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戊的设备因不可抗力灭失,丙被宣告失踪,其财产已由庚代管。现甲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丁偿还了乙的全部债权,丁的追偿权可向谁行使?( )A.可向甲行使B.可向庚行使C.可向戊行使D.可向甲、庚、戊行使

题目

设戊的设备因不可抗力灭失,丙被宣告失踪,其财产已由庚代管。现甲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丁偿还了乙的全部债权,丁的追偿权可向谁行使?( )

A.可向甲行使

B.可向庚行使

C.可向戊行使

D.可向甲、庚、戊行使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B
74. AB【解析】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担保法》第51条第2款,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故C、D错,A、B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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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厂分割了其遗产。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丁应将其从甲、乙、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B.丁只应将其从甲、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C.戊从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都应返还给甲 D.丁、戌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


    正确答案:D
    【考点】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
    【详解】根据《民法通则》第25条规定,本题中,丁从甲处继承的财产应当返还,丁、戊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另外,对于丁代位继承从乙处取得的财产,由于代位继承实际上是继承了甲应当继承的份额,所以在甲被撤销死亡宣告后理应返还给甲,故A、B、C项错误,D项正确。所以本题选D。

  • 第2题:

    甲公司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在分立过程中,乙公司和丙公司对甲公司所欠丁、戊、己、庚的债务达成协议。乙公司承担丁、戊的债务,丙公司承担己、庚的债务。后因丙公司无力承担己、庚的债务而发生纠纷。现问乙公司和丙公司达成的债务承担协议对外效力如何?( )

    A.无效

    B.有效

    C.可撤销

    D.效力未定


    正确答案:A
    A。解析:《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分离后的公司之间对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仅对内部生效,不具有公示力。仍应承担连带责任。故选A。

  • 第3题:

    甲下落不明满2年,乙是其利害关系人,即向法院申请宣告甲失踪,并在法院宣告甲失踪后对甲财产实行代管,2年后,甲重新出现,这时()

    A.甲有权向乙追回其被乙代管的财产及其收益

    B.乙有权在将代管财产交还甲时索取报酬

    C.人民法院应主动撤销对甲宣告失踪的宣告

    D.甲这妻丙已改嫁,丙的第二次婚姻告法


    参考答案:A

  • 第4题:

    设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乙将自己对甲的合同债权转让于戊,且通知了甲、丙、丁。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于戊,戊能否要求丙、丁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
    可以。因为在债权让与的情况下,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故戊可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在债权让与的情况下,主权利转移,从权利转移,抵押权为从权利,故戊可向丁主张抵押权。

  • 第5题:

    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丁应将其从甲、乙、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B:丁只应将其从甲、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C:戊从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都应返还给甲
    D: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

    答案:D
    解析: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本题中,丁从甲处继承的财产应当返还,丁、戊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另外,对于丁代位继承从乙处取得的财产,由于代位继承实际上是继承了甲应当继承的份额,所以在甲被撤销死亡宣告后理应返还给甲,故A、B、C项错误,D项正确。

  • 第6题:

    甲公司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在分立过程中,乙公司和丙公司对甲公司所欠丁、戊、己、庚的债务达成协议。乙公司承担丁、戊的债务,丙公司承担己、庚的债务。后因丙公司无力承担己、庚的债务而发生纠纷。对乙公司和丙公司达成的债务承担协议对外效力表述错误的是:()

    A:该协议无效
    B:该协议有效
    C:该协议可撤销
    D:该协议效力未定

    答案:B,C,D
    解析:
    《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该法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根据法律规定,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分立后的法人应对分立前法人所负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作为分立法人的乙、丙两公司关于债务分割的内部协议不能对抗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该协议只对乙公司和丙公司有效力。因此,乙公司和丙公司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丙公司无力承担,则由乙公司承担,当然乙公司承担后可按协议向丙公司追偿。

  • 第7题:

    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A.丁应将其从甲、乙、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B.丁只应将其从甲、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C.戊从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都应返还给甲
    D.戊从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可以部分返还给甲
    E.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

    答案:A,B,C
    解析:
    丁应当返还从甲处和乙处继承原来属于甲的财产,不是全部返还,对于从丙处继承的财产,也不能全部返还,因为丙的财产中仅含有部分甲的财产。戊仅返还从丙处取得的甲的财产。

  • 第8题:

    甲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甲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承担保证责任。戊对甲乙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担保物为一批布匹(价值300万元),未约定担保,请回答:设戊的布匹因不可抗力灭失;丙被宣告失踪,其财产已由庚代管。现甲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丁偿还了乙的全部债权,丁的追偿权可向难行使?()

