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等人设立“黄河”汽配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假设公司章程均无相关规定,则其中需要经过“黄河”公司股东会特别表决通过才能生效的事项是:( )。A.甲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自己的股权B.乙准备将自己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不是公司股东的李某C.李某接受乙的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后,需要相应变更公司章程中股东姓名的记载事项D.丙提议将公司形式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题目

甲乙丙等人设立“黄河”汽配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假设公司章程均无相关规定,则其中需要经过“黄河”公司股东会特别表决通过才能生效的事项是:( )。

A.甲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自己的股权

B.乙准备将自己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不是公司股东的李某

C.李某接受乙的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后,需要相应变更公司章程中股东姓名的记载事项

D.丙提议将公司形式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D
  【考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表决事项
    【解析】《公司法》第74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据此C项不符合题意。
    《公司法》第75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A项不符合题意。
    《公司法》44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故结合上述规定,可知只有D项才是需要经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特别表决通过才能生效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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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2018年5月,甲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张某持有公司80%的股权,并担任公司董事长;李某持有公司7%的股权。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为了扩大公司规模,张某认为甲公司应当与乙公司合并,遂提议召开公司股东会会议,但因准备匆忙,在会议召开前五天才通知李某。股东会会议中持有公司90%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合并,3%表决权的股东反对,最终通过了与乙公司合并的决议,李某拒绝在决议上签字。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李某可以主张该决议无效

    B.李某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款回购其所持有的甲公司股权

    C.该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李某可以要求撤销该决议

    D.如果李某针对股东会决议效力提起相关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列为第三人

    答案:D
    解析:
    《公司法》第 41 条第?1 款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该规定属于股东的意思自治,为合法有效的约定。 《公司法》第 22 条第 1 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的决议在内容上并无违法之处,因此,A 选项错误。《公司法》第 22 条第 2 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法解释(四)》第 4 条规定: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题中,甲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未提前十天通知股东李某,属于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存在轻微的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李某不可以因此撤销该决议,故C 选项错误。 《公司法》第 74 条第 1 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本题中,甲公司股东会通过了合并的决议,但李某并未对该决议投反对票,而是投了弃权票,不符合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的条件,故李某无权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款回购其股权。所以 B 选项错误。《公司法解释(四)》第 3 条规定: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 第2题:

    (2017年)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5%、15%、36%和44%,公司章程对股东会召开及表决的事项无特别规定。下列关于甲公司股东会召开和表决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张某、王某和李某行使表决权赞成即可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B.张某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C.王某和李某行使表决权赞成即可通过解散公司的决议
    D.首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由赵某召集和主持

    答案:D
    解析: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选项AC错误。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选项B错误。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选项D正确。

  • 第3题:

    张某、王某、李某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没有特别规定。李某拟将其拥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赵某。张某和王某均不同意但也不愿意购买,则李某可以将股权转让给赵某。( )


    答案:对
    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在本题中,张某和王某均不愿意购买,视为同意转让,则李某可以将股权转让给赵某。

  • 第4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乙、丙的出资比例分别为9%、9%和82%。公司未设监事会,乙任监事;丙任执行董事,甲发现丙擅自将公司资产低于市价转让给丙妻,严重损害公司利益,遂书面请求乙对丙提起诉讼。乙碍于情面,拒绝提起诉讼。甲的下列行为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以自己的名义对丙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公司损失
    B.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要求丙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C.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从而退出公司
    D.以公司监督机制失灵、公司和股东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为由,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答案:A
    解析:
    (1)选项A:“丙擅自将公司资产低价转让给妻子”,属于侵害公司利益,股东甲已经书面请求监事提起诉讼被拒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任一股东,无须考虑出资比例)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2)选项B:甲的出资比例未达到10%,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3)选项CD:本题案情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解散公司诉讼的适用情形。

  • 第5题:

    2014年1月,周某、吴某、蔡某和其他10人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记载,周某为第一大股东,出资55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5%;股东认缴的出资应当在公司成立后6个月内缴足。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和议事规则未作特别规定。
    2018年3月,蔡某认缴的出资经催告仍未足额缴纳,甲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蔡某补足出资,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蔡某以甲公司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拒绝。
    2018年4月,吴某拟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李某,并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周某同意,其他股东反对。吴某认为周某代表的表决权已过半数,所以自己可以将股权转让给李某。吴某遂与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2018年5月,为提高市场竞争力,甲公司拟与乙公司合并,并召开股东会会议进行表决,股东钱某投了反对票,其他人赞成,决议通过。钱某提出退出甲公司,要求甲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遭到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蔡某拒绝甲公司诉讼请求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吴某认为可以将股权转让给李某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甲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收购钱某的股权?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蔡某拒绝甲公司诉讼请求的理由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吴某认为可以将股权转让给李某的理由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甲公司无权拒绝收购钱某的股权。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

