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陈某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安全费”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 是( )。A: 陈某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与绑架罪(未遂)的竞合 B: 陈某构成诈骗罪(未遂)与绑架罪(未遂)的竞合 C: 陈某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与诈骗罪(未遂)的竞合 D: 对陈某应当数罪并罚

题目
对于陈某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安全费”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
是( )。

A: 陈某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与绑架罪(未遂)的竞合
B: 陈某构成诈骗罪(未遂)与绑架罪(未遂)的竞合
C: 陈某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与诈骗罪(未遂)的竞合
D: 对陈某应当数罪并罚

相似考题

4.陈某见熟人赵菜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菜,谎称赵某欠自己10万元贷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某1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扣押,并由高某对赵菜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菜。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粑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李某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高某回到宾馆房间,发现陈某不在,赵某倒在窗前已经断气。见此情形,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事后查明,赵某因爬窗逃跑被陈某用木棒猛击脑部,致赵某身亡。问题:1.陈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2.高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3.陈某与高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4.高某在公园取得李某10万元的行为是否另行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什么?5.陈某对赵某的死亡,应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6.高某对赵某的死亡后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7.高某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与立功?为什么?

更多“对于陈某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安全费”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 ”相关问题
  • 第1题:

    李某有一头牛走失,赵某牵回关入自家牛棚,准备次日寻找失主,当晚牛棚被台风刮倒,将牛压死,赵某将牛肉和牛皮出售,各得款500元及i00元,请人屠宰及销售支出i00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有权要求赵某返还一头同样的牛

    B、李某有权要求赵某返还500元

    C、李某有权要求赵某返还600元

    D、李某有权要求赵某按牛的市价赔偿l000元


    参考答案:B

  • 第2题:

    张某向李某借款10000元,李某要求张某提供担保,张某遂以自己借用赵某的一台电脑向李某提供质押,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并将电脑交付给李某占有。到期张某不能返还借款,李某遂依法变卖该电脑,得款6000元。此时赵某得知借给张某甩的电脑被李某变卖,遂起诉李某,李某此时才知道电脑不是张某自己所有。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李某可以合法取得对于电脑的质权,有权行使质权

    B.赵某要求返还电脑已经不可能,但可以要求李某返还价款

    C.赵某的损失只能由张某独自承担赔偿责任

    D.李某与张某对赵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AC
    「考点」质权的善意取得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就动产为善意第三人设立质权并将动产交由该善意第三人占有时,善意第三人就此动产构成质权的善意取得,在该质权实现后,动产的原所有人无权追回该动产,也无权要求善意第三人赔偿损失,但是有权要求无处分权人赔偿损失。
    在本题中,无处分权人是张某,善意第三人是李某,动产原所有人是赵某。因此,本题应选项为AC。

  • 第3题:

    (本题22分)

    案情: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事实一)

    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事实二)

    陈某将李某尸体拖入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财物,遂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物,价值1万余元。(事实三)

    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某丈夫赵某手机号,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20万元“安全费”。由于赵某及时报案,陈某未得逞。(事实四)

    陈某逃至外地。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事实五)

    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事实六)

    1.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对事实二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3.对事实三,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包括结论与基本理由)?

    4.对事实四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5.事实五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6.事实六是否构成立功?为什么? 【此题估分】:0 分 【参考解析】:暂无


    正确答案:
    暂无

  • 第4题:

    关于陈某向公安机关投案的行为,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 陈某是由于走投无路才向公安机关投案的,所以不构成自首
    B: 陈某对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物的行为不成立自首
    C: 陈某没有交代自己的全部罪行,所以不构成自首
    D: 陈某对骗取赵某交“安全费”的行为不成立自首

    答案:A,C,D
    解析: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投案的动机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因此A项说法错误。
    陈某如实交代了自己杀人和诈骗的罪行,对这两罪成立自首,CD说法有误.不选。
    但由于陈某未交代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物的行为,因此对这一罪行不成立自首,B
    项正确。故本题答案选ACD。

  • 第5题:

    赵某在一居民楼下正常行走,三楼李某家阳台上的花盆因没放好坠落下来,正砸在赵某的头上,致其受伤,共支付医疗费1000元,赵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对赵某的医疗费说法正确的是( )。
    A.由赵某自己承担
    B.由李某承担
    C.赵某、李某共同分担
    D.查明是谁引起花盆坠落的,谁引起的谁承担


