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妻子去年刚离婚,夫妻俩谁也不愿放弃儿子刘凯的抚养权,最后法院将读小学的儿子判给了刘某。刘某与前妻非常宠爱儿子,离婚后,他们经常在校门口争着接儿子放学回家,以致刘凯和小伙伴玩耍的机会都没有,而刘某和前妻谁接不到儿子都很失落。刘凯的一个生日要隆重地过两次。起初,刘凯还经常打电话安慰失落的父亲、母亲,后来他渐渐承受不住如此沉重的父爱、母爱,开始厌恶他们,并进行报复。他常常想方设法逃离父母的关心,有时在半夜偷偷离家出走,被追回后整日把自己锁在屋里,不吃不喝,一个人发呆。 【问题】 1.在上述案例中,案主刘凯

题目
刘某与妻子去年刚离婚,夫妻俩谁也不愿放弃儿子刘凯的抚养权,最后法院将读小学的儿子判给了刘某。刘某与前妻非常宠爱儿子,离婚后,他们经常在校门口争着接儿子放学回家,以致刘凯和小伙伴玩耍的机会都没有,而刘某和前妻谁接不到儿子都很失落。刘凯的一个生日要隆重地过两次。起初,刘凯还经常打电话安慰失落的父亲、母亲,后来他渐渐承受不住如此沉重的父爱、母爱,开始厌恶他们,并进行报复。他常常想方设法逃离父母的关心,有时在半夜偷偷离家出走,被追回后整日把自己锁在屋里,不吃不喝,一个人发呆。
【问题】
1.在上述案例中,案主刘凯面临的困境主要有哪些
2.面对刘凯的困境,社会工作者应该采用哪些介入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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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刘某与妻子去年刚离婚,夫妻俩谁也不愿放弃儿子刘凯的抚养权,最后法院将读小学的儿子判给了刘某。刘某与前妻非常宠爱儿子,离婚后,他们经常在校门口争着接儿子放学回家,以致刘凯和小伙伴玩耍的机会都没有,而刘某和前妻谁接不到儿子都很失落。刘凯的一个生日要隆重地过两次。起初,刘凯还经常打电话安慰失落的父亲、母亲,后来他渐渐承受不住如此沉重的父爱、母爱,开始厌恶他们,并进行报复。他常常想方设法逃离父母的关心,”相关问题
  • 第1题:

    刘某与妻子感情不合,妻子带儿子另住别处。刘某投保管道煤气险,刘某为被保险人,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后刘某不幸煤气中毒身亡,其妹也早在半年前病故,刘某未再指定其他人为受益人。则关于保险金的归属问题以下( )正确。

    A.由于刘某指定妹妹为受益人,因此刘某妹妹的继承人可以取得保险金

    B.由于刘某已与其妻子分居,因此刘某的儿子可以取得保险金,其妻不能

    C.刘某的继承人可以取得保险金,因此其妻子、儿子都可以取得保险金

    D.刘某的妻子、儿子以及刘某妹妹的继承人都可以取得保险金


    正确答案:C

  • 第2题:

    2012年,刘某与其妻陈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其子随男方刘某生活。2013年刘某为其母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并经其母同意指定自己为受益人。一日,刘某与其母外出旅游遭遇车祸,其母当场死亡,刘某亦受重伤,住院两天后死亡。对于人寿保险金处理,以下选项正确的是( )。

    A.因已无受益人,应归国家所有

    B.应当支付给刘某的儿子

    C.应当支付给刘某的前妻陈某和儿子

    D.因已无受益人,应归保险公司所有


    正确答案:B

  • 第3题:

    案例:
    刘某,男,68岁,和老伴同住,主要靠平时做些小买卖和低保来维持生活,有一个已成家的儿子。一天,刘某开车载老伴去超市购物的途中遭遇意外交通事故,老伴当场死亡,刘某大腿骨折,多处擦伤。老伴的去世使刘某的精神几近崩溃,脾气变得非常暴躁,这使得本已患有糖尿病的他更加消瘦,经常把自己关在房间里不与外人交流,且时常自言自语 “如果我不带着她去超市,就不会遭遇车祸,她也就不会死,还不如自己也死了算了”。儿子非常担心父亲,和妻子多次商量后将父亲接来与自己同住。
    刘某之前与儿媳有矛盾,同住后矛盾更加严重,因此儿媳在对其照顾上也不够用心,甚至出现打骂的现象,儿子夹在中间很为难,家庭成员每天都是在吵闹声中度过,这严重影响了正在准备中考的贝贝(孙子),贝贝近来成绩很不稳定。刘某一直向邻居李某(一名刚退休女职工,中年丧偶,无儿无女)抱怨自己儿媳对自己如何不好,并倾诉其因老伴去世所产生的愧疚与焦虑,李某也时常安慰刘某。久而久之,刘李二人想在一起生活。于是刘某向儿子、儿媳表明了自己想重组家庭的想法,想找个人来照顾自己,自己现在存的钱加上李某的退休工资足够二人养老,并保证不会麻烦他们,但是遭到了儿子、儿媳的强烈反对,接下来的日子家里的争吵更加频繁,儿子很是无奈。经人介绍,刘某的儿子来到所在社区的 “守望”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求助,接待他的是社会工作者李颖。
    问题:
    1.请结合以上案例界定刘某的需要。
    2.根据系统理论的观点,请结合案例指出与刘某案例有关的四大系统。


    答案:
    解析:
    1.服务对象刘某现在的需要主要有: (1)健康维护的需要。老年期是疾病多发期,健康维护是老年人最为关注和渴望满足的需要。老年人需要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获得适宜的生活照顾,并得到康复服务。案例中的刘某患有糖尿病,发生过大腿骨折,健康方面存在很大的问题,需要健康维护,并且需要得到较好的生活照顾。
    (2)经济保障的需要。在传统社会中,老年人依靠子女提供经济供养;但在现代社会中,老年人需要通过领取退休金、养老保险等途径来得到赡养,从而获得经济方面的保障。案例中刘某主要通过自己做些小买卖和低保来获得经济方面的保障,但现在由于大腿骨折,影响了自己的小生意,完全靠低保维持生活,需要经济的支持。
    (3)婚姻家庭的需要。幸福美满的家庭生活是所有人追求的目标,老年人也有维持和向往美好婚姻家庭生活的需要和权利。伴侣和家庭的支持对老年人具有重大意义。案例中刘某因老伴去世倍感孤独,因此想重新追求婚姻家庭生活,符合老年人的正常需要,但遭遇子女的横加干涉。
    2.依据系统理论,可以把助人历程中相关的部分分为四个系统:
    (1)改变媒介系统。所谓 “改变媒介”是指受雇于政府、非营利机构、组织和社区中的社会工作者,是“有计划变迁”的具体操作者,在“问题一解决”的改变过程中是促使服务对象发生改变的媒介。案例中刘某的改变媒介系统是“守望”机构的李颖,那么李颖的专业技能、价值取向及人格特征都将影响对刘某的帮助,而“守望”机构的价值理念、服务范围、机构文化等也会对助人历程有影响。这些都需要接案社会工作者有所考虑。
    (2)服务对象系统。服务对象系统是指社会工作服务的对象,也是社会工作服务的直接受益人。服务对象系统可以是个人、家庭、团体、组织或社区。服务对象系统包括前来求助的已经使用服务的现实服务对象,以及还没有接受服务但未来有可能使用服务的潜在的服务对象。本案例中,刘某的儿子来机构求助,并与社会工作者进行了面谈,属于现实服务对象,而刘某虽然还没有来机构,但未来会是服务的受益人,因此是潜在的服务对象。
    (3)目标系统。为了达到改变服务对象系统的目的需要改变和影响的系统即是 “目标系统”。案例中,为了帮助解决刘某家庭的问题,刘某及其儿子、儿媳和孙子都需要某些方面的调整和改变,这些都是社会目标系统。
    (4)行动系统。行动系统是指那些与社会工作者一起努力,实现改变目标的人,是社会工作者的合作者。为了实现与服务对象的协议,帮助服务对象达到改变的目标,社会工作者要进行各种努力,调动各种资源。本案例中的目标系统,从另一个角度看,有可能成为行动系统。

  • 第4题:

    刘某有个儿子小刘,刘某离婚后带着儿子和方某结婚。则小刘是方某的?()

    • A、亲生儿子
    • B、继子
    • C、养子
    • D、私生子

    正确答案:B

  • 第5题:

    刘某,男, 68 岁,和老伴同住,主要靠平时做些小买卖和低保来维持生活,有一个已成家的儿子。一天,刘某开车载老伴去超市购物的途中意外遭遇一场交通事故,老伴当场死亡,刘某大腿骨折,多处擦伤。老伴的去世使刘某的精神几近崩溃,脾气变得非常暴躁,这使得本已患有糖尿病的他更加消瘦,经常把自己关在房间里不与外人交流,且时常自言自语“如果我不带着她去超市,就不会遭遇车祸,她也就不会死,还不如自己也死了算了”。儿子非常担心父亲,和妻子多次商量后将父亲接来与自己同住。刘某之前与儿媳有矛盾,同住后矛盾更加严重,因此儿媳在对其照顾上也不够用心,甚至出现打骂的现象,儿子夹在中间很为难,家庭成员每天都是在吵闹声中度过,这严重影响了正在准备中考的贝贝(孙子),贝贝近来成绩很不稳定。刘某一直向邻居李某(一名刚退休女职工,中年丧偶,无儿无女)抱怨自己儿媳对自己如何不好,并倾诉其因老伴去世所产生的愧疚与焦虑,李某也时常安慰刘某。久而久之,刘李二人想在一起生活。于是刘某向儿子、儿媳表明了自己想重组家庭的想法,想找个人来照顾自己,自己现在存的钱加上李某的退休工资足够二人养老,并保证不会麻烦他们,但是遭到了儿子、儿媳的强烈反对,接下来的日子家里的争吵更加频繁,儿子很是无奈。经人介绍,刘某的儿子来到所在社区的“守望”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求助,接待他的是社会工作者李颖。请结合以上案例界定刘某的需要。


    正确答案: 服务对象刘某现在的需要主要有:
    (1)健康维护的需要。老年期是疾病多发期,健康维护是老年人最为关注和渴望满足的需要。老年人需要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获得适宜的生活照顾,并得到康复服务。案例中的刘某患有糖尿病,发生过大腿骨折,健康方面存在很大的间题,需要健康维护,并且需要得到较好的生活照顾。
    (2)经济保障的需要。在传统社会中,老年人依靠子女提供经济供养;但在现代社会中,老年人需要通过领取退休金、养老保险等途径来得到赡养,从而获得经济方面的保障。案例中刘某主要通过自己做些小买卖和低保来获得经济方面的保障,但现在由于大腿骨折,影响了自己的小生意,完全靠低保维持生活,需要经济的支持。
    (3)婚姻家庭的需要。幸福美满的家庭生活是所有人追求的目标,老年人也有维持和向往美好婚姻家庭生活的需要和权利。伴侣和家庭的支持对老年人具有重大意义。案例中刘某因老伴去世倍感孤独,因此想重新追求婚姻家庭生活,符合老年人的正常需要,但遭遇子女的横加千涉。

  • 第6题: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了刘某的死亡,下列选项中谁有权要求赔偿?()

    • A、与刘某解除扶养关系的养子陈某
    • B、对刘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的儿媳赵某
    • C、刘某的前妻徐某
    • D、已由他人收养的刘某的儿子

    正确答案:B

  • 第7题:

    刘某有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都已经成家,妻子和父母都已去世。大儿子生活较好,但不孝敬,女儿离刘某较远不便照料刘某,刘某一直与二儿子一起生活。刘某去世后,其遗产6万元应当怎样分割?()

    • A、首先由3人协商,按他们的协议处理
    • B、如果协商不成,3人平分
    • C、如果协商不成,二儿子应当多分
    • D、如果协商不成,大儿子应当少分

    正确答案:A,C,D

  • 第8题:

    刘某系某市分管招商引资的副市长,妻子陆某嗜赌成性,经常欠下赌债,几次尝试戒赌均未成功,其子刘某某在家待业,整日外出喝酒。由于陆某与刘某某的恶习,刘某决定控制他们的开销,减少给他们的生活费。陆某难耐戒赌痛苦遂决定利用刘某的地位获得经济收入,由于经常有求刘某办事的人登门拜访,陆某总是趁刘某不在家中时,与这些人"洽谈"。对所求之事,陆某都一一允诺,陆某根据所办之事难易开出不同条件。对请托人所求之事,陆某没有直接找刘某办理,而是找到刘某的下属,并利用刘某的地位威逼利诱让其办事,到案发前收受财物共计300万元。刘某某由于生活费锐减,只能自谋出路,他同样利用刘某的地位获得收入。于是刘某某到处宣扬自己是市长儿子,要办事找他,他一定能够办好。来求办事的人也不少,截至案发时刘某某因此获得财物共计80万元,但是刘某某从来没打算为请托人办事,只是想打着父亲幌子获得财物而已。刘某得知陆某和刘某某行为后,命令他俩去自首,交待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刘某、陆某和刘某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理,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刘某不构成任何犯罪,因为他不知家人利用自己身份受贿,在得知事实后第一时间要求他们自首,因此刘某不成立犯罪。
    (2)陆某的行为构成《刑法》第388条之一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自首和积极退赃情节,可以作从轻减轻处罚考虑的依据。虽然陆某不属于《刑法》第93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具备一般受贿罪的主体条件,但是根据《刑法修正案(七)》对受贿罪的修改,在《刑法》第388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88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陆某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条件。本案的陆某符合本条的规定,陆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虽然没有直接利用刘某的职权,但是却利用刘某地位形成的条件通过刘某下属办事,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方面。陆某意图通过权力获得财物符合本罪的主观条件和客体条件。虽然不是陆某主动要求,但是在刘某的要求下主动交待事实符合自首条件,而且积极退赃同样是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3)刘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自首和积极退赃情节,可以作从轻或减轻处罚考虑的依据。刘某某虽然是刘某的近亲属,也利用刘某的地位收受请托人财物。但是,刘某某从头到尾都没有为请托人办事的想法,也没有找国家工作人员办事的行为,不符合受贿罪的主客观条件,只是侵犯了请托人财产法益,并没有侵犯受贿罪保护的犯罪客体,所以不构成受贿罪。他利用刘某地位到处宣传实质上是想通过这个幌子达到其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所以构成诈骗罪,自首和退赃行为应当在量刑时加以考虑。

  • 第9题:

    问答题
    李玲是某厂女工,于1995年与工人刘军结婚。1996年生有一子刘行,1997年3月,刘军因犯强奸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同年7月李玲向法院起诉,以刘军犯强奸罪,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请求离婚,并请求离婚后孩子由她抚养。刘军不同意离婚,并要求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孩子由他抚养,在其服刑期间由他的父母代为抚养。经审理,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孩子刘行由李玲抚养。2003年12月,李玲因担心刘行与其共同生活会影响她再婚,故未与刘军商议便自作主张将儿子送给张良收养。张良将刘行收养后为孩子改名上户口后就迁居外地。刘军的父母得知此事后,告诉了正在服刑的刘军,刘军表示他不同意送养儿子。于是刘军便委托其父母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收养无效,并请求变更儿子刘行的抚养关系而改为归刘军抚养,在刘军服刑期间暂由其父母代为抚养,刘军的父母也表示愿意代为抚养孙子刘行。法院同意李玲与刘军离婚的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 根据1989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之规定,夫妻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对方提请离婚,法院可据此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并做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本案中刘林被判处了10年有期徒刑已属于长期徒刑,且所犯罪行本就属于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类型,故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余某与刘某结婚后生有两个儿子余甲、余乙。后余某与刘某因感情破裂离婚,两个儿子归刘某抚养,余某每月支付生活费若干。数年后,刘某与林某结婚,当时余甲已工作,余乙随刘某改嫁。刘某与林某又生一子林丙。余某离婚后未再婚,并于1999年去世,留下遗产4万元。2000年1月林某去世,留有家中财物共值12万元。余某与林某的遗产该如何分割?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余某的遗产:余甲余乙各2万。余某已经与刘某离婚,所以不存在婚姻关系。余甲余乙作为第一继承人均分其父亲的遗产。
    林某的财产:刘某分8万,余乙和林丙每人2万。12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有6万是刘某个人的。另外6万是林某的遗产,刘某、余甲、林丙共同作为第一继承人均分6万,即三人每人2万。所以刘某一共是8万元,余乙和林丙各2万。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案例六  刘某与妻子去年刚离婚,夫妻俩谁也不愿放弃儿子刘凯的抚养权,最后法院将读小学的儿子判给了刘某。刘某与前妻非常宠爱儿子,离婚后,他们经常在校门口争着接儿子放学回家,以致刘凯和小伙伴玩耍的机会都没有,而刘某和前妻谁接不到儿子都很失落。刘凯的一个生日要隆重地过两次。起初,刘凯还经常打电话安慰失落的父亲、母亲,后来他渐渐承受不住如此沉重的父爱、母爱,开始厌恶他们,并进行报复。他常常想方设法逃离父母的关心,有时在半夜偷偷离家出走,被追回后整日把自己锁在屋里,不吃不喝,一个人发呆。  【问题】  1.在上述案例中,案主刘凯面临的困境主要有哪些?  2.面对刘凯的困境,社会工作者应该采用哪些介入策略?

