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刚生下孩子一个多月,却发现了老公出轨的迹象,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在对孩子的抚养权上,双方僵持不下,法院很可能会将孩子判给(  )。A.张女士的老公 B.张女士 C.有钱的一方 D.工作稳定的一方

题目
张女士刚生下孩子一个多月,却发现了老公出轨的迹象,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在对孩子的抚养权上,双方僵持不下,法院很可能会将孩子判给(  )。

A.张女士的老公
B.张女士
C.有钱的一方
D.工作稳定的一方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B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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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案情: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8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区。2006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D区。2007年5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区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C区法院受理后,李某决定委托杨某代理诉讼。李某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C区法院予以准许。


    C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开庭审理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称,李某要求离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C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A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已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就表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遂于2010年4月做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王某认为其与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问题,2010年6月向A市检察院提出申诉。A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准予离婚的判决存在错误,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当,且对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进行分割,拟以本院名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判决。


    问题:


    1.对于李某的起诉,B市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请评价C区法院在本案一审中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3.王某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属于自认吗?为什么?


    4.A市中级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5.A市检察院通过何种程序以及对哪些事项可要求法院进行再审?为什么?




    答案:
    解析:

    [考点]民事诉讼程序(离婚案件)[答案及解析]1.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因为李某是原告,应该向被告王某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且该案不符合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条件。


    就离婚案件的管辖而言,属于一般地域管辖,对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A市C区,B市D区是原告的经常居住地,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的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的案件,B市D区法院无权管辖,因此,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2.C区法院公开审理本案是合法的,对于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时,人民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而当事人未申请则可以公开审理。本案当事人并未申请,故可以公开审理。C区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李某不出庭参加诉讼,因为离婚案件属于当事人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案件,双方当事人无特殊理由,均应亲自到庭。理由如下:


    第一,关于公开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属于经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申请则公开审理,所以,法院公开审理是正确的。第二,关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出庭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本案中原告无特殊情况理由,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而向法庭申请不出庭,法院竟然予以准许,这是不合法的。


    3.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其在证据中不属于"自认"的范畴。因为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关于"自认"的范围,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因此,本题中所述对身份关系事实的承认不属于"自认"。


    4.二审法院的判决是不合法的。因为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而不能直接做出判决,即便双方当事人同意,也无权直接判决,损害当事人审级利益。


    对于一审判决不准离婚而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案件的处理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85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二审法院直接判决不合法。


    5.A市检察院应当提请上级检察机关对A市中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而不能直接提出抗诉;已经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能再审,但是对于财产分割等问题,已分割的,可以提出抗诉;对于未分割部分不能提出抗诉,只能由当事人另行起诉。


    第一,关于抗诉的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因此,A市检察院应当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第二,关于离婚案件的解除婚姻关系部分能否抗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因此,检察院对已经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部分的判决不能要求法院进行再审。第三,对于离婚案件财产分割问题能否抗诉,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09条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因此,A市检察院对已分割的财产可以提起抗诉,而对于未分割的部分不能提出抗诉,只能由当事人另行起诉。


  • 第2题:

    自从老吴下岗后,整日酗酒,与妻子张女士恶意吵架,每次吵架后,妻子都会在孩子面前哭泣。不久,张女士发现孩子开始变得孤僻、不爱说话,成绩一落千丈。张女士非常担心,于是找到社会工作者小董求助,根据家庭系统理论,小董应该帮助张女士( )。

    A.改善与丈夫的关系
    B.加强与孩子的沟通
    C.明确与孩子的界限
    D.调整孩子与丈夫的关系

    答案:A
    解析:
    如果家庭社会工作服务活动的焦点集中在家庭夫妻关系的改善上,这样的服务活动就属于改善夫妻关系的服务。关注夫妻角色学习的,就可以运用行为学习理论作为指导;如果注重夫妻沟通交流方式改善的,就可以运用家庭系统理论;如果强调夫妻平等关系的,可以采用性别视角。

  • 第3题:

    刚上小学,孩子对学习充满了渴望,对书本感到新奇,家长应抓住孩子的这种新鲜感、好奇心,强化孩子的求知欲,给孩子提供安静的学习场所,培养孩子良好的学习习惯。


    正确答案:正确

  • 第4题:

    1790年在英国发生了一起案件,一对夫妇准备离婚,对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上产生分歧。依据英国原来确定的一个先例,当时的情况下孩子归父亲抚养,但依据衡平法院的审判实践,孩子应当归母亲抚养。关于此案的处理哪一项是正确的?