    答案:B
    解析:
    本题是物件致人损害责任,适应的是过错推定原则,管理人或所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物件致人损害具体包括:(1)建筑物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2)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3)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4)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本题中是建筑物上的搁置物坠落致人损害,所以应当由房屋所有人李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第6题:

    赵某向李某借款,以自己所有的1头奶牛作为质押物,律师向赵某提供的下列法律意见不正确的是:

    A:李某有权挤牛奶
    B:李某有权不经赵某同意,使用奶牛
    C:李某不经赵某同意,无权将奶牛转质
    D:如李某不妥善喂养奶牛,致使奶牛生病,赵某有权要求李某赔偿

    答案:B
    解析:
    《物权法》第213条规定质权人有收取孳息的权利,所以A不当选。《物权法》第214条规定质权人无权擅自使用、处分质押物,所以B当选。《物权法》第217条规定,质权人无权擅自转质,所以C不当选二《物权法》第215条规定质权人有妥善保管质押物的义务,所以D不当选。

  • 第7题:

    案情: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己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某1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某扣押,并由高某对赵某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巳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
    李某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高某回到宾馆房间,发现陈某不在,赵某倒在窗前已经死亡。见此情形,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事后査明,某因爬窗逃跑被陈某用木棒猛击脑部,致赵某身亡。
    问题:
    1.陈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2.高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3.陈某与高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4.高某在公园取得李某10万元的行为是否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什么?
    5.陈某对赵某的死亡,应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6.高某对赵某的死亡后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7.高某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与立功?为什么?


    答案:
    解析:
    考点: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绑架后杀人行为的定性、自首与立功的认定。
    1.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因为陈某是直接向赵某索取财物,而非向第三者索取财物。
    2.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高某并无绑架的故意,而以为是索要债务。
    3.构成共同犯罪。因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陈某与高某就非法拘禁罪成立共同犯罪。
    4.不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高某的行为属于拘禁他人之后索取债务的行为,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
    5.不另定故意杀人罪,因为陈某的故意杀人行为包含在抢劫罪当中。
    6.不负刑事责任,因为陈某的杀人行为超出了高某的故意范围。
    7.成立自首与重大立功,因为被检举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讲解:
    1.绑架罪的本质特征,是使用暴力等手段将他人作为人质,进而使第三者满足行为人的不法要求。绑架罪的完整定义应为: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担忧,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因此,绑架罪只能是向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者索要财物,否则就谈不上将被绑架人作为人质了。陈某向赵某直接索要财物,没有向第三者勒索财物,也没有要求同案犯高某勒索第三者。即使高某在获取财物的现场实施了恐吓第三人的行为,陈某也并没有参与,不构成绑架罪。
    2.《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债权人(以及为了债权人利益的其他人)为索取债务(包括非法债务)而拘禁他人(包括债务人及其关系密切的亲属)的,定非法拘禁罪。
    3.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抢劫罪中的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手段--非法拘禁与非法拘禁罪的实行行为重合,两人可以在重合的范围内就非法拘禁罪成立共犯。
    4.敲诈勒索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就排除了行为人为了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使用胁迫手段的犯罪性。高某误以为自己在帮助陈某实现债权,不是非法获取他人财物,其没有敲诈勒索罪的犯罪目的,因而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5.陈某是在实施抢劫罪的过程中,为了压制被害人逃跑以顺利获取财物而杀人的,故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抢劫致人死亡。
    6.共犯的成立,以共同故意为前提。陈某是在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杀人行为的,无论事前还是事中,都未就杀人与高某形成犯意联络,故而就故意杀人行为二人不成立共犯。
    7.高某主动投案的行为成立自首。高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行为成立立功,由于陈某的抢劫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所以高某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

  • 第8题:

    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谎称赵某欠自已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1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A市B区某宾馆将赵扣押,次日,陈某和高某将赵某转移至A市C区某宾馆进行看押,并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李某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事后李某向A市B区公安局报案,B区公安局认为案件不在本辖区发生,让李某去C区公安局报案,C区公安局也不愿意立案,双方争执不下。高某与陈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正确答案: 高某与赵某不构成共同犯罪。(1分)高某的犯意是非法拘禁,陈某的犯意是抢劫,两者没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和犯罪故意。(0.5分)

