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题:
简述身体权与健康权的区别。
(1)三者的概念 ①生命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生命安全和安宁为内容的权利。 ②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维护身体和心理机能健康为内容的人格权。 ③身体权是自然人维护其身体组织完整安全并支配其身体或者身体组成部分的人格权。 (2)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都是非常重要的人格权三者之间彼此独立。其区别如下: ①人格利益不同。生命权保护的是生命利益健康权保护的是健康利益身体权保护的则是身体利益。由此导致在权利内容方面存在差异。 ②被侵犯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在一般情况下生命权受到侵犯时将会给权利人造成最严重的后果;健康权受到侵犯时造成的后果要轻于生命权的后果但要重于侵犯身体权造成的后果;侵犯身体权给权利人造成的后果相对最轻。 ③责任性质及责任范围不同。正因为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所以法律规定的责任性质及赔偿范围都存在不同。在责任性质方面侵犯生命权的一般可能既构成刑事责任也构成民事责任;侵犯健康权一般也可能既构成刑事责任也构成民事责任;而侵犯身体权一般只构成民事责任。在责任范围方面侵犯生命权的刑事责任一般要重于侵犯健康权的刑事责任。侵犯生命权的民事责任一般要重于侵犯健康权的民事责任侵犯身体权的民事责任可能最轻。《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④从重吸收。如果一个行为同时侵犯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将选择最重的后果确定行为性质因此将被认定为侵犯生命权而不再同时认定为侵犯健康权和身体权尤其是确定赔偿范围时要按照最重的情况来计算。这样对生命权的侵犯就吸收了对健康权和身体权的侵犯。同样当一个行为既侵犯健康权、又侵犯身体权时只认定为侵犯健康权而不再同时认定为侵犯身体权。这样对健康权的侵犯就吸收了对身体权的侵犯。 (1)三者的概念①生命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生命安全和安宁为内容的权利。②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维护身体和心理机能健康为内容的人格权。③身体权是自然人维护其身体组织完整安全并支配其身体或者身体组成部分的人格权。(2)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都是非常重要的人格权,三者之间彼此独立。其区别如下:①人格利益不同。生命权保护的是生命利益,健康权保护的是健康利益,身体权保护的则是身体利益。由此导致在权利内容方面存在差异。②被侵犯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在一般情况下,生命权受到侵犯时,将会给权利人造成最严重的后果;健康权受到侵犯时,造成的后果要轻于生命权的后果,但要重于侵犯身体权造成的后果;侵犯身体权给权利人造成的后果相对最轻。③责任性质及责任范围不同。正因为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所以,法律规定的责任性质及赔偿范围都存在不同。在责任性质方面,侵犯生命权的,一般可能既构成刑事责任,也构成民事责任;侵犯健康权,一般也可能既构成刑事责任,也构成民事责任;而侵犯身体权,一般只构成民事责任。在责任范围方面,侵犯生命权的刑事责任一般要重于侵犯健康权的刑事责任。侵犯生命权的民事责任一般要重于侵犯健康权的民事责任,侵犯身体权的民事责任可能最轻。《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④从重吸收。如果一个行为同时侵犯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将选择最重的后果确定行为性质,因此,将被认定为侵犯生命权,而不再同时认定为侵犯健康权和身体权,尤其是确定赔偿范围时,要按照最重的情况来计算。这样,对生命权的侵犯就吸收了对健康权和身体权的侵犯。同样,当一个行为既侵犯健康权、又侵犯身体权时,只认定为侵犯健康权,而不再同时认定为侵犯身体权。这样,对健康权的侵犯就吸收了对身体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