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忠向宫浩借款2000元,约定2009年1月1 日偿还。因周忠届期未还,宫浩于2009年3月4日写了一封信寄给周忠,催其还款。周忠于2009年3月12日收到这封信。则该项债务的诉讼时效( )。A.自2009年3月4日中止B.自2009年3月4日中断C.自2009年3月12日中止D.自2009年3月12 E1中断

题目

周忠向宫浩借款2000元,约定2009年1月1 日偿还。因周忠届期未还,宫浩于2009年3月4日写了一封信寄给周忠,催其还款。周忠于2009年3月12日收到这封信。则该项债务的诉讼时效( )。

A.自2009年3月4日中止

B.自2009年3月4日中断

C.自2009年3月12日中止

D.自2009年3月12 E1中断


相似考题
更多“周忠向宫浩借款2000元,约定2009年1月1 日偿还。因周忠届期未还,宫浩于2009年3月4日写了 ”相关问题
  • 第1题:

    周忠向宫浩借款2000元,约定2009年1月1日偿还。因周忠届期未还,宫浩于2009年3月4日写了一封信寄给周忠,催其还款。周忠于2009年3月12日收到这封信。则该项债务的诉讼时效何时中断( )。

    A.自2009年3月4日中止
    B.自2009年3月4日中断
    C.自2009年3月12日中止
    D.自2009年3月12日中断

    答案:B
    解析:
    B项正确,诉讼时效中止适用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题中,宫浩正常行使了他的权力,于2009年3月4日向周忠提出了履行还款义务的要求,故诉讼时效自权利人(宫浩)意思表达作出之日起中断,诉讼有效期间重新计算。

  • 第2题:

    周忠向宫浩借款2000元,约定2009年1月1日偿还。因周忠届期未还,宫浩于2009年3 月4日写了一封信寄给周忠,催其还款。周忠于2009年3月12日收到这封信。则该项债务的诉讼时效( )。
    A.自2009年3月4日中止 B.自2009年3月4日中断
    C.自2009年3月12日中止 D.自2009年3月12日中断


    答案:D
    解析: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 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时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民法通 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曰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本案中,周忠于2009年3月12日收到了宫浩提出的履行还款义务的要求,诉讼时效自周忠收到信件之曰起中断,诉讼有效期间重新计算。答案为D。

  • 第3题:

    周忠向宫浩借款2000元,约定2009年1月1日偿还。因周忠届期未还,宫浩于2009年3 月4日写了一封信寄给周忠,催其还款。周忠于2009年3月12日收到这封信。则该项 债务的诉讼时效( )
    A.自2009年3月4日中止 B.自2009年3月4日中断
    C.自2009年3月12日中止 D.自2009年3月12日中断


    答案:D
    解析: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 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 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时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民法通 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 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本案中,周忠 于2009年3月12日收到了宫浩提出的履行还款义务的要求,诉讼时效自周忠收到信件之曰 起中断,诉讼有效期间重新计算。答案为D。

  • 第4题:

    甲向乙借款2000元,约定2015年1月1日还款。因甲届期未还,乙于2015年2月3日向甲写了一封信催促还款,甲于2015年2月10日收到该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诉讼时效从2015年2月3日中断
    B:诉讼时效从2015年2月3日中止
    C:诉讼时效从2015年2月10日中断
    D:诉讼时效从2015年2月10日中止

    答案:A
    解析: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之一是:中止发生于法定事由出现时,中止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不能左右的事件;而发生中断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意志可以决定的法律行为。所以题中的情形属于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因权利人请求而发生中断的,诉讼时效应当从请求行为作出时,发生中断。

  • 第5题:

    周忠向宫浩借款2000元,约定2009年1月1日偿还。因周忠届期未还,宫浩于2009年3月4日写了一封信寄给周忠,催其还款。周忠于2009年3月12日收到这封信。则该项债务的诉讼时效()。
    A.自2009年3月4日中止 B.自2009年3月4日中断
    C.自2009年3月12日中止 D.自2009年3月12日中断


    答案:D
    解析: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亊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亊人时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陣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曰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本案中,周忠于2009年3月12日收到了宫浩提出的履行还款义务的要求,诉讼时效自周忠收到信件之日起中断,诉讼有效期间重新计算。答案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