  • 第9题:

    让其劝说证人李某背熟后向法庭陈述,并给李某5000元好处费。陈某照此办理。李某收受5000元后,向法庭作了伪证,致使陈小二无罪释放。后陈某给陈小二10万美元让其逃往国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的行为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B、李某作伪证的行为构成伪证罪
    • C、陈某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共同犯罪
    • D、陈某让陈小二逃往国外的行为构成脱逃罪的共犯

    正确答案:B

  • 第10题:

    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谎称赵某欠自已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1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A市B区某宾馆将赵扣押,次日,陈某和高某将赵某转移至A市C区某宾馆进行看押,并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李某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事后李某向A市B区公安局报案,B区公安局认为案件不在本辖区发生,让李某去C区公安局报案,C区公安局也不愿意立案,双方争执不下。A市B区公安局和A市C区公安局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此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A市B区公安局做法不当(0.5分),因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实施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1分)。陈某和高某在A市B区扣押赵某,再转移至C区,犯罪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是犯罪行为实施地之一,应予立案(1分)。A市B区公安局与A市C区公安局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管辖。(1分)。

  • 第11题:

    下列行为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的是()。

    • A、赵某将自己的公务配枪借给具有公务配枪资格的李某
    • B、牧区牧民李某将自己配置的猎枪借给陈某打猎,陈某不慎将枪支遗失
    • C、赵某将自己的公务配枪借给李某致使李某使用时枪支走火,造成陈某轻伤
    • D、射击运动员钱某将自己配置的运动步枪借给无业人员孙某打靶

    正确答案:B,C

  • 第12题:

    多选题
    李某欠赵某16万元无力偿还,经乙查证,王某欠李某25万元,履行期已届满。李某从未向王某催还。李某的退休金2000元,有关单位已经拖延一个月,李某亦未追要。下列陈述正确的是( )
    A

    赵某只能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要求王某偿还25万元

    B

    赵某只能向法院请求以李某的名义要求王某偿还25万元

    C

    赵某只能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要求工某偿还16万元

    D

    赵某不能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要求王某单位偿还退休金

    E

    赵某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要求王某单位偿还退休金


    正确答案: B,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二、(本题22分)

    案情: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己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绘高某1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某扣押,并由高某对赵某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李某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高某回到宾馆房间,发现陈某不在,赵某倒在窗前已经死亡。见此情形,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事后查明,赵某因爬窗逃跑被陈某用木棒猛击脑部,致赵某身亡。

    问题:

    1.陈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2.高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3.陈某与高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4.高某在公园取得李某10万元的行为是否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什么?

    5.陈某对赵某的死亡,应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6.高某对赵某的死亡后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7.高某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与立功?为什么?


    正确答案:
    二、(本题22分)
    口考点:共同犯罪、实行进限、绑架后杀人行为的定性、自首与立功的认定。
    参考答案:
    1.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因为陈某是直接向赵某索取财物,而非向第三者索取财物。
    2.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高某并无绑架的故意,而以为是索要债务。
    3.构成共同犯罪。因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陈某与高某就非法拘禁罪成立共同犯罪。
    4.不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高某的行为属于拘禁他人之后,索取债务的行为,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
    5.不另定故意杀人罪,因为陈某的故意杀人行为包含在抢劫罪当中。
    6.不负刑事责任,因为陈某的杀人行为超出了高某的故意范围。
    7.成立自首与重大立功,因为被检举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讲解:
    1.绑架罪的本质特征,是使用暴力等手段将他人作为人质,进而使第三者满足行为人的不法要求。绑架罪的完整定义应为: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担忧,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因此,绑架罪只能是向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者索要财物,否则就谈不上将被绑架人作为人质了。陈某向赵某直接索要财物,没有向第三者勒索财物,也没有要求同案犯高某勒索第三者。即使高某在获取财物的现场实施了恐吓第三人的行为,陈某也并没有参与,不构成绑架罪。
    2.《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债权人(以及为了债权人利益的其他人)为索取债务(包括非法债务)而拘禁他人(包括债务人及其关系密切的亲属)的,定非法拘禁罪。
    3.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抢劫罪中的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手段——非法拘禁与非法拘禁罪的实行行为重合,两人可以在重合的范围内就非法拘禁罪成立共犯。
    4.敲诈勒索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就排除了行为人为了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使用胁迫手段的犯罪性。高某误以为自己在帮助陈某实现债权,不是非法获取他人财物,萁没有敲诈勒索罪的犯罪目的,因而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5.陈某是在实施抢劫罪的过程中,为了压制被害人逃跑以顺利获取财物而杀人的,故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抢劫致人死亡。
    6.共犯的成立,以共同故意为前提。陈某是在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杀人行为的,无论事前还是事中,都未就杀人与高某形成犯意联络,故而就故意杀人行为二人不成立共犯。
    7.高某主动投案的行为成立自首。高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行为成立立功,由于陈某的抢劫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所以高某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

