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在与承包方结算工程款时,发包方的财务人员误将核定的工程结算额190.5万元看成196.5万元,因此多付6万元。后来,在复核中发现该错误,发包方随后向承包方索要6万元。该债务关系属于( )之债。A.合同 B.侵权行为 C.不当得利 D.无因管理

题目
发包方在与承包方结算工程款时,发包方的财务人员误将核定的工程结算额190.5万元看成196.5万元,因此多付6万元。后来,在复核中发现该错误,发包方随后向承包方索要6万元。该债务关系属于( )之债。

A.合同
B.侵权行为
C.不当得利
D.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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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发包方按承包方的请求支付了20万元定金,承包方亦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导致合同解除,那么承包方应支付给发包方( )万元。

    A.40

    B.28

    C.20

    D.16


    正确答案:B
     答案B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该条款是以强制性条款,通常多出的部分只能按照预付款对待,本题中20万元定金的约定显然是超过这一标准了,40万元的20%是8万元,8万元以外的12万元只能按照预付款对待,对于定金8万元可以按照定金原则处理,承包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即为16万元。另外返还12万元预付款,共计28万元。由于定金与违约金不可兼得,本例中按照定金原则追究违约方责任对发包方有利,故正确选项为B。

  • 第2题:

    某施工合同约定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方累计施工超过6个月,并且每月都向发包方申请、催促支付进度款,但始终得不到支付,为此乙方申请解除合同。该合同解除后,下列行为中不正确的是()。

    A、发包方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
    B、承包方应该终止履行合同
    C、发包方应赔偿未支付给乙方费用的损失
    D、承包方仍可要求结算已完部分的工程费用

    答案:A
    解析:
    2018新教材P128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例中发包方不按合同按月支付工程款就是违约了,所以不管后面合同是否解除,发包方都应该承担违约责任,选项A说法不正确,答案选A,

  • 第3题:

    工程因发包方原因中途停工,发包方现已使用了工程,如果承包方提出索要工程款,发包方是否可以工程质量存在缺陷提起反诉或抗辩?


    正确答案:根据《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发包方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或强行使用,即可视为发包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认可。随着发包人的提前使用,其工程质量责任风险也由施工单位转移给发包人,发包人提前使用的时间可认定为工程交付的时间。但根据《建筑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因此无论建筑工程是否经过验收、发包人是否擅自使用,如果在建筑工程理合理使用寿命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出现问题,施工单位仍然要承担责任。因此,如果建筑工程在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方面出现质量问题,则发包方可以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为由进行抗辩或要求承包方赔偿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但如果不是,则发包方因擅自或强行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而丧失质量抗辩权。

  • 第4题:

    有按招投标价款签订的合同,但签订后,双方又签订一个补充协议,约定承包方在工程价款中“让利”40万,由于双方对质保金的期限不明,发包方尚欠18万元工程款,现起诉要求59万元工程款。不知补充协议的让利是否该支持(如果招投标合同没备案,是否是白合同)?


    正确答案: 对于该问题,如果该份招投标合同已经备案,那么该份招投标合同与补充协议很明显是黑白合同的关系,那么理应按照备案的招投标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如果该招投标合同并没有备案,那么通常对于该问题有两种看法:
    第一种观点是认为补充协议为无效合同,理由是: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也就是说对合同的价款或报酬的变更属于实质性内容变更,而结合你的问题,让利40万实质上就是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因此这个补充协议是违反招投标法的,属于无效合同。
    第二种观点是认为补充协议也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后果,应为有效合同。理由是: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因此在当事人双方按招投标文件签订中标合同后,完全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变更,只要该变更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第三人合法利益,该份补充协议就应当是有效的。
    是否备案是黑白合同的区分点,如果招投标合同没有备案,就不属于白合同。

  • 第5题:

    “黑白合同”的签订,承包方一般处于被动地位,合同备案一般是发包方到有关部门办理,均是在“白合同”上让承包方完善手续后交与发包方,也就是承包方根本没有发包方盖章的“白合同”原件,结算时如何执行“白合同”?


