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开挖深度超过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应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B、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
C、当基坑周边环境或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时,专项施工方案应重新进行审核、审批。
D、开挖深度超过5m或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应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E、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