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王二二人系同胞兄弟,其父死后,留下一套房子和10万元的存折。兄弟二人为遗产之事引起纠纷,王大为人十分霸道,和其妻商量,欲独占财产,王二自然是不依。于是,在一次争执中,王大将王二打伤。王二向人民法院起诉王大,控告王大对其人身权利造成损害,同时提出遗产继承一事,要求法院一并解决。问:王二的诉讼请求是否能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处理?为什么?

题目

王大、王二二人系同胞兄弟,其父死后,留下一套房子和10万元的存折。兄弟二人为遗产之事引起纠纷,王大为人十分霸道,和其妻商量,欲独占财产,王二自然是不依。于是,在一次争执中,王大将王二打伤。王二向人民法院起诉王大,控告王大对其人身权利造成损害,同时提出遗产继承一事,要求法院一并解决。

问:王二的诉讼请求是否能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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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不能,王二关于遗产继承一事的请求应作为单独的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提出。《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这一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活动。附带民事诉讼在性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它的成立有以下三个条件:第一,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第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或国家、集体造成了物质损失,应当负赔偿责任;第三,具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提出了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就是《刑事诉讼法》第77条中的“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本案被告人王大虽然构成伤害罪,但继承遗产并不是王大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的损害赔偿,它和王大的犯罪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而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一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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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王某与李某系夫妻,二人带女儿外出旅游,发生车祸,王某与女儿当场死亡,李某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王某与其女儿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经查,王某和李某还有一个正在上大学的儿子。下列哪些选项是准确的? ( )

    A、推定王某先于女儿死亡

    B、王某的遗产直接由女儿和儿子继承

    C、王某和李某之间互不继承

    D、王某的遗产有李某、女儿和儿子实行分割


    参考答案:AD

  • 第2题:

    王大妻子早亡,两人仅有一子王二。后王二与张元结婚,生下儿子王三。不久,王二在出差途中遭遇车祸不治身亡,王大得知该消息后心脏病发作当场死亡。经查,王大共有财产20万元,王二与张元共有财产60万元。据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因王大无法定继承人,故王大的所有遗产归国家所有
    B.王三为王大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C.王三共可获得遗产50万元
    D.张元共可获得遗产25万元

    答案:A,C,D
    解析:
    本题涉及代位继承的相关问题。《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本题中,王二与张元共有财产60万元,故王二个人财产即遗产为30万元,由王大、张元、王三各继承10万元。王大死后的遗产共30万元。同时,因王大先于王大死亡,由王三代位继承王大的遗产30万元。王三共继承遗产40万元,张元共继承遗产10万元。故ACD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 第3题:

    大林和小林是一对兄弟,其父母先后患病去世(无其他亲人),兄弟二人相依为命长大。大林一直忙于打拼事业,婚后离异无子女。小林与王芳结婚育有子女(小圆和小方)二人。2020年5月小林因病去世,王芳未改嫁。假定2021年1月2日大林在一场交通事故中死亡,且未留有遗嘱,其遗产的处理符合《民法典》的是( )。

    A.因小林先于大林死亡,导致大林没有继承人,遗产归国家
    B.小林先于大林死亡,小林的妻子王芳、子女小圆和小方代小林之位继承大林的遗产
    C.小林先于大林死亡,小林的子女小圆和小方代小林之位继承大林的遗产
    D.小林先于大林死亡,小林的妻子王芳、子女小圆和小方通过转继承继承大林的遗产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核代位继承。《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本案中,小林先于大林死亡,是代位继承,且只能由小林的子女代位继承。故选项C正确。

  • 第4题:

    老王与老伴生有儿子王一、王二,两人都已成家另过。王一有一女儿,王二有两个儿子。1999年王二因车祸去世,老王因经不住失去儿子的打击,一病不起,不久也去世。老王死后留下房屋数间,存款数万元及名人字画若干。老王生前留有书面遗嘱,将字画及房屋留给王一,其余财产未作处理。而在分配遗产的过程中,王一又遇车祸而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王二因比老王早去世,不能继承老王的遗产

    B.虽然王二遇车祸而死,但仍能与其母亲平分老王未作处分的财产

    C.王一的女儿可行使王一的遗产继承权,但房屋字画除外

    D.王二的两个儿子不可以继承王二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正确答案:A
    《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王二早于被继承人老王死亡,当然不能继承老王遗产,但王二的两个儿子可代位继承王二的份额,这是代位继承。故A正确,D错误。
    王一死亡发生在分配遗产过程中,故发生转继承,王一女儿依法可以取得对王一遗产的继承权,包括其因遗嘱继承得来的房屋、字画,故C错误;义由于王二的子女享有代位继承权,末作处分的遗产应当由王一、王一的母亲、王二的子女共同继承,故B错误。

  • 第5题:

    王大与王二系亲兄弟,王大独身无子,王二提出将他的三儿子王钢过继给王大,王大未置可否。事后王大仍然独立生活,王钢也从未对大伯尽义务,也没有一起生活过。当王钢准备结婚时,向王大要钱盖房子结婚。王大不肯给,王钢不甘心,于是发生争议,王大诉诸法院判决他与王钢不存在继父子关系。关于本案的叙述,正确的是:()

    A: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变更之诉
    B: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消极给付之诉
    C: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消极确认之诉
    D: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形式之诉

    答案:C
    解析:
    【考点】诉的种类。详解:依照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目的和内容不同,可以将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确认之诉是旨在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诉讼。以请求的目的性,分为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给付之诉是旨在要求被告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的诉讼。变更之诉是旨在请求改变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题中,原告王大请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不存在继父子关系,因而是消极的确认之诉。依此,C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