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在商场购买电视机时,营业员向他讲解了电视机的使用方法,专门强调了电源线路的安全,但马某仍使用老旧的接线板,后马某的电视机被雷电击坏,经查,电视机被雷电击坏是由于接线板漏电所致,本案中,该损失的承担方式是( )A.商场全部承担  B.马某全部承担  C.马某主要承担,商场次要承担  D.马某和商场均等承担

题目
马某在商场购买电视机时,营业员向他讲解了电视机的使用方法,专门强调了电源线路的安全,但马某仍使用老旧的接线板,后马某的电视机被雷电击坏,经查,电视机被雷电击坏是由于接线板漏电所致,本案中,该损失的承担方式是( )
  A.商场全部承担  B.马某全部承担  C.马某主要承担,商场次要承担  D.马某和商场均等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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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3月9日,刘某将自己的彩色电视机作价2000己卖给陈某,约定陈某于一周内来取电视机,并付清款项。但该电视机在3月12日,直雷击烧毁。在此情形下的正确表述是( )

    A.该电视机的所有权仍属刘某

    B.该电视机的所有权已移转于陈某

    C.刘某无权要求陈某支付买价2000元

    D.陈某无权要求刘某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

    E.损失应共同负担


    正确答案:ACD

  • 第2题:

    张某在打工期间偷了李某的一台电视机,因故障送至王某处修理,王某不知该电视机为赃物,将电视机修好,但张某迟迟不支付修理费。该电视机在张某取走前被孙某偷走。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在王某占有该电视机期间,王某对该电视机不享有留置权

    B.在王某占有该电视机期间,王某对该电视机享有留置权

    C.王某对孙某不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D.王某对孙某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正确答案:BD
    王某不知道电视机为赃物,若张某不付修理费,王某享有留置权。在此基础上,王某对孙某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 第3题:

    宋某在商场购买一台彩色电视机,并附有产品合格证。宋某使用两个多月后,电视机出现图像不清的现象。宋某去找商场要求更换,商场言称电视机不是他们生产的,让宋某找电视机厂进行交涉。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不是商场责任,不可以找商场进行退换
    B.宋某应该向生产者请求更换、退货
    C.销售者承担产品瑕疵责任,不需要有现时损害
    D.因质量瑕疵,宋某可要求商场承担“三包”责任

    答案:A,B
    解析:
    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是一种合同责任,具有相对性。消费者只能向销售者主张违约责任,承担三包责任。

  • 第4题:

    1993年2月,周某因结婚在某商场购得彩电一台,购机时进行了调试,发现有噪音和雪花,售货员解释说商场干扰比较大,周某未在意便将影电搬回家。1994年4月即发现图像不清,周某便找到商场要求退货。商场答复电视机不能退只能修,维修期为一年,于是商场派人对电视机进行了修理。1994年7月周某与妻子正在看电视的时候,电视忽然发生爆炸,造成了周某与妻子多处受伤。周某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损害是因为电视机质量有问题造成的,要求商场赔偿一切损失。商场则辩称此次事故并非电视机质量有问题,而是周某使用不当造成,拒绝予以赔偿。本案的举证责任应怎样承担,为什么?


    正确答案: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是在一些特殊的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产品责任诉讼。《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种侵权赔偿法律关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就应承担赔偿责任,只有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情况下,才不负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只需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与电视机发生爆炸有关即可,无需证明电视质量是否合格或使用方法是否得当;被告商场需提出证据证明原告使用方法不当,以及产品质量合格的举证责任,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 第5题:

    某电视机厂向外地某商场批发100台彩色电视机。为了保证及时供货,双方议定由该厂动用自己的卡车给商场运货。电视机厂除收取彩电货款外还收取运输费。对某电视机厂的行为应如何征税?