  • 第6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有甲、乙、丙三名股东,甲、乙各持8%的股权,丙持84%的股权。丙任执行董事,乙任监事。甲发现丙将公司资产以极低价格转让给其妻开办的公司,严重损害了本公司利益,遂书面请求乙对丙提起诉讼。乙碍于情面予以拒绝。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要求丙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B.甲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丙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公司损失
    C.甲可以以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失灵、公司和股东利益严重受损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
    D.甲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从而退出公司

    答案:B
    解析:
    (1)选项 A:有限责任公司代表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
    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才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甲的股权比例未达到 10%;
    (2)选项 B: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选项 C:本题所述情形不属于解散公司的法定事由;(4)选项 D:本题所述情形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的法定事由。

  • 第7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乙、丙的持股比例分别为9%、9%和82%。公司未设监事会,乙任监事;丙任执行董事,甲发现丙将公司资产擅自低于市价给丙妻,严重损害公司利益。遂书面请求乙对丙提起诉讼。乙碍于情面,未提起诉讼。甲的下列行为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以自己的名义对丙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公司损失
    B.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要求丙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C.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从而退出公司
    D.以公司监督机构失灵、公司和股东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为由,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答案:A
    解析: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8题:

    甲和乙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未对股权转让做出规定。甲拟将所持公司股权转让给丙,并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关于本次股权转让,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丙即取得股东资格
    B.甲向丙转让股权,无需征得乙同意,但应通知乙
    C.甲向丙转让股权,无需经过股东会决议
    D.甲应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或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乙征求同意,乙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转让

    答案:C
    解析:
    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所以选项AB错误;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只须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无需经过股东会做出决议,所以选项C正确;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或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所以选项D错误。

  • 第9题:

    甲、乙、丙、丁四人欲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他们各自所占份额分别为5%、12%、30%、53%,公司成立1年后,甲提出了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想法并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又过了一段时间,乙想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戊,并书面通知了甲、丙、丁,甲与丁均不同意乙对外转让股权,并向乙表达了自己的收购意向。2年后,在公司的一次股东会议上,丙对其中决议事项投出反对票,遂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司的( )事项,必须经过代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A.修改公司章程
    B.公司合并
    C.公司解散
    D.变更公司注册地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核股东会决议。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第10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乙、丙、丁分别持有公司5%、20%、35%和40%的股权,该公司章程未对股东行使表决权及股东会决议方式作出规定。下列关于该公司股东会会议召开及决议作出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甲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 B、只有丁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 C、只要丙和丁表示同意,股东会即可作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
    • D、只要乙和丁表示同意,股东会即可作出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正确答案:C

  • 第11题:

    单选题
    2018年5月,甲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张某持有公司80%的股权,并担任公司董事长;李某持有公司7%的股权。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为了扩大公司规模,张某认为甲公司应当与乙公司合并,遂提议召开公司股东会会议,但因准备匆忙,在会议召开前五天才通知李某。股东会会议中持有公司90%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合并,3%表决权的股东反对,最终通过了与乙公司合并的决议,李某拒绝在决议上签字。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8年真题]
    A

    该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李某可以主张该决议无效

    B

    李某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款回购其所持有的甲公司股权

    C

    该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李某可以要求撤销该决议

    D

    如果李某针对股东会决议效力提起相关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列为第三人


    正确答案: C
    解析:
    A项,《公司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的决议在内容上并无违法之处。
    B项,《公司法》第74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①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本题中,甲公司股东会通过了合并的决议,但李某并未对该决议投反对票,而是投了弃权票,不符合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的条件,故李某无权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款回购其股权。
    C项,《公司法解释(四)》第4条规定,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甲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未提前十天通知股东李某,属于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存在轻微的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李某不可以因此撤销该决议。
    D项,《公司法解释(四)》第3条规定,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 第12题:

    单选题
    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5%、15%、36%和44%,公司章程对股东会召开及表决的事项无特别规定。下列关于甲公司股东会召开和表决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

    张某、王某和李某行使表决权赞成即可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B

    张某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C

    王某和李某行使表决权赞成即可通过解散公司的决议

    D

    首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由赵某召集和主持


    正确答案: D
    解析: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甲公司章程对表决的事项无特别规定,各股东表决权按出资比例计算。(2)选项AC:修改公司章程、解散公司均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均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本题中,赵某占有44%表决权,少了赵某的赞成,特别决议事项均无法通过。(3)选项B: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张某的表决权不足1/10)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4)选项D:有限责任公司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赵某)召集和主持。

  • 第13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乙、丙、丁分别持有公司5%、 20%、 35%和40%的股权,该公司章程未对股东行使表决权及股东会决议方式作出规定。下列关于该公司股东会会议召开及决议作出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甲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B.只有丁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C.只要丙和丁表示同意,股东会即可作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
    D.只要乙和丁表示同意,股东会即可作出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答案:C
    解析:
    (1)选项AB:代表10%以上表决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表决权,公司章程未约定的,按照出资比例行使)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本题中,甲无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而乙、丙、丁均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2)选项CD:增加注册资本和变更公司形式均属于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本题中,乙和丁的表决权(出资比例)合计未达到2/3。

