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五(男)与李六(女)于2001年在杭州市相识,后由于工作关系二人分别于2002年3月9月调至南京,并于次年4月在南京结婚.2004年,王五赴x国学习,留下李六一人在上海居住,2005年李六去x国探亲,后二人在x国定居.由于性格不合等原因,2007年,李六向x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该法院不予受理,李六遂向我国人民法院提出此案应由哪地法院管辖?()离婚诉讼。
A.只能由南京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B.只能由上海某基层人民
C.我国法院不予受理法院管辖
D.由南京或上海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1题:
被继承人王明于1999年去世,其妻王于氏先于其死亡。王明有子王学、王茂,有女王丽、王梅。其长女王丽于1997年死亡,留有一子李芬,一女李玲。现王学与王茂二人因继承王明的遗产发生纠纷,王学以王茂为被告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通知王梅、李芬、李玲参加诉讼,王梅表示愿意参加诉讼,但她对于遗产的划分,既不同意王茂的主张,也不同意王学的主张;李芬表示参加诉讼;李玲则表示想继承王明的遗产,但不愿参加诉讼。在此情况下,法院如何列原告?()
A、王学
B、王梅
C、李芬
D、李玲
第2题:
第3题:
【多选题】尹某(男)与王某(女)于1999年6月登记结婚,2001年8月尹某欲与王某离婚,尹某在下列哪些情况下不得提出离婚:()
A.王某患上严重的心脏病
B.王某发现自己怀孕后,于2001年5月未经尹某同意做了中止妊娠手术
C.王某因病丧失生育能力
D.王某于2001年4月刚生下一个女孩
第4题:
第5题:
王某男与于某女,离婚后,女儿由于某抚养。后两人未办复婚手续同居,一年后王某死亡。发生继承纠纷。一审法院把于某、王某的母亲、王某的女儿都列为继承人。一审法院判决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