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选择题与卷四主观题的第三轮复习有那些
第1题:
2012司法考试 有那些重点复习的科目呢
刑法、刑诉、民法、民诉重者恒重,这些都是必须好好复习的。
第2题:
司考百事通:司法考试和律师资格证的关系有那些
我国实行司考资格与律师执业相分离制度,通过司考只是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要想做律师,还须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根据《律师法》,申请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我国宪法;
(2)具有律师资格;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4)品行良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初任检察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从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第3题:
考前80天复习司法考试的19个备考常识有那些
一、要有计划,但是不要过高的估计自己的执行力。计划应该制定的有弹性。在计划中要预留至少15天的机动时间。谁都有头疼脑热、心烦意乱、看不进去的时候。如果想一次稳妥通过司法考试,提前一年就进入预热阶段,特别是零基础非法本司法考试考生。
二、要有信心。具体获得信心的方式是:那么多人报考,但是有一部分根本不进考场,一部分是为了来年热身,一部分是家人压力不得不考,一部分是考过亦可不过亦可,本身生活安稳无欲无求,考着玩的。把这些都剔除了,真正的对手没有想象的那么多。
三、所有的材料中,最重要的是真题,最不重要的是模拟题。什么都不要,只做真题,可能会过(真人真事),什么都做,就是不做真题,那么只能来年再战。
四、在职备考和离职备考没有定数,要结合自身情况。如果工作清闲,在职亦无妨。如果本身工作繁重,甚至是与司法毫无关系的工作,那要做好充足的思想准备。有一些人在繁重的在职压力下通过了,希望你的其中的那一个。
五、民法总则、合同法总则和刑法总论部分要提前看。甚至提前一年多预热就开始看。这部分是要理解的要深入骨髓。
六、太早看卷一、卷四没有意义。考试毕竟只是考试,纯记忆性的东西,考前一个月开始突击都不为过。
七、司法考试是放弃的学问。我认为行政法基本可以放弃(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不要放弃),经济法除了劳动法之外的部分基本可以放弃,什么宪法、立法法统统放弃。三国法、法制史不要放弃。因为三国、法制史虽然也是记忆性的,但是记忆范围不那么大,考点相对固定。而且还是有点逻辑的,好记,适合考前突击。而行政法在我看来几乎没逻辑。
八、刑法分则要掌握相关联罪名之间的区别联系。相关联罪名就那么几组,随便找点辅导书或者讲义上都有,还有列表什么的。
九、一定要把法理学抓起来。这是体现优势的武器。卷一和卷四加起来,法理分数可观。法理适合夜深人静的时候看,需要思考。
十、如果复习是一年的话,五轮轮大概是两月、四个月、三个月、二个月、一个月。到最后民法、刑法就不用看了。此等理论大法,能理解的早理解了,理解不了的就算了,到最后突击记忆性部门法是关键。
十一、真题怎么做?又人总想留到最后做。这是错误的。真题要从第二轮复习开始做,重点学科至少做三遍。留到最后做的那是2012年的真题。
十二、真题书一定要精益求精。
十三、关于要不要报辅导班。其实辅导班最大的意义不在于考前押题,而是让把你带到该学的地方,让你知道哪些是考试的重点、难点,让你复习困惑时候有一个指路的人。当复习累了复习烦了,复习不下去了,理解不透了,可以听老师念叨念叨……我花了900元参加的法律教育网特色班,老师讲课还不错,帮助非常大!
十四、司法考试是通过人数是在考前就确定了的。考完后认为自己被减分了,不必感到奇怪。那肯定是通过360分数线的人太多,被统一减分了。所以不要以360分为目标。
十五、听讲课视频音频是个非常好的学习方法,可以在不方便看书做题的时候,比如我下载的法律教育网高清课件可以在路上听。特别是好老师讲课,帮助非常大,我听的法律教育网姚欢庆、阮齐林、吴鹏、杨帆、鄢梦萱……这些老师讲课都不错,对命题人思路也研究非常透彻!
