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涉嫌多次结伙盗窃,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甲突然死亡。检察院审查后发现,甲和丁共同盗窃1次,数额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丙和丁共同盗窃一次,数额刚达刑事立案标准;甲、乙、丙三人共同盗窃1次,数额巨大,但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丁对其参与的2起盗窃案有自首情节。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项是错误的?( )A.对甲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 B.对乙可以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 C.对丙可以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 D.对丁可以作出法定不起诉

题目
甲、乙、丙、丁四人涉嫌多次结伙盗窃,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甲突然死亡。检察院审查后发现,甲和丁共同盗窃1次,数额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丙和丁共同盗窃一次,数额刚达刑事立案标准;甲、乙、丙三人共同盗窃1次,数额巨大,但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丁对其参与的2起盗窃案有自首情节。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项是错误的?( )

A.对甲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
B.对乙可以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
C.对丙可以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
D.对丁可以作出法定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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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乙共同盗窃,乙在现场望风,甲窃取丙的现金3 000元.丙发现后立即追赶甲和乙,甲逃脱,乙被丙抓住后对丙使用暴力。致丙轻伤。甲与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A.甲与乙只构成盗窃罪

    B.甲与乙均构成抢劫罪

    C.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D.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抢劫罪


    正确答案:D
    [答案] D
    [评析] 甲、乙开始的行为构成共同盗窃罪,乙后来对丙使用暴力,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第2题:

    第 85 题 甲某和乙某共谋去网吧盗窃,由甲在地上洒些零钱吸引上网人员丙的注意力,乙趁机将丙摆在桌上的手机盗走并从容逃脱。丙随后发现手机被盗,知道一I-当,于是大呼抓住甲,网吧管理员丁听到后上前抓甲,甲拿出自己事先准备好的尖刀,威胁丁,丁不惧,依旧上前欲抓住甲,甲用尖刀刺向丁,丁闪避后未刺中,甲欲再刺。丙见状拿起一把现场的铁凳砸向甲的头部,致甲当场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甲为颅脑损伤死亡。以下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

    A.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C.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D.丙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正确答案:AD
    本题考查的只是共同犯罪、盗窃罪、抢劫罪和正当防卫。甲、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乙逃脱后,甲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单独构成转化型的抢劫
    罪。丙的行为符合特殊防卫权的行使条件,构成正当防卫。

  • 第3题:

    甲、乙、丙共同在公交车上扒窃,在他们盗窃一位乘客(偷得一部手机)时,遭到反扒民警丁某、胡某和竹某的抓捕。甲、乙、丙分头逃走,甲、乙被抓获:丙在民警竹某对其抓捕时,在难以逃跑的情况下,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竹某身上乱刺,竹某被送往医院后不治身亡。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甲和乙构成盗窃罪,丙构成盗窃罪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B.甲和乙构成盗窃罪,丙构成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
    C.甲、乙和丙都构成抢劫罪
    D.甲和乙构成盗窃罪,丙构成抢劫罪

    答案:A,B,C
    解析:
    甲、乙、丙本来是盗窃罪的共同犯罪,但丙在实施盗窃行为后以暴力抗拒抓捕,就构成了《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但甲、乙和丙没有共同的暴力抗拒抓捕的故意和行为。因此,甲和乙构成盗窃罪,丙构成抢劫罪。

  • 第4题:

    共用题干
    甲乙共谋教训其共同的仇人丙。由于乙对丙有夺妻之恨,暗藏杀丙之心,但未将此意告诉甲。某日,甲、乙二人共同去丙处。为确保万无一失,甲、乙以入室盗窃为由邀请不知情的丁在楼下望风。进入丙的房间后,甲、乙同时对丙拳打脚踢,致丙受伤死亡。甲、乙二人旋即逃离现场。在逃离现场前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5万元。出门后,甲背着乙向丁谎称从丙家窃取现金3万元,分给丁1万元,然后一起潜逃。潜逃期间,甲窃得一张信用卡,向乙谎称该卡是从街上捡的,让乙到银行柜台取出了信用卡中的3万元现金。犯罪所得财物挥霍一空后,丁因生活无着,向公安机关投案,交待了自己和甲共同盗窃的事实,但隐瞒了事后知道的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请回答96~100题。

