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银行请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期间至( )止。A.2007年12月1日B.2008年4月20日C.2008年3月1日D.2008年5月1日

题目

乙银行请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期间至( )止。

A.2007年12月1日

B.2008年4月20日

C.2008年3月1日

D.2008年5月1日


相似考题

4.2000年2月15日,甲银行与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之间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2000年2月15日,甲银行与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之间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甲银行贷给乙公司流动资金100万元,月利率为1.206%,期限为2000年3月1日至8月31日止,丙公司和丁公司对甲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两公司确认:保证期间自2000年3月1日起至同年8月31日止,在保证期限届满前,经贷款方甲银行催收,保证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继续承担连带责任。”在合同签订同时,丙公司另向甲银行出具担保书”一份,确定:保证期间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本金、利息及实现上述债权的费用全部清偿完毕为止,被保证人乙公司其他违反借款合同的责任亦由本单位负连带责任。”在保证期间,丁公司又自行与甲银行修改担保期限,将原担保期延长至2000年10月31日。甲银行在签订合同当日,依约将100万元款项划入乙公司帐户。2000年8月31日借款期届满,乙公司未向甲银行还本付息。同年9月28日,甲银行向乙、丙、丁三公司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但三公司拒绝承担还本付息责任。同年12月15日,甲银行诉至法院,要求三公司共同承担还本付息责任。请根据案情回答以下问题:1、在保证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期间与主债务的履行时间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应如何认定保证责任期间?2、丙公司、丁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共同保证关系?如构成,是按份共同保证还是连带共同保证?3、丙公司向甲银行出具担保书,并且担保书中约定的保证期间与保证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不一致,应如何确定丙公司的保证期间?4、丁公司与甲银行自行修改担保期限对保证责任有何影响?5、如何确定主合同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6、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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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向乙借款20万元,约定甲于2009年3月1日还本付息,丙提供保证,与乙约定在甲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由丙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丁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因甲不履行到期还款的义务,乙于2009年11月1日起诉甲,获得生效判决后对甲强制执行,甲的财产不能清偿借款义务。现乙请求丙、丁承担担保责任。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有权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B.乙无权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C.乙有权请求丁承担担保责任
    D.乙无权请求丁承担担保责任

    答案:B,C
    解析:
    A.错误。《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故丙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据此,丙未与乙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应为2009年3月2日至2009年9月1日。债权人乙于2009年11月1日起诉,保证期间已经经过,保证人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故A选项错误而B正确。 C.正确,D.错误。乙申请对甲强制执行亦将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自强制执行无效果之日起重新起算2年。《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甲对乙的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尚未经过,乙有权对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 第2题:

    (2015年)甲企业向乙银行申请贷款,还款日期为 2013年 12月 30日。丙企业为该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后甲企业申请展期,与乙银行就还款期限作了变更,还款期限延至 2014年 12月 30日,但未征得丙企业的书面同意。展期到期,甲企业无力还款,乙银行遂要求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丙企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不承担,因为保证期间已过
    B.应承担,因为保证合同有效
    C.应承担,因为丙企业为连带责任保证人
    D.不承担,因为丙企业的保证责任因还款期限的变更而消灭

    答案:A
    解析:
    ( 1)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2)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个月。

  • 第3题:

    甲商业银行向乙企业发放设备贷款300万元,期限5年,由丙公司作保证担保。3年后,甲商业银行将上述贷款转让给了丁商业银行,丁商业银行另外还对乙企业追加了2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丙公司对丁商业银行的担保责任是( )。

    A.丙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与乙变更债权主体未得到丙的同意
    B.丙公司对3年前的保证承担责任,对3年后的保证不承担责任
    C.丙公司继续对设备贷款30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对追加的20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
    D.丙公司对全部320万元贷款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C
    解析: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丙公司继续对设备贷款30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对追加的20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

  • 第4题:

    甲于2012年8月9日向乙借款5万元,约定1年后还款,由丙作甲的保证人。合同中没有关于丙保证方式的约定,也没有约定丙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后来,甲、乙、丙三人对合同进行了修改,在合同中添加条款说明丙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甲的还款时间为2014年1月1日,丙的保证期间至甲偿还完借款本息之日止。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若甲、乙、丙三人没有对合同进行修改,丙也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B:若甲、乙、丙三人没有对合同进行修改,丙的保证责任期间应至2014年2月9日
    C:在甲、乙、丙三人对合同进行修改后,丙的保证期间至2014年7月l曰
    D:在甲、乙、丙三人对合同进行修改后,丙的保证期间至2016年1月1日

    答案:C
    解析:
    《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合同并未约定保证方式,丙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A选项正确。《担保法》第26条第1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三人对合同进行修改前,丙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2013年8月9日起6个月,即2014年2月9日,B选项正确。《担保法解释》第32条第2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修改后的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为至甲偿还完借款本息之日止,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即2016年1月1日,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本题为选非题,应选C选项。

  • 第5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丙公司、丁公司为甲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丙公司和丁公司约定:丙公司承担60%的保证责任,丁公司承担40%的保证责任;但丙公司、丁公司在与债权人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时,未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还款期限届至,甲公司无力清偿欠款。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乙银行只能要求丙公司承担60%的保证责任
    B.乙银行有权要求丙公司就债权本息全额承担保证责任
    C.乙银行只能要求丁公司承担40%的保证责任
    D.乙银行有权要求丁公司就债权本息全额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B,D
    解析:
    (1)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视为连带共同保证;(2)各保证人之间内部的份额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