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系三兄妹。2006年父母去世后留下房产一处,由甲居住。2007年1月,甲持房屋产权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将房屋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并取得房屋产权证书。2007年9月,甲将该房屋卖给丁,丁付给甲房款60万元。丁取得该房屋产权 证。2008年,乙、丙知道此事后,即向丁提出异议,认为房屋归甲、乙、丙三人共有.甲无权卖出房屋,要求收回房屋。经查,丁并不知道该房为甲、乙、丙三人所有。 问题: (1)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在哪些情况下房地产不得转让? (2)甲将房屋卖给丁的行为有效吗? (3

题目
甲、乙、丙系三兄妹。2006年父母去世后留下房产一处,由甲居住。2007年1月,甲持房屋产权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将房屋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并取得房屋产权证书。2007年9月,甲将该房屋卖给丁,丁付给甲房款60万元。丁取得该房屋产权
证。2008年,乙、丙知道此事后,即向丁提出异议,认为房屋归甲、乙、丙三人共有.甲无权卖出房屋,要求收回房屋。经查,丁并不知道该房为甲、乙、丙三人所有。
问题:
(1)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在哪些情况下房地产不得转让?
(2)甲将房屋卖给丁的行为有效吗?
(3) 丁在本案中有无过错?为什么?
(4)该案应如何处理?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
解析:
(1)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以下房地产不得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转让房地产条件的;以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2)甲将房屋卖给丁的行为无效。因为共有财产的共有人,只能依法处分其占有的份额,无权处分他人的财产。甲在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共有房屋登记为己有,又进而将房屋进行转让,是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乙、丙事后又对甲的处分行为提出异议。因此甲的行为是无效行为。甲取得共有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书的行为无效,依据无效取得行为进行房屋的转让亦是无效的。
(3) 丁在本案中无过错。因为甲持有房屋产权证书,丁没有义务知晓该权利证书的取得是否是合法的;丁购买房屋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丁为购买房屋支付对价,符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民事合同原则。
(4)由于丁在本案中无过错,因而应当对丁的利益进行保护。房屋归丁所有,甲、乙、丙三人对卖房所得共有财产60万元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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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的父亲去世,甲作为遗嘱继承人继承了一套房屋,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将房屋出卖并交付给乙,办理产权登记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后又签订买卖合同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丙受胁迫将房屋出卖给戊,丙完成了移转登记。戊向银行借款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并已将房产证交付给银行。在甲将房屋卖给丙后,关于甲、乙、丙三方的关系,下列选择正确的是?
    A.甲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未办理登记而无效
    B.丙不可以请求乙返还房屋,因为乙属于有权占有
    C.甲丙的合同侵害乙的利益,乙可以诉请法院宣告甲与丙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D.丙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答案:D
    解析:

  • 第2题:

    甲、乙对登记在乙名下的1栋房的屋所有 权归属发生争议,经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该房屋 所有权应归属甲。甲即与丙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将该 栋房屋出卖给丙,丙交付了部分房款,并催促甲办理过 户手续。在此期间,乙与丁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 屋出卖给丁。丁对甲、乙之间的讼争并不知晓,丁交付 了部分房款,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甲、丙遂与乙、丁发 生纠纷。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丙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B.丙已经取得该栋房屋的所有权
    C.乙将房屋出卖给丁的行为有效
    D. 丁已经取得该栋房屋的所有权


    答案:D
    解析:
    。本题涉及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及房屋买卖合 同的效力问题。根据《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在法 院终审判决生效时甲即取得了该栋房屋的所有权,甲 有权将该栋房屋出卖给丙,故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 同有效,A选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31条的规定, 甲虽然已经取得了该栋房屋的所有权,但未经办理过 户登记,其将该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丙不能发生物权变 动的效力,故丙尚未取得该栋房屋的所有权,B选项错 误。如前所述,在法院判决生效后,该栋房屋所有权即 归属于甲,乙将该栋房屋出卖给丁的行为属于无权处 分,该行为经甲拒绝而无效,故C选项错误。根据(物 权法)第106条第1款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 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 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 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 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 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 需要登记的巳经交付给受让人。”虽然乙已经不是该 栋房屋的所有权人,且其出卖房屋的行为无效,但作为 善意第三人,丁可根据上述规定而善意取得该栋房屋的所有权,故D选项正确。

  • 第3题:

    2015年4月2日,甲将一套自有房屋出卖给乙,乙支付了房款,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甲将房屋交付给乙使用。乙将房屋出租给丙,租期3年。后甲去世,仅有一继承人丁。丁继承房屋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后,将该房屋出卖给戊,办理了过户登记。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甲、乙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登记,因此合同尚未生效
    B、丁将房屋出卖给戊属无权处分
    C、戊因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D、戊可以要求丙返还房屋

    答案:A,B,C,D
    解析:
    《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办理登记并非合同生效的要件,因此A选项错误,当选;甲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丁是甲的唯一继承人。《物权法》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此,丁因继承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将房屋出卖给戊属于有权处分。故B选项错误,当选。因丁是有权处分,则戊不可能是善意取得。C选项错误,当选。《物权法》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若丙是有权占有,则戊无权根据《物权法》第34条要求返还房屋;若丙无权占有,则戊有权根据《物权法》第34条要求返还房屋。《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丙根据租赁合同的占有,是有权占有,戊并无返还原物请求权。D选项错误,当选。

  • 第4题:

    甲将自己的私房三间作价5万元卖给乙,居住一年之后,乙将该房屋以6万元价格卖给丙,丙居住2年后,以8万元价格卖给丁。以上几次转让均未办理过户手续。在丁居住期间,房屋所在地被划为经济开发区,该房屋价格涨至30万元,甲、乙、丙、丁就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争议,则该房屋属于(  )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
    解析:
    根据《房地产法》、《合同法》及《物权法》的规定,房屋等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登记,不登记不生效力。

  • 第5题:

    2017年2月3日,甲继承了一套座落于市中心的房屋。2017年4月8 日,甲因急需用钱,在尚未办理继承房屋产权登记的情况下,即与乙签订 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卖给乙,并交给乙居住。2017年6月9日,甲将继承 的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2017年6月15日,甲将该房屋卖给丙并办理了所 有权移转登记。2017年7月20日,丙受丁胁迫将房屋低价卖给丁并完成了 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2017年8月22日,丁又将该房屋加价转手卖给戊, 并完成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戊不知丁胁迫丙)。戊请求乙腾退房屋遭 拒,由此引发纠纷。

    2017年4月8日,乙对房屋的占有事实及权利状态属于( )。

    A.善意占有
    B.他主占有
    C.有权占有
    D.直接占有
    E.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答案:C,D,E
    解析:
    乙是基于与甲的买卖合同而占有,是有权占有,不是无权占 有中的善意占有。房屋已经交付,乙直接占有该房屋,是直接占有。乙是 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是自主占有,不是他主占有。因为未办理登记,乙没 有取得所有权。

  • 第6题:

    2017年2月3日,甲继承了一套坐落于市中心的房屋。2017年4月8日,甲因急需用钱,在尚未办理继承房屋产权登记的情况下,即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卖给乙,并交给乙居住。2017年6月9日,甲将继承的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2017年6月15日,甲将该房屋卖给丙并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2017年7月20日,丙受丁胁迫将房屋低价卖给丁并完成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2017年8月22日,丁又将该房屋加价转售卖给戊,并完成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戊不知道丁胁迫丙)。戊请求乙腾退房屋遭拒后,由此引发纠纷。
    2017年2月3日,甲对房屋的权利状态属于( )。


    A.已经原始取得房屋所有权
    B.所取得的房屋所有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C.已经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D.所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E.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答案:B,C
    解析:
    继承属于继受取得。甲因继承而取得房屋,无需办理登记即可取得所有权,但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 第7题:

    甲、乙、丙三人为同胞兄弟。三人父母生前拥有一幢私有楼房,这幢楼房于1996年出租给张某夫妇居住,租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2万元,年底支付。   1999年1-2月,甲、乙、丙父母相继去世,没有留下遗嘱,于是楼房由三人依法继承。甲、乙均有房屋居住,而丙暂无自己的房屋,办理遗产继承时,把房屋约定由丙管理。1999年10月5日丙将房屋作价给丁,价款为人民币30万元,丁以为丙即是房屋的产权所有权,于是二人签订了合同,丙将房屋产权证书交由丁,二人一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11月1日,丙告知张某夫妇其已将房屋卖与丁的事实,并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张某夫妇不允,要求购买该幢楼房。后甲、乙得知丙卖房一事,向丁提出异议,遂起纠纷。张某夫妇有哪些权利可以主张?


