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一8岁儿童,在公园游玩中将同伴的脸部扎伤,明明父亲甲代其进行诉讼,经法院判决赔偿对方医药费、整容费等20万元.执行开始后,甲拒不履行,并加紧办理全家的出国定居手续.此外,还准备为明明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准备出国前带明明参加云.南豪华7日游.此种情况下,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A.根据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限制甲支付云南豪华7日游的费用B.购买高额保费的保险理财产品不属于限制高消费的范围,因此不能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发出限制高消费令C.限制出境措施只能针对明明D.限制出境措施可以针对甲

题目

明明是一8岁儿童,在公园游玩中将同伴的脸部扎伤,明明父亲甲代其进行诉讼,经法院判决赔偿对方医药费、整容费等20万元.执行开始后,甲拒不履行,并加紧办理全家的出国定居手续.此外,还准备为明明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准备出国前带明明参加云.南豪华7日游.此种情况下,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根据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限制甲支付云南豪华7日游的费用

B.购买高额保费的保险理财产品不属于限制高消费的范围,因此不能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C.限制出境措施只能针对明明

D.限制出境措施可以针对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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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3年9月,郭明明与蔡晓花在A县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郭丽丽。之后郭明明便不常回家,而且一回家就对蔡晓花和郭丽丽拳脚相加。蔡晓花一气之下向A县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在立案后开庭审理前,郭家所住的乡镇区划发生变化,被划分到B县。郭明明对A县管辖提出了管辖权异议,A县法院遂将案件移交B县法院审理,B县法院认为案件应由A县法院审理,遂又将案件移交A县法院。 A县法院就案件开庭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蔡晓花要求法庭追加王小菜为第三人,因为其与郭明明感情破裂是由于王小菜的介入。并提出,离婚后女儿归自己扶养,每月郭明明给付1000元抚养费,且要求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 郭明明辩称两人关系破裂不是由于王小菜的原因,而且女儿郭丽丽不是他亲生的,要求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对女儿不承担抚养义务。 最后法院判决两人离婚,两人共有的房子由蔡晓花所有,两人共有的一辆汽车归郭明明所有。但遗漏了郭丽丽的抚养权问题。 判决书送达后,蔡晓花对原判决不服,而且新发现郭明明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私下存了50万元,遂上诉至二审法院,要求二审法院对郭丽丽抚养权问题给予审理,且分割50万元存款。 下列关于证据的说法,正确的是:A.蔡晓花称当初与郭明明结婚时,不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确认婚姻无效,郭明明承认蔡晓花所说属实,郭明明的陈述视为自认 B.郭明明声称郭丽丽不是其亲生女,要求确认没有父女关系,蔡晓花承认郭丽丽是其前男友之女,蔡晓花的陈述视为自认 C.如果郭明明提供了郭丽丽与自己的DNA鉴定报告,属于书证 D.如果蔡晓花提供了用U盘存储的郭明明与王小菜的亲密照,属于电子数据

更多“明明是一8岁儿童,在公园游玩中将同伴的脸部扎伤,明明父亲甲代其进行诉讼,经法院判决赔偿对方 ”相关问题
  • 第1题:

    童童系一9岁儿童,玩耍中将同学小明的左眼捅瞎,其父林某代其进行诉讼,被法院判决赔偿对方医药费等30万元。执行开始后,林某拒不履行,并欲带童童出国定居。此种情况下:

    A: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B:对方可书面申请法院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C:童童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小明父亲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D:法院可以限制林某高消费,包括购买生活用车辆

    答案:A,B,C,D
    解析:
    参见《执行程序解释》第36~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 第2题:

    童童系一9岁儿童,玩耍中将同学小明的左 眼捅瞎,童童父亲林某代其进行诉讼,被法院判决赔偿 对方医药费等30万元。执行开始后,林某拒不履行, 并办理出国事项,欲带童童出国定居。此种情况 下:( )
    A.必要时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B.申请执行人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法院采 取限制出境措施
    C.限制出境措施只能针对童童
    D.限制出境措施可以针对林某


    答案:A,D
    解析:
    。根据《民事执行程序解释》第36条、第37 条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限制出境的,应当由申请执行 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执行法院可以依 职权决定。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

  • 第3题:

    2013年9月,郭明明与蔡晓花在A县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郭丽丽。之后郭明明便不常回家,而且一回家就对蔡晓花和郭丽丽拳脚相加。蔡晓花一气之下向A县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在立案后开庭审理前,郭家所住的乡镇区划发生变化,被划分到B县。郭明明对A县管辖提出了管辖权异议,A县法院遂将案件移交B县法院审理,B县法院认为案件应由A县法院审理,遂又将案件移交A县法院。 A县法院就案件开庭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蔡晓花要求法庭追加王小菜为第三人,因为其与郭明明感情破裂是由于王小菜的介入。并提出,离婚后女儿归自己扶养,每月郭明明给付1000元抚养费,且要求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 郭明明辩称两人关系破裂不是由于王小菜的原因,而且女儿郭丽丽不是他亲生的,要求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对女儿不承担抚养义务。 最后法院判决两人离婚,两人共有的房子由蔡晓花所有,两人共有的一辆汽车归郭明明所有。但遗漏了郭丽丽的抚养权问题。 判决书送达后,蔡晓花对原判决不服,而且新发现郭明明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私下存了50万元,遂上诉至二审法院,要求二审法院对郭丽丽抚养权问题给予审理,且分割50万元存款。 对于蔡晓花要求法庭追加王小菜为第三人,法院正确的做法是:

    A.法院应当通知王小菜参加诉讼
    B.法院应当先审理,符合条件的,应通知王小菜参加诉讼
    C.法院应征求王小菜的意见,再决定是否通知其参加诉讼
    D.法院不应追加王小菜参加诉讼,王小菜与本案没有任何利害关系

    答案: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这是对无独三的规定。但在本案中,王小菜与本案处理结果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不能作为无独三参加诉讼。可见,D正确,ABC 错误。

  • 第4题:

    2013年9月,郭明明与蔡晓花在A县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郭丽丽。之后郭明明便不常回家,而且一回家就对蔡晓花和郭丽丽拳脚相加。蔡晓花一气之下向A县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在立案后开庭审理前,郭家所住的乡镇区划发生变化,被划分到B县。郭明明对A县管辖提出了管辖权异议,A县法院遂将案件移交B县法院审理,B县法院认为案件应由A县法院审理,遂又将案件移交A县法院。
    A县法院就案件开庭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蔡晓花要求法庭追加王小菜为第三人,因为其与郭明明感情破裂是由于王小菜的介入。并提出,离婚后女儿归自己扶养,每月郭明明给付1000元抚养费,且要求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
    郭明明辩称两人关系破裂不是由于王小菜的原因,而且女儿郭丽丽不是他亲生的,要求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对女儿不承担抚养义务。
    最后法院判决两人离婚,两人共有的房子由蔡晓花所有,两人共有的一辆汽车归郭明明所有。但遗漏了郭丽丽的抚养权问题。
    判决书送达后,蔡晓花对原判决不服,而且新发现郭明明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私下存了50万元,遂上诉至二审法院,要求二审法院对郭丽丽抚养权问题给予审理,且分割50万元存款。
    对于蔡晓花要求法庭追加王小菜为第三人,法院正确的做法是:

    A、法院应当通知王小菜参加诉讼
    B、法院应当先审理,符合条件的,应通知王小菜参加诉讼
    C、法院应征求王小菜的意见,再决定是否通知其参加诉讼
    D、法院不应追加王小菜参加诉讼,王小菜与本案没有任何利害关系

    答案: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这是对无独三的规定。但在本案中,王小菜与本案处理结果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不能作为无独三参加诉讼。可见,D正确,ABC 错误。

  • 第5题:

    2013年9月,郭明明与蔡晓花在A县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郭丽丽。之后郭明明便不常回家,而且一回家就对蔡晓花和郭丽丽拳脚相加。蔡晓花一气之下向A县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在立案后开庭审理前,郭家所住的乡镇区划发生变化,被划分到B县。郭明明对A县管辖提出了管辖权异议,A县法院遂将案件移交B县法院审理,B县法院认为案件应由A县法院审理,遂又将案件移交A县法院。
    A县法院就案件开庭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蔡晓花要求法庭追加王小菜为第三人,因为其与郭明明感情破裂是由于王小菜的介入。并提出,离婚后女儿归自己扶养,每月郭明明给付1000元抚养费,且要求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
    郭明明辩称两人关系破裂不是由于王小菜的原因,而且女儿郭丽丽不是他亲生的,要求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对女儿不承担抚养义务。
    最后法院判决两人离婚,两人共有的房子由蔡晓花所有,两人共有的一辆汽车归郭明明所有。但遗漏了郭丽丽的抚养权问题。
    判决书送达后,蔡晓花对原判决不服,而且新发现郭明明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私下存了50万元,遂上诉至二审法院,要求二审法院对郭丽丽抚养权问题给予审理,且分割50万元存款。
    下列关于证据的说法,正确的是:

    A、蔡晓花称当初与郭明明结婚时,不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确认婚姻无效,郭明明承认蔡晓花所说属实,郭明明的陈述视为自认
    B、郭明明声称郭丽丽不是其亲生女,要求确认没有父女关系,蔡晓花承认郭丽丽是其前男友之女,蔡晓花的陈述视为自认
    C、如果郭明明提供了郭丽丽与自己的DNA鉴定报告,属于书证
    D、如果蔡晓花提供了用U盘存储的郭明明与王小菜的亲密照,属于电子数据

    答案:D
    解析:
    《民事证据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可见,AB项属于婚姻关系确认和扶养关系确认案件的情况,不能自认,AB项错误。鉴定报告属鉴定意见,C项错误。《民诉解释》第116条规定,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可见D项亲密照属于电子数据,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