十六、如果有同期参加考试的考友一起复习,将会事半功倍。
十七、在行动上做绝,在思想上留退路。万一考不过天塌不下来,司法考试早就不是当年的天下第一考了。
十八、花一百分的努力,通常只能得到八十五分的结果。确保备考期间生活的全部重心在备考上。什么抓业务、晋职称、调工作、谈恋爱、生孩子、搬家、装修,除非是高龄产妇或者老来得子,否则不用急。
十九、做真题发现错了很多,不要慌。一开始做就全对那就不用考了。你做错了应该庆幸,没留到
第4题:
司法考试 复习8个不能做有那些
不能做一:司考切磋多,咨询少
与旗鼓相当的人交流为“切磋”,向比自己高一筹的人讨教叫“咨询”。法律教育网认为,在复习的初期,最好少切磋,遇到问题,拿个好点的本子记下,等到中后期一般的问题都能解决。如果这时还不能解决的,就集中时间,把笔记本上记录好的弄不明白的地方一次性地找高手讨教咨询就可以,这时候可千万不能客气,要追着追着问。在刚开始复习要沉得住气,安心接收知识考点。
不能做二:一开始就背司考法条
法条很重要,但法条绝对不是靠背诵搞定的。很多学员现在就拿着本《法条汇编》狂背之,真正做到法条不离手。结果呢,背来背去,背到最后,脑中一片空白,全是一本糊涂账!因为他背的只是表面的文字(这些谁都认识的汉字),却无法悟及法条背后的精华法理所在。其实,在考试的时候,即使把法条汇编放在他的面前,他也不一定就能考到360分。否则的话,司法考试就没有它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了。请记住,司法考试是一个资格考试,是选拔性的考试。不是记忆大比拼!知道法条背后的东西,比简单的知道法条的内容要好得多。
不能做三:死啃司考辅导书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有些同志虽然没有达到破万卷的境界,但书肯定是破了。6张封皮掉了5张,还有一张随风飘动,摇摇欲坠。书内更是缤纷世界,五颜六色。黑笔、蓝笔、铅笔、红笔、水笔是样样齐全,密密麻麻,那些小四铅字早已压入“雷峰塔”下,见不了踪影!几本书是啃了一遍又一遍,就差没有把骨头吞下去了。其想,考点在书上,我多看几遍,还能不多。其实并非这样,考试的时候,就是开卷考,也不见得就能过。不研究司考历年真题,不归纳不总结,到最后倒落得榜上无名了。这种例子并不少见。书看得再多,也不如多结合做题来看书好,大家可以听法律教育网的课件,我去年就是在法律教育网报名学习的司考特色班,花了900元,成为学员后司考辅导课程全部都有了,一边看书,一边听老师讲课,一边看老师的讲义,一边练习,过一遍相当于单纯看书的n倍。
不能做四:颠倒学习的次序
抓不住重点,分不清主次是最令人头疼的!有些人啊,好不容易搞到一套教材,不管三七二十一,就从第一册看起(人家排的第一册嘛,当然要从头开始了?)。还有同志(尤刚踏入法律殿堂者)想,我没有理论基础,那就先看法理吧。别以为通过几天的学习,我们的理论就上得来。有些人更好笑的是,学到最后,不要掌握的,掌握的是头头是道,该掌握的,却是一窍不通。结果丢了西瓜,拣了芝麻!跟着法律教育网老师的步骤也是个不错的选择!别忘了,这只是一场考试,不是做实务哦!
不能做五:老感到时间不够用
这是个心理问题(应该可以划分在强迫症内)。很多人都有这样的想法:我买的学习资料都要看的、我买的练习资料都要做的、我买的录音资料都要听的(不做不就浪费了嘛!)。然看着那一大堆的有用没用的资料,就会一种莫名其妙的不安:天哪,我把这些资料翻完一遍要花多长的时间啊?我的时间来得及吗?所以有些人就拼命的赶进度,结果呢,书是看完了、题目是做完了,司法考试却88了。复习过的人都知道,我们很多都是无效时间。如果变无效时间为有效时间,合理安排,800个小时就够了。
不能做六:司考复习题海战术
说实话,司法考试的题目就是一个字——多。既然多嘛,那就题海战术、大海捞针了。嘿嘿,对于司法考试,我想最终“针”是没法捞到的,“海藻”倒有可能的。除了真题,很多题目都是有数量没质量的。好些题都抄来抄去,重复的现象比较多,当然答案错的也比较多!像这些题目,做了只会浪费时间,还倍受打击。
有些朋友呢,基础还没有打好,就拼命的做题,老想检测一下自己的水平。结果呢,做来做去,就是没有办法把那三大本丢掉。越做越没有信心、越做越感到今年要玩完了。做了许多无谓的牺牲,浪费了许多宝贵时间。
不能做七:司考资料会买,不会用
司法考试的资料很多也很贵,好些人很舍得投资,劈里啪啦买回一大堆资料,买是买回来了,可是却不知道怎么用,恨不得序言都要看上几遍,书的角角落落都不放过。在他们的眼里,资料是花钱买回来的,就一定要全看完,是练习就一定要全做完,是录音资料就一定要全听完等等,他们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心理有底,才会通过司法考试,结果呢,眉毛胡子一把抓,到最后什么也没有得到。重点就是重点,合理利用资料才是制胜的上策!
