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三:请根据所给全部材料(仅限所给材料,以“地铁建设中如何避免地陷”为题,撰写一篇800字左右的策论文章。(本题50分)要求:结构完整,措施全面、操作性强、条理清晰,行文流畅。

题目

问题三:请根据所给全部材料(仅限所给材料,以“地铁建设中如何避免地陷”为题,撰写一篇800字左右的策论文章。(本题50分)

要求:结构完整,措施全面、操作性强、条理清晰,行文流畅。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参考例文
地铁建设中如何避免地陷
    目前,我国多个城市地铁建设中多次出现不同程度的地陷问题.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安全,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如何有效避免地铁建设中的地陷问题,已经成了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严峻的课题。
    地铁建设中可能造成地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综合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施工前没有对复杂的地质环境作出精确的判断与掌握。二是缺乏安全监督管理。三是安全事故法律法规的欠缺。四是施工员工技术水平低。五是利益驱使,施工方赶工期.仓促完工。
    针对以上原因,我国政府高度重视.采取了一定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我们清楚地认识到工作中还存在许多不足。进一步有效避免地铁建设中发生地陷问题还需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加强努力:
    第一,在城市建设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民生第一、为人民谋利益办实事的政绩观。不搞政绩工程、面子工程,坚持按科学规律和民生需求办事,认真落实政府职责,做好地铁方案的规划设计工作.确保工程安全可靠,符合改善民生的要求。
    第二,要把安全发展的理念放到重要位置,把安全生产的要求贯彻到地铁建设的全过程。针对地陷事故易发频发问题.健全预警机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做好应对工作.确保施工安全。
    第三,坚持依法规范和监督管理地铁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落实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及时开展安全生产监控检查,监督和指导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纠正处理地铁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消除安全隐患。同时,要切实按照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实行施工方、监理方共同参与的工程建设体制,确保地铁工程的每一个环节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真正做到对公共利益负责、对群众生命安全负责。
    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我们高度重视地铁安全建设,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地铁建设一定能够避免地陷问题,为我国经济增长,为民众高效便捷出行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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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题目描述】

    第66题:请以“康与法”为题撰写一篇800字左右的议论文,要求结构合理,论证清晰,行文流畅。

     


    参考答案分析

    作为德国古典哲学创始人的康德,在哲学史上具有重要 地位,被誉为“哲学史上哥白尼式的革命家” ,同时他也是 为伟大的法理学家,是近代西方哲理法学派的奠基人。他继 承了古希腊及罗马时期以来西方理性主义法学的优秀传统, 从人格主义出发,以意志自由为对象和基础,坚持法律的理 性原则和正义原则,对人类行为合法的可能性和基本原则作 了大量论证。他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等许多法律哲学问题做 了大量的研究工作,这些思想已成为人类文明中的一项优秀 的思想遗产。康德比较详尽地讨论了实在法(分为公法和私 法)的内容和体系,从而为西方法学由古典自然法学向十九 世纪的分析法学转变准备了思想基础和理论前提。康德的法 律思想横跨在自然法学和实证法学之间,具有承上启下的意义,

     

