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法官处理一起伤害赔偿案件,耐心向被告乙解释计算赔偿数额的法律依据,并将最高法院公报发布的已生效同类判决提供乙参考。乙接受甲法官建议,在民事调解书上签字赔偿了原告损失。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法院已生效同类判决具有普遍约束力 B.甲法官在该案调解时适用了判例法 C.甲法官提供的指导性案例具有说服力 D.民事调解书经乙签署后即具有行政强制执行力

题目

甲法官处理一起伤害赔偿案件,耐心向被告乙解释计算赔偿数额的法律依据,并将最高法院公报发布的已生效同类判决提供乙参考。乙接受甲法官建议,在民事调解书上签字赔偿了原告损失。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法院已生效同类判决具有普遍约束力 

B.甲法官在该案调解时适用了判例法 

C.甲法官提供的指导性案例具有说服力 

D.民事调解书经乙签署后即具有行政强制执行力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C

  【考点】我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之判例

  【解析】选项A错误。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判例具有参考价值,但其本身不是法律规范,法院的已生效同类判决书没有普遍约束力。

  选项B错误。判例法,指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它是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或制定法而言的。判例法的来源不是专门的立法机构,而是法官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它不是立法者创造的,而是司法者创造的,因此,判例法又称为法官法或普通法。我国是成文法国家,立法权由立法机关行使,法官没有立法权,在法律体系中不存在判例法。

  选项C正确。最高法院公报发布的案例,具有很强的权威性与指导性,同时还可以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提供参考,也是法律专家和学者开展法律教学和研究的宝贵素材。

  选项D错误。这里应当是“司法强制执行力”而非“行政强制执行力”,由法院执行而非行政机关执行。

 

更多“甲法官处理一起伤害赔偿案件,耐心向被告乙解释计算赔偿数额的法律依据,并将最高法院公报发布的已生效同类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法官处理一起伤害赔偿案件,耐心向被告乙解释计算赔偿数额的法律依据,并将最高法院公报发布的已生效同类判决提供乙参考。乙接受甲法官建议,在民事调解书上签字赔偿了原告损失。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

    A.法院已生效同类判决具有普遍约束力
    B.甲法官在该案调解时适用了判例法
    C.甲法官提供的指导性案例具有说服力
    D.民事调解书经乙签署后即具有行政强制执行力

    答案:C
    解析:
    一般地,法的效力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后者,是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合同等的法的效力。这些文件在经过法定程序之后也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违反。但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适用法律的结果而不是法律本身,因此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普遍约束力”,是指针对的人不特定,且能够反复适用。在本题,法院对某一案件作出的已生效判决,仅是对该案件的处理,对其他类似案件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故选项A说法错误。所谓判例法,是指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先例规则,这种先例规则对以后的相同或类似案件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在当代中国,不采用判例法制度,判例不具有法律规范效力。甲法官在该案调解时适用了判例,而非判例法。故选项B说法错误。
    判例在法的适用中具有重要性,因为它可以弥补制定法的不足。具体地说,任何判例都是法官结合特定案件事实将具有一般性和抽象性的制定法规范具体化的一种结果,也就是说判例不再是一般的和抽象的了。这至少为将来的法官运用该制定法解决具体案件提供了思路、经验和指导。同理,任何判例都是法官针对具体案件事实将具有模糊性和歧义性的制定法进行解释而得到的一种结果,也就是说,任何判例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语言的模糊性和歧义性,使制定法的语言的外延和内涵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厘清。这样,判例就为将来的法官适用制定法解决具体案件提供了帮助,至少可以减轻法官的工作负担。总之,选项C表述正确,当选。
    《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具有法律效力,仅由一方当事人签署,并不会使该民事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其次,即使民事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也不是“具有行政强制执行力”。在现行法上,“行政强制执行力”是生效的行政行为才可能具有。法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是司法行为,它生效后应具有的是“司法强制执行力”。总之,选项D说法错误。

  • 第2题:

    甲、乙、丙三人涉嫌共同故意伤害,在侦查过程中,丙突发心脏病死亡。审判阶段,被害人提起诉讼,将甲、乙以及丙的唯一继承人丁列为被告。如果丁宣布放弃继承,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将丁列为被告,丁承担赔偿责任
    B.将丁列为被告,丁不承担赔偿责任
    C.不将丁列为被告,赔偿责任由甲、乙承担
    D.不将丁列为被告,原告无法获得全额赔偿

    答案:C
    解析: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行为人已经死亡,并且其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则不应将其继承人列为被告,也不应判处其继承人承担赔偿责任。此外,由于所有的共同加害人对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法院可以判处其他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故本题答案为C。

  • 第3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伤害被害人丁,公安机关对丙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检察机关对甲提起公诉,对乙作了不起诉处理。被害人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应将甲和乙作为共同被告
    B:应将甲、乙、丙作为共同被告
    C:既可以将甲和乙作为被告,也可以将甲、乙、丙作为被告
    D:由于只有丙有赔偿能力,可以只以丙为被告

    答案:C,D
    解析:
    依据《刑诉解释》第143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此处“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主要是指共同犯罪中,有的被告人被交付人民法院审判,有的被公安机关作出劳动教养处理或者行政拘留处分,有的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这种情况下,被作出其他处理的同案人都可以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对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被害人对其具有选择性,不是必须。

  • 第4题:

    甲法官处理一起伤害赔偿案件,耐心向被告乙解释计算赔偿数额的法律依据,并将最高法院公报发布的已生效同类判决提供乙参考。乙接受甲法官建议,在民事调解书上签字赔偿了原告损失。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2011年)

    A.法院已生效同类判决具有普遍约束力
    B.甲法官在该案调解时适用了判例法
    C.甲法官提供的指导性案例具有说服力
    D.民事调解书经乙签署后即具有行政强制执行力

    答案:C
    解析:
    一般地,法的效力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后者,是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合同等的法的效力。这些文件在经过法定程序之后也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违反。但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适用法律的结果而不是法律本身,因此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普遍约束力”,是指针对的人不特定,且能够反复适用。在本题,法院对某一案件作出的已生效判决,仅是对该案件的处理,对其他类似案件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故选项A说法错误。所谓判例法,是指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先例规则,这种先例规则对以后的相同或类似案件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在当代中国,不采用判例法制度,判例不具有法律规范效力。甲法官在该案调解时适用了判例,而非判例法。故选项B说法错误。
    判例在法的适用中具有重要性,因为它可以弥补制定法的不足。具体地说,任何判例都是法官结合特定案件事实将具有一般性和抽象性的制定法规范具体化的一种结果,也就是说判例不再是一般的和抽象的了。这至少为将来的法官运用该制定法解决具体案件提供了思路、经验和指导。同理,任何判例都是法官针对具体案件事实将具有模糊性和歧义性的制定法进行解释而得到的一种结果,也就是说,任何判例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语言的模糊性和歧义性,使制定法的语言的外延和内涵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厘清。这样,判例就为将来的法官适用制定法解决具体案件提供了帮助,至少可以减轻法官的工作负担。总之,选项C表述正确,当选。
    《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具有法律效力,仅由一方当事人签署,并不会使该民事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其次,即使民事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也不是“具有行政强制执行力”。在现行法上,“行政强制执行力”是生效的行政行为才可能具有。法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是司法行为,它生效后应具有的是“司法强制执行力”。总之,选项D说法错误。

  • 第5题:

    甲法官处理一起伤害赔偿案件,耐心向被告乙解释计算赔偿数额的法律依据,并将最高法院公报发布的已生效同类判决提供乙参考。乙接受甲法官建议,在民事调解书上签字赔偿了原告损失。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法院已生效同类判决具有普遍约束力
    B、甲法官在该案调解时适用了判例法
    C、甲法官提供的指导性案例具有说服力
    D、民事调解书经乙签署后即具有行政强制执行力

    答案:C
    解析:
    【考点】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判例)【详解】在中国,判例的重要性被人们普遍承认。但是,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法院已生效同类判决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裁判文书具有最高的司法效力,但是作为法的非正式渊源而存在,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只具有法律说服力。故C正确,AB错误。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这里的法律效力,主要是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不是行政强制执行力。故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