不能做八:最后突击卷一
一开始就复习第一册是不科学的,而将第一册放在最后突击的想法是很危险,要知道,如果只靠最后去突击第一卷内容,平时不注意积累,很难达到好的效果的。有些朋友认为自己记忆力差,便决定靠后几卷提高分数。然从考试心理上来说是错误的,不管谁参加这样大型的司法考试,越到复习的后期,越放不下那些重点的科目。一般谁都不会舍得长时间撇开重点科目不管的。
第一卷从第二阶段复习时就要重视起来,不要偏废,这一卷的产出是可观的。
大凡准备参加司法考试的新手朋友们,在复习的初期,都不同程度的触及上述禁忌。所以对于司考老人来说,新人一次性通过的要少的多。这并不是用的时间多与少的问题(有的朋友三四年不过,你能说他花的时间少么),而是在于老人知道了自己该怎么复习。这也许就是经验吧,或者亦可称之为教训。
第5题:
2012司考法理学之法的传统有那些
一、法的传统与当代中国法的传统
1.法律文化在我国大体上有两种用法:
(1)一种是把法律文化作为分析工具,试图提出一个观察法律问题的新的视角。关于法的文化解释、文化视角都属于这种情况。
(2)一种是用这一概念指称一个特定的对象。这种用法又可以分为:
A.一种认为法律现象包含着一些人类社会发展中形成的共同的法律知识、意识、技术、调整方法等内容,这些内容属于社会的精神财富,反映了法的进步,可以称为“法律文化”;
B.另一种则根据文化类型的不同将不同社会的法律区分为不同的文化类型,试图从一种文化的历史延续中找到其得以维系的精神内涵并进而说明、解释本国法的特殊性或法的地域性。
2.习惯上,我国法学界将“中国法(法律)的传统”用与特指中国古代法的传统,而“法律文化”则更多地用于指称现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及相应的观念。
3.认识中国古代法的传统,应该注意:
(1)我国古代的“法”与西方的“法”具有不同的涵义。汉语中,古人所说的法、刑、律三词涵义是相通的,核心是刑。另外,古代汉语中的法完全是以权力为基础的,法自君出,君主言出法随。从功能上看,我国古代的法主要是统治工具。法律||教育网
(2)中国古代“法”的指导思想是以儒家学说为基础的道德理想主义。
(3)中国古代法的传统体现在礼、法之间的关系中。
4.在上述思想背景下,中国古代法的传统表现为:
(1)在秩序的规范基础方面,礼法结合,以法为主。
(2)在秩序价值基础上,登记有序,家族本位。
(3)在规范的适用方面,恭行天理,执法原情。
(4)在法律体系的内部结构上,民刑不分,重刑轻民。
(5)在秩序的形成方式上,无讼是求。
5.从文化的角度看,现代中国法律文化的渊源主要有:
(1)马克思主义的关于法的基本思想及社会主义各国、尤其是中国自己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经验;
(2)西方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
(3)中国古代法传统。
二、法的传统与法律意识
1.法的传统之所以可以延续,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法律意识强有力的传承作用,但是人们的法律意识却相对比较稳定,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因此,法律意识可以使一个国家的法律传统得以延续。
2.法律意识与其他法律现象,如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行为等,既有有机的联系,又有相对的独立性。
(1)一方面法律制度和法律意识作为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受到经济基础的制约,经济基础决定着上层建筑的性质和发展变化;
(2)另一方面,在法律意识与法律制度相互之间,法律意识又相对独立于法律制度。它可能先于法律制度而存在,也可能滞后于法律制度而发展。
3.法律意识是法律文化最内在的深层次因素。一般地说,可以将法律文化分为物化的、制度的与观念的三个层面。比较而言,观念层面的东西是最为深刻和持久的,法律制度及法律文化的物质表现,不仅是一定法律观念、包括关于法律的传统观念的反映,而且只有与一定的法律观念结合起来,才能构成法律文化或作为法律文化而存在。
4.法律意识本身在结构上可以分为两个层次: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
5.法律意识对法律具有重要作用:
(1)在法的演进过程中,法律意识起着传承人们关于法的思想、观点和知识的作用;
(2)在现实的法律创制过程中,法律意识也具有一定的知道作用;
(3)在法的实施过程中,法律意识同样具有重要作用。
第6题:
2011司考成绩查询方法 有那些
第一种:网上查询
登录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查询。
第二种:声讯电话查询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等地区的应试人员请使用声讯电话16839800,其他地区请使用声讯电话16899800.应试人员考试成绩以司法行政机关书面通知为准。
第三种:邮寄成绩
考生成绩单和核查考分相关要求将邮寄给所有考生。
第7题:
想过英语四级 不知道主要复习那些材料
把历届的真题全做一遍。基础不好建议楼主还是专攻阅读和听力。写作之类的临场发挥吧。多听听真题听力 多做真题的阅读理解 尽量把里面的单词都弄懂意思 要知道四六级真题里的阅读词汇出现率很高的 把十套全做完 阅读的单词能认识80%过四级绝对没问题 我平时根本没有很认真的拿着四六级的词汇表在那背 就是做作阅读 听听力 照样四六级全过 所以阅读才是真理 阅读上去了其他的也就跟着上去了 相信我!
第8题:
主观题包括( )。
A.是非题
B.选择题
C.填空题
D.论文题
第9题:
计生专干考试的复习资料有那些
第10题:
司法考试选择题“破解技巧”:有那些
司法考试选择题“破解技巧”:
1.答题顺序,一般我们主张考生从头答起,这样也体现了考试的规律,即先易后难的出题思路,但是现在考试人员往往在开头给你出一两个难题,对于这种题目要采用排除法,选出一个合适或者说自己认为最正确的答案,因为刚开始答的是单选题,因此,答案也较容易得出正确地答案。另外,从时间安排上,要掌握先紧后松的答题策略。在改变答题顺序,也有人主张从尾做起。这是对每一大项(单选题、多项选择等)而言。“考试最重要的是心理”,由于大多数的应试者都是按常规从头到尾答题,故出题者会把难题放在开头或者中间,使考生的心理在开始立即崩溃,刚培养的自信心理就被冲垮了。而我从尾到头答题反而觉得挺轻松。因为就算难题在后面,我都有了心理准备,越往前就越觉得心情舒畅。但是这种方法,要和平时的训练结合在一起,否则,如果临场突然采用,势必会适得其反。
2.充分利用开始考试前的时间,这是指听录音磁带讲解考生须知以及考场纪律的一段时间。我们有些人往往循规蹈矩地听着这些没用的东西,因为这些你应该在考试前已经知道,不需要在这时才去了解。我会利用这15分钟的黄金时间,不动声色的打开试卷,马上阅读。
3.用铅笔直接在题目试卷上作各种标记。因为这些题目试卷(不是答题卡)考场收回后只是放在本省,不上交司法部,故不用担心在试卷上写东西有什么后果(答题卡上当然不行了!)。如使用排除法可把某些选项直接排除,就可以打一大的“×”以示根本不用考虑,这样复查时省却不必要的时间。
4.当遇到四个选项都不认识时,我就会固定地选“B ”,因为曾经看英文版一本书- 如何考TOEFL (美国人写的),里面提到当你不认识时候,往往选“B ”就是最佳选择。我曾经在高考、TOEFL 、全国四级、六级英语考试中使用过,屡建奇功。
5.珍惜自己的第一感觉。有些人的坏习惯是:复查时发现问题就随便立即更改,有的还改两三次,事后会发现自己弄巧反绌。
6.一定不要提前交卷,做完试题没事,即使检查了两遍之后,也不要提前交卷,剩下时间你可以充分发挥……呵呵,你懂得……
7、考前一定要注意网上或培训班信息,特别是卷一,很多辅导学校其实已经拿到了考点甚至部分考题,如果你得不到就去“裸考”肯定吃亏了,你想想有的人考了450分以上,卷一考了130分甚至140分以上,你想想他能够完全靠实力取得吗?鬼才相信!我之前也不相信能够拿到试题或考点,虽然我当初也参加的法律教育网冲刺班,赠送给我考前短信,考前也按期发送了卷一不少试题和考点,但是我当时没有当回事,结果考试时候还真有很多,当时死的心都有。不过,我幸好认真听冲刺班内容,里面也都讲过,绝大部分还是答对了。
第11题:
在教师自编测验里,下面()题型是主观题。
第12题:
是非题
选择题
填空题
论文题
第13题:
求历年婚姻法司考选择题,要有答案的
你可以在上学吧网站 司法考试资料板块下载
第14题:
2011年司法考试各卷评析及复习方法指导有那些
纵观历年司考,个人认为卷一不存在难度问题,考生之所以本卷未得高分,原因在于被本卷的广度难倒。而对付这种“广在天边,细如针尖”的司考题,我们的备考也要针锋相对,那就是,针对此部分的重点部门法的重点法条要结合真题的出题习惯,关注每一法条中的中心部分和词句,反复记忆与理解,对一些小的部门法,主要是快速多遍的加以阅读,力争达到头脑中有所印象,卷一这部分有一些相对容易拿分的得分点,如法制史部分、三国法国际公法大部分、国际私法全部、经济法大部分等等,这部分应着重复习,力争不过多失分。法理学部分,法的本体部分无疑是重点,要结合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对法的基本概念加以深度理解,最好能将三大本卷一法理学中法的本体部分过几遍。关于宪法、组织法等,考生主要是争取多过重点法条,另外,历年真题把该部分的重点都差不多考到了,可以把真题仔细过几遍。至于可能只有1、2分的小法,考生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如果你其他重点部分已经差不多的话,不妨可以过几遍,否则,应该舍弃,而把有限的经历和时间投入到可能考到并且分值较多的部分。
相对其他几卷,卷一还还算好拿分的,不会有太多的那种弯弯绕类型的考题,所以,建议考生在最后冲刺的时间段内,应当争取将卷一部分复习好,力争按考试拿到120分的标准要求自己,不要不相信自己,只要对此部分加大复习投入量,你会有所收获的,从考试策略上说,高分学员认为卷一如果能拿分较高的话,其余几卷压力就会小很多,是想,如果你的卷一能够拿到120分,那么后三卷为80/80/80,总分360,你胜利通过!根据历年考生成绩和辅导老师观点,卷2/3/4平均每卷80分,只要有一些法律基础,并多多少少进行过相应练习的考生都会拿到。
关于司法考试卷二
刑法部分,此阶段应重点复习刑罚论部分以及分则重点罪名部分。刑罚论部分没难度,记准就可以了(注意呦,卷四肯定用得上!),分则部分,重点罪名要快速多遍,主要注意力放在各罪名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见到一个犯罪事实和行为,只要你能达到可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分则你就复习的差不多了,至于犯罪论部分,老实说,刑法学界和实务界的前辈泰斗们关于某些问题还未探讨清楚,我辈在此短时间内要想搞通透几乎是痴人说梦,掌握基础性概念并练好真题就行了。
刑诉及行诉,是卷二拿分的重点,这部分没什么难的,只要你反复做真题,反复熟悉法条,相信你分数不会差(注意呦,这部分卷四也会考到的!),没拿到分,只能说明你对程序没记住、没看到。行政法方面,关注法条和历年真题即可(国家赔偿法新修订了)
关于司法考试卷三
民诉是本阶段重点突击部分,法条和历年真题的记忆演练应当是复习的主要内容。实体法方面,也主要是法条和真题的复习,重点是合同法,公司法,合伙法、侵权法、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等,也主要是集中看法条和做真题练习。如果有时间,广度上也可注意其他法律法规。
关于司法考试卷四
重点在案例分析上。简答和论述就如同我们文科考作文一样,有几个能拿到满分?案例分析,是各个部门法的重点部分,一般情况下,刑法、刑诉、民商、民诉、行政法公司法等部门法会出题,此阶段可结合一些有水准的案例分析方面的备考书和真题案例分析解析加以强化练习
第15题:
2012年司考民法复习策略和方法有那些
