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学李教授、刘教授与四海公司签订了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由四海公司提供实验条件、经费并向两教授支付报酬,由两教授研制开发可溶塑料制品。某大学曾给四海公司开出这样的证明:“李X X、刘X X是我校X X专业教授。”后技术开发成功,各方就技术成果申请专利权利的归属产生争议,下述哪种主张应予支持( )
A.四海公司认为它提供了实验条件、经费并向两教授支付了报酬,作为对价,当然应由它申请专利,否则将对它极不公平
B.大学校长认为两教授是学校的职员,其成果是职务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归学校
C.两教授认为,开发的技术不是学校交付的任务,也没有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不是职务技术成果;在与四海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没有规定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归属,因此,应当属于研究开发者
D.既然委托开发合同未约定申请专利权的归属,故应由四海公司与两教授共有,方显公平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住所地在长春的四海公司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实达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实达公司的楼房一层,年租金为30万元。现分公司因拖欠租金而与实达公司发生纠纷。下列判断哪一个是正确的?()
A.租金由分公司还
B.如果该合同没有经过四海公司同意,则四海公司不必代为偿还租金
C.租金由四海公司还
D.四海公司和分公司都不必偿还租金,实达公司自认倒霉
第4题: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