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同诈骗一案,县人民法院在庭前初步审查过程中,认为起诉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再起诉。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以诈骗罪判处甲有期徒刑8年,乙有期徒刑5年,丙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一审宣判后,甲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乙、丙表示不上诉。于是一审法院在将判决书送达给三被告的次日,将被告乙、丙交付执行,甲由市中级法院进行二审。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由原合议庭成员对案件重新审理后,改判甲有期徒刑5年,并宣布

题目

甲、乙、丙共同诈骗一案,县人民法院在庭前初步审查过程中,认为起诉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再起诉。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以诈骗罪判处甲有期徒刑8年,乙有期徒刑5年,丙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一审宣判后,甲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乙、丙表示不上诉。于是一审法院在将判决书送达给三被告的次日,将被告乙、丙交付执行,甲由市中级法院进行二审。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由原合议庭成员对案件重新审理后,改判甲有期徒刑5年,并宣布改判后的判决为终审判决,被告人不得上诉。

请回答以下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案在处理上,存在哪些诉讼程序上的错误,并简要说明理由。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1)县人民法院在庭前初步审查过程中,以起诉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是错误的。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初步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应当开庭审理。至于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不是开庭前初步审查的问题。(2)一审法院在将判决书送达给三被告的次日.将乙、丙交付执行不合法。因为判决书送达尚不满10日,上诉期未满,乙、丙虽宣判时表示不上诉,但仍有上诉的权利。这时的一审判决是尚未生效的判决,不能交付执行。(3)一审法院仅将甲移送中级法院进行二审,是错误的。因为根据《高法解释》第247条的规定。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所以也应将乙、丙移送中级法院进行二审。(4)二审法院认为一审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二)项的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故本案中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直接改判,而不应当发回重审。(5)一审法院由原合议庭成员重新审理,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故本案中一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6)一审法院宣布改判后的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被告人仍有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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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第 79 题 甲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邹某抢劫一案审查起诉完毕后,起诉到甲县人民法院,法院在开庭前审查该案时遇到下列哪些情形,可以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  )

    A.对邹某的起诉书中未附有需出庭的证人名单

    B.被告人邹某在起诉当天从看守所脱逃

    C.经审查发现被告人邹某属于持枪抢劫,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D.被告人邹某真实身份不明,但有自报姓名且案件证据确实充分


    正确答案:BC
    《刑诉解释》第ll7条规定,案件经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2)对于不符合本解释第116条第2~9项规定之一,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3)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l62条第3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4)依照本解释第177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5)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l5条第2~6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6)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2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题中B项属于第(1)种情形,当选。注意C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条的相关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属于上述第(1)种情形,应退回检察机关处理。A项属于上述第(2)种情形,不选。D项属于第(6)种情形,不选。

  • 第2题:

    甲、乙、丙一同抢劫丁,在抢劫过程中,甲、乙主张杀掉丁灭口,而丙不作声,后甲、乙将丁杀害,在此过程中丙一直旁边协助制服丁并望风。后案发,经一审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对甲、乙二人均以抢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数罪并罚后,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对丙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一审判决后,甲、乙、丙均没有提起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提起抗诉。
    在案件核准过程中,如出现下列情况,则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本案?( )查看材料

    A.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对甲死刑判决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B.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对甲的死刑判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都正确,认为对乙死刑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对乙改判
    C.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对乙死刑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认为对甲的死刑判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都正确,对甲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D.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甲乙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死刑核准情况及处理。《刑诉解释》第352条规定,对有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由此可知A、B、C选项正确。第35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5)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故D项正确。

  • 第3题:

    案情:
    张某、王某、李某共同诈骗一案,县人民法院在庭前初步审查过程中,认为起诉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再起诉。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8年,王某有期徒刑5年,李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一审宣判后,张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王某、李某表示不上诉。于是一审法院在将判决书送达给三被告的次日,将被告王某、李某交付执行,张某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由原合议庭成员对案件重新审理后,改判张某有期徒刑5年,并宣布改判后的判决为终审判决,被告人不得上诉。
    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案在处理上,存在哪些诉讼程序上的错误?并请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本案在处理上有以下错误:
    1.人民法院审前初步审查时,无权决定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186条、第2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证据不足的,应当依法作出证据不足,犯罪事实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2.一审法院在判决书送达三被告的第3日就将王某、李某交付执行不合法。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3)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3.一审法院仅将张某移送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不合法。《刑诉解释》第311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3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因此,二审法院以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违反《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2项的规定,应当依法直接改判。
    5.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9条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227条、第228条、第229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宣布经重审后对张某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且不得上诉,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239条“可以上诉”的规定,原审法院应按第一审程序进行重审,所作判决可以依法上诉和抗诉。
    6.原审法院由原合议庭成员审理退回重审案件违反《刑事诉讼法》第239条第1款的规定,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应当回避。

  • 第4题:

    王某伙同赵某长期在甲市乙县实施抢劫、盗窃等犯罪活动,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移交 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发现王某在丙市丁县还犯有故意杀人罪,于是中 止审理。该案重新侦查后,应当移交()。
    A.甲市中级人民法院 B.乙县人民法院
    C.丙市中级人民法院 D. 丁县人民法院


    答案:A
    解析:
    对于地区管辖,《刑事诉讼法》确定了两个原则:一是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 辖为辅;二是最初受理的法院管辖为主,主要犯罪地的法院管辖为辅。同时,根据《刑诉解释》第17条的规定,两 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 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本题王某和赵某已经交由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判,而王某所犯故意 杀人罪又须与其抢劫、盗窃等犯罪合并审理,故王某所犯故意杀人罪侦查终结后,仍应当移交甲市中级人民法 院审理。

  • 第5题:

    甲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邹某抢劫一案审查起诉完毕后,起诉到甲县人民法院,法院在开庭前审查该案时遇到下列哪些情形,可以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 )
    A.对邹某的起诉书中未附有需出庭的证人名单
    B.被告人邹某在起诉当天从看守所脱逃
    C.经审查发现被告人邹某属于持枪抢劫,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D.被告人邹某真实身份不明,但有自报姓名且案件证据确实充分


    答案:B,C
    解析:
    。《刑诉解释》第117条规定,案件经审査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2)对于不符合本解释第116条第2~9项规定之一, 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3)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3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4)依照本解释第177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5)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 2~6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6)对于被告人其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 诉讼法》第158条第2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题中B项属于第(1)种情形,当选。注意C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条的相关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属于上述第(1)种情形,应退回检察机关处理。A项属于上述第(2)种情形,不选。D项属于第(6)种情形,不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