从课程的内容结构来看,民法学课程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根据《考试大纲》的要求,我们认为各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为以下内容:
(一)总论部分
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
1.民法的本质。通过了解民法的起源可以有效地掌握民法的本质,洞悉民法的概念与特征,进而对我国民事立法有正确的认识。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明确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弄清民法作为一个重要部门法的基础,也是理解民法的体系结构、民法的调整原则和各项制度的前提。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其他的如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及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也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5.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和民法学的核心内容,其知识点也比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对这一部分内容应当重点掌握。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和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附条件以及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考生应当能够准确记住它的概念和特征,能够理解它和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能够掌握它的法律效力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等。
6.代理。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考生要注意准确掌握代理的概念,并根据此概念,理解代理的法律特征。其他如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代理权及其行使、无权代理的概念和无权代理的效力以及表见代理制度,这些都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7.诉讼时效。重点掌握时效和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及其性质、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的区别、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意义、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期间的概念、种类病情计算等。
8.民事责任。重点掌握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分类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的类型、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方式以及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免责理由,这些都是考生需要掌握的内容。
(二)物权法部分
物权法部分的重点内容主要有物权的种类和体系、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所有权、他物权、共有和相邻关系等。
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物权的法律特征可以通过物权与债权的对比加以说明。
2.物权的种类。对于物权的种类,考生应当掌握物权体系的基本构成和各种物权的概念特征,以及我国法律所确定的物权类型。
3.物权的民法保护。物权方法和债权方法的异同是考生应当掌握的内容。考生还需要掌握物权的民法保护的五种方法: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害、请求消除危险、请求恢复原状和请求赔偿损失的概念和适用条件。此外,关于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概念、特征及相互区别也应掌握。
4.所有权。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所有权的内容,即所有权的权能的含义、所有权的限制、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的方法、所有权的消灭原因都是考生应当掌握的内容。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意义和条件也是这一部分的重要内容。
5.他物权。各种物权的概念、特征、成立或取得条件、权利的内容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特别是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内容是考生应当特别注意的部分。
