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欲向李四转让一记名公司债券,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三向李四交付债券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B.张三与李四签订转让合同时,即便未交付,也发生转让的效力C.张三向李四交付债券后,还需要公司将此事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记载完后方发生转让效力D.张三向李四交付债券后,还需要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登记后方发生转让效力

题目

张三欲向李四转让一记名公司债券,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三向李四交付债券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B.张三与李四签订转让合同时,即便未交付,也发生转让的效力

C.张三向李四交付债券后,还需要公司将此事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记载完后方发生转让效力

D.张三向李四交付债券后,还需要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登记后方发生转让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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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张三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汽车损失险。某日,张三的汽车被李四撞坏,花去修理费5000元。张三向李四索赔,双方达成如下书面协议:张三免除李四修理费1000元,李四将为张三提供3次免费咨询服务,剩余的4000元由张三向保险公司索赔。后张三请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5000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保险公司应当按保险合同全额支付保险金5000元,且不得向李四求偿
    B:保险公司仅应当承担4000元保险金的赔付责任,且有权向李四求偿
    C:因张三免除了李四1000元的债务,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D:保险公司应当全额支付5000元保险金,再向李四求偿

    答案:B
    解析:
    【考点】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规定【详解】根据《保险法》第61条第1款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此条规定是为保证保险人在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后能够向第三人进行追偿。但本题中,张三虽然免除了李四修理费1000元,但李四要为张三提供3次免费咨询服务,因此并非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公司仍应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选项A、C错误。根据张三和李四之间达成的书面协议,保险公司对1000元修理费部分已经无法行使代位求偿权,因此,保险公司仅应当承担4000元保险金的赔付责任,且仍可向李四求偿。故选项B正确。【陷阱】在保险人尚未赔付被保险人的损失时,如果被保险人放弃了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导致在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后无法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这样势必会严重损害保险人的利益,因此,在出现这种情况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 第2题:

    张三、李四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后出租给王五。现张三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赵六。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

    A、张三有优先购买权,李四没有优先购买权
    B、李四的优先购买权优于王五的优先购买权
    C、未经李四同意,张三不得出让其份额
    D、若张三将其份额转让给赵六,则王某的承租合同消灭
    E、张三和李四的共有是典型的按份共有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核共有。张三、李四是按份共有,后出租给王五。王五是承租人,王五对张三、李四共有的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后张三欲转让份额,按份共有人李四也同样享有优先购买权。李四的优先购买权要优于王五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 第3题:

    88、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


    正确

  • 第4题:

    下列关于公司债券的转让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B、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C、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D、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持有人对是否将债券转换为股票没有选择权

    答案:D
    解析:
    选项D,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持有人对是否将债券转为股票有选择权。

  • 第5题:

    张三、李四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后出租给王五。现张三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赵六。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

    A.张三有优先购买权,李四没有优先购买权
    B.李四的优先购买权优于王五的优先购买权
    C.未经李四同意,张三不得出让其份额
    D.若张三将其份额转让给赵六,则王某的承租合同消灭
    E.张三和李四的共有是典型的按份共有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核共有。张三、李四是按份共有,后出租给王五。王五是承租人,王五对张三、李四共有的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后张三欲转让份额,按份共有人李四也同样享有优先购买权。李四的优先购买权要优于王五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