  • 第14题:

    李某出国买回一架微型照相机。赵某甚为喜欢,要求李某转卖给他,李某应允。赵某因一时缺乏现金,便将刚从银行购买的面值为500元的5张有奖国库券(每张100元)交给李某。后有一张国库券中奖,奖金在1000元;该1000元应归( )所有。

    A.李某所有

    B.赵某与李某所有

    C.赵某所有,李某应返还不当得利

    D.赵某所有,因给付行为属于重大误解


    正确答案:A
    解析:李某从赵某处获得国库券的所有权,赵某就不再享有所有权。国库券所中奖金属于法定孳息,法律规定,财产在交付后产生的孳息归新所有人,赵某已不是所有人,当然不享有所有权,故奖金应归新所有人李某所有。本题中不存在共有关系或重大误解,李某取得奖金有法律根据,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 第15题:

    二、(本题22分)

    案情: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已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某1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扣押,并由高某对赵某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李某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高某回到宾馆房间,发现陈某不在,赵某倒在窗前已经断气。见此情形,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事后查明,赵某因爬窗逃跑被陈某用木棒猛击脑部,致赵某身亡。 问题:

    1.陈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2.高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3.陈某与高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4.高某在公园取得李某10万元的行为是否另行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什么?

    5.陈某对赵某的死亡,应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6.高某对赵某的死亡后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7.高某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与立功?为什么?


    正确答案:

    1、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因为陈某是直接向赵某索取财物,而非向第三者索取财物。
    2、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高某并无绑架的故意,而以为是索要债务。
    3、构成共同犯罪。因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陈某的抢劫罪与高某的非法拘禁罪之间成立共同犯罪。
    4、不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高某的行为属于拘禁他人之后,索取债务的行为,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
    5、不另定故意杀人罪,因为陈某的故意杀人行为包含在抢劫罪当中。
    6、不负刑事责任,因为陈某的杀人行为超出了高某的故意范围。
    7、成立自首与重大立功,因为被检举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 第16题:

    根据下列内容,回答题。
    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
    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
    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
    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为掩盖罪行,
    陈某将李某尸体拖入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某身上有财物,遂拿走李某手机
    、现金等物,价值1万余元。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某丈夫赵某手机号,
    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20万元“安全费”。由于赵某及时报案,
    陈某未得逞。
    陈某逃至外地。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
    如实交代了杀死李某和要求赵某交“安全费”的事实。
    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
    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
    ,经查证属实。
    陈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

    A: 诈骗罪
    B: 盗窃罪
    C: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D: 信用卡诈骗罪

    答案:D
    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本题中,陈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并使用,
    数额较大,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故本题答案选D。

  • 第17题: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毛豆豆2岁的时候被张某拐走,直至4岁方找回毛豆豆,毛豆豆的父母有权要求张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B:李某生前在当地是位德高望重的老人,李某去世后,杨某到处宣扬李某生前有一段婚外情,给李某的子女造成诸多困扰,经查,杨某所说系事实,李某的子女有权要求杨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C:陈某向赵某借款10万元,但是一直不还,赵某多次催要,陈某都告诉赵某钱被自己花掉了,要钱没有,要命一条。赵某的家人整日埋怨赵某,赵某为此事整日烦躁不安,痛苦异常,赵某有权要求陈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D:孙某在商场购物时,商场怀疑孙某有偷窃行为,商场扣留了孙某4个小时,孙某有权要求商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答案:A,B,D
    解析: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自由权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所以D选项正确。第2条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A选项中张某侵害了毛豆豆与父母之间的亲权,因此毛豆豆的父母有权要求张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所以A选项正确。依第3条的规定,B选项中杨某非法披露死者李某的隐私,李某的子女遭受精神痛苦,因此有权要求杨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所以B选项正确。赵某因为陈某的违约行为导致的精神痛苦,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所以C选项不正确。