6.共有。共有是指某项财产同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考生应当掌握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概念、特征以及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7.相邻关系。考生应当掌握相邻关系的概念、特征、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和实践中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的具体处理要求。
(三)债法部分
债法和物权法并列为民法的两个重要的分支部门。在债法中,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较多,考生应当能够准确把握。
1.债的概念和债的种类。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债的主体、内容、客体是债的三要素,这是考生应当理解的内容。对于债的不同分类以及各种分类的法律意义考生应当重点把握。
2.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考生应当掌握:债的关系可因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等法律事实而发生;债的变更包括债的内容变更、债的主体变更;债的消灭的原因主要有履行、解除、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以及对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以及对无因管理之债的处理,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5.合同法部分。这一部分的内容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应当重点掌握:合同的概念、合同的种类;合同订立的概念、要约的概念、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的效力、要约的生效时间和要约失效的原因;承诺的概念、承诺的方式和时间、承诺的撤回;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和合同法关于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原因的规定;合同效力的表现、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合同的效力、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所订立合同的效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无处分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履行的原则、内容、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合同变更的含义、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担保的概念与种类、保证的概念与设定、保证的两种方式和保证的效力、定金的性质、定金的种类与效力、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各种合同的概念、特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等。
(四)人身权部分
人身权部分的重点内容主要是人身权的特征和类型。
1.人身权的概念、特征和种类。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它是民事主体的一项最基本的民事权利,是其他民事权利存在的前提。其特征主要体现为它没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权益,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联系,且与权利主体的人身紧密联系,不可分离。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其区别主要是权利取得的方式不同、主体范围不同、权利对象不同。此外,对人身权与****之间的异同也要有所了解。
2.人格权。人格权的类型主要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各誉权、隐私权。
3.身份权。身份权的类型主要包括荣誉权、配偶权和亲属权。
(五)知识产权部分
知识产权部分内容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1.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特点。知识产权是指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完成人或工商标志的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其具有专有性、地域性与时间性三大特征。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知识产权制度具有的作用也要掌握。
2.著作权。著作权的主体包括作者和作者以外的人。考生应当了解几种特殊情形下的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考生应当掌握作品的概念、范围和我国法律规定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考生应当掌握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具体内容以及著作权的取得时间和保护期。著作权的限制包括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考生应当掌握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情形。邻接权是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法律||教育网 考生应当掌握各种邻接权的内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也是考生应当掌握的内容。
