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将变频装置的专利权转让给丙以后,对其剩余的专利产品( )。 A.甲可以自行销售,不构成侵权 B.经丙同意后,甲才能销售 C.经专利主管部门批准后,甲可以销售 D.丙有权要求甲停止销售,并赔偿损失

题目

甲在将变频装置的专利权转让给丙以后,对其剩余的专利产品( )。 A.甲可以自行销售,不构成侵权 B.经丙同意后,甲才能销售 C.经专利主管部门批准后,甲可以销售 D.丙有权要求甲停止销售,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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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公司对一项产品享有专利权,下列哪些行为不构成对甲公司专利权的侵犯?

    A.乙公司在不知道该专利的情形下独立研发出相同的产品并予以制造

    B.丙公司购买了甲公司出售的专利产品并再次予以出售

    C.丁公司通过合法渠道购买了不知道是未经甲公司许可而制造的侵权产品并予以销售

    D.戊公司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甲公司的专利产品


    参考答案:BD

  • 第2题:

    甲在将变频装置的专利权转让给丙以后,对其剩余的专利产品( )。

    A.甲可以自行销售

    B.经丙同意后,甲才能销售

    C.经专利主管部门批准后,甲可以销售

    D.丙有权要求甲停止销售,并赔偿损失


    正确答案:A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为专利转让后原专利产品的处置。由于专利权转让合同转让的是专利权,而转让之前所生产的专利产品属于物权人所有,除非另有约定,物权人拥有处分权,包括进行出售。由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 第3题:

    甲公司获得了某医用镊子的实用新型专利,不久后乙公司自行研制出相同的镊子,并通过丙公司销售给丁医院使用。乙、丙、丁都不知道甲已经获得该专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的制造行为不构成侵权

    B.丙的销售行为不构成侵权

    C.丁的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

    D.丙和丁能证明其产品的合法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D

  • 第4题:

    甲公司将其开发的商业软件著作权经约定合法转让给乙公司,随后甲公司自行对原软件进行改进,形成新版本后销售。那么,甲公司的行为(10)。

    A.不构成侵权,因为对原软件改进后形成了新版本

    B.不构成侵权,因为甲公司享有原软件的使用权

    C.不构成侵权,因为对原软件增加了新的功能

    D.构成侵权,因为甲公司不再享有原软件的使用权


    正确答案:D
    解析: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九条制定了关于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转让的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财产权按照该条的规定发生转让后,必然引起著作权主体的变化,产生新的软件著作权归属关系。原软件著作权人将不再享有软件的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而软件权利的受让者依法成为该软件权利人,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或处分其享有的权利。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计算机软件著作财产权按照该条的规定发生转让后,必然引起著作权主体的变化,产生新的软件著作权归属关系。软件权利的转让应当根据我国有关法规以签订、执行书面合同的方式进行。软件权利的受让者可以依法行使其享有的权利。如使用权,即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复制、修改、发行、翻译和注释等方式合作软件的权利。
      本案例中,由于甲公司已将其开发的商业软件经约定合法转让给乙公司,因此甲公司已失去该商业软件的使用权,其再对所转让的商业软件实施修改、发行等行为,则构成侵权。

  • 第5题:

    甲公司将其开发的商业软件著作权经约定合法转让给乙公司,随后甲公司自行对原软件进行了改进,形成新版本后进行销售。那么,甲公司的行为(13)。

    A.不构成侵权,因为对原软件改进后形成了新版本

    B.不构成侵权,因为甲公司享有原软件的使用权

    C.不构成侵权,因为对原软件增加了新的功能

    D.构成侵权,因为甲公司不再享有原软件的使用权


    正确答案:D
    解析: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九条已作出了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转让的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财产权按照该条的规定发生转让后,必然引起著作权主体的变化,产生新的软件著作权归属关系。原软件著作权人将不再享有软件的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的权,而软件权利的受让者依法成为该软件权利人,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或处分其享有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计算机软件著作财产权按照该条的规定发生转让后,必然引起著作权主体的变化,产生新的软件著作权归属关系。软件权利的转让应当根据我国有关法规以签订、执行书面合同的方式进行。软件权利的受让者可依法行使其享有的权利。如使用权,即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复制、修改、发行、翻译、注释等方式合作软件的权利。甲公司已将其开发的商业软件经约定合法转让给乙公司,那么甲公司已失去该商业软件的使用权,其再对所转让的商业软件实施修改、发行等行为,则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