    • A、可向申行使
    • B、可向庚行使
    • C、可向戊行使
    • D、可向甲、庚、戊行使

    正确答案:A,B

  • 第9题:

    甲、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果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承担保证责任。戊对甲、乙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担保物为一批布匹(价值300万元),未约定担保范围。请回答下列题。设戊有布匹因不可抗力灭失;丙被宣告失踪,其财产已由庚代管。现甲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丁偿还了庚的全部债权,丁的追偿权可向谁行使?()

    • A、可向甲行使
    • B、可向庚行使
    • C、可向戊行使
    • D、可向甲、庚、戊行使

    正确答案:A,B

  • 第10题:

    甲公司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在分立过程中,乙公司和丙公司对甲公司所欠丁、戊、己、庚的债务达成协议。乙公司承担丁、戊的债务,丙公司承担己、庚的债务。后因丙公司无力承担己、庚的债务而发生纠纷。现问乙公司和丙公司达成的债务承担协议效力如何?()

    • A、该协议无效
    • B、该协议有效
    • C、该协议可撤销
    • D、该协议效力未定

    正确答案:A

  • 第11题:

    问答题
    2014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简称A企业),从事产业投资活动。其中,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人,丁、戊为有限合伙人。丙负责执行合伙事务。 2014年2月,丙请丁物色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以承办本企业的审计业务。丁在合伙人会议上提议聘请自己曾任合伙人的B会计师事务所。对此,丙、戊表示同意,甲、乙则以丁是有限合伙人、不应参与执行合伙事务为由表示反对。A企业的合伙协议未对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表决办法作出约定。 2014年4月,戊又与他人共同设立从事产业投资的C有限合伙企业(简称C企业),并任执行合伙人。后因C企业开始涉足A企业的主要投资领域,甲、乙、丙认为戊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要求戊从A企业退出。戊以合伙协议并未对此作出约定为由予以拒绝。 2014年5月,戊以其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向庚借款200万元,但未告知A企业的其他合伙人。2014年12月,因戊投资连续失败,其个人财产损失殆尽,无力偿还所欠庚的到期借款。经评估,戊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价值150万元。庚因欠A企业50万元到期债务,遂自行以该笔债务抵销戊所欠其借款50万元,并同时向A企业提出就戊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行使质权。对于庚的抵销行为与行使质权之主张,A企业均表反对。 要求:根据上述条件回答下列问题。 甲、乙、丙关于戊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甲、乙、丙关于戊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甲就自己的一栋房屋作为抵押物先后与乙、丙、丁签订债务担保抵押合同,甲与乙、丁的抵押合同未登记;与丙的抵押合同进行了抵押登记,则甲如果以抵押物清偿债务,则乙、丙、丁的清偿顺序为(  )
    A

    乙优先受偿,丙次之,丁最后受偿

    B

    丙优先受偿.乙次之,丁最后受偿

    C

    丙优先受偿,乙、丁就余额财产按债权比例受偿

    D

    乙、丁优先受偿,丙就余额财产受偿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甲作为出票人,乙收款受款人,丙为付款人,乙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了丁,丁转让于戊。在本票据关系中,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提出的以下抗辩,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的是:( )

    A.设戊与乙之间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乙对戊提出的抗辩

    B.甲以乙戊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持票人戊提出的抗辩

    C.设庚以偷盗手段取得票据,甲以此提出抗辩

    D.设庚明知乙戊之间存在抗辩事由,仍取得该票款


    正确答案:ACD
    《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故A正确。
    《票据纠纷解释》第15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二)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三)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四)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五)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8属于第(1)项情形,不予支持;C属于第(2)项,应予支持;D属于第(3)项,应予支持。

  • 第14题:

    甲被依法宣告失踪,乙为甲的财产代管人。下列选项中,由乙从甲的财产中支付的有( )。

    A.甲所欠税款

    B.甲所欠债务

    C.甲应支付的赡养费

    D.乙代管财产的管理费


    参考答案:ABCD?