    正确答案: 1.上述案例中,案主刘凯面临的困境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家庭关系问题:父母的过分溺爱
    刘凯的父母已经离婚,但他们对儿子非常溺爱,都要争取儿子的抚养权;即使离婚后,也抢着接儿子放学回家;儿子的生日都要隆重地过两次。这种过分溺爱使原本就不完整的家庭关系变得不正常,刘凯也渐渐觉得承受不起这样的溺爱,导致刘凯产生逆反心理。
    (2)社会关系问题:失去了与同伴玩耍的机会
    刘凯是个小学生,正处在娱乐需求很强的阶段,而其父母在校门口争着接他回家,导致他失去了同小伙伴玩耍的机会,缺少同龄朋友。
    (3)情感问题:逆反厌恶心理,自闭沉默
    刘凯的自由时间和空间被父母的过分关心剥夺,他对父母的行为逐渐厌恶,并进行报复。为了惩罚父母,他半夜偷偷离家出走,被追回后仍然气愤不平,整日把自己锁在屋里,不吃不喝,一个人发呆。
    2.面对刘凯的困境,社会工作者应采用的介入策略内容如下:
    (1)与刘凯进行沟通
    社会工作者需要主动接触刘凯,与其建立信任关系,对刘凯的处境表示理解和同情,向刘凯表达愿意协助的态度,引导刘凯说出他对父母的意见和想法,舒缓其压抑已久的逆反和厌恶情绪。
    (2)与刘凯父母进行沟通
    ①社会工作者需要分别与刘凯的父母进行沟通,让他们表达自己的意见,同时让其了解刘凯的困境和想法,认识到先前的做法不利于刘凯的顺利成长;
    ②协助刘凯父母进行面对面沟通,进行换位思考,一起制定探望儿子的合适方法以及学习教育孩子的科学方法与技巧。
    (3)鼓励刘凯与小伙伴建立良好的关系
    刘凯自身有强烈的交朋友的欲望,只是其父母的行为妨碍了他与小伙伴的玩耍,失去了与同辈群体建立良好社会关系的机会。社会工作者需要鼓励刘凯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与小伙伴快乐交往,使其产生快乐感和归属感。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李玲是某厂女工,于1995年与工人刘军结婚。1996年生有一子刘行,1997年3月,刘军因犯强奸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同年7月李玲向法院起诉,以刘军犯强奸罪,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请求离婚,并请求离婚后孩子由她抚养。刘军不同意离婚,并要求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孩子由他抚养,在其服刑期间由他的父母代为抚养。经审理,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孩子刘行由李玲抚养。2003年12月,李玲因担心刘行与其共同生活会影响她再婚,故未与刘军商议便自作主张将儿子送给张良收养。张良将刘行收养后为孩子改名上户口后就迁居外地。刘军的父母得知此事后,告诉了正在服刑的刘军,刘军表示他不同意送养儿子。于是刘军便委托其父母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收养无效,并请求变更儿子刘行的抚养关系而改为归刘军抚养,在刘军服刑期间暂由其父母代为抚养,刘军的父母也表示愿意代为抚养孙子刘行。刘军提出变更其子刘行抚养权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正确答案: 可以支持。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刘某早年丧偶,退休后开了个商店,其子刘立因吸毒经常到店里拿钱,父亲不给即抢,并多次打伤其父。一次刘立因犯毒瘾又来抢钱,刘某没给,刘立拿刀就砍,刘某当场死亡。二儿子刘钊恰巧看见父亲惨死,当即将刘立打死,并因此被判刑l2年。大儿子刘建在办理父亲的丧事时,无意中发现父亲的遗嘱,写明由三个儿子平分他的遗产。于是刘建偷偷改了遗嘱,增加了1万元应继承份额。对于此案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A.刘建仍享有继承权

    B.刘钊也享有继承权

    C.刘立有故意杀害刘某的行为,因此丧失继承权

    D.刘建、刘钊和刘立应当等额继承刘某的遗产


    正确答案:D
    [考点]丧失继承权的情况
    D。根据《继承法》规定,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继承法意见》对情节严重进行了界定,即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刘建虽有篡改遗嘱的行为,但不构成情节严重,并不丧失继承权。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继承法》第7条规定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也就是说,如果不是为了争夺遗产而是因为其他原因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并不丧失继承权。本案中刘钊杀害刘立的行为是因见父亲被害,出于义愤打死了刘立,因此,不丧失继承权。所以,选项B也是正确的。因刘立有故意杀害刘某的行为,根据《继承法》第7条第(1)项,刘立丧失继承权。遗嘱中原由他继承的份额,应由其他继承人继承。因此,本案中的遗产由刘建与刘钊共同继承。所以,选项C是正确的,选项D是错误的。依题意,D项当选。