    • A、依据普通法处理
    • B、依据先例中确立的原则处理
    • C、依据衡平法处理
    • D、由国会对先例进行解释后再由法院处理

    正确答案:A,D

  • 第5题:

    父母离婚时,孩子()选择跟谁在一起。

    • A、年满10周岁的孩子可以
    • B、不可以选择,只能由法院判决
    • C、法院判决时应征求孩子的意见
    • D、12周岁以上的孩子才可以选择

    正确答案:A

  • 第6题:

    甲女与乙男离婚后,孩子判给了男方。因乙男经常出差,孩子与爷爷奶奶一起生活。该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是()。

    • A、甲女和乙男
    • B、乙男
    • C、爷爷奶奶
    • D、乙男和爷爷奶奶

    正确答案:A

  • 第7题:

    问答题
    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如何给孩子办户口?

    正确答案: 要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户籍管理处,先告知户籍民警你要上户口,带好以下申请材料:
    1、先持离婚判决及判决生效证明书(证明书可以是原法院经办人签署书面意见加盖法院印章或业务庭印章即可)。
    2、有孩子抚养权一方户持户口本到拟迁入地派出所开具准迁证。
    3、持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派出所,由原派出所在准迁证上签署准予迁出意见,再将准迁证交迁入地派出所即可。
    上面说的是孩子已经上户口,需要迁移的情况,如果孩子还小,没上户口,需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生育证》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婴儿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等材料,到有孩子抚养权一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8题:

    多选题
    李女与林男离婚后,双方所生的孩子判给了李。李将孩子由姓林改为姓李,林一气之下停止支付原定每半年给的三千元抚养费。李代理孩子诉请法院打赢官司时,才发现林男早有准备,已将名下的房屋过户送给了他弟弟,现既无职业又无收入,无财产可供执行。现问,林将房屋赠与其弟的行为是否有效? ()
    A

    是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B

    是无效民事行为

    C

    是可撤销民事行为

    D

    经李代理孩子行使撤销权后,林的赠与行为才无效


    正确答案: A,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单选题
    张女士刚生下小宝宝一个月,却发现老公出轨的迹象,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在对于儿子的抚养权上,双方僵持不下,法院很可能会将孩子判给()
    A

    有钱的一方

    B

    工作稳定的一方

    C

    张女士的老公

    D

    张女士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单选题
    张女士刚生下孩子一个多月,却发现了老公出轨的迹象,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在对孩子的抚养权上,双方僵持不下,法院很可能会将孩子判给(   )。
    A

    张女士的老公

    B

    张女士

    C

    有钱的一方

    D

    工作稳定的一方


    正确答案: B
    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夫妻之间的冲突发展到必须分手才能解决问题,为减少对孩子的伤害,父母必须()。
    A

    做好离婚关系的处理

    B

    尽快为孩子建立新的家庭

    C

    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D

    主动认错、勇于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姜×,男,8岁,小学一年级学生。他生活在一个离异家庭,7岁时,父母离婚,孩子判给父亲抚养。父亲挣钱多,对儿子的教育不上心,但花钱的要求几乎都能满足。久而久之,儿子花起钱来“出手不凡”,然而在学业上却一塌糊涂。母亲看不过,通过法院判决,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母亲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让孩子重新变得像从前一样天真、活泼、可爱。然而,事情不是像她希望的那样。儿子向母亲念叨父亲好。母亲于是便每天给孩子两三元钱零花,这点钱在胃口己经很大的儿子那里简直就像杯水车薪。儿子的欲望满足不了,他开始想办法“自谋财路”。他把眼睛盯在母亲的钱包上,甚至偷走了母亲的金戒指。请根据材料分析姜×产生以上行为的原因,该如何进行辅导?

