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第7题:
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的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意向(说明)书前,承销商可与发行人共同采取合理的公开方式进行与股票发行相关的推介活动。
第8题:
发行人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后,下列情形中将导致发行人被中止审查的有()。 Ⅰ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反馈意见回复 Ⅱ发行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尚未结案 Ⅲ负责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发生变更 Ⅳ发行人申请文件中记载的信息存在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 Ⅴ发行人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且逾期3个月未更新
第9题:
Ⅰ、Ⅱ、Ⅲ
Ⅰ、Ⅲ、Ⅳ、Ⅴ
Ⅱ、Ⅳ、Ⅴ
Ⅰ、Ⅱ、Ⅲ、Ⅳ、Ⅴ
Ⅱ、Ⅳ
第10题:
发行人更换律师事务所,应当中止审查
发行人更换签字律师,无需中止审查
发行人更换保荐机构的,应当重新履行申报及受理程序
发行人中止审查事项消失后,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恢复审查申请
发行人中介机构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需要中介机构履行复核程序
第11题:
Ⅰ、Ⅱ、Ⅲ
Ⅰ、Ⅲ、Ⅳ
Ⅰ、Ⅱ、Ⅲ、Ⅳ
Ⅰ、Ⅱ、Ⅲ、Ⅴ
Ⅰ、Ⅱ、Ⅲ、Ⅳ、Ⅴ
第12题:
Ⅰ、Ⅱ
Ⅰ、Ⅳ
Ⅱ、Ⅲ
Ⅲ、Ⅳ
Ⅱ、Ⅳ
第13题:
第14题:
第15题:
第16题:
第17题:
第18题: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所提交的有关申请文件。
第19题: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第20题:
Ⅰ、Ⅱ、Ⅲ
Ⅰ、Ⅱ、Ⅳ
Ⅱ、Ⅲ、Ⅳ
Ⅱ、Ⅲ、Ⅴ
Ⅲ、Ⅳ、Ⅴ
第21题:
Ⅰ、Ⅱ、Ⅲ
Ⅰ、Ⅲ、Ⅳ
Ⅱ、Ⅲ、Ⅳ
Ⅰ、Ⅱ、Ⅳ
第22题:
Ⅱ、Ⅲ
Ⅰ、Ⅱ、Ⅳ
Ⅱ、Ⅲ、Ⅳ
Ⅰ、Ⅱ、Ⅲ
第23题:
首发公开发行的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且逾期3个月未更新的,终止审查
发行人主动申请中止审查的,中止审查事项消失后,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恢复审查申请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第一次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期,延期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当在中国证监会告知函发出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