    正确答案:这个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存在“黑白合同”的情况下,一旦当事人均是约定“白合同”仅仅是作为备案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按照“黑合同”来履行的,因此,发包人往往让承包人在“白合同”上盖好公章后发包人自己留一份然后再拿一份去备案,有时甚至发包人也不留存就直接拿去备案了,这样承包人手中往往没有“白合同”的原件。当然在双方按“黑合同”履行顺利的时候,承包人手中有没有“白合同”并无影响,但是一旦双方对“黑合同”履行产生争议,或者承包人觉得按照“黑合同”没有利润,这时承包人就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要求按照“白合同”来结算工程款。承包人的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至于没有“白合同”原件可以委托律师帮助到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取,通常是复印备案的“白合同”,然后合同备案主管部门在“白合同”复印件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无异”的章,或者签上“原件与复印件无异”再加盖合同备案部门的公章。该证据具有“白合同”原件的效力。

  • 第6题:

    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发包方也已支付完工程款,工期延误得到发包方和监理方的书面同意,事后发包方能否再追究承包方工期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 这个问题涉及到工程款结算后的索赔问题,关键是看工程款结算时对工期延误是否已经核扣工程款或者是否豁免违约责任。对这个问题的答案,在所谓的“书面同意”中,对工期问题是否有豁免违约的责任的意思表示,是工程款结算后能否继续索赔的主要依据。
    在实践中,工期在施工过程中的延误有多种情形,有发包人的责任,也有承包人的责任,或者承发包双方都有责任,以及承发包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与第三方例如分包、材料供应方的共同责任等等。因此,在工程最终结算时,当事人会对上述各种责任进行综合评估、协调,最后得出一个调解意见,但这样的调解意见中要明确对各方的工期延误责任的处理,当事人往往在文件或书面结算协议中加一句话,叫做“双方其它无争议”。如这样,则当事人任何一方事后就不能再提出工期违约索赔。但也有相反的情况,最终结算协议中没有涉及到工期违约责任,这就不能推断出当事人事后一定不会追究工期违约责任。没有对工期违约责任作出
    处分,并不消灭当事人的追究工期违约责任的权利,此项权利在结算协议签署后的两年时效内当事人均有权行使。贸仲(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曾处理过这样的案件,当事人的最终结算后的索赔,最终是部分得到支持的。

  • 第7题:

    某新建办公大楼的招标文件写明:承包范围是土建工程、水电及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采用固定总价方式投标,风险范围内价格不做调整,但中央空调设备暂按120万元报价;质量标准为合格,并要求创省优质工程奖,但未写明奖罚标准;合同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某施工单位以3260万元中标后,与发包方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了合同。合同中还写明:发包方在应付款中扣留合同额5%,即163万元作为质量履约保证金,若工程达不到国家质量验收标准,该质量履约保证金不再返还;逾期竣工违约金每天1万元;暂估价设备经发承包双方认质认价后,由承包人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事件1: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多次设计变更,承包人在编制的竣工结算书中提出设计变更实际增加费用共计70万元,但发包方不同意该设计变更增加费。事件2:中央空调设备经比选后,承包方按照发包方确认的价格与设备供应商签订了80万元采购合同。在竣工结算时,承包方按投标报价120万元编制结算书,而发包方只同意按实际采购价80万元进行结算。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事件3:办公楼工程经四方竣工验收质量为合格,但未获得省优质工程奖。发包方要求没收163万元质量保证金,承包人表示反对。事件4:办公楼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比合同工期拖延了10d,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金10万元。承包人认为工期拖延是设计变更造成的,工期应顺延,拒绝支付违约金。事件2中,中央空调设备在结算时是以投标价120万元为准,还是以实际采购价80万元为准?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应按实际采购价80万元来结算中央空调设备价款。理由:投标书中的设备报价120万元是暂估价,不能作为合同风险范围内的报价,而80万元才是双方最终确认的设备价款。

