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甲因违章经营,被区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甲不服,向市工商局提起复议,经复议维持原处罚决定。甲因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收入减少数万元。现甲准备向法院起诉。关于其诉讼行为的说法,正确的是( )。A.只能以作出原处罚决定的区工商局为被告B.因复议机构维持了原处罚决定,既可以区工商局为被告,也可以市工商局为被告,还可将二者列为共同被告C.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附带请求行政赔偿D.若甲分别提起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法院必须合并审理

题目

个体户甲因违章经营,被区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甲不服,向市工商局提起复议,经复议维持原处罚决定。甲因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收入减少数万元。现甲准备向法院起诉。关于其诉讼行为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只能以作出原处罚决定的区工商局为被告

B.因复议机构维持了原处罚决定,既可以区工商局为被告,也可以市工商局为被告,还可将二者列为共同被告

C.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附带请求行政赔偿

D.若甲分别提起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法院必须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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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市地税局对个体户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市工商局予以协助。在检查过程中,市工商局发现了甲的不法经营行为,对甲进行了行政处罚。甲不服,欲提起行政复议,下列选择项中哪些被申请人是错误的?( )

    A.市地税局

    B.市工商局

    C.市政府

    D.市地税局和市工商局


    参考答案:ACD

  • 第2题:

    根据乙市政府整顿农贸市场的决定,乙市B区工商局和公安局对农贸市场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因某个体户乱设摊点,给予其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该个体户不服,申请复议。此案的复议机关是()。

    A.B区政府
    B.乙市公安局
    C.乙市工商局
    D.乙市政府

    答案:C
    解析:
    《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4款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2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本题中,虽然B区工商局和公安局共同对农贸市场进行检查,但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工商局的职权,公安局无权行使此职权,因此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只能是B区工商局。又因为省级以下的工商局实行垂直领导,因此,复议机关应为乙市工商局。

  • 第3题:

    某县工商局认定王某经营加油站系无照经营,予以取缔。王某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在该局作出维持决定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取缔决定。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市工商局审理王某的复议案件,应由二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B:此案的被告应为某县工商局
    C:市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如法院认定取缔决定违法予以撤销,市工商局的复议决定自然无效

    答案:A,B,D
    解析:
    【考点】行政复议程序;行政诉讼管辖;行政诉讼被告;行政诉讼判决【详解】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据此,市工商局在审理王某的复议案件时应由二名以上人员参加,A选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市工商局维持取缔决定,被告应为县工商局,B选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复议机关未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应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县工商局所在地法院管辖,C选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3条第1款规定:“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自然无效。”据此,D选项正确。

  • 第4题:

    个体经营户张某因不服区工商局5 000元的处罚而申请复议,市工商局认为处罚过轻,遂改为没收张某的工商营业执照,张某若想提起行政诉讼,应以哪个单位为被告?( )

    A.市工商局

    B.区工商局

    C.区人民政府

    D.市工商局和区工商局


    正确答案: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题中,市工商局认为处罚过轻,遂改为没收张某的工商营业执照,即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若提起行政诉讼,市工商局是被告。故选A。

  • 第5题:

    某县工商局认定王某经营加油站系无照经营,予以取缔。王某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在该局作出维持决定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取缔决定。关于此案,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市工商局审理王某的复议案件,应由二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B:此案的被告应为某县工商局
    C:市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如法院认定取缔决定违法予以撤销,市工商局的复议决定自然无效

    答案:A,B,D
    解析: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故选项A正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故选项B正确。《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选项C错误。《行诉解释》第53条规定:“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自然无效。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应当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故选项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