    正确答案: 姜×的行为是偷窃行为,但偷窃的对象仅限于父母或亲戚,尚未发展到公共场所,应当说,这时进行咨询矫治还较为有利。姜×的偷窃行为十分复杂。它既说明了家庭离异对于子女行为的不良影响.也反映出重物质满足、轻心灵培育的家教方式对孩子发展所带来的危害。如果不是孩子的母亲及时从生父那里争得抚育权,孩子以后会变成什么样于恐怕是不堪设想的。
    辅导策略:
    第一,动之以情,好好向孩子谈谈母亲目前的处境和工资收入,激发孩子对母亲的同情心和亲近感。
    第二,采用行为契约法帮助孩子矫正偷窃行为。可让孩子写一份书面保证,从今以后不再偷钱花,放在孩子可以经常看到的地方。定期要孩子汇报执行情况(三日一次或一周一次)。及时予以鼓励强化,必要时可设计考核情境(有意将钱款放在孩子可以找到的地方,观察其反应),对孩子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为了维护孩子的自尊心,不要将孩子的偷窃行为向外宣扬,有关行为契约的情况也要替孩子保密。
    第三,继续给孩子一定的零花钱,但为其建立储蓄箱和小帐本,鼓励孩子省下零花钱存入储蓄箱.并将零花钱的开销记在小帐本上(可简单记)。这样做的目的是培养孩子节俭的习惯,逐步控制其消费欲望。
    第四,星期天多带孩子到娱乐场所游玩,密切母子感情,陶冶孩子的情感,增加积极的情绪体验,逐渐弱化和消退不良行为。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张某与王某诉讼离婚,儿子张某某(8周岁)判归王某抚养。某日,张某去探望孩子,王某坚决不允,双方发生了激烈的争吵,王某报警。民警小刘到达现场,对双方进行劝解,其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孩子虽判由王某抚养,但张某享有监护权
    B.双方对抚养权有争议,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C.王某拒绝张某探望儿子,张某可以拒绝支付抚养费
    D.王某经常毒打孩子,张某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答案:C
    解析:
    依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A项,张某与王某都是孩子的监护人。
    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B项,双方对抚养权有争议,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即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C项,张某不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探望情形,所以,王某无权拒绝张某探望儿子。
    依据《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D项,王某经常毒打孩子,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张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因此,选择C选项。

  • 第14题:

    夫妻之间的冲突发展到必须分手才能解决问题,为减少对孩子的伤害,父母必须()。

    • A、做好离婚关系的处理
    • B、尽快为孩子建立新的家庭
    • C、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 D、主动认错、勇于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A

  • 第15题:

    张女士刚生下小宝宝一个月,却发现老公出轨的迹象,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在对于儿子的抚养权上,双方僵持不下,法院很可能会将孩子判给() 

    • A、有钱的一方
    • B、工作稳定的一方
    • C、张女士的老公
    • D、张女士

    正确答案:D

  • 第16题:

    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如何给孩子办户口?


    正确答案: 要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户籍管理处,先告知户籍民警你要上户口,带好以下申请材料:
    1、先持离婚判决及判决生效证明书(证明书可以是原法院经办人签署书面意见加盖法院印章或业务庭印章即可)。
    2、有孩子抚养权一方户持户口本到拟迁入地派出所开具准迁证。
    3、持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派出所,由原派出所在准迁证上签署准予迁出意见,再将准迁证交迁入地派出所即可。
    上面说的是孩子已经上户口,需要迁移的情况,如果孩子还小,没上户口,需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生育证》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婴儿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等材料,到有孩子抚养权一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

  • 第17题:

    1980年6月,江国明与张淑勤在双方父母包办下登记结婚。1982年10月,张生下一男孩。江性情暴躁,夫权思想严重,经常打骂虐待妻子。为了孩子,张忍气吞声,逆来顺受。但江反而更加变本加厉。张无奈,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张见离婚无望,于1988年带看孩子离家出走,来到西北某市。由于长期劳累,张晕倒在路上,后经单身青年李长顺搭救,恢复过来。张慌称丈夫已死,并表达了感谢之情。李长顺出于同情将母子二人带回自己单往,后来两人产生了感情,遂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感情很好。后江国明打听到张的下落,便打算领张回去。张坚决不回。于是江来到法院,控告张、李二人的行为构成重婚罪。法院对本案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法院应当判决江国明与张淑勤二人离婚;但也应对张淑勤、李长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他们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张、江二人符合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第7条、第13条的规定。而张、李在共同生活中建立起了深厚的感情,本着婚姻自由的原则,应维护他们的婚姻关系。

  • 第18题:

    关于离婚后的子女探望,以上说法正确的是()。

    • A、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随时可探望孩子
    • B、探望的方式和时间须由法院判决
    • C、如果探望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时,法院有权中止探望权
    • D、探望权的中止是永久性的