  • 第8题:

    单选题
    某项目设计费用为100万元,合同中约定定金为20%,发包方已支付定金,但是承包方不履行合同,此时,承包方应该返还给发包方()费用。
    A

    100万元

    B

    20万元

    C

    40万元

    D

    依据发包方损失定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多选题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 )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A

    承包方应在约定期限内提交结算文件

    B

    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限内的承包方提出

    C

    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答复

    D

    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结算审核

    E

    发包方应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正确答案: B,E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发包方也已支付完工程款,工期延误得到发包方和监理方的书面同意,事后发包方能否再追究承包方工期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 这个问题涉及到工程款结算后的索赔问题,关键是看工程款结算时对工期延误是否已经核扣工程款或者是否豁免违约责任。对这个问题的答案,在所谓的“书面同意”中,对工期问题是否有豁免违约的责任的意思表示,是工程款结算后能否继续索赔的主要依据。
    在实践中,工期在施工过程中的延误有多种情形,有发包人的责任,也有承包人的责任,或者承发包双方都有责任,以及承发包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与第三方例如分包、材料供应方的共同责任等等。因此,在工程最终结算时,当事人会对上述各种责任进行综合评估、协调,最后得出一个调解意见,但这样的调解意见中要明确对各方的工期延误责任的处理,当事人往往在文件或书面结算协议中加一句话,叫做“双方其它无争议”。如这样,则当事人任何一方事后就不能再提出工期违约索赔。但也有相反的情况,最终结算协议中没有涉及到工期违约责任,这就不能推断出当事人事后一定不会追究工期违约责任。没有对工期违约责任作出
    处分,并不消灭当事人的追究工期违约责任的权利,此项权利在结算协议签署后的两年时效内当事人均有权行使。贸仲(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曾处理过这样的案件,当事人的最终结算后的索赔,最终是部分得到支持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某新建办公大楼的招标文件写明:承包范围是土建工程、水电及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采用固定总价方式投标,风险范围内价格不作调整,但中央空调设备暂按120万元报价;质量标准为合格,并要求创省优质工程奖,但未写明奖罚标准;合同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某施工单位以3260万元中标后,与发包方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了合同。 合同中还写明:发包方在应付款中扣留合同额5%,即163万元作为质量履约保证金,若工程达不到国家质量验收标准,该质量履约保证金不再返还;逾期竣工违约金每天1万元;暂估价设备经发承包双方认质认价后,由承包人采购。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1: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多次设计变更,承包人在编制的竣工结算书中提出设计变更实际增加费用共计70万元,但发包方不同意该设计变更增加费。 事件2:中央空调设备经比选后,承包方按照发包方确认的价格与设备供应商签订了80万元采购合同。在竣工结算时,承包方按投标报价120万元编制结算书,而发包方只同意按实际采购价80万元进行结算。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事件3:办公楼工程经四方竣工验收质量为合格,但未获得省优质工程奖。发包方要求没收163万元质量保证金,承包人表示反对。 事件4:办公楼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比合同工期拖延了10d,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金10万元。承包人认为工期拖延是设计变更造成的,工期应顺延,拒绝支付违约金。 中央空调设备在结算时应以投标价120万元,还是以实际采购价80万元为准?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中央空调设备在结算时应以实际采购价80万元来结算。
    理由:投标书中的设备报价120万元是暂估价,不能作为合同风险范围内的报价,而80万元才是双方最终确认的设备价款。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黑白合同”的签订,承包方一般处于被动地位,合同备案一般是发包方到有关部门办理,均是在“白合同”上让承包方完善手续后交与发包方,也就是承包方根本没有发包方盖章的“白合同”原件,结算时如何执行“白合同”?