  • 第18题:

    (2011年)案情:陈某因没有收人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 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事实一)
    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 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事实二)
    陈某将李某尸体拖人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财物,遂拿走李某手机、现金 等物,价值1万余元。(事实三)
    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某的丈夫赵某手机号,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20 万元“安全费”。由于赵某及时报案,陈某未得逞。(事实四)
    陈某逃至外地。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 (事实五)
    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 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査证属实。(事实六)
    问题:1.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对事实二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3.对事实三,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包括结论与基本理由)?
    4.对事实四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5.事实五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6.事实六是否构成立功?为什么?


    答案:
    解析:

    本题相对比较简单,可以说是一道送分题。所给的材料已经将犯罪人的犯罪行为逐一分 解,而且,各犯罪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不大。考生根据刑法规定逐一确定罪名并给予论证即 可,考生只要掌握了相关知识点的内容就可以很容易地写出答案。
    对于事实一,难点在于认定犯罪人陈某的行为是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还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这里是考核考生是否熟知二罪的区别,以及法律的特殊规定。陈某使用虚假身份 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 卡的”行为,可以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但陈某又“使用骗领的信用卡在商场消费10余 次,金额达3万元,且从未归还”,该行为属于“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 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两次的行为具有牵连关系,“骗领” 是为了 “消费”,应依照牵连犯从一从重处断,对陈某只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对于事实二,须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进行认定。根据常识可知,“长时间勒住脖 子”必然会造成受害人因窒息而死亡。本案中,陈某“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可知其主观 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因此,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对于事实三,关于杀人后取财的行为,理论界存在争论,有学者认为,此时的财产属于 无主物,行为人将该物取走应构成侵占罪。也有学者认为,此时被害人虽已死亡,但根据社 会认知习惯,此时的财物仍是有主物,故对行为人的取财行为应按盗窃罪处罚,司法解释和 辅导教材也认同这种观点。因理论界对此争议较大,故考试时不会要求考生对此进行深人的 理论分析,只需了解有几种观点以及各观点的论证依据即可。在考试中若涉及具体案件的认 定,考生应当以教材与司法解释的说法为准(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对于事实四,出题人在这里设置了一个“陷阱”,根据案情描述,很多考生可能会认定 行为人构成绑架罪,但绑架罪要求行为人“实际控制人质”,并且要求是“活人”,但在本题 中,被害人已经被害,故不能构成绑架罪。陈某勒索财物的行为属于“虚构事实”进而骗取 对方交付财物的行为,符合欺诈罪的犯罪构成。同时,陈某以“被害人的安危”作为要挟, 向其亲属勒索财物,也构成敲诈勒索罪。因此,陈某的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与诈骗罪的竞 合,依法从一重罪定罪处罚。
    对于事实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 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 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据此可知,陈某对如实供述的部分,可认定为自首。
    对于事实六,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 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嫌疑人。因涉及到对犯罪人 的处罚,故法律“重要线索”的来源、价值等均有详细规定。考生不能看到“提供线索”就 认为犯罪人一定成立立功,要结合法律规定加以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 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査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 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 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据此可知,陈某提供的重要线索是其“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 活动时掌握的”,故不能成立立功。
    【提示】自首是司法考试必考的知识点,2010年底,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处理自 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该解释对以前的司法解释中的某些内容作了更为细化的规 定,考生对此要予以特别关注。切记:每年新颁布的法律一般都会出现在当年的考题中,考 生一定要对这些新法规予以重视。