  • 第15题:

    现设丙公司到期不能偿还丁银行的借款,戊公司应承担何种性质的保证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
    承担连带责任。依《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戊与丁银行之间的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故戊应对丁银行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16题:

    甲乙为夫妻,在M市共同经营餐馆,后因债务纠纷被F市的丙诉至法院,甲为逃避债务不知所踪。如法院判决丙胜诉,甲、乙共同承担赔付责任。下列做法错误的是:( )

    A.为尽快得到赔付,丙可以在甲消失二年后向F市法院申请宣告甲失踪
    B.甲的弟弟申请宣告甲失踪,法院必须发出为期6个月的公告
    C.法院判决宣告甲失踪后,还需要3个月的判决公告期
    D.如法院指定乙是甲的财产代管人,甲的妹妹申请变更自己为财产代管人的,法院审查后可裁定准许

    答案:A,B,C,D
    解析:
    考查申请宣告失踪的特殊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3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故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故B、C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334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申请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D项错误。

  • 第17题:

    甲被法院宣告失踪,其妻乙被指定为甲的财产代管人。3个月后,乙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在此过程中,乙向丙出示了甲被宣告失踪的判决书,并将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的事实告知丙。1年后,甲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了失踪宣告。现甲要求丙返还房屋。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丙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无权请求返还
    B、丙不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有权请求返还
    C、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构成家事代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D、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属于有权处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答案:B
    解析:
    甲被法院宣告失踪后,其妻乙被指定为甲的财产代管人,代替甲管理属于甲的那部分财产,乙对甲的财产只有管理权,没有处分权。乙将甲、乙共有的房屋出售必须经甲同意,乙擅自出售共有房屋属于无权处分。乙在房屋出售过程中,向丙出示了甲被宣告失踪的判决书,并将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的事实告知丙。故丙对乙无权处分的事实明知,其不属于善意第三人,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甲重新出现后,有权请求丙返还房屋。

  • 第18题:

    甲公司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在分立过程 中,乙公司和丙公司对甲公司所欠丁、戊、己、庚的债务 达成协议。乙公司承担丁、戊的债务,丙公司承担己、 庚的债务,该协议经过了丁、戊、己、庚的同意。后因丙公司无力承担己、庚的债务,己、庚公司向乙公司请求 偿还债务而发生纠纷。现问乙公司和丙公司达成的债 务承担协议效力如何?( )
    A.该协议无效 B.该协议有效
    C.该协议可撤销D.该协议效力未定


    答案:B
    解析:
    。本题涉及法人分立后的偾务承担问题。在 法人分立后的债务承担问题上,债权人与债务人有协 议的,依照该协议;没有协议的,应由变更后的法人承 担连带责任。本题中,甲公司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 乙公司和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达成了协议,且 该协议经过债权人同意,对债权人具有效力。故本题 正确选项为B。

  • 第19题:

    甲、乙、丙、丁、戊、己、庚七人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需经1/2以上其他合伙人同意,现丁欲向刘某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出资,下列各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

    A.如果甲、丙同意,则丁可以转让
    B.如果甲、乙、丙和庚同意,则丁可以转让
    C.如果甲、乙、丙、己和庚同意,则丁不可以转让
    D.必须经过甲、乙、丙、戊、己、庚全部同意,丁才可以转让

    答案:B
    解析: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本题中,合伙协议有约定所以按照约定,经1/2以上其他合伙人同意,丁就可以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

  • 第20题:

    下列关于宣告死亡的说法正确的有()。

    • A、甲于1996年11月10日在一次登山中遇雪崩下落不明,法院根据其妻子的申请于1998年12月10日宣告甲死亡
    • B、乙失踪后,其父母要求宣告乙死亡,乙妻子不同意,只要求宣告乙失踪,法院宣告乙失踪
    • C、丙被宣告死亡后,开车将乙撞伤,由于丙已经丧失主体资格,不必承担责任
    • D、丁被宣告死亡之后,其独子戊被人收养,其妻子改嫁,5年后丁出现,但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丁无其他亲人,其所遗留的10万元存款应当由戊继承

    正确答案:B

  • 第21题:

    甲有一条驳壳船租与乙进行海上运输,租期3年。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乙一次性向甲交付租金50万元。租赁的第二年,甲因资金紧张将该船卖与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价格500万元。约定在乙的租期届满前,丙付清全部款项。因甲无法现实交付,双方约定租期届满,由丙向乙行使返还请求权,并由甲通知乙。合同签订后10日内,甲办理了该船的过户登记。丙买得该船后,因资金紧张向丁借款250万元,丙以该船进行抵押,但未办理登记。后丙向戊借款250万元,丙通知乙该船质押于戊。后丙又将该船卖给庚,并通知乙将该船交给庚,且办理了过户登记。租赁期间第二年届满时,该船遇不可抗力灭失(该船未保险)而引起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甲未经乙同意,将该船卖给丙,该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该船因不可抗力灭失,乙可行使何种权利?为什么? 丁是否对该船享有抵押权?为什么? 戊是否对该船享有质权?为什么? 丙未经丁、戊同意,丙与庚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如果该船未灭失,丁、戊、庚发生权利冲突,何者优先?为什么? 该船灭失的风险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正确答案: 1.买卖合同有效。甲虽将该船租赁给乙,在租赁期间内,又将该船卖给丙,该买卖行为无须取得承租人乙的同意,因为承租人乙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限于承租的房屋)。
    2.承租人乙享有租赁合同解除权和剩余租金的返还请求权。在租赁期间内,租赁物发生风险灭失的,如果没有约定,该风险由出租人承担。由于船舶已经灭失,承租人乙的合同目的不可能实现,故承租人乙享有合同解除权。对于剩余期限内的租金,对甲而言构成不当得利,故承租人乙享有剩余租金的返还请求权。
    3.丁对该船舶享有抵押权。丙已经取得该船舶的所有权,故丙与丁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丁因有效的抵押合同取得抵押权。同时,船舶抵押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登记仅起对抗的效力。
    4.戊对该船舶享有质权。丙对该船舶享有所有权,虽然已抵押于丁,但抵押价值仅为250万元,出质于戊担保数额仅为250万元,不存在重复担保之问题。动产质权以交付为生效要件,虽然丙未现实交付船舶于戊,但已完成了指示交付,动产质权设立的交付方式包括指示交付方式。
    5.丙与庚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丙已将该船舶的价值设定了抵押和质押,丙在此种情况下转让船舶应取得担保物权人的同意。在丁、戊同意之前,丙的转让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故该合同属于效力未定合同。如果丁、戊反对,该合同无效。
    6.庚的权利优先。即使丁、戊反对,庚虽然不能依照合同取得所有权,但可因善意取得所有权。丁的抵押权是未登记的,戊的质权不存在登记且未实际占有,庚的所有权是登记的所有权。依照物权法原理,登记物权优于非登记物权,庚的所有权优先。
    7.该船灭失的风险应由丙承担。该船虽然在乙处灭失,但乙是承租人,承租人不承担风险灭失的责任。甲与丙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其所有权已转移给丙,通过指示交付的方式也完成了交付义务,故甲不承担该船灭失的风险。因该船设立质权于戊且已完成了指示交付,后丙又将该船卖于庚,虽然已完成了所有权转移的义务,但不可能完成交付之义务。因为对庚的指示交付应以对戊的指示交付为生效要件,未经戊的同意,不能撤销对戊的指示交付。不能撤销对戊的指示交付,就不能完成对庚的指示交付。因该船未交付而发生风险灭失,其风险灭失的责任应由出卖人承担,故该船灭失的风险责任由丙承担。

  • 第22题:

    多选题
    设戊有布匹因不可抗力灭失,丙被宣告失踪,其财产已由庚代管。现甲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丁偿还了庚的全部债权,丁的追偿权可向谁行使?(  )
    A

    可向甲行使

    B

    可向庚行使

    C

    可向戊行使

    D

    可向甲、庚、戊行使


    正确答案: B,C
    解析:
    《担保法》第58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民通意见》第32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本题中,丙、丁均为保证人,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丙追偿,但由于丙失踪,庚为其财产代管人,故丁的追偿权应向庚行使。甲为债务人,丁有权向其行使追偿权。戊以布匹作为抵押物担保债权,布匹因不可抗力灭失后其抵押权消灭,丁无权向其行使追偿权。

  • 第23题:

    问答题
    2014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简称A企业),从事产业投资活动。其中,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人,丁、戊为有限合伙人。丙负责执行合伙事务。 2014年2月,丙请丁物色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以承办本企业的审计业务。丁在合伙人会议上提议聘请自己曾任合伙人的B会计师事务所。对此,丙、戊表示同意,甲、乙则以丁是有限合伙人、不应参与执行合伙事务为由表示反对。A企业的合伙协议未对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表决办法作出约定。 2014年4月,戊又与他人共同设立从事产业投资的C有限合伙企业(简称C企业),并任执行合伙人。后因C企业开始涉足A企业的主要投资领域,甲、乙、丙认为戊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要求戊从A企业退出。戊以合伙协议并未对此作出约定为由予以拒绝。 2014年5月,戊以其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向庚借款200万元,但未告知A企业的其他合伙人。2014年12月,因戊投资连续失败,其个人财产损失殆尽,无力偿还所欠庚的到期借款。经评估,戊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价值150万元。庚因欠A企业50万元到期债务,遂自行以该笔债务抵销戊所欠其借款50万元,并同时向A企业提出就戊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行使质权。对于庚的抵销行为与行使质权之主张,A企业均表反对。 要求:根据上述条件回答下列问题。 庚能否以其对戊的债权抵销所欠A企业的债务?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庚不能以其对戊的债权抵销所欠A企业的债务。根据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