    就被害人丙死亡这一情节,下列对与丁有关行为的何种判断是错误的?
    A:丁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丁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C:丁成立抢劫罪(致人死亡)的共犯
    D:丁对丙的死亡不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A,B,C
    解析:
    本案中甲、乙二人共谋“教训”丙,甲只有伤害的故意,而乙却暗藏杀心,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甲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根据共犯理论中的实行过限也能得出相同的答案。故选项ABC判断是错误的,为本题应选答案。


    丁主观上只有对丙实施盗窃的主观故意,没有伤害、杀害丙的故意或者过失。丁也没有参与甲、乙伤害丙的犯罪过程当中。因此丁只能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才能构成共犯,而对于丙的死亡这一情节,丁属于被诱骗而实施了望风这一行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丁对丙的死亡不承担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甲与丁均具有盗窃的共同故意,是共同构成盗窃罪的前提。由于甲是在丙受伤死亡后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5万元的,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的规定,甲成立盗窃罪,故选项A不正确。选项B正确。本案中丁在其与甲实施共同盗窃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应当按照其参与实施的共同盗窃5万元承担刑事责任,而不是甲谎称的3万元。故选项C正确,选项D不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BC。


    本案中,甲盗窃信用卡指使乙使用的行为,符合《刑法》第196条第3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乙不知信用卡系盗窃,以为是甲捡拾而来,但其主观上具有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的故意,符合第196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故只有选项C的判断是正确的,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


    丁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诉自己和甲的共同犯罪事实,成立自首,但不成立立功。丁隐瞒了事后知道的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属于知情不举,不影响自首的成立。选项B的判断是正确的,故选B。

  • 第5题:

    甲、乙、丙、丁四人涉嫌多次结伙盗窃,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甲突然死亡。检察院审查后发现,甲和乙共同盗窃1次,数额未达刑事立案标准;乙和丙共同盗窃1次,数额刚达刑事立案标准;甲、丙、丁三人共同盗窃1次,数额巨大,但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乙对其参与的2起盗窃有自首情节。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对甲可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B.对乙可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C.对丙应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

      D.对丁应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


    答案:D
    解析:
    选项A、B错误。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法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本题中,甲已死亡,属于法定不起诉的情形。乙的犯罪情节轻微,且存在自首情节,属于酌定不起诉的情形。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本题中,乙和丙共同盗窃1次,数额刚达刑事立案标准。所以丙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即酌定不起诉,而不是证据不足不起诉。选项D正确。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本案中,对于丁的犯罪事实,检察院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 第6题:

    共用题干
    甲乙共谋教训其共同的仇人丙。由于乙对丙有夺妻之恨,暗藏杀丙之心,但未将此意告诉甲。某日,甲、乙二人共同去丙处。为确保万无一失,甲、乙以入室盗窃为由邀请不知情的丁在楼下望风。进入丙的房间后,甲、乙同时对丙拳打脚踢,致丙受伤死亡。甲、乙二人旋即逃离现场。在逃离现场前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5万元。出门后,甲背着乙向丁谎称从丙家窃取现金3万元,分给丁1万元,然后一起潜逃。潜逃期间,甲窃得一张信用卡,向乙谎称该卡是从街上捡的,让乙到银行柜台取出了信用卡中的3万元现金。犯罪所得财物挥霍一空后,丁因生活无着,向公安机关投案,交待了自己和甲共同盗窃的事实,但隐瞒了事后知道的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请回答96~100题。

    对于甲、乙盗窃和使用信用卡的行为,下列何种判断是错误的?
    A:甲、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B:甲、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C: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诈骗罪

    答案:A,B,D
    解析:
    本案中甲、乙二人共谋“教训”丙,甲只有伤害的故意,而乙却暗藏杀心,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甲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根据共犯理论中的实行过限也能得出相同的答案。故选项ABC判断是错误的,为本题应选答案。


