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下列条件,回答 91~92 题:钟某、钱某因借款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子2005年4月10日收到原告甲的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立案审理并做出判决。钟某、钱某分别于9月16日、9月19日收到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第 91 题 法院应当在什么时间内立案?( )。A.4月15日内B.4月17日内C.4月20日内D.4月25日内

题目

根据下列条件,回答 91~92 题:

钟某、钱某因借款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子2005年4月10日收到原告甲的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立案审理并做出判决。钟某、钱某分别于9月16日、9月19日收到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

第 91 题 法院应当在什么时间内立案?( )。

A.4月15日内

B.4月17日内

C.4月20日内

D.4月25日内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B
《民事诉讼法》第112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故B正确。
更多“根据下列条件,回答 91~92 题: 钟某、钱某因借款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子2005年4月10日收到原告甲的 ”相关问题
  • 第1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案件中,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开庭审理时应先行调解的案件有( )。

    A.黄某和白某的汽车相撞,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系白某违章驾驶所致,就赔偿问题黄某诉至人民法院

    B.马女士与钱先生因感情破裂要求离婚,现因子女抚养问题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

    C.刘某租住王某房屋未交纳租金,刘某被王某诉至人民法院

    D.徐某与郑某合伙开了一家饭店,后因利润分配发生纠纷,并诉至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ABD

  • 第2题:

    王某诉钱某返还借款案审理中,王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钱某签名、内容为钱某向王某借款5万元的借条,证明借款的事实;钱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王某签名、内容为王某收到钱某返还借款5万元并说明借条因王某过失已丢失的收条。经法院质证,双方当事人确定借条和收条所说的5万元是相对应的款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王某承担钱某向其借款事实的证明责任

    B.钱某自认了向王某借款的事实

    C.钱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借款事实的反证

    D.钱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还款事实的本证

    答案:C
    解析:
    选项 A 说法正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题中,王某主张钱某欠钱不还,应当对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选项 B 说法正确。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本题中,钱某向法院提交的收条中王某收到钱某返还借款 5 万元的内容,是对向王某借款的承认。选项 C 说法错误,选项 D 说法正确。反证是指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予以否定的证据。本题中,钱某提交的收条是证明已经返还王某借款的事实的本证,而不是王某借款给钱某这一事实的反证。

  • 第3题:

    2、甲某与乙某借贷纠纷一案,甲某诉至区法院要求乙支付拖欠的借款。区法院以下列何种理由不予受理是错误的?

    A.甲某与乙某之间存在有效仲裁协议

    B.乙某下落不明

    C.甲某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D.乙某主张自己已归还借款


    乙某下落不明;甲某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乙某主张自己已归还借款

  • 第4题:

    王某诉钱某返还借款案审理中,王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钱某签名、内容为钱某向王某借款5万元的借条,证明借款的事实;钱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王某签名、内容为王某收到钱某返还借款5万元并说明借条因王某过失已丢失的收条。经法院质证,双方当事人确定借条和收条所说的5万元是相对应的款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7年)

    A.王某承担钱某向其借款事实的证明责任
    B.钱某自认了向王某借款的事实
    C.钱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借款事实的反证
    D.钱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还款事实的本证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本证与反证、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定。《民诉解释》第91条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所以,A选项说法正确。《民诉解释》第9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已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构成自认。本案中经法院质证,双方当事人确定借条和收条所说的5万元是相对应的款项,构成自认。所以B选项说法正确。本证是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据。反证指的是没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为证明对方主张事实不真实的证据。本证与反证的区分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没有关系,而与证据是否由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出有直接关系。本案中收条并不是证明借款不真实的证据,仅能够证明的是已经还款的事实。所以,D选项正确,C选项说法错误。

  • 第5题:

    李某与张某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张某败诉后,张某拒不 执行。某区人民法院根据李某的申请开始执行张某的一辆汽车和一间房屋。请回答
    在执行中,案外人钱某向法院主张,张某的那辆汽车巳经抵押给自己,并以自己享有 抵押权为由提出异议。但张某否认将汽车抵押给钱某。经审查,法院驳回钱某的异议。钱某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钱某只能以李某为被告起诉
    B.钱某只能以张某为被告起诉
    C.钱某可选择张某为被告起诉,也可选择李某为被告起诉
    D.钱某应当以张某和李某为共同被告起诉


    答案: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 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 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_行人和 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选项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