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过程中是否有错?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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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过程中是否有错?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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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2014年1月华新制药厂以正常工作安排为由,拒付职工的加班工资。职工不服,推举2名职工代表代表全厂2 00 0名职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于1月3 0日送达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 0 1 4年2月5日决定受理,并于5月9日作出裁决,裁定华新制药厂依法支付职工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裁决书于裁决当日送交双方当事人后结案。


    请结合相关法规,回答下列问题:


    (1)该劳动争议的性质是什么?(4分)应适用于何种处理程序?(4分)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过程中是否有错?(2分)为什么?(6分)




    答案:
    解析:

    (1)该劳动争议的性质是集体争议。(2分)集体争议是指职工一方当事人人数为1 0人以上,有共同争议理由的。本案中,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有2 000人,其共同的理由是华新制药厂以正常工作安排为由,拒付加班工资。因此,该争议的性质是集体争议。(2分)该争议适用于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程序。(2分)该案例中2名职工代表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就表明该案已经进入了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程序。(2分)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过程中有错。(2分)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 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1 5日。本案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 0 1 4年2月5日受理仲裁申请,于5月9日作出裁决,已经远远超过仲裁庭审理期限:(6分)


  • 第2题:

    2015年1月新华制药厂以正常工作安排为由,拒付职工的加班工资。职工不服,推举2名职工代表代表全厂1000名职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于1月30日送达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5日决定受理,并于5月9日作出裁决,裁定新华制药厂依法支付职工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裁决书于裁决当日送交双方当事人后结案。
    结合相关法规,回答下列问题:
    (1)劳动争议的性质是什么?应适用于何种处理程序?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过程中是否有错?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该劳动争议的性质是集体争议。 ①集体争议是指职工一方当事人人数为10人以上,有共同争议理由的。本案中,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有1000人,其共同的理由是新华制药厂以正常工作安排为由,拒付加班工资。因此,该争议的性质是集体争议。
    ②该争议适用于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程序。
    ③该案例中2名职工代表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就表明该案己经进入了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程序。@##

  • 第3题:

    案例分析:张某与某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企业未与张某商量,单方决定改变了张某的工作岗位。张某不同意企业的决定,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问:企业的处理是否合适,为什么?


    甲某应当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仲裁的时间限制是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

  • 第4题:

    下列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劳动争议仲裁兼有司法性特征
    B: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群众组织
    C: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行政执法行为
    D:劳动争议仲裁的组织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E: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

    答案:A,C,D,E
    解析: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申请,依法就劳动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做出判断和裁决的活动。劳动争议仲裁的组织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是兼有司法性特征的劳动行政执法行为。综合而言,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基本特点是对劳动关系的社会性调整。

  • 第5题:

    2013年1月华新制药厂以正常工作安排为由,拒付职工的加班工资。职工不服,推举2名职工代表20名职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于1月30日送达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 1 3年2月5日决定受理,并于5月9日作出裁决,裁定华新制药厂依法支付职工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裁决书于裁决当日送交双方当事人后结案。


    请结合相关法规,回答下列问题:


    (1)该争议的性质是什么?应适用于何种处理程序?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过程中是否有错?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该劳动争议的性质是集体争议。集体争议是指职工一方当事人人数为1 0人以上,有共同争议理由的。本案中,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有20人,其共同的理由是华新制药厂以正常工作安排为由,拒付加班工资。因此,该争议的性质是集体争议。


    该争议适用于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程序。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申请,依法就劳动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做出判断和裁决的活动。仲裁施行强制原则,只要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提出仲裁申请即能引起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开始,并且施行仲裁前置、裁审衔接制。该案例中2名职工代表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就表明该案已经进入了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程序。(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过程中有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为60日,即仲裁裁决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做出;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30日。本案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 1 3年1月30日收到仲裁申请,于5月9日作出裁决,已经远远超过60天的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