    现试对康德的法律哲学思想进行一番品头论足。 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与个人自由的关系。康德 认为,道德论所讨论的是人的内在自由,法律论才讨论人的 外在自由。法律是他律的,而道德才是自律的,因为法律的 强制性是外在的,道德的强制性才是内心的,法律对于个人 而言是自律还是他律,要看这个人是否真正达到理性。如果 人时刻在心中遵守道德法则,那么人是自由的。人之作为人 就在于他能自觉地限制人的自然性,接受理性的指导,达到 意志的自由,受制于自由规律。人类有自由的天性,康德认 为人不是那种有温良本性,善于和平相处的社会动物。人与 人之间是互相敌视的,有三种欲望燃烧着人心:爱荣誉、爱 权力、爱财富。后世的自由主义思想家霍布斯也同意这样一 种观点:"全体人类存在着一个基本倾向,即对权力的无休 止的渴望,只有死亡才能使其终止。"法律保护下的自由, 是有理性的人的自愿选择,他形式上必须牺牲一部人的任 意,权利,而实质上乃是自愿地设置一种在万民的个体意志 之上的法律保护伞,使每个人都由此而获得一种有秩序、有 安全感的公正而平等的自由生活,康德的法律思想就是要借 助客观存在的普遍自由法则,限制一个人对一些人的专横, 从而使法律成为排除社会冲突的条件总和。法的使命就是调 和人类行为的外部形式,从外部实现道德规律,限制人的行 为放肆,驱逐人的自然冲动。 康德还从立法方面根据动机原则和义务原则,进一 步分析了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他认为一切立法,不论是涉及 内在的或外在的行为,都涉及义务和动机两个因素。因此, 一切立法都可以根据它的"动机原则"加以区分,那种使行为 成为义务而同时又是动机的立法,便是伦理的立法;如果这 种立法在其法规中没有包括动机的原则,因而容许另一种动 机,但不是义务本身的观念,这种立法便是法律的立法。法 律立法必须是强制性的,依据法律立法所确定的义务也只能是外在的义务。如果这种立法的模式要求有一种动机符 合于它的法律性质,那这种动机也只能与此法则的外在东西 发生关系。而伦理立法则相反,因为它拥有一切属于义务性 质的东西,正因为伦理立法在它们法则中包括了行为的内在 动机,就如该行为的内在动机被包括在义务的观念之中,使 伦理立法含有一种根本无法归入外在立法的特性。可见所有 的义务都属于伦理的范围,可是基于义务所产生的立法,都 不能认为都包括在伦理之中。例如履行契约规定的诺言,并 不一定是道德义务,而是一种权利义务,履行这种义务可能 是出于外在的强制力。但遵守诺言,即使不用任何强制力来 强迫遵守,它同时是一种合乎道德的行为,并且是道德的证 明。因此,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并不太着重于它们的不同义 务,而更多的是它们的立法不同。在康德的思想体系中 不太着重于它们的不同义务,而更多的是它们的立法不同。 在康德的思想体系中,法律和道德是有内在的不可分割的紧 密联系。他把法学看作是道德理论的一大部分,是以自由为 基础的内在原则与外在行为的关系。实际上法律是道德原则 的保障和实现。在他的思想中,道德高于法律,法律从属于 道德。因此他认为法学必须回答正义与非正义的问题,必须 以公正作为原则和目标。这些都反映了康德法学思想的理性 主义特征和受古典自然法思想影响的痕迹。

     

    二,法律的概念。康德认为:"法律就是那些使任 何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按照普遍的自由法则确实能与别人的 行为按照普遍的自由法则确实能与别人的有意识的行为相 协调的全部条件的综合。"在这个定义中有三点意思值得注 意:首先是法律概念意味着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自由行为之 间的关系。这样康德就把自由概念与法律概念结合起来,把 自由观念注入到了法律的定义之中,这在法律思想史上是开 创性的,其意义在于使自由与法律的关系由外部关系变成内 部关系。恩格斯在《反社林论》中也曾提出,"如果不谈谈 所谓自由意志,必然和自由的关系问题,是不可能很好地讨 论道德和法的问题的。"康德的观点加深了对法律本质的认 识,为提出科学的自由观提供了可能性,也就为后来黑格尔 的自由法学奠定了基础。

     

