甲为开发一项新型耐高温设备,与某大学的乙、丙教授约定:由甲提供材料、设备、经费、报酬,乙、丙在3个月内完成开发项目,并交付研究成果给甲。为按期完成开发,乙的博士生丁也加入进来,丙负责搜集和翻译最新的英文资料,并负责整理资料和与甲的沟通,项目按期完成并交付技术资料。现就该项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发生争议,则谁享有该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 )A. 乙和丙共有B.甲、乙和丙共有C.乙、丙和丁共有D.甲、乙和丙各自单独享有

题目

甲为开发一项新型耐高温设备,与某大学的乙、丙教授约定:由甲提供材料、设备、经费、报酬,乙、丙在3个月内完成开发项目,并交付研究成果给甲。为按期完成开发,乙的博士生丁也加入进来,丙负责搜集和翻译最新的英文资料,并负责整理资料和与甲的沟通,项目按期完成并交付技术资料。现就该项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发生争议,则谁享有该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 )

A. 乙和丙共有

B.甲、乙和丙共有

C.乙、丙和丁共有

D.甲、乙和丙各自单独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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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甲公司提供材料和图纸,乙公司为甲公司加工设备。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乙公司将加工零配件的工作交由丙公司完成,丙公司加工的零部件不符合甲公司的要求的,乙公司向甲公司承担责任
    B:乙公司发现甲公司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乙公司有权自行采购原材料进行加工
    C:乙公司发现甲公司提供的图纸不合理,乙公司仍然按照图纸生产,最后无法完成设备的加工,甲公司应承担乙公司的损失
    D:甲公司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乙公司支付报酬,乙公司有权留置设备

    答案:A,D
    解析:
    《合同法》第254条规定:“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A选项正确。《合同法》第256条规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B选项不正确。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承揽人不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为图纸不合理造成的承揽人的损失,承揽人无权要求定作人赔偿,所以C选项不正确。《合同法》第264条规定,承揽人享有留置权,所以D选项正确。

  • 第2题:

    甲将闲置不用的工程设备出售给乙,双方约定3天后交付设备。次日,甲又将该设备卖给丙,并向丙交付了该设备。经查,丙不知甲与乙之间有合同关系。关于甲、乙、丙之间的合同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甲与乙、丙之间的合同均有效
    B.甲与乙之间的合同无效,甲与丙之间的合同有效
    C.甲与乙、丙之间的合同均无效
    D.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先生效后失效,甲与丙之间的合同有效

    答案:A
    解析:
    2019新版教材P154页
    诺成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与合同的成立无关。两个合同均为诺成合同。

  • 第3题:

    某设备采购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5台设备,由于乙公司的库存只有3台约定剩余的2台设备由丙公司交付给甲公司,但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交付设备。则合同中应( )承担违约责任。

    A. 乙向丙
    B. 乙向甲
    C. 丙向甲
    D. 丙向乙


    答案:B
    解析: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题中,甲乙作为合同的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丙向甲交付2台设备,丙一直未交付,因此应由合同的债务人乙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 第4题:

    甲为开发一项新型耐高温设备,与某大学的乙、丙教授约定:由甲提供材料、设备、经费、报酬,乙、丙在3个月内完成开发项目,并交付研究成果给甲。为按期完成开发,乙的博士生丁也加入进来,丁负责搜集和翻译最新的英文资料,并负责整理资料和与甲的沟通,项目按期完成并交付技术资料。现就该项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发生争议,则谁享有该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

    A:乙和丙共有
    B:甲、乙和丙共有
    C:乙、丙和丁共有
    D:甲、乙和丙各自单独享有

    答案:D
    解析:
    (1)这是一个委托开发技术合同,未约定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因此依《合同法》第341条的规定,甲方和乙、丙方都有权使用和转让。(2)对于受托人一方而言,乙、丙乃合作开发关系,由于双方在内部也未约定使用权、转让权归属,因此应根据《合同法》第341条的规定,乙、丙均享有使用权和转让权。(3)参与开发的人员包括乙、丙、丁三人,根据《合同法》第327条的规定,该技术成果应归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判断是否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的标准是:是否对技术成果作出创造性贡献。而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是提出实质性技术构成并由此实现技术方案的人。而那些提供资金、设备、材料、实验条件,进行组织管理,协助绘制图纸、整理资料、翻译文献等人员,不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人。因此博士生丁不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不享有使用权和转让权。(4)对于使用权、转让权,甲、乙、丙是各自单独享有,而非共有。这尤其体现为:各方可不经他方同意而转让技术成果,且可单独享有所获利益。

  • 第5题:

    甲将闲置不用的工程设备出售给乙,双方约定3 d后交付设备。次日,甲又将该设备卖给丙,并向丙交付了该设备。经查,丙不知甲与乙之间有合同关系。关于甲、乙、丙之间的合同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甲与乙、丙之间的合同均有效,丙取得该设备所有权
    B.甲与乙之间的合同无效,甲与丙之间的合同有效,丙取得该设备所有权
    C.甲与乙、丙之间的合同均无效,丙没取得该设备所有权
    D.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先生效后失效,甲与丙之间的合同有效,丙取得该设备所有权

    答案:A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