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晨曦公司向伟东公司出售并交付其生产的残疾人轮椅20台,伟东公司未付款。因欠北海公司债务,晨曦公司以协议形式将其对伟东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北海公司抵债,并通知了伟东公司。下列关于该债权转让事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晨曦公司债权转让通知到达伟东公司时,才对伟东公司发生债权转让效力 B.晨曦公司与北海公司转让协议生效时,对伟东公司同时发生债权转让效力 C.晨曦公司移转债权无须征得伟东公司的同意即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D.晨曦公司与北海公司的协议属于待生效合同 E.晨曦公司与北海公司的协议有效,北

题目
(2011年)晨曦公司向伟东公司出售并交付其生产的残疾人轮椅20台,伟东公司未付款。因欠北海公司债务,晨曦公司以协议形式将其对伟东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北海公司抵债,并通知了伟东公司。下列关于该债权转让事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晨曦公司债权转让通知到达伟东公司时,才对伟东公司发生债权转让效力
B.晨曦公司与北海公司转让协议生效时,对伟东公司同时发生债权转让效力
C.晨曦公司移转债权无须征得伟东公司的同意即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D.晨曦公司与北海公司的协议属于待生效合同
E.晨曦公司与北海公司的协议有效,北海公司可不通过晨曦公司而直接向伟东公司主张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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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2011年)晨曦公司向伟东公司出售并交付其生产的残疾人轮椅20台,伟东公司未付款。因欠北海公司债务,晨曦公司以协议形式将其对伟东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北海公司抵债,并通知了伟东公司。下列关于该债权转让事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相关问题
  • 第1题:

    王伟为甲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其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儿子王晓伟经营的乙公司谋取利益,致使甲公司损失30万元。甲公司小股东张某欲通过诉讼维护公司利益。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张某的做法,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对王伟提起诉讼

    B.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对王伟提起诉讼

    C.只有在董事会拒绝的情况下,才能请求监事会对王伟提起诉讼

    D.只有在其股权达到1%时,才能请求甲公司有关部门对王伟提起诉讼


    参考答案:B

  • 第2题:

    伟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伟达公司)1998年与另外三个单位合资兴办甲企业,伟达公司持有30%的股份,其他三个单位持有的股份分别为25%、25%和20%,伟达公司对甲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经济业务如下:

    (1)1998年1月1日,伟达公司用银行存款602000元向甲企业投资。

    (2)1998年12月31日甲企业全年实现净利润600000元。

    (3)1999年3月15日,甲企业分配现金股利总额为300000元,分配的股利已于当日以银行存款支付给各投资单位。

    (4)1999年12月31日,甲企业全年发生亏损200000元。

    (5)2000年4月15日,伟达公司将持有甲企业的全部股权投资转让,转让所得价款800000元,该款项已收存银行。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编制伟达公司有关的会计分录。


    正确答案:

    伟达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甲企业30%的股份,因此,伟达公司对甲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
        (1)伟达公司投资后,随着被投资单位甲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变动,伟达公司应按占甲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比例应调增或调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属于甲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而影响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伟达公司应按所持表决权资本比例30%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600000×30%=180000(元)。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损益调整)”科目180000,贷记“投资收益”科目180000。
        (2)企业收到被投资企业分配来的股利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损益调整)”。考生应注意,此时不能再确认当期投资收益,因为,甲企业宣告全年实现净利润时,已经确认了当期投资收益。
        (3)与被投资企业实现利润相反,当被投资企业发生亏损时,企业也应当按照持有被投资企业股票的比例,计算确定本企业应承担的亏损数额,借记“投资收益”,贷记“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损益调整)”。
        (4)企业转让股票,若收入的价款高于股票投资的账面余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投资成本)”和“投资收益”;但若收入的价款低于股票投资的账面余额,应确认为投资损失,借记“银行存款”和“投资收益”,贷记“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投资成本)”。本题目转让所得价款800000元,而此时“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账面余额为602000+180000-90000-60000=632000(元),因此,转让的收益为800000-632000=168000(元)

  • 第3题:

    晨曦公司向伟东公司出售并交付其生产的残疾人轮椅20台,伟东公司未付款。因欠北海公司债务,晨曦公司以协议形式将其对伟东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北海公司抵债,并通知了伟东公司。下列关于该债权转让事项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晨曦公司债权转让通知到达伟东公司时,才对伟东公司发生债权转让效力
    B.晨曦公司与北海公司转让协议生效时,对伟东公司同时发生债权转让效力
    C.晨曦公司移转债权无须征得伟东公司的同意即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D.即便未通知伟东公司,债权转让协议仍然对晨曦公司与北海公司有效