    丁主观上只有对丙实施盗窃的主观故意,没有伤害、杀害丙的故意或者过失。丁也没有参与甲、乙伤害丙的犯罪过程当中。因此丁只能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才能构成共犯,而对于丙的死亡这一情节,丁属于被诱骗而实施了望风这一行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丁对丙的死亡不承担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甲与丁均具有盗窃的共同故意,是共同构成盗窃罪的前提。由于甲是在丙受伤死亡后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5万元的,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的规定,甲成立盗窃罪,故选项A不正确。选项B正确。本案中丁在其与甲实施共同盗窃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应当按照其参与实施的共同盗窃5万元承担刑事责任,而不是甲谎称的3万元。故选项C正确,选项D不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BC。


    本案中,甲盗窃信用卡指使乙使用的行为,符合《刑法》第196条第3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乙不知信用卡系盗窃,以为是甲捡拾而来,但其主观上具有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的故意,符合第196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故只有选项C的判断是正确的,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


    丁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诉自己和甲的共同犯罪事实,成立自首,但不成立立功。丁隐瞒了事后知道的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属于知情不举,不影响自首的成立。选项B的判断是正确的,故选B。

  • 第7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甲将其20%股权中的5%转让给第三人丁,丁通过受让股权成为公司股东。甲、乙均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但发现由丙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确定的数额。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 A、由丙补交其差额,甲、乙和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 B、丙应当向甲、乙和丁承担违约责任
    • C、由丙补交其差额,甲、乙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 D、丙应当向甲、乙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A,B,D

  • 第8题:

    下列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是()。

    • A、甲盗窃邻居一头耕牛,20年后甲到公安机关自首
    • B、乙将偷自己钱包的人打成重伤
    • C、丙抢劫后开车逃跑,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 D、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正确答案:A,C,D

  • 第9题:

    甲乙共同盗窃,乙在现场望风,甲窃取丙的现金3000元。丙发现后立即追赶甲和乙,甲逃脱,乙被丙抓住后对丙使用暴力,致丙轻伤。甲和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 A、甲与乙只构成盗窃罪
    • B、甲与乙均构成抢劫罪
    • C、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 D、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抢劫罪

    正确答案:D

  • 第10题:

    单选题
    甲、乙、丙、丁四人涉嫌多次结伙盗窃,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甲突然死亡。检察院审查后发现,甲和乙共同盗窃1次,数额未达刑事立案标准;乙和丙共同盗窃1次,数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甲、丙、丁三人共同盗窃1次,数额巨大,但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乙对其参与的2起盗窃有自首情节。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5年真题]
    A

    对甲可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B

    对乙可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C

    对丙应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

    D

    对丁应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


    正确答案: A
    解析:
    法定不起诉,指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法定不起诉的情形之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酌定不起诉,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案件,可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证据不足不起诉(即存疑不起诉),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本题中,甲死亡,应对甲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乙和丙的盗窃数额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符合起诉条件,应对二人作出起诉决定。丁由于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应对他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

  • 第11题:

    多选题
    甲、乙、丙三人均是小学五年级学生,2010年6月20日下午,他们放学后在河边玩耍,发现同班同学丁在河对岸洗东西,甲提议扔石子逗丁玩,甲、乙、丙三人纷纷把石子投向丁,丁发现后避让不及,一颗石子击中丁的左眼。甲、乙、丙三人都认为不是自己所伤,也没有证据证明甲、乙、丙到底谁是加害人。关于该案,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

    甲、乙、丙的行为构成共同加害行为

    B

    甲、乙、丙的行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C

    甲、乙、丙的行为在主观上是共同过失

    D

    甲、乙、丙的行为与丁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E

    甲、乙、丙的行为与丁的损害之间无因果关系


    正确答案: A,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多选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甲将其20%股权中的5%转让给第三人丁,丁通过受让股权成为公司股东。甲、乙均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但发现由丙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确定的数额。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
    A

    由丙补交其差额,甲、乙和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B

    丙应当向甲、乙和丁承担违约责任

    C

    由丙补交其差额,甲、乙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D

    丙应当向甲、乙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 C,B
    解析:

  • 第13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甲将其20%股权中的5%转让给第三人丁,丁通过受让股权成为公司股东。甲、乙均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但发现由丙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确定的数额。对此,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 )。

    A.由丙补足其差额,甲、乙和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B.丙应当向甲、乙和丁承担违约责任

    C.由丙补足其差额,甲、乙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D.丙应当向甲、乙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ABD

  • 第14题:

    甲、乙、丙、丁四人涉嫌多次结伙盗窃,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甲突然死亡。检察院审查后发现,甲和丁共同盗窃1次,数额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丙和丁共同盗窃一次,数额刚达刑事立案标准;甲、乙、丙三人共同盗窃1次,数额巨大,但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丁对其参与的2起盗窃案有自首情节。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项是错误的?( )

    A.对甲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
    B.对乙可以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
    C.对丙可以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
    D.对丁可以作出法定不起诉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查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情况下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A选项中甲移送审查起诉后突然死亡,属于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故A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因此本案中乙符合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条件,B项正确。因丙参与了2起盗窃,其中1起已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且无法定或酌定不起诉的情形,应当起诉,故C项错误。丁虽参与了2起盗窃,1起未达刑事立案标准,另1起数额刚达立案标准,同时存在自首情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故丁属于酌定不起诉的情形,D项错误。因此应选ACD。

  • 第15题:

    共用题干
    甲乙共谋教训其共同的仇人丙。由于乙对丙有夺妻之恨,暗藏杀丙之心,但未将此意告诉甲。某日,甲、乙二人共同去丙处。为确保万无一失,甲、乙以入室盗窃为由邀请不知情的丁在楼下望风。进入丙的房间后,甲、乙同时对丙拳打脚踢,致丙受伤死亡。甲、乙二人旋即逃离现场。在逃离现场前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5万元。出门后,甲背着乙向丁谎称从丙家窃取现金3万元,分给丁1万元,然后一起潜逃。潜逃期间,甲窃得一张信用卡,向乙谎称该卡是从街上捡的,让乙到银行柜台取出了信用卡中的3万元现金。犯罪所得财物挥霍一空后,丁因生活无着,向公安机关投案,交待了自己和甲共同盗窃的事实,但隐瞒了事后知道的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请回答96~100题。

    对于甲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5万元,丁望风并分得赃物这一情节,下列何种判断是正确的?
    A:对甲应定抢劫罪、对丁应定盗窃罪
    B:对甲、丁的行为应定盗窃罪
    C:甲、丁都应对5万元承担刑事责任
    D:甲对5万元承担刑事责任,丁只对3万元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B,C
    解析:
    本案中甲、乙二人共谋“教训”丙,甲只有伤害的故意,而乙却暗藏杀心,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甲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根据共犯理论中的实行过限也能得出相同的答案。故选项ABC判断是错误的,为本题应选答案。


    丁主观上只有对丙实施盗窃的主观故意,没有伤害、杀害丙的故意或者过失。丁也没有参与甲、乙伤害丙的犯罪过程当中。因此丁只能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才能构成共犯,而对于丙的死亡这一情节,丁属于被诱骗而实施了望风这一行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丁对丙的死亡不承担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甲与丁均具有盗窃的共同故意,是共同构成盗窃罪的前提。由于甲是在丙受伤死亡后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5万元的,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的规定,甲成立盗窃罪,故选项A不正确。选项B正确。本案中丁在其与甲实施共同盗窃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应当按照其参与实施的共同盗窃5万元承担刑事责任,而不是甲谎称的3万元。故选项C正确,选项D不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BC。


    本案中,甲盗窃信用卡指使乙使用的行为,符合《刑法》第196条第3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乙不知信用卡系盗窃,以为是甲捡拾而来,但其主观上具有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的故意,符合第196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故只有选项C的判断是正确的,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


    丁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诉自己和甲的共同犯罪事实,成立自首,但不成立立功。丁隐瞒了事后知道的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属于知情不举,不影响自首的成立。选项B的判断是正确的,故选B。

