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A.正确,甲虚构乙有上缴“以进奖出款”义务而骗取钱财,数额巨大,应定诈骗罪B.正确,甲隐瞒了s省获得汽车进口配额的两家公司有义务上缴并已上缴过“以进奖出款”的真相而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应定诈骗罪C.不正确,甲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又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应定金融诈骗罪D.不正确,乙向甲上缴“以进奖出款”是为了利用甲职务上的便利获得汽车进口配额,因此,甲不应定诈骗罪

题目

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

A.正确,甲虚构乙有上缴“以进奖出款”义务而骗取钱财,数额巨大,应定诈骗罪

B.正确,甲隐瞒了s省获得汽车进口配额的两家公司有义务上缴并已上缴过“以进奖出款”的真相而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应定诈骗罪

C.不正确,甲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又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应定金融诈骗罪

D.不正确,乙向甲上缴“以进奖出款”是为了利用甲职务上的便利获得汽车进口配额,因此,甲不应定诈骗罪


相似考题
更多“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 A.正确,甲虚构乙有上缴“以进奖出款”义务而骗取钱财,数额巨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海洛因",然后二入均分所得款项。乙出卖后获款4000元,但在未来得及分赃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构成贩卖毒品罪

    B、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C、甲构成贩卖毒品罪

    D、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答案:AB

  • 第2题:

    甲公司董事长乙明知公司已无继续经营的可能,虚构了标的额为1 000万元的贸易合同,骗取银行贷款300万元,致使银行损失数额巨大。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甲公司的刑事责任
    B.以合同诈骗罪追究甲公司的刑事责任
    C.以贷款诈骗罪追究乙的刑事责任
    D.以合同诈骗罪追究甲公司和乙的刑事责任

    答案:D
    解析: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法定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法定的方法包括:(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题目中,乙是甲公司的董事长,是甲公司的 负责人,乙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甲公司的行为。乙利用职位便利,在签订合同中虚构事实骗取银行贷款,数额较大,成立合同诈骗罪。因单位成立合同诈骗罪采取双罚制,既处罚单位也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所以答案选D选项。

  • 第3题:

    共用题干

    甲与其妻子乙合谋骗财。甲将乙多次“卖”给他人为妻,得款后二人便逃之夭夭,下列对于甲、乙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A:甲构成拐卖妇女罪,乙构成重婚罪
    B:甲构成诈骗罪,乙构成卖淫罪
    C:甲构成拐卖妇女罪,乙构成卖淫罪
    D:甲、乙均构成诈骗罪

    答案:D
    解析:
    张某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构成盗窃罪。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何某以为该卡是捡来的,他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行用卡诈骗罪。由于二人没有共同盗窃的故意,因此不构成共同犯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借记卡属于“信用卡”。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甲窃取3张借记卡并使用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使用假币,是指将假币作为真币置于流通状态。利用假币支付购买货物的对价、利用假币偿还债务、将假币作为保证金提供给他人、以假币作注册资本验资、交换或者赠与假币都是将假币置于流通的行为,将假币存入ATM机的场合,也是使用假币。甲先后两次采取存入假币取出真币,其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因此,A、C项正确。
    本案中甲与乙合谋以拐卖妇女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刑法中没有卖淫罪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180条的规定,重婚罪的构成,必须有主观上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不符合本案情况。
    邱应海虽然以秘密窃取为初衷,但是,被郑国荣妻子发现,邱应海转而试图以欺骗的方式获取彩电,但被郑国荣妻子识破,接着,邱应海即采取公开的方式搬走彩电,而且未使用暴力等手段威胁,可见,邱应海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彭某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故不构成贪污罪,侵吞单位资金,并无归还之意,也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彭某利用身为董事长的便利条件,将下属公司的29万元用以偿还赌债,20万元用以自由支配,数额巨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A项,本案中李世仁、黄百度二人的行为主要是盗窃,不是利用黄百度主管财物的便利,故共同构成盗窃罪。B项,贪污罪共犯。C项,应依主犯的身份定为共同犯罪,只有一个罪名。D项,国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国有公司,只有国有全资公司才是国有公司,故孙小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职务侵占罪。
    选项中,某甲虽然设计圈套,获取某乙的财物,但是,某甲的行为仍然是秘密窃取,构成盗窃罪,而不是诈骗罪;同样,D选项中,某甲构成盗窃罪,而不是侵占罪。

  • 第4题:

    对于甲、乙盗窃和使用信用卡的行为,下列何种判断是错误的?

    A.甲、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B.甲、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C.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诈骗罪


    正确答案:ABD

  • 第5题:

    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海洛因”,然后二人均分所得款项。乙出卖后获款4000元,但在未来得及分赃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与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B.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C.甲属于间接正犯
    D.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答案:B,C
    解析:
    。(1)间接正犯,是指利用合法行为人或无责任能力者,或无犯罪故意者来实行自己的犯罪的情况。由于利用者和被利用者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尋,视同间接正犯单独实施犯罪。本题中,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售“海洛因”,甲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乙对此并不知情。 因此,对于诈骗罪来说,甲是间接正犯,乙是被利用的工具。选项C正确。(2)乙的行为属于贩卖毒品罪(未遂), 这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甲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因此乙单独构成贩卖毒品罪。选项A错误。(3)诈骗罪的既遂标准。诈骗罪在取得对方财物时即为既遂。本题中,虽然甲没有取得财物,但甲是诈骗罪的间接正犯,乙仅是甲的工具,乙的行为就是甲的行为。因此乙卖出假海洛因获得;对方钱款时,甲的诈骗罪就既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