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9月29日,王某潜入某公司财务室,窃得保险柜内的人民币4万元。王某在逃跑过程中,被该公司保安发现,王某为抗拒抓捕,持刀将一保安扎伤,后被抓获。经查,王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1993年8月20日释放。对王某应如何处罚?( )A.抢劫罪B.盗窃罪与故意伤害罪并罚C.不构成累犯D.构成累犯

题目

1997年9月29日,王某潜入某公司财务室,窃得保险柜内的人民币4万元。王某在逃跑过程中,被该公司保安发现,王某为抗拒抓捕,持刀将一保安扎伤,后被抓获。经查,王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1993年8月20日释放。对王某应如何处罚?( )

A.抢劫罪

B.盗窃罪与故意伤害罪并罚

C.不构成累犯

D.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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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某公司希望把某直辖市的总部大楼建成标志性建筑,于是向全社会征集设计方案,并声明如果方案被采纳奖励设计者人民币50万元。在对众多稿件的评审后,该公司并没有发现满意的方案,于是委托工程师张某在综合王某和赵某二人的设计稿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完成了设计稿,并且支付给张某50万元报酬。某公司的行为( )。
    A、侵犯了王某和赵某的著作权
    B、侵犯了王某和赵某的专利权
    C、侵犯了王某和赵某的商标权
    D、没有侵犯王某和赵某的任何权利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保护和侵权责任。公民王某和赵某两个人修改权受到保护,张某不可以进行改进。参见教材P24。

  • 第2题:

    2000年7月某日,被告人王某、李某、张某在某公园售票处商定,由李某负责望风,王某、张某混入购票的人群行窃。后王某、张某挤入购票人群,王某窃得一游客钱包(内有人民币200余元),欲逃离现场时,被发现。民警胡某与几名群众即上前抓捕王某、张某。王某向东逃离200余米后,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刺破胡某主动脉,致胡某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某逃走。张某向西逃离100余米后,被群众抓获。李某则乘乱逃走。后王某、李某均被抓获。
    问:(1)王某、李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2)王某、李某、张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王某、李某、张某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本案中,王某、李某、张某有共同盗窃的故意,但是王某仅仅窃得人民币200元,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司法解释,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500元至2000元),所以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成立盗窃罪。王某、李某、张某共同盗窃的行为仅仅是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所以,“王某、李某、张某的行为不是共同犯罪行为。
    (2)王某构成抢劫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任何一种犯罪行为,这是适用本条的前提。实施的上列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是,如果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仍可以按照抢劫罪论处。本案中王某实施盗窃的行为虽然没有构成犯罪,但其暴力行为情节严重,所以应当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不另外成立其他罪名。所以,王某仅仅成立抢劫罪一罪。
    考查要点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以及抢劫罪。抢劫罪是历年来法律硕士考试案例分析题必考的题目,它涉及转化犯以及加重构成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常发多发的案件,所以在学习的过程中应当对抢劫罪予以充分的重视。

  • 第3题:

    甲为自己的房屋投保了财产损失险,保额10万元。保险期内,因邻居失火造成甲的房屋毁损,损失评估为1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保险公司需赔偿王某10万元,再向王某邻居索赔。

    B.保险公司需赔偿王某10万元,不能再向王某邻居索赔。

    C.保险公司无需赔偿,由王某邻居赔偿。

    D.王某和邻居达成协议无需邻居赔偿,所以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保险公司需赔偿王某 10 万元,再向王某邻居索赔。

  • 第4题:

    2000年7月某日,被告人王某、李某、钱某在某公园售票处商定,由李某负责望风,王某、钱某混入购票的人群中行窃。后王某、钱某挤入购票人群,王某窃得一游客钱包(内有人民币200余元),欲逃离现场时,被发现。民警胡某与几名群众即上前抓捕王某、钱某。王某向东逃离200余米后,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刺破胡某主动脉,致胡某因急性失血休克死亡,王某逃走。钱某向西逃离100余米后,被群众抓获。李某则乘乱逃走。后王某、李某均被抓获。
    问:(1)王某、李某、钱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2)王某、李某、钱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答案:
    解析:
    王某、李某、钱某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在本案中,王某、李某、钱某有共同盗窃的故意,但是,王菜仅仅窃得人民币200元,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司法解释,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500元至2000元),所以,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成立盗窃罪。王某、李某、钱某的盗窃行为仅仅是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所以,王某、李某、钱某的行为不是共同犯罪行为。王某构成抢劫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任何一种犯罪行为,这是适用本条的前提。实施的上列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是,如果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仍可以按照抢劫罪论处。在本案中,王某实施盗窃的行为虽然没有构成犯罪,但其暴力行为情节严重,所以,应当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不另外成立其他罪名。所以,王某仅仅成立抢劫罪一罪。

  • 第5题:

    下列属于犯罪未遂的行为包括()。
    A.某甲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正在撬保险柜,忽听门外有人走动,以为被发现,跳窗逃走
    B.某乙用猎枪瞄准正在骑马的张某,欲将其打死,枪响后即逃走,结果将马打死而张某负轻伤
    C.某丙煽动群众抗拒国家法律的实施,被群众送到公安机关
    D.某丁在旅馆内偷了同室王某的存物牌,欲冒领王某所存的物品,后遇到王某正在寻找存物牌,丁恐事情败露遂说自己刚拾到一个存物牌,随即从口袋里取出交给王某


    答案:A,B
    解析:
    【详解】
    刑法规定,巳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某丙的行为属于行为犯,构成了犯罪既遂。某丁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