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前一问题中的设定,甲、乙、丙’、’丁、戊需要承担对公司损害赔偿责任,则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监事会可以代表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B.书面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遭拒绝时,持有公司3%股份2个月的股东陈某可以向法院提起代位诉讼C.书面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遭拒绝时,持有公司0. 5%股份1年的股东王某和持有公司0.8%股份3年的股东李某可以共同向法院提起代位诉讼D.代位诉讼胜诉的,所得诉讼利益归公司所有

题目

根据前一问题中的设定,甲、乙、丙’、’丁、戊需要承担对公司损害赔偿责任,则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监事会可以代表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B.书面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遭拒绝时,持有公司3%股份2个月的股东陈某可以向法院提起代位诉讼

C.书面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遭拒绝时,持有公司0. 5%股份1年的股东王某和持有公司0.8%股份3年的股东李某可以共同向法院提起代位诉讼

D.代位诉讼胜诉的,所得诉讼利益归公司所有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CD
ACD。解析:《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甲乙丙丁戊属于执行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所以,股东可以请求监事会起诉。监事会不起诉时,股东可以提起代位诉讼。因为是代位,所以,所得利益属于公司所有。AC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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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乙二人按照3︰7的份额共有一辆货车,为担保丙的债务,甲、乙将货车抵押给债权人丁,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后该货车在运输过程中将戊撞伤。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戊免除了甲的损害赔偿责任,则应由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因抵押权未登记,戊应优先于丁受偿
    C、如丁对丙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仍可在2年内要求甲、乙承担担保责任
    D、如甲对丁承担了全部担保责任,则有权向乙追偿

    答案:D
    解析:
    选项A错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据此可知,若戊放弃了甲的损害赔偿责任,乙对甲应承担的赔偿份额部分不承担连带责任。
    选项B错误,《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第六项(交通运输工具)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可知,虽然未办理抵押登记,丁依然享有抵押权,故丁应优先于戊受偿。
    选项C错误,《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据此可知,若丁对丙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甲、乙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选项D正确,《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据此可知,甲、乙是按份共有人,如甲对丁承担了全部担保责任,则有权向乙追偿。

  • 第2题:

    甲私刻乙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假冒乙公司名义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给收款人丙,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当戊主张票据权利时,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不承担票据责任
    B.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C.丙不承担票据责任
    D.丁不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A
    解析:
    ( 1 )选项 A :由于伪造人(甲)在票据上根本没有以自己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2 )选项 B :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乙公司)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3 )选项 CD :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丙和丁),仍应对被伪造票据的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 第3题:

    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在期货合约交割期内,甲买方期货公司对客户乙违约,则期货交易所应当代甲向乙承担违约责任
    B. 在期货合约交割期内,丙卖方期货公司对客户丁违约,则期货交易所应当代丙向丁承担违约责任
    C. 在期货合约交割期内,期货公司客户戊对乙违约,则期货公司应当代戊向己承担违约责任
    D. 在期货合约交割期内,期货公司客户戊对乙违约,期货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B,C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在期货合约交割期内,买方或者卖方客户违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代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应当代客户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 第4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后甲公司分立为丙、丁、戊三个公司,且丙、丁、戊三个公司约定由丙公司承担原甲公司欠乙公司的债务。对于原甲公司欠乙公司的100万元货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公司只能要求丙公司单独承担责任
    B.乙公司应当要求丙、丁、戊三个公司分别按照从原甲公司承继的资产比例承担责任
    C.乙公司可以要求丙、丁、戊三个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D.乙公司只能要求丙公司承担该笔债务,但是丁公司、戊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C
    解析:
    根据《公司法》“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甲公司分立为丙、丁、戊三个公司时约定由丙公司承担原甲公司欠乙公司的债务,并没有与债权人达成书面协议,因此,不改变其对原债权人应该承担的连带责任。

  • 第5题:

    一张汇票的出票人是甲,乙、丙、丁依次是背书人,戊是持票人。戊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发现该汇票的金额被变造。经查,乙是在变造之前签章,丁是在变造之后签章,但不能确定丙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甲、乙、丙、丁对汇票金额承担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乙、丙、丁均只就变造前的汇票金额对戊负责
    B.甲、乙、丙、丁均需就变造后的汇票金额对戊负责
    C.甲、乙就变造前的汇票金额对戊负责;丙、丁就变造后的汇票金额对戊负责
    D.甲、乙、丙就变造前的汇票金额对戊负责;丁就变造后的汇票金额对戊负责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票据的变造。根据规定,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本题中,甲、乙都是在变造之前签章,丙无法辨别变造前还是变造后,视同变造前签章,因此甲、乙、丙对变造之前的金额承担责任,丁是在变造后签章,对变造后的金额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