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做法中符合《公务员法》规定的是:A.某市税务局干部沈某到该市某国有企业中挂职锻炼一年B.公务员李某因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被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C.某市公安局与技术员田某签订的公务员聘任合同,应当报该市组织部门批准D.公务员王某对其在定期考核中被定为基本称职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题目

下列做法中符合《公务员法》规定的是:

A.某市税务局干部沈某到该市某国有企业中挂职锻炼一年

B.公务员李某因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被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C.某市公安局与技术员田某签订的公务员聘任合同,应当报该市组织部门批准

D.公务员王某对其在定期考核中被定为基本称职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六条: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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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下列哪一做法不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

    A.沈某系某高校副校长,调入国务院某部任副司长

    B.刘某系某高校行政人员,被聘为某区法院书记员

    C.吴某系某国有企业经理,调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任处长

    D.郑某系某部人事司副处长,到某市挂职担任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正确答案:B
    [考点]公务员交流制度
    [解析]《公务员法》第63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该法第64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在此,需要特别界定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公务人员的范围。国家公务,是指国家在政治、经济、军事、文教、卫生、体育、科技等各个领域中实施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活动,它具有国家权力性、职能性和管理性的特点。公务是与普通的劳务相区别的。所谓劳务,泛指一切以劳力为主从事生产性、经营性、社会服务性的活动。它与公务的根本区别在于:这种活动不具有国家权力性、职能性和管理性。例如,高校的副校长代表国家,从事高校管理、学位授予、国际交流等公务性活动,因此与普通的高校行政人员不同。是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的经理根据国家的委派,作为国有企业的管理者从事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属于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本题A项中沈某作为高校副校长调入国务院某部任副司长,这属于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调人机关担任领导职务。C项中国有企业经理吴某调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任处长,属于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上述两种调任均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中的调任制度。所以A项、C项被排除。
    《公务员法》第66条规定:“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D项中郑某作为某部人事司副处长.到某市挂职担任市委组织部副部长,符合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挂职锻炼的规定,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中的挂职制度,所以D项不当选。
    关于B项.高校的行政人员,是在高校中从事劳务活动的人员,高校普通行政人员所从事的职业活动,主要是靠提供劳力来实现的,是在管理者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之下进行的,他们并不代表国家从事享有法律规定职权的管理活动,不属于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公务员法》第95条规定,机关根据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而区法院聘任制书记员属于该条所指的辅助性职位,不属于《公务员法》第64条中所规定“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范畴,所以刘某被聘为区法院书记员不属于调任。而且刘某不属于履行公职的公务员范畴,被聘为区法院书记员意味着他改变了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所以不属于《公务员法》第66条规定的挂职。那么,这是否属于公务员交流中的转任呢?《公务员法》第65条规定:“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
    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由此可知。转任需要在公务员范围内进行.即由某一公务员职位转为其他公务员职位,而如上所述,刘某作为高校行政人员不属于公务员的范畴,因此不属于公务员交流中的转任。综上所述,刘某作为高校行政人员被聘为区法院书记员并不属于公务员交流的范围,B项当选。

  • 第2题:

    某县税务局干部沈某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被给予撤职处分。下列说法哪项是不正确的?( )

    A.沈某受处分的期问为18个月
    B.受处分期间,沈某不得晋升丁资档次
    C.应当按规定降低沈某的级别
    D.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沈某

    答案:A
    解析:
    考查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根据《公务员法》第64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撤职处分的期间为24个月。故A的说法错误,其他说法均正确。故选项A为本题的答案。

  • 第3题:

    下列哪种做法符合《公务员法》的规定?()

    • A、某卫生局副处长李某因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被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 B、某市税务局干部沈某到该市某国有企业中挂职锻炼一年
    • C、某市公安局与技术员田某签订的公务员聘任合同,应当报该市组织部门批准
    • D、某地环保局办事员齐某对在定期考核中被定为基本称职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正确答案:B

  • 第4题:

    单选题
    下列做法符合《公务员法》规定的是()
    A

    某卫生局副处长李某因在年终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被降低一个职务等次任职

    B

    某市税务局干部沈某到该市某国有企业挂职锻炼一年

    C

    某市公安局与技术员田某签订的公务员聘任合同,应当报该市组织部门批准

    D

    某环保局办事员齐某对在年终考核中被定为基本称职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5题:

    1997年沈某取得一房屋的房产证。2001年5月其儿媳李某以委托代理人身份到某市房管局办理换证事宜,在申请书一栏中填写\"房屋为沈某、沈某某(沈某的儿子)共有\",但沈某后领取的房产证中在共有人一栏空白。2005年沈某将此房屋卖给赵某,并到某市房管局办理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赵某领取了房产证。沈某某以他是该房屋的共有人为由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某市人民政府以房屋转移登记事实不清撤销了房屋登记。赵某和沈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沈某某和李某为本案的第三人

    B.某市房管局办理此房屋转移登记行为是否合法不属本案的审查对象

    C.某市房管局为沈某办理换证行为是否合法不属本案的审查对象

    D.李某是否有委托代理权是法院审理本案的核心


    正确答案:BC

  • 第6题:

    下列哪一做法不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

    A:沈某系某高校副校长,调入国务院某部任副司长
    B:刘某系某高校行政人员,被聘为某区法院书记员
    C:吴某系某国有企业经理,调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任处长
    D:郑某系某部人事司副处长,到某市挂职担任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答案:B
    解析:
    【考点】公务员交流【详解】根据《公务员法》第63条第2、3款、64条、65条、66条之规定,公务员交流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外部(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调任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转任是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职务变动。挂职锻炼是以培养锻炼为目的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担任职务。A选项中,沈某作为事业单位的公务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属于调任。同理,C选项中,吴某的职务变动属于调任。D选项中郑某为挂职锻炼。而B选项中,刘某从高校行政人员到法院书记员的过程不属于调任,因为调任是把被调任者调入机关担任领导或相当级别的非领导职务;也不属于转任,因为转任只在公务员队伍之间进行,而刘某作为高校行政人员不属于公务员范畴;也不属于挂职锻炼,因为挂职锻炼者的身份也必须是公务员。据此,刘某的职务变动不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B选项当选。

  • 第7题:

    多选题
    下列哪一做法不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  )[2009年真题]
    A

    沈某系某高校副校长,调入国务院某部任副司长

    B

    刘某系某高校行政人员,被聘为某区法院书记员

    C

    吴某系某国有企业经理,调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任处长

    D

    郑某系某部人事司副处长,到某市挂职担任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正确答案: C,D
    解析:
    AC两项,《公务员法》第70条规定,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调任人选应当具备本法第13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不得有本法第26条规定的情形。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据此,沈某作为事业单位的公务人员调入国务院某部任副司长,吴某作为国有企业经理调入国资委任处长,均属于调任
    B项,《公务员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刘某系某高校行政人员,不是公务员编制,其被聘为某区法院书记员并不是调入机关担任领导或相当级别的非领导职务,另据《公务员法》第69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和参照本法管理的工作人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和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所以刘某的职务变动不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中的任何一种。
    D项,《公务员法》第72条规定,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可以采取挂职方式选派公务员承担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任务或者其他专项工作。公务员在挂职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据《公务员法》第69条的规定可知挂职锻炼已不属于公务员的交流方式。

  • 第8题:

    单选题
    下列哪种做法符合《公务员法》的规定?(  )
    A

    某卫生局副处长李某因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被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B

    某市税务局干部沈某到该市某国有企业中挂职锻炼一年

    C

    某市公安局与技术员田某签订的公务员聘任合同,应当报该市组织部门批准

    D

    某地环保局办事员齐某对在定期考核中被定为基本称职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正确答案: B
    解析:
    B项正确,《公务员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A项错误,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C项错误,第九十七条规定,机关聘任公务员,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D项错误,第九十条规定,申诉条件包括:①处分;②辞退或者取消录用;③降职;④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⑤免职;⑥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⑦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定期考核中被定为基本称职不服”不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