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公司租赁甲公司房屋,并签有租赁合同,但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租金已有半年,甲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交纳租金。乙公司在诉讼中提出,因出租人长期不维修出租房屋,致使乙公司财产遭受损失,并提供房屋损坏及财产损失情况的公证书(原件)及鉴定结论(原件)。上述证据在证据法理论上不属于( )。 A.反证 B.本证 C.直接证据 D.原始证据

题目

乙公司租赁甲公司房屋,并签有租赁合同,但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租金已有半年,甲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交纳租金。乙公司在诉讼中提出,因出租人长期不维修出租房屋,致使乙公司财产遭受损失,并提供房屋损坏及财产损失情况的公证书(原件)及鉴定结论(原件)。上述证据在证据法理论上不属于( )。 A.反证 B.本证 C.直接证据 D.原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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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乙公司租赁甲公司房屋,并签有租赁合同,但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租金已有半年,甲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交纳租金。乙公司在诉讼中提出,因出租人长期不维修出租房屋,致使乙公司财产遭受损失,并提供房屋损坏及财产损失情况的公证书(原件)及鉴定结论(原件)。上述根据在证据法理论上不属于( )。

    A.反证

    B.本证

    C.直接证据

    D.原始证据


    正确答案:A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证据的分类。按照证据与举证责任的关系,可以将证据分为本证和反证。对主张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提出的支持其主张的证据为本证;对事实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提出的反驳对方主张的证据为反证。乙公司主张出租人长期不维修出租房屋,致使其财产遭受损失,而提供房屋损坏及财产损失情况的公证书及鉴定结论,均属于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为支持其主张所提供的证据,是本证,并非反证。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待证实事的全部或部分的证据,本题中的证据均可直接证明财产遭受损失的事实,是直接证据。原始证据相对于派生证据而言,来源于案件事实本身的证据为原始证据,而来源于原始证据的证据为派生证据。本题两个证据均为原件,为原始证据。由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 第2题:

    乙公司租赁甲公司房屋,并签有租赁合同,但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租金已有半年,甲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交纳租金。乙公司在诉讼中提出,因出租人长期不维修出租房屋,致使乙公司财产遭受损失,并提供房屋损坏及财产损失情况的公证书(原件)及鉴定结论(原件)。上述证据在证据法理论上不属于( )。

    A.反证
    B.本证
    C.直接证据
    D.原始证据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核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能够证明当事人一方所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称为本证。证明当事人一方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称为反证。所以选项A正确。

  • 第3题:

    2005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面积为5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出租给乙公司,租期25年,租金每月1万元,以每年官方公布的通货膨胀率为标准逐年调整,乙公司应一次性支付两年的租金。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甲公司依约交付了该房屋。2010年6月,乙公司为改善条件,未经甲公司同意,在该房屋内改建一间休息室,并安装了整体橱柜等设施。甲公司得知后要求乙公司拆除该休息室及设施,乙公司拒绝。其后该地区房屋价格飙升,租金大涨,甲公司要求提高租金,乙公司拒绝。甲公司遂欲出售该房屋,并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表示不购买。甲公司于2012年9月将该房屋出售给丙公司,并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租赁合同约定的25年租期效力如何?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拆除休息室及设施?简要说明理由。
    (3)甲公司将房屋出售给丙公司后,租赁合同是否继续有效?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20年之内的部分有效,超过的5年无效。根据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拆除休息室及设施。根据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如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根据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 第4题:

    甲公司租用乙公司的房屋,租期5年,租金基季付。租期届满,甲公司继续缴纳一季度的租金,乙公司接受该租金。3个月后,乙公司因将该房屋出租给丙公司而通知甲公司即搬出,为此引起的纠纷。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与乙公司双方没有同,租赁关系消灭

    B.乙公司接受租金,视为租赁合同续订1年

    C.在同等条件下,甲公司享有优先承租权

    D.甲公司与乙公司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乙公司有以随时解除合同


    正确答案:D

    本题的考点为租赁合同。《合同法》第236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因此,本题中AB选项均错误。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声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承租人享有的是优先购买权,而非优先承租权。因此,选项C是错误。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D。

  • 第5题:

    乙公司租赁甲公司房屋,并签有租赁合同,但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租金已有半年,甲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交纳租金。乙公司在诉讼中提出,因出租人长期不维修出租房屋,致使乙公司财产遭受损失,并提供房屋损坏及财产损失情况的公证书(原件)及鉴定意见(原件)。上述证据在证据法理论上不属于( )。

      A.反证
      B.本证
      C.直接证据
      D.原始证据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核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能够证明当事人一方所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称为本证。证明当事人一方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称为反证。所以选项A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