    正确答案: 这个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存在“黑白合同”的情况下,一旦当事人均是约定“白合同”仅仅是作为备案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按照“黑合同”来履行的,因此,发包人往往让承包人在“白合同”上盖好公章后发包人自己留一份然后再拿一份去备案,有时甚至发包人也不留存就直接拿去备案了,这样承包人手中往往没有“白合同”的原件。当然在双方按“黑合同”履行顺利的时候,承包人手中有没有“白合同”并无影响,但是一旦双方对“黑合同”履行产生争议,或者承包人觉得按照“黑合同”没有利润,这时承包人就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要求按照“白合同”来结算工程款。承包人的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至于没有“白合同”原件可以委托律师帮助到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取,通常是复印备案的“白合同”,然后合同备案主管部门在“白合同”复印件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无异”的章,或者签上“原件与复印件无异”再加盖合同备案部门的公章。该证据具有“白合同”原件的效力。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设备工程合同后,发包方与承包方形成的法律关系是( )。

    A.物权关系
    B.雇佣关系
    C.债权关系
    D.产权关系

    答案:C
    解析:

  • 第14题:

    某项目勘察费用为40万元,合同中约定定金为20%,也约定了违约金为5万元,如果发包方尚未支付定金,承包方因自身原因不能按约定履行合同,其应支付给发包方( )万元。

    A.4万元
    B.5万元
    C.8万元
    D.9万元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本题目中由于定金还未支付,定金合同未生效。

  • 第15题:

    承包方起诉发包方拖延支付工程款,而发包方则以承包方拖延工期,工程质量未达到约定标准为理由,该理由是构成反诉,还是构成抗辩理由?


    正确答案: 对这个问题我认为要区别是工程进度款还是工程结算款。先谈谈进度款:如果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质量、工期节点是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条件,则当承包人起诉发包方拖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发包方可以工程质量、工期未达到合同约定付款条件作为抗辩;如果合同并未将工程质量、工期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条件,而是单独约定了按形象进度或工程节点或工程施工时间作为付款条件,则发包方不应以工程质量、工期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为由抗辩,而应当按约支付进度款同时承担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责任。
    至于工程结算款,《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因此,工程验收合格是承包人取得工程结算款的前提,在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承包人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发包人可以此抗辩。至于工期问题,如果工程合格则应作为承包人违约处理,根据《合同法》规定,双方应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即发包人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不得以工期延误作为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抗辩理由。
    这里还要注意一个问题,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如果超过国家合格标准的,则只要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就应当结算、支付工程价款,而不能以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而抗辩,对承包人未达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发包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违约条款追究承包人的责任。
    总结一下,我认为,发包人可以根据合同条款约定或法律规定对承包人提出的工程款支付之诉以质量、工期等进行抗辩,但如果要求承包人承担质量、工期违约责任的,则应当提起反诉。

  • 第16题:

    发包方与无资质的个人签订了固定总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且支付的工程款已超过合同约定的固定价加上增加的费用。无资质的个人将工程转包给第三方,双方签订的是开口合同,现第三方起诉发包方与转包方,请问: (1)该工程款应如何结算?是否按开口合同结算? (2)发包方多付的款项能否要求返还?


    正确答案: 这个问题很有代表性,问题所述的情况在工程实务中普遍存在。这个问题也涉及到转包的问题,无资质的个人为转包人,第三方为转包承包人,同时第三方属于《司法解释》界定的实际施工人,问题中的第三方将发包人与转包人(个人)作为被告,依据的是《司法解释》的第26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同时《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但是我要重点指出的是,《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行使请求权的主体是“承包人”而不是“实际施工人”,因为《司法解释》是严格把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分开来叙述的,承包人包括总包人和分包人,但不包括实际施工人,这一点很多人有误解。也就是说,问题中的个人作为承包人,可以依照《司法解释》第二条来请求发包人来参照其与发包人之间的合同来支付价款,而实际施工人(第三方)则无权直接依据《司法解释》第二条来要求承包人或者发包人参照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之间的转包合同来支付工程价款。一句话,司法解释设定的是承包人的权利而不是实际施工人的权利。
    因此,第三方(实际施工人)可以依据《司法解释》第26条来起诉发包人和无资质的个人,就自己完成的工程要求按实结算或者依据《司法解释》第二条确定的无效合同,质量合格参照有效合同处理的精神,来要求参照转包合同结算工程价款,注意不是直接适用《司法解释》第二条。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确定价款的依据是其与无资质的个人施工合同)。
    所以,这个问题的答案是,第三方起诉的,参照所签订的开口合同与承包人个人结算第三方的工程价款;发包方多支付的工程款可以要求无资质的个人返还。

