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的出台,完善了税务师执业规范体系,明确了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的业务标准。
第5题:
纳税申报代理
税收策划
一般税务咨询
财务审计
第6题:
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未办理行政登记的
未按照办税实名制要求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实名信息的
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
拒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调查的
第7题:
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其信用状况
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失信名录
涉税专业服务风险信息
第8题:
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撤销执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9题:
《税务代理试行办法》
《关于印发(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的通知》
《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10题:
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由省税务局子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由省税务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第11题:
由于委托方违反代理协议的规定、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导致税务师代理的纳税申报被认定为偷税,委托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税务师在代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导致纳税人少缴税款的,应由税务师事务所补缴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以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税务师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由省级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税务师签字权
税务师事务所以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由省级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向社会公告
税务师知道委托方的销售数据虚假,经劝说无效后根据虚假数据代理申报,后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不需承担法律责任
第12题:
代理申报
税务咨询
税收策划
涉税鉴证
第13题:
第14题:
第15题:
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规定,下列事项中,应当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的事项包括()。
第16题:
现阶段,加强涉税信息保密、强化涉税信息服务和中介机构监管是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的一种主要措施。关于涉税专业服务,税务机关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公告的信息包括()。
第17题: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业务,应当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税收规定,遵循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为委托人出具的各类报告和文书,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留存备查
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
第18题:
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
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指使委托人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2次以上的
第19题:
出具虚假涉税文书,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与委托方协议第一年代理业务不收费的
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
未按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
第20题:
如因委托方违反代理协议的规定,致使税务师不能完全履行代理协议,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全部由委托方承担
涉税服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代理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
税务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税务师签字权
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师事务所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由国家税务总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21题:
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
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
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违反规定,造成委托方少缴纳税款的
第22题:
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南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1000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予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执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并吊销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
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南省税务机关予以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第23题:
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