    正确答案:C

  • 第19题:

    问答题
    张某与王某是表兄妹关系,自小青梅竹马,长大后双方彼此真心相爱。2009年双方都向各自父母提出结婚请求,遭到反对后,二人竞要自绝于人世。双方父母无奈,只得默许。2010年他们隐瞒近亲关系后,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了解近亲结婚的危害后,双方约定不要孩子,如果想要就收养孤儿。不料避孕失败,2012年王某怀上孩子,由于王某身体不好,医生建议不宜手术,双方也想要孩子,就把孩子生了下来。未料孩子出生不久就患病去世,王某受刺激过度患上精神分裂症,张某花费大量金钱也没有将王某治好。张某父母劝他们离婚,对此王某父母也予以理解,表示只要他们愿意,并支付一定费用,就可以离婚。但是张某却不愿意,仍然要维持现状。张某父母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定婚姻无效。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何谓无效婚姻?张某与王某的结合是否为无效婚姻?  (2)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3)如张某得知其父母提起诉讼,以死相逼,其父母无奈,于是向法院申请撤诉,此时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甲男与乙女离婚时,孩子判由甲男抚养。固当时乙士是下岗工人,只是象征性地每月支付孩子小额抚养费。过了几年,孩子高中毕业后准备自费读大学,需要一笔不小的费用,甲男支付有困难。这时,乙女经商顺利,比较富有。于是.其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乙女因再婚不愿增加抚养费,并提出如下理  由:(1)抚育费数额本已确定.不能更改;  (2)孩子已过18岁,父母无义务再支付抚育费。法院最后判决乙女每月支付抚育费1500元。  问:乙女的两个理由能否成立并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1题:

    单选题
    张女士刚生下小宝宝一个多月,却发现了老公出轨的迹象,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在对儿子的抚养权上,双方僵持不下,法院很可能会将孩子判给()。
    A

    张女士的老公

    B

    张女士

    C

    有钱的一方

    D

    工作稳定的一方


    正确答案: B
    解析: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

  • 第22题:

    单选题
    父母离婚时,孩子()选择跟谁在一起。
    A

    年满10周岁的孩子可以

    B

    不可以选择,只能由法院判决

    C

    法院判决时应征求孩子的意见

    D

    12周岁以上的孩子才可以选择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李玲是某厂女工,于1995年与工人刘军结婚。1996年生有一子刘行,1997年3月,刘军因犯强奸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同年7月李玲向法院起诉,以刘军犯强奸罪,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请求离婚,并请求离婚后孩子由她抚养。刘军不同意离婚,并要求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孩子由他抚养,在其服刑期间由他的父母代为抚养。经审理,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孩子刘行由李玲抚养。2003年12月,李玲因担心刘行与其共同生活会影响她再婚,故未与刘军商议便自作主张将儿子送给张良收养。张良将刘行收养后为孩子改名上户口后就迁居外地。刘军的父母得知此事后,告诉了正在服刑的刘军,刘军表示他不同意送养儿子。于是刘军便委托其父母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收养无效,并请求变更儿子刘行的抚养关系而改为归刘军抚养,在刘军服刑期间暂由其父母代为抚养,刘军的父母也表示愿意代为抚养孙子刘行。法院判决孩子由李玲抚养的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 根据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的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本案中双方子女不满两岁,李林又无不适应与子女生活的情况存在,故将孩子判归其抚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李玲是某厂女工,于1995年与工人刘军结婚。1996年生有一子刘行,1997年3月,刘军因犯强奸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同年7月李玲向法院起诉,以刘军犯强奸罪,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请求离婚,并请求离婚后孩子由她抚养。刘军不同意离婚,并要求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孩子由他抚养,在其服刑期间由他的父母代为抚养。经审理,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孩子刘行由李玲抚养。2003年12月,李玲因担心刘行与其共同生活会影响她再婚,故未与刘军商议便自作主张将儿子送给张良收养。张良将刘行收养后为孩子改名上户口后就迁居外地。刘军的父母得知此事后,告诉了正在服刑的刘军,刘军表示他不同意送养儿子。于是刘军便委托其父母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收养无效,并请求变更儿子刘行的抚养关系而改为归刘军抚养,在刘军服刑期间暂由其父母代为抚养,刘军的父母也表示愿意代为抚养孙子刘行。刘军提出变更其子刘行抚养权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正确答案: 可以支持。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