  • 第14题:

    1970年刘某(男)与李某结婚,婚后生育了一儿一女。儿子叫刘杰,女儿叫刘梅。1995年刘杰和刘梅先后结婚,婚后各育一子,刘杰的儿子叫刘涛,刘梅的儿子叫王林。1997年刘梅因意外死亡。1999年刘某因病去世,死前留有遗嘱,将2万元的遗产留给王林。经查,刘某夫妇共同共有的财产是10万元,无其他个人财产。刘某死后,他的亲属为遗产的分割发生了纠纷,起诉至人民法院,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1)李某可以获得遗产一共5万元 (2)王林可以代位继承其母的遗产份额1万元 (3)刘杰可以

    A.(1)(2)(4)

    B.(2)(3)(4)

    C.(1)(2)(3)

    D.(1)(3)(4)


    参考答案:B
    解析:这10万元财产为刘某夫妇共同所有。在夫妻财产分割后,5万元为刘某的遗产。按照遗嘱在先的原则,遗嘱中2万元留给了王林所有,剩下的3万元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刘某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李某、儿子刘杰、外孙子王林(代位继承),三人平均分割3万元遗产。李某一共可以获得财产6万元,其中只有1万元为继承所得。

  • 第15题:


    2 00 8年,黄某与妻子离婚,夫妻俩谁也不愿放弃儿子黄凯的抚养权,最后法院将读小学的儿子判给了黄某。黄某与前妻非常宠爱儿子,离婚后,他们经常在校门口争着接儿子放学回家,以致黄凯和小伙伴玩耍的机会都没有,而黄某和前妻谁接不到儿子都很失落。最近两年,黄凯的一个生日要隆重过两次。起初,黄凯还经常主动安慰失落的父亲、母亲,后来他渐渐承受不住如此沉重的父爱、母爱,开始厌恶他们,并进行报复。他常常想方设法逃离父母的关心,有时在半夜偷偷离家出走,被追回后整日把自己锁在屋里,不吃不喝,一个人发呆。


    [问题]


    1.在上述案例中,案主黄凯面临的困境主要有哪些?


    2.面对黄凯的困境,社会工作者应该采用哪些介入策略?





    答案:
    解析:

    1.上述案例中,案主黄凯面临的困境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①家庭关系问题。黄凯的父母已经离婚,但他们对儿子非常溺爱,都要争取儿子的抚养权;即使离婚后,也抢着接儿子放学回家;儿子的生日都要隆重过两次。这种过分溺爱使原本就不完整的家庭关系变得不正常,黄凯也渐渐觉得承受不起这样的溺爱,导致黄凯产生逆反心理。②社会关系问题。黄凯是个小学生,正处在娱乐需求很强的阶段,而其父母在校门口争着接他回家,导致他失去了同小伙伴玩耍的机会,缺少同龄朋友。③情感问题。黄凯的自由时间和空间被父母的过分关心剥夺,使其产生了逆反厌恶心理,他对父母的行为逐渐厌恶,并进行报复。为了惩罚父母,他半夜偷偷离家出走,被追回后仍然气愤不平,整日把自己锁在屋里,不吃不喝,一个人发呆。


    2.面对黄凯的困境,社会工作者应采用的介入策略内容如下:


    (1)与黄凯进行沟通


    社会工作者需要主动接触黄凯,与其建立信任关系,对黄凯的处境表示理解和同情,向黄凯表达愿意协助的态度,引导黄凯说出他对父母的意见和想法,舒缓其压抑已久的逆反和厌恶情绪。


    (2)与黄凯父母进行沟通


    ①社会工作者需要分别与黄凯的父母进行沟通,让他们表达自己的意见,同时让其了解黄凯的困境和想法,认识到先前的做法不利于黄凯的顺利成长;②协助黄凯父母进行面对面沟通,进行换位思考,一起制定探望儿子的合适方法以及学习教育孩子的科学方法与技巧。③鼓励黄凯与小伙伴建立良好的关系。黄凯自身有强烈的交朋友的欲望,只是其父母的行为妨碍了他与小伙伴的玩耍,失去了与同辈群体建立良好社会关系的机会。社会工作者需要鼓励黄凯积极参与学校及组织的各种活动,与小伙伴快乐交往,使其内心产生快乐感和归属感。


