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于A市甲区的五福公司诉居住于A市乙区的威力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经过A市乙区人民法院与A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后,判决威力公司归还五福公司30万元。经查,威力公司在A市丙区有一处价值约30万元的房屋。此时,五福公司可以向( )申请执行。 A.甲区人民法院 B.乙区人民法院 C.丙区人民法院 D.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1题:
贸易公司与纺织品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甲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后,乙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决。贸易公司提出确凿的证据,•证明原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向丙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丙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并指令再审。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
A.丙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指令甲区人民法院再审,因为乙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甲区人民法院的判决
B.丙省高级人民法院应指令乙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因为本案经过了两审终审
C.丙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D.再审案件的审限应从丙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之次日起计算
《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18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2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民诉意见》第199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第20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在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但应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第213条规定,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审限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径。而当事人申请再审则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请求权,当法定条件,再审程序必然发生。二者主要区别有:(1)申请再审有案件范围的限制,如已生效的离婚案件判决不能申请再审;而申诉则无案件范围的限制。(2)申请再审有时间限制;申诉则无时间限制。(3)申请再审只能向原审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而申诉则无审级制。(4)申请再审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具有引起再审程序发生的法律效力;而申诉是人民法院接受信息的渠道之一,不能直接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与当事人的申诉、一般信访具有性质上的区别,它是对当事人诉讼请求权的一种扩大和补充,解决了过去申诉制度没有具体规定的弊端,使当事人投诉有门,可以通过申请再审的诉讼请求权, 进一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2题:
位于A市甲区的黄河公司将一张B市乙区某银行支行为付款人的银行转账支票遗失。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黄河公司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法院是( )。
A.甲区人民法院
B.A市中级人民法院
C.乙区人民法院
D.B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3题:
居住于A市甲区的五福公司诉居住于A市乙区的威力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经过A市乙区人民法院与A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后,判决威力公司归还五福公司30万元。经查,威力公司在A市丙区有一处价值约30万元的房屋。此时,五福公司可以向( )申请执行。
A.甲区人民法院
B.乙区人民法院
C.丙区人民法院
D.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第7题:
第8题:
第9题:
20 1 2年9月20日,市机电公司(位于A市甲区)与某加工公司(位于A市乙区)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市机电公司在其住所地为加工公司生产一套设备,设备款为500万元。 201 2年1 0月30日,经设备质量检验,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加工公司接受并支付了350万元设备款,还差1 50万元未付。市机电公司多次索要该笔货款,但加工公司迟迟不予以答复。后加工公司与市机械公司(位于A市丙区)合并成立市机械加工公司(位于A市乙区),为此,市机电公司又向市机械加工公司索要加工公司所拖欠的设备款,遭拒绝。
问题:
1. 2013年4月,市机电公司准备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前,获知市机械加工公司有可能转移其资金和其他部分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市机电公司可以向哪个人民法院提出什么申请?在人民法院根据申请采取有关措施后,市机电公司应当在多长时间内提起诉讼?
2.如果人民法院受理了市机电公司的起诉,在本案中存在哪几个诉?属于哪一种类的诉?其诉的标的是什么?
3.市机电公司向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市机电公司又向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区人民法院和甲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甲区人民法院对于市机电公司的起诉,应当如何处理?
4.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市机械加工公司提出,本案所涉及的合同是加工公司所签订,现该公司已不存在,加工公司的债务与本公司无关,不应当将自己作为本案的被告。这一意见是否正确?为什么?
5.一审人民法院宣判后,市机械加工公司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提出在市机电公司为其加工机电设备的过程中,曾借用价值30万元的原材料,应在其应支付的设备款中予以扣除。市机械加工公司提出的这一请求能否形成反诉?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6.据查,A市丁区市商贸公司拖欠市机械加工公司货款50万元,虽逾期但市机械加工公司尚未主张其债权。如果市机电公司得知市机械加工公司无力偿还债务,能否直接对市商贸公司提起诉讼?如果可以,应当向哪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假设在乙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市机电公司又向乙区人民法院提起对市商贸公司的诉讼,乙区人民法院对该起诉应当如何处理?
8.如果市机电公司没有提起对市商贸公司的代位权诉讼,在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进行执行程序后,市机电公司发现市机械加工公司无力清偿债务,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什么措施来实现市机电公司的合法权益?
