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镇8月10号进行人大代表的选举,龚某的哥哥认为曾被判有期徒刑的龚某应当由选民资格,而公布的选民名单上没有龚某,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B.龚某的哥哥不能起诉C.人民法院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D.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之前起诉

题目

某镇8月10号进行人大代表的选举,龚某的哥哥认为曾被判有期徒刑的龚某应当由选民资格,而公布的选民名单上没有龚某,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B.龚某的哥哥不能起诉

C.人民法院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D.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之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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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B
《民事诉讼法》第16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故C正确,不选。《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故B不正确,应选,而AD正确,不选。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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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王某为某县某镇政府工作人员,当选为H县人大代表,王某当选的正确余径是( )
    A.H县选民直接选举
    B.王某所在选区选民直接选举
    C.镇人大主席团选举
    D.镇人大代表选举


    答案:A
    解析:
    A。H县选民直接选举。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2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故本题答案选A。

  • 第2题:

    在基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村民刘某发现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中遗漏了同村村民张某的名字,遂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认为,刘某不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无权提起申诉,故驳回了刘某的申诉,刘某不服诉至法院。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张某、刘某和选举委员会的代表都必须参加诉讼
    B:法院应该驳回刘某的起诉,因刘某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C:选民资格案件关系到公民的重要政治权利,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D:法院对选民资格案件做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对此提起上诉

    答案:B
    解析:
    【考点】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与受理【详解】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后,对选举委员会就其申诉所作的决定仍然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除与特别程序中其他案件的审理程序存在共同之处外,还具有以下特点: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诉讼程序;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以公民对选民名单的申诉为前置程序;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仅解决选民资格问题;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与裁判均有时间限制。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可以发现,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人的范围非常广泛,并不一定是选民名单所涉及的公民本人,其他任何公民认为选民名单有错误的,也可以对选民名单进行申诉,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起诉人并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B项说法错误,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故A项说法正确,不应选。第178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根据这一规定,C、D两项说法都是正确的,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B。

  • 第3题:

    2016年2月7日10时许,某派出所接辖区内居民龚新某报警,称有人到家中闹事。民管赶到现场后了解到,龚新某的女儿曾向姑姑龚华某借款80余万,至今未还,龚华某到龚新某家中上门要债。民警下列做法中恰当的有:

    A.通如龚新某所居村的村委会主任到场协助劝解
    B.责令龚新某的女儿限期还款
    C.将龚华某强行带高龚新某家
    D.告知龚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答案:A,D
    解析: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对因邻里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进行调解时,可以邀请当事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帮助调解。”龚华某到龚新某家去要债,在家里闹起来的行为属于治安违法行为,民警可以对其进行治安调解,并可以通知熟悉的村委会主任到场参与调解,A项正确。
    第一百六十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处罚。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双方之前的债务关系属于民间借贷经济纠纷,公安民警无权管辖,故B项错误,D项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民警不得强行带离龚华某,故C项错误。
    因此,选择AD选项。

  • 第4题:

    张某、黄某、叶某和李某均是某村村民,为参加即将举行的乡人大代表选举,一起在本选区进行了选民登记。在选举日前一个月,张某、黄某和李某均收到了选民证,惟独叶某没有,后叶某查实自己不在选民资格名单中,由此对乡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提出了异议,那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叶某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可以直接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B.叶某必须先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C.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D.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答案:A
    解析:
    【 解析】A。《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由该条文可以看出,选民资格案件应当首先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对此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所以,B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所以CD选项正确。

  • 第5题:

    共用题干

    某县进行县人大代表的选举。该县某民族乡由于人口特少,故作为一个选区。在选举中,选民李某被举报存在以暴力手段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利。对于该举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举报应当由乡选举委员会依法调查处理
    B、该举报应当由县选举委员会依法调查处理
    C、若需要对李某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由相应的选举委员会作出决定
    D、若需要对李某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由当地公安机关作出决定

    答案:B,D
    解析:
    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0条第3款规定:“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据此,选项A“每季度公布一次”表述错误,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2条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根据该条,村务监督机构的成员在村民中推选产生,故B项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3条第1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据此,民主评议,除了针对村委会成员外,还针对“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故C项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据此,对村委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审计局并无组织权限,故D项错误。


    《选举法》第5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故选A、C、D。


    根据《选举法》第29条第2款规定,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故A选项正确。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5条规定,全国人大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邓某等337名代表,超过了全国代表2971名的1/10,所以他们有权提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罢免案,故B选项正确。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6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故C项正确。《选举法》第47条第1款规定: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人大书面提出罢免要求,故D项错误。


    《选举法》第56条规定,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破坏选举应当由公安机关处理,故B和D正确。


    《选举法》第26条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该法第27条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该法第28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c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第1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据此,乡镇人民政府并无撤换村委会成员的权限,故A项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第1款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据此,B项表述正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据此,罢免案,只要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同意即可通过,而非经全体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同意而通过,故C项表述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8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据此,D项表述正确。


    根据我国《宪法》第117条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确实有地方财政自主权,但是其财政收入,依照国家财政体制规定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才由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故A项错。另外,根据《宪法》第116条的规定,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不能制定自治条例,自治条例必须由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才能制定,所以B项错。C项中自治区高级法院不属于自治机关,所以院长也不一定必须是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D项中“我国实行民族自治”的提法是不对的,我国应该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答案选择A、B、C、D项。


    请注意澳门与香港基本法的比较。《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7条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7条不同,表述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资源,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依法确认的私有土地外,属于国家所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任职期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4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9条)。香港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不包括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1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1条)。行政长官任期二者相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6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8条)。


    A项中,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院都享有终审权,这是特区高度自治内容的一部分。B项中,澳门特区的法律制度是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在司法体制上,有专门的行政法院,这是香港特区所没有的。在刑事检控职能方面,香港特区受英美法系的影响,由行政部门的律政司承担这一工作,而在澳门,这一工作由专门的检察院承担,而且,检察院亦被认为是司法机关的一部分,所以,C、D两项也正确。


    根据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2条第2款,民族自治地方内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或者民族乡。据此,选项A说法错误。根据《宪法》第112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并非自治机关,不享有自治权。故选项B错误。根据《宪法》第120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特别注意批准机关必须是国务院,故选项C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