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业务员李某最近收到某客户长期拖欠的货款10万元整。他认为没人知道,就没有存入公司账户,而是直接把钱买了股票。其妻发现后,对他极力规劝,李某悔悟,第二天卖掉股票,将钱还给公司。李某的行为属于()。A.犯罪中止B.犯罪未遂C.犯罪既遂D.不构成犯罪

题目

某公司业务员李某最近收到某客户长期拖欠的货款10万元整。他认为没人知道,就没有存入公司账户,而是直接把钱买了股票。其妻发现后,对他极力规劝,李某悔悟,第二天卖掉股票,将钱还给公司。李某的行为属于()。

A.犯罪中止

B.犯罪未遂

C.犯罪既遂

D.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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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C
C[解析]《刑法》第272条第1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3年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题目中李某挪用10万元资金购买股票的行为属于“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资金罪的既遂。
更多“某公司业务员李某最近收到某客户长期拖欠的货款10万元整。他认为没人知道,就没有存入公司账户,而 ”相关问题
  • 第1题:

    某公司业务员李某最近收到某客户长期拖欠的贷款10万元整,他认为没人知道,就没 有存入公司账户而是直接把钱买了股票,其妻发现后,对他极力规劝,李某悔悟。第二天卖掉股 票,将钱还给公司。李某的行为属于()。

    A.犯罪中止 B.犯罪未遂
    C.犯罪既遂 D.不构成犯罪


    答案:C
    解析:

  • 第2题:

    某公司业务员李某最近收到某客户长期拖欠的贷款10万元整,他认为没人知道,
    就没有存入公司账户而是直接把钱买了股票,其妻发现后,对他极力规劝,
    李某悔悟。第二天卖掉股票。将钱还给公司。李某的行为属于( )。

    A: 犯罪中止
    B: 犯罪未遂
    C: 犯罪既遂
    D: 不构成犯罪

    答案:C
    解析:

  • 第3题:

    张某欠李某10万元货款,2013年4月5日到期。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下列事项可以导致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有(  )。

    A.李某因车祸成为植物人,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B.张某收到李某催要货款的电子邮件
    C.李某住所地遭遇地震,李某无法行使请求权
    D.张某同意先支付5万元货款,剩余货款1个月内付清

    答案:B,D
    解析:
    选项AC:属于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 第4题:

    (三)
    力颖电脑软件有限责任公司由张某、李某等10人各投资20万元于2006年设立,公司章 程对分红、增资等采用了公司法的基本规定,未作特别约定。李某实际只出资10万元,尚拖欠 10万元出资未缴。其余股东均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2008年底分红时,张某提出李某一直未按 公司章程规定足额出资,应少分红。李某指责张某应赔偿其担任公司经理期间,以公司名义销 售盗版软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5万元,并要求罢免张某的经理职务。
    就李某对力颖公司的债务应承担的责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李某承担无限责任
    B.李某以10万元为限承担责任
    C.李某与其他股东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李某以20万元为限承担责任


    答案:A,B,C
    解析:
    《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 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故李某 以20万元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正确选项为ABC。

  • 第5题:

    庞某系某国有公司的会计。2005年1月,利用自己代收公司货款的便利,将收取的货款10万元不入公司的账户,而私自存入自己在工商银行设立的个人账户。2005年3月,庞某得知富有有限责任公司在进行集资活动,资金回报率非常高,便将10万元公司货款取出参与富有有限责任公司的集资活动,同时将在工商银行存款期间所获得的3 000元利息占为己有。2005年5月庞某得知公司要进行货款收缴情况大检查,便利用自己管理公司员工工资的便利,又将公司员工工资15万元挪用填补10万元货款的空白,剩余5万元非法买卖外汇,从中获利2万元。
    问:(1)庞某构成何罪?
    (2)庞某构成的犯罪是否应当并罚?
    (3)庞某挪用资金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多少?
    (4)庞某将3 000元利息占为己有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庞某构成挪用公款罪和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本案中,庞某系国有公司的会计,参与国有公司的管理工作,是国家工作人员。庞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自己的名义挪用国有公司的公款归其他单位使用,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由于挪用公款用于获取利息和集资活动,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又挪用公款从事非法买卖活动,属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买卖外汇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本案中,庞某利用5万元公款非法买卖外汇,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2)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所以,本案中应当对挪用公款罪和非法经营罪分别量刑后,然后数罪并罚。
    (3)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的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本案中,庞某先挪用公款10万元,后挪用公款15万元,后挪用的15万元用于还先前挪用的10万元,所以认定庞某挪用公款的数额应当是15万元。
    (4)庞某挪用10万元公款存人银行,其所获得的利息3000元,属于违法犯罪所得,该违法犯罪所得不能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但是作为违法犯罪所得,应当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