    1.对事实一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因为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触犯了妨害信用 卡管理罪,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者具有 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从一重罪论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2.对事实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因为长时间勒住被害人的脖子,不仅表明其行为是 杀人行为,而且表明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
    3.对事实三主要存在两种处理意见:其一,如认为死者仍然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 立盗窃罪;其二,如认为死者不可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侵占罪。
    4.事实四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与诈骗罪(未遂)的竞合。因为陈某的行为同时符 合二罪的犯罪构成,属于想象竞合。陈某对赵某实行威胁,意图索取财物未果,构成敲诈勒 索罪(未遂);陈某隐瞒李某死亡的事实,意图骗取财物未果,构成诈骗罪(未遂)。由于只 有一个行为,故从一重罪论处。
    5.事实五对故意杀人罪与敲诈勒索罪或诈骗罪成立自首。因为走投无路而投案的,属 于自动投案,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6.事实六不构成立功。因为根据《刑法》规定,陈某提供的犯罪线索虽属实,但是其 以前查办犯罪活动中掌握的,故不构成立功。

  • 第19题:

    张某向孙某借款10万元,并以一台机器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随后,张某又将该机器质押给李某。李某在占有该机器期间,将其交给陈某修理,但因拖欠修理费而被陈某留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李某优先于孙某受偿
    B.李某优先于陈某受偿
    C.陈某优先于孙某受偿
    D.孙某优先于陈某受偿

    答案:C
    解析: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本题中陈某属于留置权人,孙某属于抵押权人,李某属于质押权人,陈某应当优先于孙某受偿。

  • 第20题:

    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谎称赵某欠自已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1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A市B区某宾馆将赵扣押,次日,陈某和高某将赵某转移至A市C区某宾馆进行看押,并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李某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事后李某向A市B区公安局报案,B区公安局认为案件不在本辖区发生,让李某去C区公安局报案,C区公安局也不愿意立案,双方争执不下。高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正确答案: 高某将赵某扣押并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1分)高某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符合非法拘禁罪构成要件,不构成绑架罪。(1分)因为高某误以为赵某确实欠陈某货款,想帮助其讨要货款,主观上不具有勒索他人财物的目的,不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1分)

  • 第21题:

    张某向李某借款,以自己所有的房屋作抵押,双方未办理抵押权登记,张某将房产证交给李某。李某与房地产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王某串通,将张某的房屋过户给李某。李某遂将房屋卖给赵某,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张某到期向李某还本付息时,发现房屋已经卖给赵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无权要求赵某返还房屋
    • B、张某有权要求李某赔偿
    • C、张某有权要求房地产登记机构赔偿
    • D、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

    正确答案:A,B,C,D

  • 第22题:

    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谎称赵某欠自已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1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A市B区某宾馆将赵扣押,次日,陈某和高某将赵某转移至A市C区某宾馆进行看押,并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李某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事后李某向A市B区公安局报案,B区公安局认为案件不在本辖区发生,让李某去C区公安局报案,C区公安局也不愿意立案,双方争执不下。陈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还是绑架罪?为什么?


    正确答案: 陈某将赵某扣押并使用暴力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抢劫罪(1分),因为陈某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直接向赵某索取财物意图当场改变财物占有关系,没有向第三者索取财物,不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

  • 第23题:

    多选题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毛豆豆2岁的时候被张某拐走,直至4岁方找回毛豆豆,毛豆豆的父母有权要求张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B

    李某生前在当地是位德高望重的老人,李某去世后,杨某到处宣扬李某生前有一段婚外情,给李某的子女造成诸多困扰,经查,杨某所说系事实,李某的子女无权要求杨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C

    陈某向赵某借款10万元,但是一直不还,赵某多次催要,陈某都告诉赵某钱被自己花掉了,要钱没有,要命一条。赵某的家人整日埋怨赵某,赵某为此事整日烦躁不安,痛苦异常,赵某有权要求陈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D

    孙某在商场购物时,商场怀疑孙某有偷窃行为,商场扣留了孙某4个小时,孙某有权要求商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正确答案: A,B
    解析:
    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B项,《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项规定,自然人死亡后,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其近亲属因此为遭受精神痛苦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C项,根据第1条的规定,自然人仅能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赵某因为陈某的违约行为导致的精神痛苦,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D项,《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第3项规定,自然人因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遭受非法侵害,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商场对孙某非法扣留,构成对孙某人身自由的侵权,孙某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