    其次法律概念并不考虑意志行为的内容,而是考虑 彼此意志行为的关系。行为是由意志支配的,意志是受理性 支配的,而实践理性是绝对自由的。因此,一个人的行为按 照普遍法则能不能与别人的自由相协调呢?康德认为这才 是法律所要考虑 的根本问题。这就确定了法律的基本职能就是协调社会 关系,保障社会的和谐和秩序。 最后应注意此定义中的“普遍的自由法则” 。康德 认为其就是“权利的普遍原则” ,可以表达为: “外在地要这 样去行动:你的意志的自由行使,根据一条普遍原则,能够 和所有其他人的自由并存。 ”就是说如果你自由地行使你的 自由是对自由则,能够和所有其他人的自由并存。就是说如 果你自由地行使你的自由是对自由的妨碍,那就是错误的, 反对这种行为就是正确的、公正的、正义的。可见任何公正 都伴随着对公正的侵犯者施加强制的权利。用康德的话来 说, “权利和强制的权限是一回事” “权利的法则,可以说 是权力概念的典型结构。 ”所以,康德把法学称为权利科学。 康德还套用了乌尔比安的公式,乌尔比安认为法是 “公正的生活,不妨碍他人,各得其所。 ”康德将其发展为 权利责任的三大原则: 1)正直的生活。 “不能使你自己仅 仅成为供别人使用的手段,对他们来说,你自己同样是一个 目的。(2)不侵犯任何人。 “不侵犯任何人,为了遵守这项 义务,必要时停止与别人的一切联系和避免一切社会。(3 把各人自己的东西归给他自己。 “如果侵犯是不可避免的, 就和别人一同加入一个社会,在那儿,每个人对他自己所有 的东西可以得到保障。 ”这三个公式,也是法律义务体系分类的原则。

     

     以上只是泛泛谈了点康德法哲学思想的一鳞半爪, 康德还对国家职能及其个人权利的关系、永久和平状况下的 国家主权和世界公民等等许多至今仍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 做了深入研究。这里篇幅有限,更有待于以后多多研究,继承和光大康德的光辉思想!

     

  • 第2题:

    仔细阅读所给材料,做出分析和判断,以《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对策》为标题,选一篇1000字左右的策论文章。(本题70分)


    正确答案:


     2.答案提示
    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近几年一直把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总的来看,食品安全形势趋于好转,但是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比较严重。为恢复和提高食品信誉,确保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出以下建议,以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

        (1)统一认识,强化领导。自启动食品放心工程以来,已基本构建起食品放心工程框架,食品安全状况日趋改善,但食品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个别地区的食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单位必须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清醒认识食品安全工作的长期性和复杂性,把食品安全工作作为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工作,进一步强化领导,加大力度,密切配合,切实把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落实到实处,为广大群众营造放心安全的食品消费环境。

        (2)打建结合,整规并举。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食品放心工程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广州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一方面,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抓住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酒等品种,重点监管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始终保持对相关违法犯罪分子的高压态势,确保专项整治各项任务的全面落实。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监督体系、食品安全流通网络体系、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社会监督网络体系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建设,不断健全完善食品安全协调机制,做到标本兼治,着力治本,逐步建立起食品安全工作的长效机制。

        (3)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按照区、县级市政府负总责,主管部门各负其责,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逐级签订责任书,明确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绩考核体系,切实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同时,按照国家、省的统一部署,及时理顺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水平,形成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综合治理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4)加强沟通,形成合力。食品安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各单位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即要各司其职,又要加强配合,及时沟通,形成合力。特别对可能引发事故的苗头,要加强预测和监控,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和沟通,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抓住成效,不断满足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和健康需要,促进社会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

  • 第3题:

    请根据上述三个材料,以“治标须治本”为题撰写一篇议论文。(字数不少于1500字,满分40分)


    正确答案:


    治标须治本
          耳闻目睹的一件件触目惊心的恶劣案件:假酒、假油、偷盗马路公共设施、作为一个信奉法律至上的“法律人”,让我更多想到的是:治标须治本。
        “假冒伪劣可以亡国”似乎有些危言耸听,但真使人不敢设想未来是一幅什么景象,金华毒火腿案声犹在耳,山西假酒案恍如昨日,从偷盗单位的金属标牌到马路上的铸铁路标,甚至“下水井盖”直至危机他人生命安全,这不得不让我们敲响警钟,“不重罚惩治,必将后患无穷。”
        不法之徒丧尽天良,置人民的生命于不顾。症结何在?归根结底是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受利益驱使,一些人为了钱可以不择手段,为了钱可以投机取巧,为了钱可以歇斯底里,为了钱可以丧心病狂,甚至为了钱可以无恶不作,而所有这些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又似乎都是可以原谅的,远不像杀人、抢劫那样不可饶恕,所以,只要不出人命,地方政府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出了事也有人护着,最多花点钱了事,即使“撞到了枪口上”也不过抓两个“替罪羊”、“倒霉蛋”,一阵风过去一切照旧,造假的依然造假,害人的照样害人,偷盗的过几天依旧换个花样继续,只不过手段更高超了,技术更先进了,规模更大了,花样更多了。所以,要彻底根治这些现象,必须运用法律武器“严刑峻法”,国家制定严厉的惩罚措施,司法机关严格执法,使违法犯罪者付出沉重的代价,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彻底打消侥幸心理,杜绝产生不法获利幻想。
        要对犯罪分子给予严厉打击。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对违法者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如法国对制假售假者的罚款额度高达100万法郎,并判监禁2年。美国对这类违法者的罚款可达200万美元,或判监禁10年,或两项并处;对有前科的,罚款最高额为500万美元,监禁20年。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7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为标准的产品的,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看到,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们处罚明显过轻,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何况,这些规定并没有真正落实到实处,只要未出现重大事故,行政机关往往罚款了事,司法机关更是不闻不问,致使制假售假者有恃无恐,变本加厉,假冒伪劣行为不仅严重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从多个方面危害宏观经济环境,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影响整个市场经济信用基础的建立。有些地方制假售假违法活动猖獗,呈现出区域性造假,集团性、团伙化作案,造假数额大、品种多的趋势和特点。造成假冒伪劣行为打不着、打不疼、打不死现象的原因有很多,但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法律制裁力度不大,监督处罚的力度不够,犯罪分子之所以铤而走险,是因为他们预期的犯罪收益大于成本。因此,要彻底根治造假行为,铲除滋生造假行为的土壤,真正形成威慑力量,必须严格执法,严肃惩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要重视城市法制建设。要把教育机制和法治机制纳入到城市管理立法中,加强制定和完善城市建设、管理法规和规章,建立起一整套保障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秩序和规范市民行为的法规体系;要加强法制教育,向市民传播以法制规则为基础的科学文化,增强市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市民学法、守法、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使市民的观念形态、法律素质、行为方式、精神气质等方面,与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目标、发展速度相适应。在严格管理的同时,为市民提供养成良好习惯、培育公德意识、提高文明素质的基础和条件,才能从源头上减少直到逐步杜绝各种不文明行为和危害社会秩序现象的发生。这是一个长期、渐进的培养过程,也是建设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可缺少的一步。

  • 第4题:

    请根据所给全部材料(仅限所给材料,以“地铁建设中如何避免地陷”为题,撰写一篇800字左右的策论文章。(本题50分) 要求:结构完整,措施全面,操作性强,条理清晰,行文流畅。


    正确答案:

    参考范文

    地铁建设中如何避免地陷

      目前,我国多个城市地铁建设中多次出现不同程度的地陷问题.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安全,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如何有效避免地铁建设中的地陷问题,已经成了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严峻的课题。

      地铁建设中可能造成地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综合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施工前没有对复杂的地质环境作出精确的判断与掌握。二是缺乏安全监督管理。三是安全事故法律法规的欠缺。四是施工员工技术水平低。五是利益驱使,施工方赶工期,仓促完工。

      针对以上原因,我国政府高度重视,采取了一定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我们清楚地认识到工作中还存在许多不足。进一步有效避免地铁建设中发生地陷问题还需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加强努力:

      第一,在城市建设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民生第一、为人民谋利益办实事的政绩观。不搞政绩工程、面子工程,坚持按科学规律和民生需求办事,认真落实政府职责,做好地铁方案的规划设计工作.确保工程安全可靠,符合改善民生的要求。

      第二,要把安全发展的理念放到重要位置,把安全生产的要求贯彻到地铁建设的全过程。针对地陷事故易发频发问题.健全预警机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做好应对工作,确保施工安全。

      第三,坚持依法规范和监督管理地铁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落实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及时开展安全生产监控检查,监督和指导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纠正处理地铁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消除安全隐患。同时,要切实按照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实行施工方、监理方共同参与的工程建设体制,确保地铁工程的每一个环节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真正做到对公共利益负责、对群众生命安全负责。

      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我们高度重视地铁安全建设,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地铁建设一定能够避免地陷问题,为我国经济增长,为民众高效便捷出行发挥应有的作用。

  • 第5题:

    问题二:

    请你对所给材料进行分析和理解,用800字左右的篇幅阐述政府应如何进行综合治理以有效地控制垃圾短信。(本题60分)


    正确答案:

     第二题

    谈谈综合治理垃圾短信

    随着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以及网络科技的创新,被称为“第五媒体”的手机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种通讯工具。手机短信则以其便捷、实惠的特点深受人们的欢迎,然而,在人们享受短信的便捷服务时,不得不忍受垃圾短信的骚扰。什么是垃圾短信呢?从侵权法的角度来讲,垃圾短信应该是指未经接受者同意的,包含违背法律规定或具有广告信息内容的或以恶意报复他人为目的的、侵害接受者通信自由、生活安宁或违背社会善良风俗的信息。

        虽然垃圾短信还不至于天怒人怨,却也实在让人苦不堪言,深恶痛绝。为此,治理垃圾短信,刻不容缓,政府责无旁贷。

        1.治理垃圾短信应充分应用政府的公权力

        违法短信和垃圾短信的发送与传播不但具有民事和行政的违法行为,有的已经构成刑事违法性,特别是短信诈骗是传统犯罪方式与现代通信手段相结合的一种新型犯罪形式,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治理违法和垃圾短信,政府一定要充分发挥自己的公权力。

        2.限制发送短信数量

        对短信进行流量控制,也就是说,规定手机用户每月、每天或每小时发送短信数量不得超过多少条。目前,中国移动是根据单位时间内发送量对垃圾短信进行判断。判断的标准是:非节假日客户发送短信流量超过200条小时、节假日客户发送短信流量超过500条小时,系统应及时限制客户的短信发送功能,7天后解除限制。为了保证正常发送短信流量较大的个人客户或行业应用客户正常使用业务,移动公司应建立“免限制白名单”制度,避免在治理垃圾短信的过程中给正常使用业务用户造成不便。

        3.推行手机入网“实名制”

    实行手机实名制的出发点,是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维护消费者权益,建立个人通信市场发展所必需的信用体系;手机实名制的推行能有效控制违法短信、垃圾短信的传播,遏制短信犯罪,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享受的电信服务更为安全、可靠和安心。

    4.建立用户黑名单制

        建议公司建立用户“黑名单制”并尽可能在技术上对短信进行过滤,对手机短信进行监控。如果一个号码一分钟内发送短信超过8条或更多,将暂停这一手机号的短信发送功能,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对用户的行为进行分析,如属恶意行为,立即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通知移动或根据移动公司与公安机关、通信管理机关以及消费者协会共同发文规定的规定停止其短信业务。

        5.设置垃圾短信监控和拦截功能

        电信运营商应增加垃圾短信监控和拦截模块,以便对垃圾短信进行有效监控和拦截。垃圾短信监控和拦截功能设施的设置应向省级公安机关和通信管理机关报告或审批,使公司的这项权利公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