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二人均系木材厂的工人。某日为某房主搬运木材,午休时,甲说不知这木材是否能燃烧,乙说我去试试,说完乙便用打火机去点,结果引燃了旁边的油桶,将房主的房子烧毁,乙对房子烧毁的态度是( )A.疏忽大意的过失B.间接故意C.意外事件D.过于自信的过失

题目

甲、乙二人均系木材厂的工人。某日为某房主搬运木材,午休时,甲说不知这木材是否能燃烧,乙说我去试试,说完乙便用打火机去点,结果引燃了旁边的油桶,将房主的房子烧毁,乙对房子烧毁的态度是( )

A.疏忽大意的过失

B.间接故意

C.意外事件

D.过于自信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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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乙二人均系木材厂的工人。某日为某房主搬运木材,午休时,甲说不知这木材是否能燃烧,乙说我去试试,说完乙便用打火机去点,结果引燃了旁边的油桶,将房主的房子烧毁,乙对房子烧毁的态度是( )。

    A.疏忽大意的过失

    B.间接故意

    C.意外事件

    D.过于自信的过失


    正确答案:A
     本题中,乙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房主利益的后果而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

  • 第2题:

    甲、乙二人均系木材厂的工人。某日为某房主搬运木材,午休时,甲说不知这木材是否能燃烧,乙说我去试试,说完乙便用打火机去点,结果引燃了旁边的油桶,将房主的房子烧毁,乙对房子烧毁的态度是( )。

    A. 疏忽大意的过失
    B. 间接故意
    C. 意外事件
    D. 过于自信的过失

    答案:A
    解析:
    首先判断认识因素,即乙是否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燃油桶,显然乙并非明知,故排除故意的心理态度,再判断乙是否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引燃油桶,如不应当预见,则为意外事件。本题,乙应当预见到打火机可能点燃油桶,故是过失的心理态度。其次,判断意志因素,如果乙预见到了打火机可能点燃油桶则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如果没有预见到打火机可能点燃油桶则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本题,乙说“去试试”说明没预见到,故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 第3题:

    甲、乙签订保管合同,约定当甲的木材运至A市时,由乙将该批木材置于其仓库内为甲保管2个月。甲的货物到达A市后,乙如约收货并将木材运至其仓库代为保管。乙的下列哪项行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

    A:因乙的仓库漏雨,为防止甲的木材被淋湿,乙将木材运至丙的仓库暂时存放
    B:丁持甲的欠款凭据对木材主张权利,乙经核对后让丁将木材运走,并立即通知了甲
    C:乙的弟弟急用木材,在其保证1个月之内归还的情况下,乙让其取用了一部分
    D:保管期限届满,甲因其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法支付保管费,要求先把木材取走,卖出后即向乙支付保管费。乙不同意,半个月后甲仍未支付保管费,乙即将该批木材卖予戊,在扣除了保管费后将剩余的价款返还给甲

    答案:A
    解析:
    《合同法》第369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甲乙约定了保管场所为乙的仓库,但由于乙仓库漏雨,乙为维护甲的利益而改变保管场所并不违反合同法规定。因此,A项正确。《合同法》第373条规定: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故除非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执行以外,保管人应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因此,B项错误。《合同法》第372条规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C项错误。《合同法》第380条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另依《担保法》第87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2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乙虽享有留置权,但其行使留置权时违反了《担保法》的规定。因此,D项错误。

  • 第4题:

    甲委托乙为其购买木材,乙为此花去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但甲不想要这批木材,于是电话告诉乙取消委托,乙不同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C
    本题考查委托合同的取消。《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 第5题:

    甲、乙二人均系木材厂的工人。某日为某房主搬运木材,午休时,甲说不知这木材是否能燃烧,乙说我去试试,说完乙便用打火机去点,结果引燃了旁边的油桶,将房主的房子烧毁,乙对房子烧毁的态度是( )

    A. 疏忽大意的过失
    B. 间接故意
    C. 意外事件
    D. 过于自信的过失

    答案:A
    解析:
    。乙的态度不属于间接故意,也不是意外事件,是由于疏忽考虑周边环境,或者没有考虑造成,因此也不是选D。故答案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