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题 甲于某日在本地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存入2000元人民币,并由其堂弟乙做担保人。次日,甲取出信用卡中的2000元之后,便前往外地。甲利用在外地取款时只要每次不超过500元便不需要发卡行同意的规定,以每次取款500元的方式,取出3万元,后逃往另处。发卡行得知后,因无法与甲取得联系而不能向其催收,便与乙联系,但乙也无法与甲取得联系。后甲在外地被抓获:(  )A.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B.甲构成诈骗罪C.甲构成贷款诈骗罪D.甲不构成犯罪

题目

第 2 题 甲于某日在本地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存入2000元人民币,并由其堂弟乙做担保人。次日,甲取出信用卡中的2000元之后,便前往外地。甲利用在外地取款时只要每次不超过500元便不需要发卡行同意的规定,以每次取款500元的方式,取出3万元,后逃往另处。发卡行得知后,因无法与甲取得联系而不能向其催收,便与乙联系,但乙也无法与甲取得联系。后甲在外地被抓获:(  )

A.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B.甲构成诈骗罪

C.甲构成贷款诈骗罪

D.甲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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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发现某银行的ATM机能够存入编号以\"HD\"开头的假币,于是窃取了三张借记卡,先后两次采取存入假币取出真币的方法,共从ATM机内获取6,000元人民币。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使用假币罪

    B.信用卡诈骗罪

    C.盗窃罪

    D.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正确答案:AC
    本题考核使用假币罪、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和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将其冒充真货币在经济交往、日常生活中运用,使不具备流通性的假币得以充当真币而流通,数额较大的行为。本题中,甲以假币当真币使用,履行货币职能,构成使用假币罪。另外《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故甲构成使用假币罪和盗窃罪,AC正确,排除B.

      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本案中的甲是普通的公民而非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不满足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主体要件。因此,D项不选。

  • 第2题:

    甲用其拾得的乙的身份证在丙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致使乙的姓名被列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经查,丙银行在办理发放信用卡之前,曾通过甲在该行留下的乙的电话(实为甲的电话)核实乙是否申请办理了信用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侵犯了乙的姓名权
    B:甲侵犯了乙的名誉权
    C:甲侵犯了乙的信用权
    D:丙银行不应承担责任

    答案:A
    解析:
    【考点】姓名权【详解】《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冒用他人姓名是典型的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因此A项正确。名誉权的侵犯必须造成被侵权人名誉的社会评价降低,本题中没有这种情形,因此不选B项;C项的信用权法律没有规定;D项,银行在办理信用卡过程中显然存在过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本题A项当选。

  • 第3题:

    甲发现某银行的ATM机能够存入编号以“HD”开头的假币,于是窃取了三张借记卡,先后两次采取存入假币取出真币的方法,共从ATM机内获取6,000元人民币。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使用假币罪
    B:信用卡诈骗罪
    C:盗窃罪
    D: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答案:A,C
    解析:
    【考点】使用假币罪;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详解】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所谓的“使用”,是指将伪造的货币冒充真币而予以流通的行为。一般来说,接受货币的对方并不知该货币属于伪造的货币,因此这种使用带有欺骗的性质。至于使用的具体方法,可以多种多样。如有的用以购买商品,有的用之偿还债务,有的借予他人,甚至有的充当赌资等。本案中甲将假币存入银行的ATM机,同样属于使用的范畴,构成使用假币罪。A项正确。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由此可见,借记卡同样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故C项正确。尽管甲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提取钱款,但由于刑法对“窃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予以明确定性,即按照盗窃罪论处。故不再另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B项错误。D项的罪名并非法定罪名,故错误。因此答案为AC。

  • 第4题:

    张先生想办一张信用卡,于是向理财规划师了解信用卡的有关功能。下列选项不属于信用卡功能的是()。

    A:符合条件的免息透支
    B:储蓄存款
    C:预借现金
    D:免息分期付款

    答案:B
    解析:

  • 第5题:

    共用题干

    甲发现某银行的ATM机能够存入编号以“HD”开头的假币,于是窃取了3张借记卡,先后两次采取存入假币取出真币的方法,共从ATM机内获取6000元人民币。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使用假币罪
    B:信用卡诈骗罪
    C:盗窃罪
    D: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答案:A,C
    解析:
    张某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构成盗窃罪。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何某以为该卡是捡来的,他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行用卡诈骗罪。由于二人没有共同盗窃的故意,因此不构成共同犯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借记卡属于“信用卡”。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甲窃取3张借记卡并使用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使用假币,是指将假币作为真币置于流通状态。利用假币支付购买货物的对价、利用假币偿还债务、将假币作为保证金提供给他人、以假币作注册资本验资、交换或者赠与假币都是将假币置于流通的行为,将假币存入ATM机的场合,也是使用假币。甲先后两次采取存入假币取出真币,其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因此,A、C项正确。
    本案中甲与乙合谋以拐卖妇女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刑法中没有卖淫罪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180条的规定,重婚罪的构成,必须有主观上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不符合本案情况。
    邱应海虽然以秘密窃取为初衷,但是,被郑国荣妻子发现,邱应海转而试图以欺骗的方式获取彩电,但被郑国荣妻子识破,接着,邱应海即采取公开的方式搬走彩电,而且未使用暴力等手段威胁,可见,邱应海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彭某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故不构成贪污罪,侵吞单位资金,并无归还之意,也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彭某利用身为董事长的便利条件,将下属公司的29万元用以偿还赌债,20万元用以自由支配,数额巨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A项,本案中李世仁、黄百度二人的行为主要是盗窃,不是利用黄百度主管财物的便利,故共同构成盗窃罪。B项,贪污罪共犯。C项,应依主犯的身份定为共同犯罪,只有一个罪名。D项,国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国有公司,只有国有全资公司才是国有公司,故孙小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职务侵占罪。
    选项中,某甲虽然设计圈套,获取某乙的财物,但是,某甲的行为仍然是秘密窃取,构成盗窃罪,而不是诈骗罪;同样,D选项中,某甲构成盗窃罪,而不是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