  • 第17题:

    建设项目工程任务实施的模式(又称承发包模式),反映了建设项目的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之间的合同关系。

    • A、发包方与分包方
    • B、发包方与承包方
    • C、承包方与分包方
    • D、总包方与分包方

    正确答案:C

  • 第18题:

    工程承包方与发包方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工程造价文件是()。

    • A、竣工结算
    • B、投标报价
    • C、竣工决算
    • D、设计概算

    正确答案:A

  • 第19题:

    某项目设计费用为100万元,合同中约定定金为20%,发包方已支付定金,但是承包方不履行合同,此时,承包方应该返还给发包方()费用。

    • A、100万元
    • B、20万元
    • C、40万元
    • D、依据发包方损失定

    正确答案:C

  • 第20题:

    单选题
    应当作为竣工决算依据的文件是( )。
    A

    承包方在工程完工后约定期限内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

    B

    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审核意见的竣工结算文件

    C

    经发包方签字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

    D

    经发包方和承包方签字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


    正确答案: B
    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工程因发包方原因中途停工,发包方现已使用了工程,如果承包方提出索要工程款,发包方是否可以工程质量存在缺陷提起反诉或抗辩?

    正确答案: 根据《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发包方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或强行使用,即可视为发包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认可。随着发包人的提前使用,其工程质量责任风险也由施工单位转移给发包人,发包人提前使用的时间可认定为工程交付的时间。但根据《建筑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因此无论建筑工程是否经过验收、发包人是否擅自使用,如果在建筑工程理合理使用寿命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出现问题,施工单位仍然要承担责任。因此,如果建筑工程在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方面出现质量问题,则发包方可以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为由进行抗辩或要求承包方赔偿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但如果不是,则发包方因擅自或强行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而丧失质量抗辩权。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某施工合同约定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方累计施工超过6个月,并且每月都向发包方申请、催促支付进度款,但始终得不到支付,为此承包方申请解除合同。该合同解除后,下列行为中错误的是()。
    A

    发包方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

    B

    承包方应该终止履行合同

    C

    发包方应赔偿未支付给承包方损失的费用

    D

    承包方仍可要求结算已完部分的工程费用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承包方起诉发包方拖延支付工程款,而发包方则以承包方拖延工期,工程质量未达到约定标准为理由,该理由是构成反诉,还是构成抗辩理由?

    正确答案: 对这个问题我认为要区别是工程进度款还是工程结算款。先谈谈进度款:如果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质量、工期节点是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条件,则当承包人起诉发包方拖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发包方可以工程质量、工期未达到合同约定付款条件作为抗辩;如果合同并未将工程质量、工期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条件,而是单独约定了按形象进度或工程节点或工程施工时间作为付款条件,则发包方不应以工程质量、工期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为由抗辩,而应当按约支付进度款同时承担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责任。
    至于工程结算款,《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因此,工程验收合格是承包人取得工程结算款的前提,在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承包人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发包人可以此抗辩。至于工期问题,如果工程合格则应作为承包人违约处理,根据《合同法》规定,双方应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即发包人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不得以工期延误作为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抗辩理由。
    这里还要注意一个问题,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如果超过国家合格标准的,则只要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就应当结算、支付工程价款,而不能以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而抗辩,对承包人未达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发包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违约条款追究承包人的责任。
    总结一下,我认为,发包人可以根据合同条款约定或法律规定对承包人提出的工程款支付之诉以质量、工期等进行抗辩,但如果要求承包人承担质量、工期违约责任的,则应当提起反诉。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