  • 第16题:

    刘某有一儿一女,女儿出嫁后,他又收养了一个儿子。后来,刘某因病去世,留下了3套房子和15万的遗产,但没有立遗嘱。依据法律规定,刘某的遗产应该由()

    • A、刘某的儿子继承
    • B、刘某的儿子和女儿共同继承
    • C、刘某的儿子和养儿子共同继承
    • D、刘某的儿子、女儿、养子共同继承

    正确答案:D

  • 第17题:

    家长刘某在当地很有影响,家教严格,在邻里之间颇受尊重。可有一天,邻居跑来告状,说刘的儿子怂恿他儿子偷家里的钱一起去歌厅玩了,刘某生气的把儿子叫出来对质,儿子也是个爱面子的人,当着许多人的面,一直低着头不肯承认,可是刘某硬逼着儿子说清楚,还当着邻居的面打了儿子一耳光。儿子委屈极了,一气之下就从楼上窗户跳了下去,等刘某反应过来,儿子已经奄奄一息了……请分析,面对这种情况,家长应该怎么教育孩子。


    正确答案:从案例本身来看,属于家庭教育中生命教育缺失造成的悲剧。加强对孩子进行生命教育要做到以下七点:
    1.首先对孩子进行热爱生命的教育;
    2.注重对孩子进行体验式教育;
    3.加强对孩子进行责任心的教育;
    4.加强挫折教育;
    5.注重健康生活方式的教育;
    6.注重对孩子进行生命安全、生命共存教育;
    7.注重追求幸福的教育。

  • 第18题:

    刘某生前住重庆市江北区,在该区有1幢100平方米的房屋,共4间,刘某有二子一女:大儿子、二儿子系其后夫和后夫前妻所生,女儿系刘某与前夫所生。刘某一直和大儿子共同生活,二儿子和女儿均在外市工作。刘某虽然和大儿子住在一起,但大儿子对她不孝敬,所以刘某生前暗地立下遗嘱交给其女儿,写明其死后房屋由女儿一人继承。在刘某死后,大儿子没有通知其弟、妹回重庆料理后事。他认为其母生前一直由自己赡养,房子应由他一人继承。但又怕弟、妹与其相争,遂在办完丧事后将该房以5000元的低价卖给张三,并已办好过户手续。二儿子知道后,即从外市赶回重庆,向江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与其兄共同继承母亲遗产,平分房屋。法院立案后,刘某女儿闻讯亦从外市赶回重庆,向江北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其母的亲笔遗嘱,并请求法院按遗嘱判决自己继承全部房屋。问:刘某的大儿子、二儿子、女儿以及张三的诉讼地位如何?为什么?


    正确答案:大儿子为被告,二儿子为原告,女儿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张三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理由是:在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中,大儿子是二儿子起诉的对象,所以为被告。二儿子认为大儿子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而为原告。在本案中,女儿因持有其母亲的亲笔遗嘱在本诉进行过程中提起诉讼,属于第三人参加之诉,但因其享有独立的请求权,所以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张三虽没有就原告与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第19题:

    刘某9岁的儿子刘甲将单某7岁的儿子单甲打伤,受害方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刘某、刘甲、单某、单甲各是何种诉讼地位?()

    • A、单甲为原告、单某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刘甲为被告、刘某法定诉讼代理人
    • B、单甲为原告、单某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刘甲为被告、刘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 C、单某、单甲为共同原告;刘甲、刘某为共同被告
    • D、单甲为原告、单某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刘甲、刘某为共同被告

    正确答案:D

  • 第20题:

    单选题
    刘某有个儿子小刘,刘某离婚后带着儿子和方某结婚。则小刘是方某的?()
    A

    亲生儿子

    B

    继子

    C

    养子

    D

    私生子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原告刘明明,士,现年36岁,系北京市某单位会计。被告人张金,男.现年40岁,系北京市某中学教师。刘明明与张金经人介绍于1993年5月认识.同年12月份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张龙,现年8岁。因刘明明有外遇,夫妻关系出现危机,2002年5月,刘明明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查明刘明明与张会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遂判决离婚。儿子张龙由张金抚养,刘明明每月给付儿子生活费、教育费1 50元.同时判定刘明明可每周探望张龙一次。离婚后,刘明明如期如数络付抚养费,张金亦能妥善安排刘明明探视张龙;节假日张龙也可以在刘明明家住一:日。后来刘明明与同事利某结婚,张金认为刘明明对儿子有“拉拢”之嫌,觉得刘明明有可能“抢走”儿子。从2003年3月份到8月份,张金以刘明明探望儿子会影响儿子学习为由拒绝刘明明探望,甚至连刘明明送给儿子的书包、文具都被张金扔进垃圾箱,不允许张龙使用。张龙也数次哭闹着要求看妈妈,张金非但不让,还骗张龙说刘明明已向其声明不要张龙了。刘明明思念儿子,精神受到严重打击,2003年10月,刘明明向人民法院诉请强制执行有关判决,保障其对张龙的探望权。  问:(1)张金拒绝刘明明探望张龙,这种作法是否合法?  (2)如何保障刘明明对张龙的探望权?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李玲是某厂女工,于1995年与工人刘军结婚。1996年生有一子刘行,1997年3月,刘军因犯强奸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同年7月李玲向法院起诉,以刘军犯强奸罪,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请求离婚,并请求离婚后孩子由她抚养。刘军不同意离婚,并要求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孩子由他抚养,在其服刑期间由他的父母代为抚养。经审理,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孩子刘行由李玲抚养。2003年12月,李玲因担心刘行与其共同生活会影响她再婚,故未与刘军商议便自作主张将儿子送给张良收养。张良将刘行收养后为孩子改名上户口后就迁居外地。刘军的父母得知此事后,告诉了正在服刑的刘军,刘军表示他不同意送养儿子。于是刘军便委托其父母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收养无效,并请求变更儿子刘行的抚养关系而改为归刘军抚养,在刘军服刑期间暂由其父母代为抚养,刘军的父母也表示愿意代为抚养孙子刘行。法院判决孩子由李玲抚养的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 根据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的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本案中双方子女不满两岁,李林又无不适应与子女生活的情况存在,故将孩子判归其抚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刘某系某市分管招商引资的副市长,妻子陆某嗜赌成性,经常欠下赌债,几次尝试戒赌均未成功,其子刘某某在家待业,整日外出喝酒。由于陆某与刘某某的恶习,刘某决定控制他们的开销,减少给他们的生活费。陆某难耐戒赌痛苦遂决定利用刘某的地位获得经济收入,由于经常有求刘某办事的人登门拜访,陆某总是趁刘某不在家中时,与这些人"洽谈"。对所求之事,陆某都一一允诺,陆某根据所办之事难易开出不同条件。对请托人所求之事,陆某没有直接找刘某办理,而是找到刘某的下属,并利用刘某的地位威逼利诱让其办事,到案发前收受财物共计300万元。刘某某由于生活费锐减,只能自谋出路,他同样利用刘某的地位获得收入。于是刘某某到处宣扬自己是市长儿子,要办事找他,他一定能够办好。来求办事的人也不少,截至案发时刘某某因此获得财物共计80万元,但是刘某某从来没打算为请托人办事,只是想打着父亲幌子获得财物而已。刘某得知陆某和刘某某行为后,命令他俩去自首,交待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刘某、陆某和刘某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理,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刘某不构成任何犯罪,因为他不知家人利用自己身份受贿,在得知事实后第一时间要求他们自首,因此刘某不成立犯罪。
    (2)陆某的行为构成《刑法》第388条之一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自首和积极退赃情节,可以作从轻减轻处罚考虑的依据。虽然陆某不属于《刑法》第93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具备一般受贿罪的主体条件,但是根据《刑法修正案(七)》对受贿罪的修改,在《刑法》第388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88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陆某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条件。本案的陆某符合本条的规定,陆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虽然没有直接利用刘某的职权,但是却利用刘某地位形成的条件通过刘某下属办事,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方面。陆某意图通过权力获得财物符合本罪的主观条件和客体条件。虽然不是陆某主动要求,但是在刘某的要求下主动交待事实符合自首条件,而且积极退赃同样是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3)刘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自首和积极退赃情节,可以作从轻或减轻处罚考虑的依据。刘某某虽然是刘某的近亲属,也利用刘某的地位收受请托人财物。但是,刘某某从头到尾都没有为请托人办事的想法,也没有找国家工作人员办事的行为,不符合受贿罪的主客观条件,只是侵犯了请托人财产法益,并没有侵犯受贿罪保护的犯罪客体,所以不构成受贿罪。他利用刘某地位到处宣传实质上是想通过这个幌子达到其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所以构成诈骗罪,自首和退赃行为应当在量刑时加以考虑。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