  • 第16题:

    有关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问题,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甲得知乙、丙二人要去打丁,就找了两根棍棒交给乙、丙,并嘱咐乙、丙,只把丁的腿打断,不要把丁打死。但乙丙因用力过重,丁两天后死亡。甲只应负故意伤害 的刑事责任,不应负故意伤害致死的刑事责任
    B.甲教唆乙去丙家盗窃,乙到丙家后,发现只有丙女一人在家,便强奸了丙女,而没 有盗窃。甲构成盗窃罪未遂,乙构成强奸罪既遂。二人不成立共犯关系
    C.丙交给丁一把匕首,教唆丁去抢劫李某,丁接近李某时,趁李某不注意,一把夺走 了李某的提包。对丙应按抢劫罪未遂论处,对丁应按抢夺罪既遂论处
    D.甲教唆乙去抢夺丙的提包,乙在接近丙时一拳将丙打倒,然后才抢走了丙的提包。


    答案:A,B,C,D
    解析:
    A、B、C、D
    考点:共犯与认识错误
    讲解: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是指某个共同犯罪人所认识的犯罪事实与其他共同犯罪人所实行的犯罪事实不相一致。对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应按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原则来解决。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主要有:⑴共同实行犯的认识错误。(2)教唆犯、帮助犯与实行犯或实行者之间的认识错误。A项是正确的,关于结果加重犯的认识错误,此种情况下,教唆者或帮助者应否对加重的结果负责,应根据教唆者或者帮助者是否应当预见这种加重结果的发生为准,若应当预见,就应对加重的结果负刑事责任;若不应当预见,则只负伤害的刑事责任。B项正确,犯罪构成完全不同,没有重合关系,此种情况下,被教唆者并未犯被教唆的罪,因而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不构成共犯关系,对实行者当然以强奸罪论处,对教唆者应按盗窃罪的教唆未遂论处。C项正确,教唆抢劫,实行抢夺,教唆犯是抢劫未遂,实行犯是抢夺罪既遂。D项正确,教唆抢夺,实行抢劫,教唆犯是抢夺既遂,实行犯是抢劫既遂。

  • 第17题:

    有关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问题,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曱得知乙、丙二人要去打丁,就找了两根棍棒交给乙、丙,并嘱咐乙、丙,只把丁的腿打断,不要把丁打死。但乙丙因用力过重,丁两天后死亡。曱只应负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不应负故意伤害致死的刑事责任
    B.甲教唆乙去丙家盗窃,乙到丙家后,发现只有丙女一人在家,便强奸了丙女,而没 有盗窃。甲构成盗窃罪未遂,乙构成强奸罪既遂。二人不成立共犯关系
    C.丙交给丁一把匕首,教唆丁去抢劫李某,丁接近李某时,趁李某不注意,一把夺走了李某的提包。对丙应按抢劫罪未遂论处,对丁应按抢夺罪既遂论处
    D.甲教唆乙去抢夺丙的提包,乙在接近丙时一拳将丙打倒,然后才抢走了丙的提包。对甲应按抢夺罪既遂论处,对乙应按抢劫罪既遂论处


    答案:A,B,C,D
    解析:
    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是指某个共同犯罪人所认识的犯罪事实与其他共同犯罪 人所实行的犯罪事实不相一致。对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应按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原则来解决。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主要有:(1)共同实行犯的认识错误。(2)教唆犯、帮助犯与实 行犯或实行者之间的认识错误。A项是正确的,关于结果加重犯的认识错误,此种情况下,教 唆者或帮助者应否对加重的结果负责,应根据教唆者或者帮助者是否应当预见这种加重结果 的发生为准,若应当预见,就应对加重的结果负刑事责任;若不应当预见,则只负伤害的刑事责任。B项正确,犯罪构成完全不同,没有重合关系,此种情况下,被教唆者并未犯被教唆的罪,因而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不构成共犯关系,对实行者当然以强奸罪论处,对教唆者应按盗窃罪的教唆未遂论处。C项正确,教唆抢劫,实行抢夺,教唆犯是抢劫未遂,实行犯是 抢夺罪既遂。D项正确,教唆抢夺,实行抢劫,教唆犯是抢夺既遂,实行犯是抢劫既遂。