    正确答案: 某电视机厂属于货物生产企业,其在这笔彩电销售活动中,发生了销售货物和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劳务(属于营业税规定的运输业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对实际经济活动中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由于涉及不同的税务处理,需要严格区别,不可混淆。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方法是:从事 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以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 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增值税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除本条例13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 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 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 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本条第1款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本条第1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电大某电视机厂该项销售电视机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取得的货款和运输费一并作为货物销售额,按销售彩电适用的17%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取得的运输收入不再单独征收营业税。

  • 第6题:

    甲建筑公司承包了某单位的宿舍楼工程,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即交付使用。某单位的职工乙在其使用期间,其搬进的电视机被掉落的取暖管道砸坏,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对取暖管道不负修复责任
    • B、甲公司对取暖管道应负修复责任
    • C、电视机的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
    • D、电视机的损失甲公司不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B,C

  • 第7题:

    某日雷雨天气,闪电击中供电公司的线路,引发电压瞬间上升,致使某用户家中的电视机被电流击坏。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供电公司应当向用户承担违约责任
    • B、供电公司应当向用户承担侵权责任
    • C、闪电击中线路属于不可抗力,供电公司不必承担用户的损失
    • D、供电公司应当负责维修用户被击坏的电视机

    正确答案:C

  • 第8题:

    单选题
    张某委托李某去中关村购买电视机,但是书面委托书中并未明确购买何种电视机,结果李某买回来平板电视,但是张某想买的是液晶电视。对于该买卖合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张某不承担责任

    B

    李某不承担责任

    C

    张某和李某均不承担责任

    D

    张某和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 C
    解析: 本题情形属于委托书授权不明的情形,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 第9题:

    问答题
    1993年2月,周某因结婚在某商场购得彩电一台,购机时进行了调试,发现有噪音和雪花,售货员解释说商场干扰比较大,周某未在意便将影电搬回家。1994年4月即发现图像不清,周某便找到商场要求退货。商场答复电视机不能退只能修,维修期为一年,于是商场派人对电视机进行了修理。1994年7月周某与妻子正在看电视的时候,电视忽然发生爆炸,造成了周某与妻子多处受伤。周某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损害是因为电视机质量有问题造成的,要求商场赔偿一切损失。商场则辩称此次事故并非电视机质量有问题,而是周某使用不当造成,拒绝予以赔偿。本案的举证责任应怎样承担,为什么?

    正确答案: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是在一些特殊的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产品责任诉讼。《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种侵权赔偿法律关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就应承担赔偿责任,只有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情况下,才不负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只需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与电视机发生爆炸有关即可,无需证明电视质量是否合格或使用方法是否得当;被告商场需提出证据证明原告使用方法不当,以及产品质量合格的举证责任,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单选题
    甲商场向乙电视机厂去信,表示愿意购买该厂生产的某型号电视机1000台;与此同时,乙电视机厂也向甲商场去信,表示愿意向该商场出售某型号电视机1000台。双方的信件中都对电视机的单价、质量、包装和交货方式,都做了完全一致的要求。则此买卖合同:()
    A

    没有成立

    B

    已成立但未生效

    C

    已经成立

    D

    因未签订合同书而不能成立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某大型商场销售A品牌电视机,在市场上流通一段时间后,发现该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故该商场发出召回商品的通知。关于该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召回商品的费用由消费者承担

    B

    该商场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的必要费用

    C

    私下召回该电视机

    D

    该电视机被召回后不做任何处理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某电视机厂向外地某商场批发100台彩色电视机。为了保证及时供货,双方议定由该厂动用自己的卡车给商场运货。电视机厂除收取彩电货款外还收取运输费。对某电视机厂的行为应如何征税?

    正确答案: 某电视机厂属于货物生产企业,其在这笔彩电销售活动中,发生了销售货物和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劳务(属于营业税规定的运输业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对实际经济活动中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由于涉及不同的税务处理,需要严格区别,不可混淆。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方法是:从事 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以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 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增值税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除本条例13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 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 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 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本条第1款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本条第1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电大某电视机厂该项销售电视机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取得的货款和运输费一并作为货物销售额,按销售彩电适用的17%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取得的运输收入不再单独征收营业税。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张某将300台电视机交与朱某运输至甲地交付于陈某,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在运输过程中,300台电视机全部灭失。根据我国《合同法》对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如果是不可抗力造成电视机灭失的,朱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B.如果是电视机本身的瑕疵造成其灭失的,朱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C.如果张某对电视机包装不当,而朱某未拒绝运输,在因包装不当造成电视机灭失时,朱某应当向陈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D.电视机因不可抗力灭失,已支付运费时,朱某应当返还张某部分运费


    正确答案:CD

  • 第14题:

    某商场发特快专递给某电视机厂说:“急欲以每台1500元的价格购某品牌的彩电,请即发货。”电视机厂立刻将电视机交付运输,后另有人出更高价格买这批彩电,电视机厂立即派人中途取回运输中的电视机。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电视机厂的行为撤回了承诺
    B:电视机厂的行为撤销了承诺
    C:商场和电视机厂间的彩电买卖合同成立
    D:商场和电视机厂间的彩电买卖合同不成立

    答案:A,B,D
    解析:
    《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商场的要约中要求电视机厂立即发货,故电视机厂按要约的要求将电视机交付运输时承诺生效。另《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故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而本题中承诺已经生效,已不能撤回。因此,A、B两项错误,当选。《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故商场和电视机厂间的彩电买卖合同成立。因此,C项正确不选,D项错误当选。

  • 第15题:

    甲公司与张某签订了一份电视机购买委托合同,由张某代为购买50台电视机。张某以自己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电视机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张某从乙公司买进50台电视机,总价款25万元,同时张某向乙公司支付4万元定金;由乙公司负责送货,货到张某指定仓库验收后5天内张某结清全部款项。乙公司将50台电视机错发成了60台。在运输途中,由于遭遇雷暴天气,致使10台电视机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张某验收货物时,当即对遭到损坏的10台电视机提出了质量异议,并将全部电视机交付给甲公司。由于电视机市场低迷,甲公司一直拒付货款,致使张某无法向乙公司支付货款。在交货后第10天,张某向乙公司披露了自己与甲公司之间的委托购买合同关系。


    【问题】


    1.乙公司在知道张某与甲公司之间的委托购买合同关系后,能否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为什么?


    2.张某与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是否有效?


    3.甲公司多收的10台电视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4.若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那么电视机毁损、灭失的风险何时发生转移?


    5.10台受损电视机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答案:
    解析:

    1.(1)乙公司能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


    (2)《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入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2.(1)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有效。


    (2)《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本案中,主合同的标的额为25万元,故其定金数额最多为5万元,其订立的4万元的定金额,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有效。


    3.(1)甲公司可以拒绝接收,但拒绝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也可以接收,但对多收部分的10台电视机应支付相应的价款。


    (2)《合同法》第162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4.(1)若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那么电视机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乙公司将电视机交付给张某时发生转移。


    (2)一般来说,法律对风险转移采取交付主义的观点。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张某和乙约定了交付地点,不属于对交付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不适用货交第一承运人风险转移的规定。因此,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张某和乙约定的指定地点交付时风险发生转移。


    5.(1)10台受损电视机的损失应由乙公司承担。


    (2)《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丙公司对该10台受损电视机不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中,乙公司尚未将电视机送到指定仓库,即尚未完成交付,所以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尚未转移,10台受损电视机的损失仍由出卖方即乙公司承担。


  • 第16题:

    马先生在投保家财险时选择了“室内财产”项目,并特别投保了电视机,保额是3000元。2006年夏天,马先生的电视机被闪电击中后漏电,保险公司调查后得知:目前同类电视的价格已降到了2200元,则赔偿马先生()赔款。

    • A、0元
    • B、800元
    • C、2200元
    • D、3000元

    正确答案:C

  • 第17题:

    某学校委托设备科的李某购买一批电教器材,在购买时正值商场有奖销售。李某在购买设备的同时获得了几张奖券,后中奖获得电视机一台,那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该电视机的所有权属于()

    • A、学校
    • B、李某
    • C、李某,但学校应获得补偿
    • D、学校与李某共有

    正确答案:A

  • 第18题:

    甲商场向乙电视机厂去信,表示愿意购买该厂生产的某型号电视机1000台;与此同时,乙电视机厂也向甲商场去信,表示愿意向该商场出售某型号电视机1000台。双方的信件中都对电视机的单价、质量、包装和交货方式,都做了完全一致的要求。则此买卖合同:()

    • A、没有成立
    • B、已成立但未生效
    • C、已经成立
    • D、因未签订合同书而不能成立

    正确答案:A

  • 第19题:

    问答题
    2004年6月6日,某电视机厂给某商场发一份传真,内容为:本厂现有自产29英寸电视机1000台,每台800元,送货上门,票据结算,如购买请在7日内答复。商场收到传真后,在6月9日回传真称愿意购买600台电视机,价格为每台700元。电视机厂在接到传真后当天即发出传真表示接受商场提出的价格和订货数量,但要求商场自己到电视机厂提货,并请商场在10日内回复。商场接到回复后,于6月20日回复电视机厂同意提货.并于当日组织车辆到电视机厂提货。但电视机厂以自己与商场之间根本没有成立合同为由,不让商场提货。双方发生争议。问:(1)6月6日,电视机厂发给商场的传真是否构成要约?(2)6月9日,商场给电视机厂发回传真是否构成承诺?(3)电视机厂和商场之间是否已经成立了600台电视机的买卖合同?

