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钢铁集团决定与美国一家企业合资兴建一座钢铁厂,2006年底,该钢铁厂在防止污染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即投入生产,后来,防止污染设施虽然建成,但为节约资金一直未启用。附近居民向环保部门进行了举报,经查,该厂建成以后给当地的河流、空气造成了严重污染。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A.如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该厂限期治理完毕,到期该厂却未能完成任务,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该厂停产、关闭B.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该厂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时,可对该厂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C.当地有220家居民受害,只有20家向法院

题目

某钢铁集团决定与美国一家企业合资兴建一座钢铁厂,2006年底,该钢铁厂在防止污染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即投入生产,后来,防止污染设施虽然建成,但为节约资金一直未启用。附近居民向环保部门进行了举报,经查,该厂建成以后给当地的河流、空气造成了严重污染。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

A.如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该厂限期治理完毕,到期该厂却未能完成任务,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该厂停产、关闭

B.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该厂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时,可对该厂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C.当地有220家居民受害,只有20家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厂赔偿损失,一旦法院判决这20家居民胜诉,在诉讼时效2年内,其余200家居民可以直接适用该判决

D.如钢铁厂对环保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不必先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即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BC
【考点】限期治理的决定机关;未能完成限期治理的处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和救济方式
【解析】根据《环境保护法》第39条规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A错误。B项中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也无权对该厂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所以B错误。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民事诉讼法》第55条4款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故C项错误。根据第4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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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某钢铁厂预建一座长100米宽60米深3米的蓄水池,当此蓄水量达到90%时计算池中水量多少吨?


    正确答案:M水量=100*60*3*90%=162000m3=16200吨水

  • 第2题:

    某城市拟建一座钢铁厂,该市常年的主导风向为东南风,根据城市规划卫生学要求,该钢铁厂宜建在城市的

    A.西南
    B.南
    C.东南
    D.东北
    E.西北

    答案:E
    解析:
    根据城市功能分区原则,工业用地应按当地主导风向配置在生活居住用地的下风侧。本题中钢铁厂属工业用地。因此宜建在该城市主导风向--东南风的下风侧,即城市的西北部位。由此得出E是正确答案。

  • 第3题:

    合并企业在决定利润最大化时,将考虑钢铁厂排污的社会成本即对渔场利润的影响。


    正确

  • 第4题:

    某钢铁厂欠某银行600万元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该银行在清收中发现,钢铁厂已完全丧失还款能力,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是,银行经过调查发现,钢铁厂有一笔被某建筑公司拖欠已久的220万元到期货款,且该建筑公司具有一定的支付能力,但不知何种原因钢铁厂一直没有起诉该公司。银行经过分析后决定,对建筑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在诉讼请求得到法院判决认可之后,银行启动了针对建筑公司的强制执行程序。与此同时,钢铁厂申请法院启动了破产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本案处理程序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在法院受理钢铁厂破产申请的情况下,建筑公司应当向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

    B.在强制执行程序已经启动的情况下,即使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强制执行程序也不能中止

    C.代位权属于《合同法》赋予债权人的权利,即使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代位权诉讼也不能中止

    D.在法院受理钢铁厂破产申请的情况下,因代位权诉讼已结束,银行可以申请法院执行钢铁厂财产,该执行程序不能中止


    正确答案:A
    [答案]:A
    [解析]:
    (1)选项A: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2)选项BCD: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 第5题:

    某钢铁厂欠某银行600万元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该银行在清收中发现,钢铁厂已完全丧失还款能力,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是,银行经过调查发现,钢铁厂有一笔被某建筑公司拖欠已久的220万元到期货款,且该建筑公司具有一定的支付能力,但不知何种原因钢铁厂一直没有起诉该公司。银行经过分析后决定,对建筑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在诉讼请求得到法院判决认可之后,银行启动了针对建筑公司的强制执行程序。与此同时,钢铁厂申请法院启动了破产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本案处理程序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在法院受理钢铁厂破产申请的情况下,建筑公司应当向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
    B、在强制执行程序已经启动的情况下,即使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强制执行程序也不能中止
    C、代位权属于《合同法》赋予债权人的权利,即使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代位权诉讼也不能中止
    D、在法院受理钢铁厂破产申请的情况下,因代位权诉讼已结束,银行可以申请法院执行钢铁厂财产,该执行程序不能中止

    答案:A
    解析:
    (1)选项A: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2)选项BCD: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