    正确答案: 张某夫妇可以主张以下权利:
    (1)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前获得通知的权利;
    (2)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3)主张丙、丁之间合同无效的权利。

  • 第8题:

    甲乙对登记在乙名下的一栋房屋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经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该房屋所有权应归属甲。甲即与丙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栋房屋出卖给丙,丙交付了部分房款,并催促甲办理过户手续。在此期间,乙与丁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出卖给丁。丁对甲乙之间的讼争并不知晓,丁交付了部分房款,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甲、丙遂与乙、丁发生纠纷。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丙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 B、丙已经取得该栋房屋的所有权
    • C、乙将房屋出卖给丁的行为有效
    • D、丁已经取得该栋房屋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D

  • 第9题:

    单选题
    甲将自有房屋转卖给乙,合同约定乙先支付房款的50%,一个月内付清余款时共同办理变更登记。10天后,因不知情的丙愿出高价购买该房屋,甲又与丙订立买卖合同,丙当即付清全部房款,双方办理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甲欲退还已收房款给乙,但乙坚持要房。对该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乙与甲的合同在先,且已经履行,应当确认房屋产权归乙

    B

    丙已付清全部购房款,应当确认房屋产权归丙

    C

    丙已与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应当确认房屋产权归丙

    D

    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甲订立合同,应当确认房屋产权归丙


    正确答案: D
    解析: 依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依登记确定归属,甲与丙办理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故房屋归丙所有。故本题答案选C。

  • 第10题:

    问答题
    甲、乙、丙三人为同胞兄弟。三人父母生前拥有一幢私有楼房,这幢楼房于1996年出租给张某夫妇居住,租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2万元,年底支付。   1999年1-2月,甲、乙、丙父母相继去世,没有留下遗嘱,于是楼房由三人依法继承。甲、乙均有房屋居住,而丙暂无自己的房屋,办理遗产继承时,把房屋约定由丙管理。1999年10月5日丙将房屋作价给丁,价款为人民币30万元,丁以为丙即是房屋的产权所有权,于是二人签订了合同,丙将房屋产权证书交由丁,二人一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11月1日,丙告知张某夫妇其已将房屋卖与丁的事实,并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张某夫妇不允,要求购买该幢楼房。后甲、乙得知丙卖房一事,向丁提出异议,遂起纠纷。丙、丁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无效力?为什么?

    正确答案: 无效。因为该买卖合同侵犯了张某夫妇的优先购买权。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甲、乙、丙三人为同胞兄弟。三人父母生前拥有一幢私有楼房,这幢楼房于1996年出租给张某夫妇居住,租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2万元,年底支付。   1999年1-2月,甲、乙、丙父母相继去世,没有留下遗嘱,于是楼房由三人依法继承。甲、乙均有房屋居住,而丙暂无自己的房屋,办理遗产继承时,把房屋约定由丙管理。1999年10月5日丙将房屋作价给丁,价款为人民币30万元,丁以为丙即是房屋的产权所有权,于是二人签订了合同,丙将房屋产权证书交由丁,二人一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11月1日,丙告知张某夫妇其已将房屋卖与丁的事实,并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张某夫妇不允,要求购买该幢楼房。后甲、乙得知丙卖房一事,向丁提出异议,遂起纠纷。父母去世后,甲、乙、丙对楼房具有什么财产关系?

    正确答案: 甲、乙、丙对作为尚未分割的遗产的楼房是共同共有关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甲、乙、丙三人为同胞兄弟。三人父母生前拥有一幢私有楼房,这幢楼房于1996年出租给张某夫妇居住,租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2万元,年底支付。   1999年1-2月,甲、乙、丙父母相继去世,没有留下遗嘱,于是楼房由三人依法继承。甲、乙均有房屋居住,而丙暂无自己的房屋,办理遗产继承时,把房屋约定由丙管理。1999年10月5日丙将房屋作价给丁,价款为人民币30万元,丁以为丙即是房屋的产权所有权,于是二人签订了合同,丙将房屋产权证书交由丁,二人一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11月1日,丙告知张某夫妇其已将房屋卖与丁的事实,并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张某夫妇不允,要求购买该幢楼房。后甲、乙得知丙卖房一事,向丁提出异议,遂起纠纷。甲、乙、丙、丁有无权利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

    正确答案: 甲、乙、丙、丁四人均无权利要求张某夫妇搬出。因为张某夫妇享有合法的租赁权。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2015年4月2日,甲将一套自有房屋出卖给乙,乙支付了房款,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甲将房屋交付给乙使用。乙将房屋出租给丙,租期3年。后甲去世,仅有一继承人丁。丁继承房屋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后,将该房屋出卖给戊,办理了过户登记。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甲、乙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登记,因此合同尚未生效
    B.丁将房屋出卖给戊属无权处分
    C.戊因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D.戊可以要求丙返还房屋