  • 第18题:

    甲乙共同盗窃,乙在现场望风,甲窃取丙的现金5000元,丙发现后立即迫赶甲和乙,甲逃脱,乙被丙抓住后对丙使用暴力致丙轻伤。甲与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 A、甲与乙只构成盗窃罪
    • B、甲与乙均构成抢劫罪
    • C、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 D、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抢劫罪

    正确答案:D

  • 第19题:

    甲、乙共同盗窃,乙在现场望风,甲窃取丙的现金3000元。丙发现后立即追赶甲和乙,甲逃脱,乙被丙追上后对丙使用暴力,致丙轻伤。关于甲和乙的行为定性正确的是()。

    • A、甲与乙只构成盗窃罪
    • B、甲与乙均构成抢劫罪
    • C、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 D、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抢劫罪

    正确答案:D

  • 第20题:

    甲采用武力威胁的方法,胁迫乙同其一道盗窃丙。乙万般无奈之下只能在甲实施盗窃的过程中帮其望,风。甲在盗窃的过程中,被丙觉察,甲见事情败露,随手捡起一块大石头向丙头部砸去,致丙当场死亡。案发后,县公安局经县检察院批准,将甲、乙二人逮捕。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是将甲、乙二人移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甲的亲属为其聘请了律师丁,则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丁可以查阅、摘抄、复制该案的哪些材料?()

    • A、立案决定书和批准逮捕决定书
    • B、起诉意见书
    • C、物证技术鉴定
    • D、证人证言

    正确答案:A,B,C,D

  • 第21题:

    多选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甲将其20%股权中的5%转让给第三人丁,丁通过受让股权成为公司股东。甲、乙均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但发现由丙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确定的数额。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

    由丙补交其差额,甲、乙和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B

    丙应当向甲、乙和丁承担违约责任

    C

    由丙补交其差额,甲、乙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D

    丙应当向甲、乙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 C,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多选题
    甲、乙、丙、丁四人涉嫌多次结伙盗窃,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甲突然死亡。检察院审查后发现,甲和丁共同盗窃1次,数额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丙和丁共同给盗窃一次,数额刚达刑事立案标准;甲、乙、丙三人共同盗窃1次,数额巨大,但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丁对其参与的2起盗窃案有自首情节。关于本案,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

    对甲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

    B

    对乙可以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

    C

    对丙可以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

    D

    对丁可以作出法定不起诉


    正确答案: A,C
    解析:
    A项,《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情况下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甲移送审查起诉后突然死亡,属于法定不起诉的情形。
    B项,《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乙符合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条件。
    C项,因丙参与了2起盗窃,其中1起已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且无法定或酌定不起诉的情形,应当起诉
    D项,丁虽参与了2起盗窃,1起未达刑事立案标准,另1起数额刚达立案标准,同时存在自首情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丁属于酌定不起诉的情形。

  • 第23题:

    问答题
    甲、乙二人将结伙盗窃的一头骆驼以1000元买给了丙,丙不知道这几头骆驼是赃物,又以1500元卖给了丁。后公安机关破获甲、乙二人盗窃案件,将该骆驼作为赃物追缴后退还给失主。丁以此为由从丙处要回了6500元价款。丙要求甲、乙返还1000元款项。问题: 甲、乙二人与丙之间的买卖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

    正确答案: 甲、乙与丙之间合同的标的物为赃物,依《民法通则》第五十五、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甲、乙与丙之间的买卖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甲、乙二人将结伙盗窃的一头骆驼以1000元买给了丙,丙不知道这几头骆驼是赃物,又以1500元卖给了丁。后公安机关破获甲、乙二人盗窃案件,将该骆驼作为赃物追缴后退还给失主。丁以此为由从丙处要回了6500元价款。丙要求甲、乙返还1000元款项。问题: 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 甲、乙应当将所得价款返还给丙。依《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