【参考答案】
1.在这种情况下,市机电公司可以向市机械加工公司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在人民法院根据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市机电公司应当在30日内提起诉讼。
2.在本案中,存在一个诉,即市机电公司基于合同要求市机械加工公司支付所拖欠设备款的诉;该诉属于给付之诉;其诉的标的是市机电公司基于与市机械加工公司的合同提出的加工公司应向设备公司支付所拖欠的1 50万元设备款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3.乙区人民法院和甲区人民法院对于本案均有管辖权,因为在本案中,乙区人民法院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而甲区人民法院则是约定的履行地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两个人民法院对该案均有管辖权。对于市机电公司的起诉,甲区人民法院应当不予以受理,因为乙区人民法院作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该案件,故甲区人民法院不得重复受理案件。
4.市机械加工公司的这一意见是不正确的。因为本案所涉及合同虽然是加工公司所签订,但加工公司已与市机械公司合并成立市机械加工公司,也就是说,加工公司的权利与义务已转让给市机械加工公司,《民诉意见》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法人为当事人。因此,市机械加工公司应当作为本案的被告,故其意见是不正确的。
5.市机械加工公司提出的在其所应支付设备款中扣除原材料款30万元的请求能够形成反诉,因为该请求符合反诉主体特定、目的对抗、请求独立等形成反诉的要求。二审人民法院对于市机械加工公司的这一反诉请求,可以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只能告知市机械加工公司就反诉部分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而不得将反诉与就本诉的上诉部分一并直接作出二审判决,这样会剥夺对方当事人就反诉部分的上诉权。
6.市机电公司可以直接对市商贸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向市商贸公司住所地A市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合同法解释》第14条的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乙区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市机电公司向次债务人市商贸公司住所地A市丁区人民法院起诉。《合同法解释》第1 5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现为第1 1 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由于乙区法院对代位权诉讼没有管辖权,所以乙区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市机电公司向次债务人市商贸公司住所地A市丁区人民法院起诉。
8.市机电公司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措施,即申请人民法院向市商贸公司发出履行债务通知,责令其将拖欠市机械加工公司的50万元直接支付给市机电公司。
第10题:
居住在甲市甲区的公民,因走私被位于乙市乙区的海关扣留,该公民不服,应向下列哪个单位提起行政诉讼()
第11题:
某市仲裁委员会就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裁定,裁定甲公司向乙交付服装1000件,甲拒绝履行裁决。于是乙公司先后向甲公司住所地A市B区和甲公司仓库所在地的A市C区的基层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应由哪一个地方的法院执行?()
第12题:
甲区人民法院
乙区人民法院
丙区人民法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13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钢材质量纠纷一案,A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后,基于甲公司的上诉,B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判决上诉,维持原判决。省高级人民法院发现已生效的判决在认定事实方面确有错误,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者指令( )再审。
A.A区人民法院
B.B市中级人民法院
C.A区人民法院与B市中级人民法院
D.A区人民法院或者B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14题:
利达贸易公司与乙市水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乙市甲区人民法院一审做出判决后,乙市中级人民法院基于利达贸易公司的上诉维持了原判决。利达贸易公司提出确凿的证据,证明原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并指令再审。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指令甲区人民法院再审,因为乙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甲区人民法院的判决
B.省高级人民法院应指令乙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因为本案经过了两人审终审
C.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D.再审案件的审限应从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之次日起计算
本题所考查的考战法为再审案件的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条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审限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由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D。
第15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甲公司向丙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拖欠的加工费。丙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拖欠的加工费。乙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双方之间存在有效仲裁协议,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并且就仲裁协议问题自己在丙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前已向人民法院提出,但丙区人民法院未接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查,乙公司所述属实。此时,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列做法中错误的有( )。
A.,发回丙区人民法院重审
B.直接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丙区人民法院,由丙区人民法院裁定
C.直接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丙区人民法院,由丙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D.直接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为二审发现案件属于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处理方式。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由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
第16题:
第17题:
第18题:
第19题:
第20题:
第21题:
北京市A区甲公司与大连市B区乙公司在大连市C区签订购买鲜活鱼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负责送货,并且必须在7月2日前将货物送到北京市D区水产品市场。于是乙公司找到大连市E区的丙运输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将乙公司在大连市F区的货物于7月1日前运至北京市D区水产品市场。后丙公司以注册在大连市B区的车辆进行运输。该车在从大连向北京运输途中,行至天津A区与居住在天津B区的王某的车辆相撞,车、货俱损。后相撞车辆被马上带往位于天津C区的保险公司进行车辆毁损鉴定,7月2日,甲公司收到残损货物;于是便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乙公司得知货物损失后,也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丙公司则以车祸责任不在己方为由拒绝赔偿,甲公司、乙公司都欲向法院起诉。请回答下列问题: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下列哪些约定法院符合法律规定?()
第22题:
甲公司承建乙公司的住宅小区工程,后来双方因工程索赔问题导致纠纷,甲公司决定起诉乙公司。甲公司在H市登记注册,乙公司的住所地位于S市E区,该住宅小区位于S市F区,而双方的工程承包合同又是在S市G区签订的。请问,甲公司应当向( )起诉。
第23题:
北京市A区甲公司与大连市B区乙公司在大连市C区签订购买鲜活鱼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负责送货,并且必须在7月2日前将货物送到北京市D区水产品市场。于是乙公司找到大连市E区的丙运输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将乙公司在大连市F区的货物于7月1日前运至北京市D区水产品市场。后丙公司以注册在大连市B区的车辆进行运输。该车在从大连向北京运输途中,行至天津A区与居住在天津B区的王某的车辆相撞,车、货俱损。后相撞车辆被马上带往位于天津C区的保险公司进行车辆毁损鉴定,7月2日,甲公司收到残损货物;于是便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乙公司得知货物损失后,也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丙公司则以车祸责任不在己方为由拒绝赔偿,甲公司、乙公司都欲向法院起诉。请回答下列问题: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未约定管辖法院,则对甲、乙之间的合同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第24题:
甲区人民法院
A市中级人民法院
乙区人民法院
B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