    答案:A,B,C,D
    解析:
    《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办理登记并非合同生效的要件,因此A选项错误,当选;甲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丁是甲的唯一继承人。《物权法》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此,丁因继承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将房屋出卖给戊属于有权处分。故B选项错误,当选。因丁是有权处分,则戊不可能是善意取得。C选项错误,当选。《物权法》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若丙是有权占有,则戊无权根据《物权法》第34条要求返还房屋;若丙无权占有,则戊有权根据《物权法》第34条要求返还房屋。《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丙根据租赁合同的占有,是有权占有,戊并无返还原物请求权。D选项错误,当选。

  • 第14题:

    甲的父亲去世,甲作为遗嘱继承人继承了一套房屋,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将房屋出卖并交付给乙,办理产权登记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后又签订买卖合同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丙受胁迫将房屋出卖给戊,丙完成了移转登记。戊向银行借款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并已将房产证交付给银行。就甲继承房屋的当时而言,关于甲对房屋的权利状态,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已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B.甲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C.甲未办理登记,未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D.甲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答案:A,D
    解析:

  • 第15题:

    共用题干
    甲继承了一套房屋,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将房屋出卖并交付给乙,办理产权登记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丙受丁胁迫将房屋出卖给丁,并完成了移转登记。丁旋即将房屋出卖并移转登记于戊。请回答94-96题。

    关于甲、乙、丙三方的关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未办理登记而无效
    B:乙对房屋的占有是合法占有
    C:乙可以诉请法院宣告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D:丙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答案:B,D
    解析:
    【考点】物权的公示【详解】《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此,A选项正确。甲基于法律规定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具有物权效力,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B选项错误。《物权法》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本题中甲出卖的房屋为不动产,不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因此C选项正确。甲作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出租房屋,因此D选项正确。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CD。
    【考点】登记及其法律效果【详解】《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据此,甲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因未办理登记而无效,因此A选项错误。本题中,乙对房屋的占有是基于甲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此乙占有房屋有合法依据,为合法占有,因此B选项正确。《物权法》第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本题中丙已对该房屋进行登记取得所有权,乙无权请法院宣告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此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考点】所有权【详解】《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本题中,丁将房屋出卖并移转登记于戊,该房屋所有权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转移于戊所有,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根据是否基于原权利人的所有权与意志,所有权取得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继受取得是指以原所有权人的意志为依据,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从原所有权人那里取得财产所有权。本题中,戊通过房屋买卖合同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属于继受取得。因此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 第16题:

    甲借用乙的名义购买房屋,将该房屋登记在了乙的名下,甲XX后,乙将该房屋卖给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丁,并与丁办理了XX法,此时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是( )


    A.丁
    B.甲
    C.乙
    D.丙

    答案:A
    解析:
    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①受让人须是善意的。即受让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是无权处分人。②受让人必须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受让人须通过有偿交换取得该财产。③受让人已经占有了该财产。善意取得既可适用于动产,也可适用于不动产。不动产的转让以办理登记为物权变动的标志,如果没有完成登记,则受让人不能主张善意取得。

  • 第17题:

    2017年2月3日,甲继承了一套座落于市中心的房屋。2017年4月8日,甲因急需用钱,在尚未办理继承房屋产权登记的情况下,即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卖给乙,并交给乙居住。2017年6月9日,甲将继承的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2017年6月15日,甲将该房屋卖给丙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2017年7月20日,丙受丁胁迫将房屋低价卖给丁并完成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2017年8月22日,丁又将该房屋加价转手卖给戊,并完成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戊不知丁胁迫丙)。戊请求乙腾退房屋遭拒,由此引发纠纷。


    2017年2月3日,甲对房屋的权利状态属于()。

    A.已经原始取得房屋所有权
    B.所取得的房屋所有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C.已经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D.所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E.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答案:B,C
    解析:
    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继承取得属于继受取得。
    选项B正确,选项D错误,甲因继承而取得房屋,无需办理登记即可取得所有权,但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选项E错误,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 第18题:

    2017年2月3日,甲继承了一套坐落于市中心的房屋。2017年4月8日,甲因急需用钱,在尚未办理继承房屋产权登记的情况下,即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卖给乙,并交给乙居住。2017年6月9日,甲将继承的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2017年6月15日,甲将该房屋卖给丙并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2017年7月20日,丙受丁胁迫将房屋低价卖给丁并完成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2017年8月22日,丁又将该房屋加价转售卖给戊,并完成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戊不知道丁胁迫丙)。戊请求乙腾退房屋遭拒后,由此引发纠纷。
    2017年4月8日,乙对房屋的占有事实及权利状态属于( )。

