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的说法,正确的是( )。A.作为受托人,乙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签订合同B.如果丙公司知道甲乙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则该合同可以直接约束甲乙公司C.如果丙公司知道甲乙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则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D.经甲公司同意后,乙公司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

题目

关于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作为受托人,乙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签订合同

B.如果丙公司知道甲乙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则该合同可以直接约束甲乙公司

C.如果丙公司知道甲乙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则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D.经甲公司同意后,乙公司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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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乙公司擅自对甲公司借给其使用的一台机器转让给丙公司。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若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将机器转让给丙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B.若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义将机器转让给丙公司,乙公司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C.丙公司可因善意取得而取得该机器的所有权

    D.丙公司不能取得该机器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ABC

      【真题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比较多,包括效力待定合同、无权代理和善意取得。效力待定合同是指欠缺有效要件,能否发生法律效力尚未确定,有待有权人追认或拒绝来确定是否有效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特征是:第一,合同虽已成立,但欠缺有效要件——当事人具有缔约能力的要件,合同效力不确定,既非无效,也非有效。第二,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有权人的行为。有权人予以追认,则合同发生效力;有权人不予追认或拒绝的,则合同归于无效。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包括:(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方可具有法律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可以拒绝追认或不予表示。不予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合同的权利,但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做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直接发生法律效力。(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包括: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行为人超越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行为人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经被代理人追认才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被代理人未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经催告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合同的权利,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做出。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否则该合同无效。

      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实质上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这种代理行为具备了代理的表面特征,但代理人欠缺实质的代理权。无权代理主要有三种情形:(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即当事人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也未获得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以指定方式授予的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具有代理权的代理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超出了他的代理权限范围。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无权代理。(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即获得代理权的代理人在代理权消灭之后继续实施的代理行为。由于代理权的终止,使代理人失去了代理的权利和资格,其代理行为如果未经被代理人的追认,对被代理人不产生约束力。无权代理经过被代理人追认的,转化为有权代理,其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被代理人可以以积极的意思表示予以承认,也可以以行为的方式予以默认。如接受第三人的履行,或支付价款等。无权代理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本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应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不动产或动产的让与人,在不法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就可以依法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善意取得应具备如下条件:第一,出让人须为无处分权人。第二,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即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相信让与人享有处分财产的权利。第三,受让财产是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取得的;如果是通过继承、遗赠、赠与等行为取得财产的,不适用善意取得。第四,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学理上通常认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转的物,如爆炸物、枪支弹药、麻醉品、毒品等不适用善意取得;赃物、遗失物、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等不适用于善意取得,但第三人如果是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上买得的除外。受让人善意取得所有权后,原所有权人因其所有权归于消灭,因此其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无处分权人赔偿损失。另外,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如抵押权等他物权)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正确答案是ABC.

  • 第2题:

    甲公司是儿童食品生产公司,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为自己寻找买主,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销售甲公司的产品。甲公司通过乙公司将产品交付给丙公司后,丙公司不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价款,乙公司无法按照与甲公司的委托合同向甲公司履行债务。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披露丙公司
    B:甲公司无权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甲公司有权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丙公司无权以对乙公司的抗辩对抗甲公司

    答案:A,C
    解析:
    依据《合同法》第403条第1款的规定,乙公司由于丙公司不履行债务,而不能对甲公司履行债务,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披露丙公司,所以A选项正确。甲公司可以行使乙公司对丙公司的权利,丙公司对乙公司违约,因此甲公司有权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合同法》第403条第3款规定:“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主张其对乙公司的抗辩,所以D选项不正确。

  • 第3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以自己持有的乙公司的股票和丙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担保自己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货款,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已到,甲公司无力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将质押的股票转让给乙公司抵偿货款。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乙公司可以受让作为质押的乙公司和丙公司的股票
    B:乙公司可以受让作为质押的丙公司的股票,不能受让乙公司的股票
    C:乙公司可以受让作为质押的乙公司的股票,不能受让丙公司的股票
    D:乙公司不能受让作为质押的乙公司和丙公司的股票

    答案:B
    解析:
    依据《公司法》第137、142条的规定,本题中甲公司可以用自己持有的丙公司的股票向乙公司设定质押,但是不能用自己持有的乙公司的股票向乙公司设定质押。因此以乙公司的股票为标的的质押无效,乙公司不能对本公司的股票行使质押权,但是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的股票行使质押权,受让丙公司的股票,所以B选项正确。

  • 第4题:

    甲原是乙公司的采购员,长期负责乙公司与丙公司的货物采购业务。甲与乙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仍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订立了货物采购合同,丙公司对甲的工作变动毫不知情。后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供货,乙公司以甲无权代理为由拒收。下列关于甲订立合同的行为及其后果的表述正确的是( )。


    参考答案:A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 第5题: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货物,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了货物销售合同,签订合同时丙公司知道乙公司是替甲公司销售货物,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关系是:

    A:委托合同关系
    B:行纪合同关系
    C:居间合同关系
    D:买卖合同关系

    答案:A
    解析:
    《合同法》第414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行纪人在处理委托事务中与第三人发生的交易关系,直接由行纪人承受权利义务,行纪人就自己的行为向第三人负责。《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本题中乙公司虽然是以自己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但是丙公司知道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直接约束甲公司和丙公司,所以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而不是行纪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