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遗书中写道:“老伴早逝,大儿前年又不幸去世,儿媳带着两个孩子生活困难,好在二儿子大学已毕业,让我稍微宽心。我死之后,名下的全部遗产由大儿媳及其两个孩子继承。”甲在其后签名并注明日期。该遗嘱效力如何?( )A.取消了二儿子继承权,应无效 B.没有见证人见证,应无效C.没有经公证,应无效 D.符合继承法规定,应有效

题目

:甲在遗书中写道:“老伴早逝,大儿前年又不幸去世,儿媳带着两个孩子生活困难,好在二儿子大学已毕业,让我稍微宽心。我死之后,名下的全部遗产由大儿媳及其两个孩子继承。”甲在其后签名并注明日期。该遗嘱效力如何?( )

A.取消了二儿子继承权,应无效 B.没有见证人见证,应无效

C.没有经公证,应无效 D.符合继承法规定,应有效


相似考题
更多“:甲在遗书中写道:“老伴早逝,大儿前年又不幸去世,儿媳带着两个孩子生活困难,好在二儿子大学 ”相关问题
  • 第1题:

    (2018年)村民甲,16周岁,孤儿,靠打零工为生,生活困难;村民乙,60周岁,老伴早年去世,生活困难,独子常年在外打工;村民丙,65周岁,孤身一人,无生活来源;村民丁,50周岁,重度残疾,无儿无女,与残疾妻子相依为命,夫妻均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4人中符合享受特困供养条件的是( )。

    A.甲、乙
    B.丙、丁
    C.甲、丙
    D.乙、丁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特困供养人员的定义。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定义为特困人员。原来的农村五保供养人员也属于特困人员。村民甲已满16周岁,靠打零工生活,不符合特困供养人员。村民乙有独子,独子在外打工,独子有能力进行赡养,不符合特困人员。村民丙孤身一人,无生活来源,符合特困人员。村民丁重度残疾,其妻也是残疾人士,夫妻均无劳动能力,也无儿女,符合特困人员。故选B项。

  • 第2题:

    万某去世时未立下遗嘱。在万某去世之前,其养子和两个亲生女儿都已经去世。其养子遗有一亲生儿子甲,其大女儿遗有一亲生女儿乙和一养子丙,二女儿遗有一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丁。他们中哪些人有继承权?( )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涉及代位继承的问题。万某的养子和亲生女儿均先于万某死亡,养子和亲生女儿的子女均为万某的晚辈直系血亲,故他们均享有代位继承权。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

  • 第3题:

    吴某在遗书中写道:“老伴早逝,大儿前年又不幸去世,儿媳带着两个孩子生活困难,好在二儿子已经大学毕业,让我稍微宽心。我死之后,名下的全部遗产由大儿媳及其两个孩子继承。”该遗嘱是吴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吴某在其后签名并注明日期。该遗嘱( )。

    A.取消了二儿子的继承权,无效
    B.没有见证人在场,无效
    C.没有经过公证,无效
    D.符合继承法的规定,有效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遗嘱的效力。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所以选项A错误。自书遗嘱无须见证人。所以选项B错误。自书遗嘱没有公证不影响其效力。所以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 第4题:

    郑阿姨中年丧偶,含辛茹苦的把三个儿子拉扯成人,大儿子成年婚后生下大孙子,大儿子,小儿子和母亲性格不合,很少与母亲来往,孝顺的二儿子因车祸去世,二儿媳和其女小萌主动照顾郑阿姨生活起居,大孙子也经常照顾,郑阿姨生前订立遗嘱将一半的财产赠给二儿媳。下列人员中,有权依法继承郑阿姨另一半遗产的是()。

    A:郑阿姨的大儿子
    B:郑阿姨的小儿子
    C:郑阿姨的二儿媳
    D:郑阿姨的孙女小萌
    E:郑阿姨的大孙子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 第5题:

    某县宋奶奶今年78岁,由于年岁渐长,行动不便,也有点耳背,日常生活由儿子、儿媳照顾。但宋奶奶的儿子、儿媳因外出办事遭遇车祸,不幸双双去世。自此,宋奶奶与14岁的孙子陈明一起生活,俩人相依为命。孙子陈明的情况也十分特殊,由于先天性智力残疾,他生活无法自理,也需要人照顾。儿子、儿媳的去世,致使宋奶奶和陈明无人照顾,生活十分困难。?
    问题:?
    1.根据上述材料,结合特困人员供养的相关知识,谈一谈如何帮助宋奶奶及其孙子。?
    2.浅析如何提升我国特困人员的供养水平。


    答案:
    解析:
    1.根据宋奶奶及其孙子的情况,可为其二人提供特困人员供养的社会救助。 (1)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定义为特困人员,由国家提供供养。宋奶奶由于儿子和儿媳去世,失去法定赡养义务人,也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符合特困人员要求。其孙子属于未满16周岁的残疾人,失去父母,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也符合特困人员要求。
    (2)宋奶奶和孙子可自行选择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或在家分散供养。
    ①为宋奶奶及其孙子提供基本生活条件,解决其生活困境,保障二人日常生活正常进行。
    ②由于宋奶奶年岁较大,行动不便和耳背,孙子由于智力残疾生活无法自理,需为二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
    ③为宋奶奶及其孙子提供疾病治疗,维护二人基本健康水平。
    2.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提升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水平,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1)完善供养服务管理设施,扎实开展供养机构或供养家庭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如制定和完善供养服务管理方案;进一步规范供养机构应急预案和规章制度,消除安全隐患,提高安全系数;形成供养服务工作人员定期学习制度,提升安全管理能力。
    (2)全面审计特困供养收支,对不规范、不合格问题督办落实整改。重点审计特困供养财务收支是否合理、财务管理是否规范等情况。对不规范不合格的问题,制定相应整改方案,并严格督办落实整改,以保障特困供养救助资金合理正常运行。
    (3)合理配备工作人员,提高特困供养服务水平。做到因事设岗、按需设岗,配备专业工作人员和照料护理人员,以满足供养服务工作的实际需要。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供养机构面向社会公开招用、招聘,鼓励和引导更多专业服务人才投入特困人员供养服务队伍之中。
    (4)精准核实特困供养对象,完善核查工作实施方案。及时更新特困人员供养情况,完善核查工作实施方案,落实责任、明确任务,进一步精准核实特困供养对象信息资料,实现特困人员供养不落一人,不错一人。
    (5)定期举办护理员培训,提高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水平。对有意愿从事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人员开展定期培训,根据供养人员的生理、心理等特点和服务需求,开设护理基础、饮食照料等相关课程,让学员熟练掌握护理的知识与技能,并有效应用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