    A.善意占有
    B.他主占有
    C.有权占有
    D.直接占有
    E.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答案:C,D,E
    解析:
    乙是基于与甲的买卖合同而占有,是有权占有,因此不构成无权占有中的善意占有,故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乙是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是自主占有,故选项B错误;房屋已经交付,乙直接占有该房屋,故选项D正确;因为尚未办理登记,乙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故选项E正确。

  • 第19题:

    甲出资15万元,分别从乙、丙等处购买材料,并雇用丁建筑公司,盖成了一栋楼房,经登记取得房屋产权证。甲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方式是哪种?()

    • A、原始取得
    • B、继受取得
    • C、加工
    • D、附合

    正确答案:A

  • 第20题:

    甲、乙、丙系三兄妹。2010年父母去世后留下房产一处,由甲居住。2011年1月,甲持房屋产权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将房屋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并取得房屋产权证书。2011年9月,甲将该房屋卖给丁,丁付给甲房款60万元。丁取得该房屋产权证。2012年3月,乙、丙知道此事后,即向丁提出异议,认为房屋归甲、乙、丙三人共有,甲无权卖出房屋,要求收回房屋。经查,丁并不知道该房为甲、乙、丙三人所有。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在哪些情况下房地产不得转让? 2.甲将房屋卖给丁的行为有效吗? 3.丁在本案中有无过错?为什么? 4.该案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1.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以下房地产不得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转让房地产条件的;以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2.甲将房屋卖给丁的行为无效。因为共有财产的共有人,只能依法处分其占有的份额,无权处分他人的财产。甲在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共有房屋登记为已有,又进而将房屋进行转让,是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乙、丙事后又对甲的处分行为提出异议。因此甲的行为是无效行为。甲取得共有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书的行为无效,依据无效取得行为进行房屋的转让亦是无效的。
    3.丁在本案中无过错。因为甲持有房屋产权证书,丁没有义务知晓该权利证书的取得是否是合法的;丁购买房屋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丁为购买房屋支付对价,符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民事合同原则。
    4.由于丁在本案中无过错,因而应当对丁的利益进行保护。房屋归丁所有,甲、乙、丙三人对卖房所得共有财产60万元进行遗产分割。

  • 第21题:

    多选题
    2015年4月2日,甲与乙约定:甲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乙,房价60万元。乙支付房屋价款,甲随后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乙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15年5月20日出租给丙,租期为2年。2015年5月29日,甲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甲继承。小甲于2015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丁,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 如丁向乙、丙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丁无权请求乙返还房屋

    B

    丁有权请求乙返还房屋

    C

    丁无权请求丙返还房屋

    D

    丁有权请求丙返还房屋


    正确答案: D,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甲、乙、丙三人为同胞兄弟。三人父母生前拥有一幢私有楼房,这幢楼房于1996年出租给张某夫妇居住,租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2万元,年底支付。   1999年1-2月,甲、乙、丙父母相继去世,没有留下遗嘱,于是楼房由三人依法继承。甲、乙均有房屋居住,而丙暂无自己的房屋,办理遗产继承时,把房屋约定由丙管理。1999年10月5日丙将房屋作价给丁,价款为人民币30万元,丁以为丙即是房屋的产权所有权,于是二人签订了合同,丙将房屋产权证书交由丁,二人一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11月1日,丙告知张某夫妇其已将房屋卖与丁的事实,并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张某夫妇不允,要求购买该幢楼房。后甲、乙得知丙卖房一事,向丁提出异议,遂起纠纷。现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

    正确答案: 房屋所有权应归甲、乙、丙三人共同共有。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甲借用乙的名义购买房屋,将该房屋登记在了乙的名下,甲***后,乙将该房屋卖给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丁,并与丁办理了***法》,此时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是(  )。、(说明:本题为2019年真题,搜集不完整,只为展示出题思路)
    A

    B

    C

    D


    正确答案: B
    解析:

  • 第24题:

    单选题
    甲出资15万元,分别从乙、丙等处购买材料,并雇用丁建筑公司,盖成了一栋楼房,经登记取得房屋产权证。甲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方式是哪种?()
    A

    原始取得

    B

    继受取得

    C

    加工

    D

    附合


    正确答案: A
    解析: 本题涉及所有权的取得方式问题。依民法原理,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习惯而取得所有权。继受取得是指根据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所有权。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的财产加工改造,形成具有更高价值的新财产;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财产,对原物虽然尚能辨明,但无法分离或分离后会大大降低新物的价值。加工与附合均为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本题正确选项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