    答案:B
    解析: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本题中,晨曦公司与北海公司的协议自双方达成债权让与合意时成立并生效,不必经伟东公司同意,但只有在通知伟东公司后才对伟东公司发生效力;如果未通知伟东公司,该协议对伟东公司不生效,但在晨曦公司与北海公司之间该协议是有效的。

  • 第4题:

    某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领导王大伟退休后,与其友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王大伟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与其弟弟王小伟签订股份代持协议,由王小伟出面登记股东身份。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公司股东应是王大伟
    B:公司股东应是王小伟
    C:王大伟和王小伟均为公司股东
    D: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王小伟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答案:A
    解析:
    【考点】隐名股东。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该款明确规定委托持股合同有效,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处理相关纠纷。第25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款规定明确了委托持股时的股权归属,即实际股东享有股权,名义股东不享有股权。故王大伟是股东,而王小伟不是股东。A项正确,B、C、D三项错误。@##

  • 第5题:

    某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领导王大伟退休后,与其友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王大伟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在未告知其弟王小伟的情况下,直接持王小伟的身份证等证件,将王小伟登记为公司股东。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公司股东应是王大伟
    B:公司股东应是王小伟
    C:王大伟和王小伟均为公司股东
    D: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王小伟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答案:A
    解析:
    【考点】股东资格的取得与确认【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A表述正确,B、C错误。第29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D错误。

  • 第6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建材,以自有一栋大楼在1000万元额度内为未来一年的货款设定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三个月后,乙公司将其中一笔50万元的货款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对于该50万元货款是否设定担保没有特别约定。下列关于该50万元债权转让及担保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债权转让无效,丁公司无权主张抵押权
    B.债权转让有效,丁公司无权主张抵押权
    C.债权转让无效,丁公司有权主张抵押权
    D.债权转让有效,丁公司有权主张抵押权

    答案:B
    解析: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可转让的,但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7题:

    风天公司拥有某护肤品的的注册商标,而天府公司向尚伟公司发出了该护肤品的报价单。风天公司得知后,起诉了天府公司,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如天府公司仅发出了报价单,未签订合同和生产该产品,构成侵权
    B. 如天府公司和尚伟公司签订合同,但未提供样品也尚未生产,构成侵权
    C. 如天府公司和尚伟公司签订合同,并提供样品,但尚未批量生产,不构成侵权
    D. 如天府公司和尚伟公司签订合同,并批量生产,即使尚未交货,仍构成侵权

    答案:D
    解析: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4)伪造、擅自制造和销售注册商标标识;(5)反向假冒: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6)帮助侵权;(7)其他表现形态。
    选项A因为合同没有成立也未生产产品,不构成侵权;选项B也没有构成实际的销售,不构成侵权;选项CD属于第(1)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 第8题:

    武汉市伟恒制药有限公司在南昌市设立了伟恒制药南昌分公司,但伟恒制药南昌分公司迟迟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后伟恒制药南昌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南昌市人民医院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于伟恒制药南昌分公司未能按时履约,南昌市人民医院遂向人民法院起诉,则应以谁为被告()

    • A、伟恒制药有限公司
    • B、伟恒制药南昌分公司
    • C、伟恒制药有限公司或伟恒制药南昌分公司
    • D、伟恒制药有限公司和伟恒制药南昌分公司为共同被告

    正确答案:A

  • 第9题:

    单选题
    宏源公司向夜风公司出售并交付其生产的电脑20台,夜风公司未付款。因欠竹山公司债务,宏源公司以协议形式将其对夜风公司的债权转让给竹山公司抵债,并通知了夜风公司。下列关于该债权转让事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

    宏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夜风公司时,才对夜风公司发生债权转让效力

    B

    宏源公司与竹山公司转让协议生效时,对夜风公司同时发生债权转让效力

    C

    宏源公司移转债权需征得夜风公司的同意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D

    宏源公司与竹山公司的协议属于待生效合同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单选题
    甲公司将一批货物销售给乙公司,后甲公司将其对乙公司的货款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货款,引起纠纷。关于本案中债权转让的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自通知乙公司后生效

    B

    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自乙公司同意后生效

    C

    乙公司应向甲公司主张货物存在瑕疵的抗辩权

    D

    乙公司应向丙公司主张货物存在瑕疵的抗辩权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某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领导王大伟退休后,与其友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王大伟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在未告知其弟王小伟的情况下,直接持王小伟的身份证等证件,将王小伟登记为公司股东。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公司股东应是王大伟

    B

    公司股东应是王小伟

    C

    王大伟和王小伟均为公司股东

    D

    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王小伟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正确答案: C
    解析:
    ABC三项,未经他人同意,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则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被冒名者并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D项,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12题:

    多选题
    2014年10月,甲公司股东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戊公司将其对甲公司享有的60%股权低价转让给己公司,戊公司承担甲公司此前的所有负债。关于该协议中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

    如未通知甲公司债权人,对甲公司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B

    如未经甲公司债权人同意,对甲公司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C

    因戊公司、己公司恶意串通而无效

    D

    对戊公司、己公司有效


    正确答案: B,A
    解析:

  • 第13题:

    马甲继承了一套房屋后发现,被继承人马乙曾与伟泽公司签订了一份地役权合同,合同约定:为满足马乙观景的需要,马乙向伟泽公司支付50万元,伟泽公司在10年内不得在自己的厂区内建造8米以上的建筑物。现在尚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但伟泽公司已经在自己的厂区内建造了一栋10米高的厂房。马甲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将房屋出卖并交付给了买受人童某,后为童某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

    (1)、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地役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马甲有权请求伟泽公司拆除超过8米的建筑物

    B.马甲有权以马乙的名义请求伟泽公司拆除超过8米的建筑物

    C.马甲和童某均有权请求伟泽公司拆除超过8米的建筑物

    D.马甲和童某均无权请求伟泽公司拆除超过8米的建筑物

    E.童某有权请求伟泽公司拆除超过8米的建筑物


    答案:E

    考点:地役权的相关规定。

    解析: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因为马乙已经死亡,马甲继承房屋后,又将房屋出售给了童某,并且办理了产权登记。所以房屋占用土地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因此转移给了童某,而地役权作为从物权,随之转让,所以童某有权请求伟泽公司拆除超过8米的建筑物。

  • 第14题:

    晨曦公司向伟东公司出售并交付其生产的残疾人轮椅20台,伟东公司未付款。因欠北海公司债务,晨曦公司以协议形式将其对伟东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北海公司抵债,并通知了伟东公司。下列关于该债权转让事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晨曦公司债权转让通知到达伟东公司时,才对伟东公司发生债权转让效力

    B.晨曦公司与北海公司转让协议生效时,对伟东公司同时发生债权转让效力

    C.晨曦公司移转债权无须征得伟东公司的同意即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D.晨曦公司与北海公司的协议属于待生效合同

    E.晨曦公司与北海公司的协议有效,北海公司可不通过晨曦公司而直接向伟东公司主张债权


    正确答案:ACE
    [答案]:A, C, E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本题中,晨曦公司与北海公司的协议自双方达成债权让与合意时成立并生效,不必经伟东公司同意,但只有在通知伟东公司后才对伟东公司发生效力;如果未通知伟东公司,该协议对伟东公司不生效,但在晨曦公司与北海公司之间该协议是有效的。

  • 第15题:

    新梦想公司股东决定解散公司,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在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成冬青因为人在国外没能及时了解情况并申报债权,就成东青的债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成东青不能再申报债权
    B.成东青可以在公司财产分配完毕之前申报债权
    C.公司未分配财产不能偿还成东青所有债权的,成东青可以要求其他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清偿
    D.如果公司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成东青的债权,成东青可以申请新梦想公司破产

    答案:B,C
    解析: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公司清算的过程中,债权人可以在财产最终分配完毕之前补充申报,并可以就尚未分配的财产及其他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要求清偿,这也是《公司法》对债权的保护力度高于股权的体现之一。但是如果尚未分配的财产及其他股东在剩余财产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仍不能满足债权额的,不能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补充申报的债权人不能因此申请公司破产,所以只有B、C项正确。

  • 第16题:

    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20万元债权。甲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丙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其债务转移给戊公司。如丁公司对戊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戊公司下列哪一抗辩理由能够成立?

    A:甲公司转让债权未获乙公司同意
    B:丙公司转移债务未经乙公司同意
    C:乙公司已经要求戊公司偿还债务
    D:乙公司、丙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有仲裁条款约束

    答案:B
    解析:
    【考点】债的转移;代位权【详解】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为:(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4)次债务人的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丁公司欲对戊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需满足前述要件。《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债权只须通知债务人,无须经过债务人乙的同意,所以A选项不正确。《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丙戊之间私下的债务转移无效。所以,戊可以以债务转移无效抗辩代位权诉讼,B选项正确。乙公司虽然已经要求戊公司偿还债务,但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的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伤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所以,只有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主张权利才能成为代位权诉讼的有效抗辩理由。所以C选项错误。仲裁协议只约束双方当事人,即只对涉及乙丙之间债权债务的纠纷才使用仲裁协议的约定,所以D选项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B。

  • 第17题:

    上市公司君伟公司认为工商管理机关将其公司刊发的报刊认定为具有暴力色情内容而予以查封、扣押并销毁的决定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有权以该公司名义起诉的有?
    A.君伟公司的股东