    正确答案:
    (1)6月6日,电视机发给商场的传真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原因是:
    6月6日的传真内容实质是一份价目表,没有标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受其约束的意思。
    (2)6月9号商场给电视机厂发回的传真也不构成承诺,原因是,该传真对产品价格做了修改,属于实质性改变,实质是一项新的要约。
    (3)电视机厂和商场之间没有成立600台电视机的买卖合同,原因是:
    ①电视机厂在接收商场6月9日传真后并未完成同意商场的条件,要求对方到电视机厂提货,并请商场在10日内回复,即对商场的6月9日的传真要约做出了交货地点的修改,,因而电视机厂对6月9日商场发出的回复的传真构成了新的要约,即不作为承诺。
    ②商场在6月20号做出回复,超出了规定的10日的回复时间,所以双方之间的600台电视机的买卖合同不成立。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1998年5月9日,甲酒店向B商场购买了价值150万元的空调,并向B商场开具了以C银行为承兑行的汇票。B商场收到汇票后,将汇票作为向D电视机厂购买电视机的货款先行付款。D电视机厂收到该张汇票后,恰逢当地某税务机关收税,便将该汇票抵交税款。汇票到期后,某税务机关欲向C银行提示付款,不料C银行因从事非法活动而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考虑到B商场效益很好,且在本地,某税务机关遂向B商场行使追索权。B商场认为,D电视机厂发来的电视机不符合标准,自己不应支付货款,某税务机关是从D电视机厂处取得汇票,所以本商场不承担支付责任。某税务机关认为,票据具有无因性,自己依法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B商场不能以它与D电视机厂之间的购销合同纠纷对抗善意持票人,所以应向本机关承担付款责任。双方争执不下,某税务机关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法院是否应支持B商场的主张?

    正确答案: 本案中,B商场与D电视机厂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B商场可以以D电视机厂违约而进行抗辩,不承担对D厂的票据债务。而D电视机厂是某税务机关的前手,由于D电视机厂的票据权利存在瑕疵,它不能向B商场主张票据权利,所以税务机关的票据权利也存在瑕疵,也不能向B商场主张票据权利,向其行使追索权,因此,本案中B商场的主张是正确的,法院应予支持。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1998年5月9日,甲酒店向B商场购买了价值150万元的空调,并向B商场开具了以C银行为承兑行的汇票。B商场收到汇票后,将汇票作为向D电视机厂购买电视机的货款先行付款。D电视机厂收到该张汇票后,恰逢当地某税务机关收税,便将该汇票抵交税款。汇票到期后,某税务机关欲向C银行提示付款,不料C银行因从事非法活动而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考虑到B商场效益很好,且在本地,某税务机关遂向B商场行使追索权。B商场认为,D电视机厂发来的电视机不符合标准,自己不应支付货款,某税务机关是从D电视机厂处取得汇票,所以本商场不承担支付责任。某税务机关认为,票据具有无因性,自己依法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B商场不能以它与D电视机厂之间的购销合同纠纷对抗善意持票人,所以应向本机关承担付款责任。双方争执不下,某税务机关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我国《票据法》对以税收方式无代价取得汇票的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是如何规定的?

    正确答案: 我国《票据法》第11条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多选题
    张某在打工期间偷了李某的一台电视机,因故障送至王某处修理,王某不知该电视机为脏物,将电视机修好,但张某迟迟不支付修理费。该电视机在张某取走前被孙某偷走,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

    在王某占有该电视机期间,王某对该电视机享受留置权

    B

    在王某占有该电视机期间,王某对该电视机不享有留置权

    C

    王某对孙某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D

    王某对孙某不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正确答案: D,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马先生在投保家财险时选择了“室内财产”项目,并特别投保了电视机,保额是3000元。2006年夏天,马先生的电视机被闪电击中后漏电,保险公司调查后得知:目前同类电视的价格已降到了2200元,则赔偿马先生()赔款。
    A

    0元

    B

    800元

    C

    2200元

    D

    3000元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