3.专利权。考生应当掌握: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授予专利权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专利权的期限、无效与终止;专利权的内容以及对专利权的保护。
4.商标权。考生应当掌握:商标的概念作用;商标的种类;商标注册的原则、商标注册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商标权的期限与续展;商标权的转让程序与要求、使用许可和变更;商标权的争议、无效和终止;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商标侵权行为的类型、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六)继承部分
1.继承的概念、种类和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继承是指将死考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继承的主要分类是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除此之外,考生对我国继承制度的五大基本原则也应当有基本的了解。
2.继承权。考生应当掌握继承权的概念、继承权的行使、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以及放弃继承权的方式、继承权的保护、遗产的概念与范围。
3.法定继承。考生应当掌握法定继承的概念、特征和适用条件、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及其适用条件、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和方法。
4.遗嘱继承。考生应当掌握遗嘱、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遗嘱继承人的范围、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区别、遗嘱的有效条件、遗嘱的撤销和变更方式、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特征及其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5.遗产的处理。应掌握继承开始的时间与通知的范围及遗产的范围、遗产的分割原则和分割方法、遗产债务的范围、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和清偿办法、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处理、“五保户”遗产的处理
第16题:
2012司考法理学之法的继承与移植有那些
(一)法的继承
1.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
2.法的继承的根据和理由主要表现为这样几方面:(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的继承性。(2)法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的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3)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决定了法的继承的必要性。(4)法的发展的历史事实验证了法的继承性。
3.法的继承是非常广泛的,从它的技术性内容到它的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以至到它的一些规范性的规定。主要有:(1)法律术语、技术、形式。(2)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规定。(3)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4)反映法的一般价值的原则。
(二)法的移植
1.法的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法的继承体现时间上的先后关系,法的移植则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继承体现时间上的先后关系,移植是一个空间上的,强调空间上的关系,这个大家注意一下。
2.法的移植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1)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的移植的必然性。(2)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的移植的必要性。(3)法的移植是法制现代化的一个过程和途径,因此法的移植是法制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的必然需要。(4)法的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