      B.君伟公司的股东代表大会

      C.君伟公司的董事会

      D.君伟公司的全体股东大会


    答案:B,C,D
    解析:
    BCD。答案解析:有权以股份制企业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的,只有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股东无此权利,因此BCD正确。

  • 第18题:

    南和公司因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东尚公司是南和公司的债权人,下列与东尚公司有关的事项中,正确的是( )。

    A.债权还有2个月到期,东尚公司不能申报破产债权
    B.东尚公司可以口头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C.东尚公司申报债权后,就可以行使债权人的权利
    D.东尚公司申报债权时需要提供债权申请书.债权证据材料等内容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破产债权。申报债权应提交债权申报书、债权证据材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等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 第19题:

    甲公司将一批货物销售给乙公司,后甲公司将其对乙公司的货款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货款,引起纠纷。关于本案中债权转让的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自通知乙公司后生效
    • B、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自乙公司同意后生效
    • C、乙公司应向甲公司主张货物存在瑕疵的抗辩权
    • D、乙公司应向丙公司主张货物存在瑕疵的抗辩权

    正确答案:D

  • 第20题:

    多选题
    大字公司与华兴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大宇公司向华兴公司出售摩托车100辆,价款为人民币40万元。约定交货后3个月内支付价款。大宇公司交货后,将其对华兴公司拥有的40万元债权转让给东方公司。指出下列表述中正确的选项。()
    A

    大字公司如果不把已将40万元债权转让给东方公司之事通知华兴公司,华兴公司有权拒绝向东方公司履行债务

    B

    大宇公司即使不把已将40万元债权转让给东方公司的事宜通知华兴公司,华兴公司也无权拒绝向东方公司履行债务

    C

    如果大宇公司把将40万元债权转让给东方公司的事通知了华兴公司,即使东方公司同意,该通知也不得撤销

    D

    如果大宇公司把40万元债权转让给东方公司的事通知了华兴公司,该通知除东方公司同意外,不得撤销


    正确答案: D,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多选题
    关于乙公司将其对甲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乙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让与协议,自通知甲公司时生效

    B

    乙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让与协议,自通知甲公司时对甲公司发生效力

    C

    丙公司向甲公司主张债权,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抗辩可以向丙公司主张

    D

    债权让与后,乙公司应对甲公司履行义务负担保责任


    正确答案: A,B
    解析:
    《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除外。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本案中债权转让协议是契约,是双方合意,因此在乙、丙公司签订合同时就已经发生效力,对第三人甲公司来说,则是在获得通知后,才对甲发生效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抗辩权可以向丙公司主张。债权让与后,乙公司并不必然对甲公司履行义务负担保责任,除非乙丙公司在转让协定中已有约定。

  • 第22题:

    单选题
    祁小伟计划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但碍于公务员身份无法实现,于是与自己的朋友高小琴签订协议,约定由高小琴出面设立公司,而实际由祁小伟出资并决策。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
    A

    若祁小伟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可要求高小琴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B

    若高小琴未经祁小伟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给田小凤,对股权代持并不知情的田小凤可以善意取得股权

    C

    高小琴擅自转让股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D

    若祁小伟辞去公职,要求将自己确认为股东,则该股权变更需要征得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正确答案: A
    解析:
    A项,《公司法解释(三)》第26条第1款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C两项,《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1款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该条规定肯定了股权善意取得制度,在公司法学界招致诸多批评。近年来考试坚持商法上的外观主义、形式主义立场,认为名义股东乃是公司真正的股东,而所谓的隐名股东并非公司的股东,所以名义股东对外擅自转让股权属于有权处分而非无权处分。但不管名义股东是有权处分还是无权处分,善意的第三人都可以获得股权。
    D项,《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3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据该条规定,实际出资人的“显名化”类似于股权转让,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

  • 第23题:

    多选题
    晨曦公司向伟东公司出售并交付其生产的残疾人轮椅20台,伟东公司未付款。因欠北海公司债务,晨曦公司以协议形式将其对伟东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北海公司抵债,并通知了伟东公司。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晨曦公司债权转让通知到达伟东公司时,才对伟东公司发生债权转让效力

    B

    晨曦公司与北海公司转让协议生效时,对伟东公司同时发生债权转让效力

    C

    晨曦公司转让债权无须征得伟东公司的同意即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D

    晨曦公司与北海公司的协议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正确答案: A,D
    解析:
    晨曦公司与北海公司的协议自双方达成债权让与合意时即生效,不必经伟东公司同意,但只有在通知伟东公司后才对伟东公司发生效力(即北海公司有权直接向伟东公司主张债权);如果未通知伟东公司,该协议对伟东公司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