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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1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①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以上规定,Ⅰ项,公司共有5名监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只有2名,如其他3名监事反对,无法形成召开股东大会的决议;Ⅱ项,4名董事辞职时,公司董事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2/3(6名),应召开股东大会;ⅢⅣ两项,应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Ⅴ项,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2500万元,超过实收股本总额1/3(2000万元),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