3.法的移植有以下几种类型:(1)经济、文化和政治的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国家相互吸收对方的法律,以至融合和趋同。(2)落后国家或发展中国家直接采纳先进国家或发达国家的法律。(3)区域性法律统一运动和世界性法律统一运动或法律全球化。
法的移植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要避免不加选择地盲目移植,选择优秀的、适合本国国情和需要的法律进行移植,注意国外法与本国法之间的同构性和兼容性,注意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同时法律移植要有适当的超前性。这些是观念性的,要注意理解。
第17题:
司考经验交流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变化 有那些
一、确定的变化
(1)报考条件中的学历条件,一律提高到本科文凭。
切不可小觑这一变化,报考人数和通过率都会大幅下滑的,估计会比以往下滑20%—30%,甚至更多。2010年报考40多万人,那时报考人数能有30万就不错了。当然,这些变化都是报考条件变化所致,并非司法考试本身改革的实质变化,对于持有本科学历的朋友参加考试并无影响。但是具体到放宽学历地区的朋友,如果把握不住 2012年的机遇,特别是在修自考本科课程的,什么时候能报考都是未知数了。自学考试本科段的学习,2年能修完毕业的,算是优秀的了,一般人会考个3年、 4年的,社会考生考个5年、6年也很正常。想想吧,要到2014—2018年才符合学历文凭的报考条件(那时报考条件是否会更严格呢),那时估计司法考试的改革已经完成了,也许已经实行两考了,又要几次才能通过司法考试呢?!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分类仅有A证、C证。
根据现有政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分为A证、B证、C证三类。其中,取得A证的条件:1)本科学历报考;2)达到全国统一录取分数线(一般是360分)。取得B证的条件:1)法律专科学历报考(放宽学历报名地区);2)达到全国统一录取分数线(一般是360分)。取得C证条件:1)可法律专科或本科学历报考;2)达到国家放宽地区录取分数线(一般照顾地区为315分,西藏地区为280分)。由此可知,2012年及以后不再存在B证的问题了,C证的构成亦有了变化。
二、不确定的变化
(1)自2007年以来宽松的司法考试政策,随着2012年取消2007—2011年实行放宽地区报名学历条件的政策而收紧,恢复到2007年以前的状态。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将由最近5年的20多个百分点回落至10来个百分点。
(2)一年实行两考制度。司法体制改革是近几年及之后几年的中央着力的大政策方针,司法考试亦为其中的一个环节。近几年,关于司法考试改革的文章、座谈会、论证会也如火如荼的进行着,2012年,正赶上实行统一司法考试的10周年之际,是否会应景推出新的司法考试政策,实在难说。但是就最近几年的司法考试实际情况而言,每年都会从试题结构(主要体现在卷四)、内容、试卷答题要求上所有变化,时刻在尝试、完善司法考试。
(3)2012年停考,为2013年实行新的政策做准备,这是微乎其微的可能。这种可能性是很小的了,因为有了2001年的前车之鉴,应该不会再出现为了改革而停考的事情。
第18题:
司考怎么复习啊,总感觉没底?
司法考试基础复习。
本阶段考生要以全面复习为主,通读教材,有条件者可以选择法律教育网基础班的课程。复习时间控制在60天左右。通过系统复习司法考试的所有部门法,考生可以初步形成司法考试的考试范围及对考试的重点、难点的了解。
司法考试法条复习。
本阶段考生要以重点法条为主进行复习。在第一阶段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记忆重点法条,突出掌握重要的考试内容,提升考试复习的高效性。复习时间控制在10天左右。如果您同时选择了法律教育网的法条班课程,那么您的复习时间可以延长到15-20天,这样可以更有效的记忆法条,并进行法条间的融会贯通。
司法考试案例复习。
对于初涉司法考试的考生,案例分析能力普遍偏弱,而司法考试的题目又多以案例的形式出现。因此,案例的综合分析能力对考试就尤为重要了。大家可以选择一些题目来做,做后再参照例文,比对一下自己的不足之处。如果有条件,可以选择法教网串讲班的课程来学习,这样,听老师为大家讲解一下通常会以案例形式出现的知识点,以及案例的答题技巧。当然,听课后,还是要自己再做一下,把老师的授课内容转换为自己的答题能力。本阶段的复习时间控制在10天左右。
司法考试真题复习。
现今的真题有两种,一种是分科的,一种是分年的。第一种适合在第一阶段使用,第二种适合在复习的中后期使用。真题的复习,可以让考生清晰的认识到出题的考点在哪,知识点会以什么样的形式出现……当然,如果考生自身掌握起来感觉有些困难,听一下名师的指点还是很有必要性的。本阶段的复习时间控制在7-10天比较合适。但也可以将做题穿插在其他阶段当中。
司法考试答题方法复习。
本阶段并非一个独立的复习过程,而是贯穿于复习的全程。过关,有过关的方法,学习,有学习的妙方。我们要在学习中寻求方法,在方法中获取捷径。当然,方法有很多方面,有答题的方法,有高效的方法,有提升的方法,有分析案例的方法,有记忆法条的方法,有交流进步的方法,也有看书读题的方法……掌握方法的最好办法,就是向过关的考生取经,向名师求教。这个阶段的复习没有时间,你的备考有多长,方法的求索就应该有多长。
司考前冲刺阶段复习。
多以重复前期复习重点,听考前冲刺课程,做冲刺试卷……为主。因先期的复习会有所差别,考前的冲刺复习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调整。但,一定要本着量力、高效的原则循序而行。
第19题:
一直努力吧
第20题:
A判断题
B选择题
C填空题
D论述题
第21题:
怎么下预测卷,在电脑上看做题复习很不方便
在线打印出来做好了。
第22题:
根据题目答案的范围和评分误差的大小,可把测验题目分成()。
第23题:
主观题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