  • 第14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有甲、乙、丙三名股东,甲、乙各持有8%的股权,丙持有84%的股权。公司未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丙任执行董事,乙任监事。甲发现丙将公司资产以极低价格转让给其妻子开办的公司,严重损害了本公司利益,遂书面请求乙对丙提起诉讼。乙碍于情面予以拒绝。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要求丙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B.甲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丙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公司损失
    C.甲可以以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失灵、公司和股东利益严重受损为由,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D.甲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从而退出公司

    答案:B
    解析:
    (1)选项A: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才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甲的股权比例仅为8%,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2)选项C: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本题所述情形(丙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本公司利益,但不意味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不具备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法定条件;(3)选项D:本题所述情形不具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的法定条件。(召开股东会了吗?投反对票了吗?属于那三种法定情形吗?一个条件都不满足啊!)

  • 第15题:

    张某、王某、李某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没有特别规定。李某拟将其拥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赵某,张某和王某均不愿购买,则李某可以将股权转让给赵某。( )


    答案:对
    解析:
    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 第16题:

    甲和乙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未对股权转让做出规定。甲拟将所持公司股权转让给丙,并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关于本次股权转让,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丙即取得股东资格
    B.甲向丙转让股权,无需征得乙同意,但应通知乙
    C.甲向丙转让股权,无需经过股东会决议
    D.甲应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乙征求同意,乙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 第17题:

    (2017年)张某、王某、李某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没有特别规定。李某拟将其拥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赵某。张某和王某均不愿意购买,则李某可以将股权转让给赵某。( )


    答案:对
    解析:
    张某和王某均不愿意购买,视为同意转让,李某可以将股权转让给赵某。

  • 第18题:

    (2016年)某有限责任公司有甲、乙、丙三名股东,甲、乙各持8%的股权,丙持84%的股权。丙任执行董事,乙任监事。甲发现丙将公司资产以极低价格转让给其妻开办的公司,严重损害了本公司利益,遂书面请求乙对丙提起诉讼。乙碍于情面予以拒绝。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要求丙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B.甲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丙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公司损失
    C.甲可以以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失灵、公司和股东利益严重受损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
    D.甲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从而退出公司

    答案:B
    解析:
    (1)选项A: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才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甲的股权比例未达到10%;(2)选项C:本题所述情形不属于解散公司的法定事由;(3)选项D:本题所述情形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的法定事由。

  • 第19题:

    (2018年)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乙、丙的持股比例分别为 9%、 9%和 82%。公司未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乙任监事,丙任执行董事。甲发现丙将公司资产擅自低于市价转让给丙妻,严重损害公司利益,遂书面请求乙对丙提起诉讼。乙碍于情面,未提起诉讼。甲的下列行为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以自己的名义对丙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公司损失
    B.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要求丙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C.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从而退出公司
    D.以公司监督机构失灵、公司和股东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为由,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答案:A
    解析: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20题:

    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5%、15%、36%和44%。公司章程对股东会召开及表决事项无特别规定。下列关于甲公司股东会召开和表决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首次股东会会议由赵某召集和主持
    B.张某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C.张某、王某和李某行使表决权赞成即可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D.王某和李某行使表决权赞成即可通过解散公司的决议

    答案:A
    解析:
    (1)选项A:有限责任公司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2)选项B: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张某的表决权仅为5%;(3)选项CD:修改公司章程、解散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特别决议事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张某、王某和李某的表决权合计为56%,王某和李某的表决权合计为51%,均未达到2/3的法定要求。

  • 第21题:

    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5%、15%、36%和44%,公司章程对股东会召开及表决的事项无特别规定。下列关于甲公司股东会召开和表决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张某、王某和李某行使表决权赞成即可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 B、张某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 C、王某和李某行使表决权赞成即可通过解散公司的决议
    • D、首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由赵某召集和主持

    正确答案:D

  • 第22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有甲、乙、丙三名股东。甲、乙各持8%的股权,丙持84%的股权。丙任执行董事,乙任监事。甲发现丙将公司资产以极低价格转让给其妻开办的公司,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遂书面请求乙对丙提起诉讼。乙碍于情面予以拒绝。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要求丙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 B、甲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从而退出公司
    • C、甲可以以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失灵、公司和股东利益严重受损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
    • D、甲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丙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公司损失

    正确答案:D

  • 第23题:

    多选题
    甲、乙、丙等人设立长江汽配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假设公司章程均无相关规定,则其中不需要经过长江公司股东会特别表决通过才能生效的事项有(  )。
    A

    甲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自己的股权

    B

    乙准备将自己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不是公司股东的丁

    C

    丙接受乙的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后,需要相应变更公司章程中股东姓名的记载事项

    D

    丁提议将公司形式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正确答案: B,A
    解析:
    《公司法》第43条第2款和第103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或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