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是甲动物园大猩猩馆的员工。某日,游客乙携5岁小孩丙前往动物园参观大猩猩馆。在大猩猩馆旁边竖有警告牌“禁止拍照”“请不要将小孩举高高”。但由于胡某当时上厕所不在岗位,乙便将丙高高举起,让丙给大猩猩拍照。大猩猩因受刺激,将排泄物扔向丙,致乙、丙摔伤。就上述案情,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由胡某承担赔偿责任,因胡某未尽到注意义务 B.由胡某与乙共同承担,因胡某未尽到注意义务,乙也未尽到监护职责 C.由甲动物园承担责任,因为甲动物园为雇主 D.由甲动物园和小孩父母共同承担,因甲动物园是雇主,同时乙未尽到

题目
胡某是甲动物园大猩猩馆的员工。某日,游客乙携5岁小孩丙前往动物园参观大猩猩馆。在大猩猩馆旁边竖有警告牌“禁止拍照”“请不要将小孩举高高”。但由于胡某当时上厕所不在岗位,乙便将丙高高举起,让丙给大猩猩拍照。大猩猩因受刺激,将排泄物扔向丙,致乙、丙摔伤。就上述案情,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由胡某承担赔偿责任,因胡某未尽到注意义务
B.由胡某与乙共同承担,因胡某未尽到注意义务,乙也未尽到监护职责
C.由甲动物园承担责任,因为甲动物园为雇主
D.由甲动物园和小孩父母共同承担,因甲动物园是雇主,同时乙未尽到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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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某与乙某系邻居,二人经常一起赌博,某次赌博,甲欠下乙五万元赌债,乙多次向甲催要未果。于是,乙于某日伙同朋友丙某,谎称打牌将甲约到丙家扣押,声称如不归还五万元的赌债,就不放甲回家,并让丙给甲的老婆打电话催甲的老婆筹钱还债。甲多次欲强行离开,被乙和丙联合制服而未能如愿。两天后,甲的老婆筹到两万元钱给乙,乙才让甲离开。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

    A.乙某构成绑架罪

    B.丙某构成绑架罪

    C.乙某构成非法拘禁罪

    D.丙某构成非法拘禁罪


    正确答案:AB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本题中丙和乙系共同犯罪,均构成非法拘禁罪而不是绑架罪。

  • 第2题:

    王家有三兄弟甲、乙、丙,丙幼年时被送给胡某作养子,丙结婚时,胡某为其盖了新房,后因失火致使该房屋被烧毁。丙的生父母就将自己的住房腾出一间来,让丙夫妇及胡某居住,不久丙的生母病故。甲与乙要收回房子,丙认为自己有权继承母亲遗产,拒不搬出。依照法律规定,死者的遗产继承人为( )。

    A.甲、乙和他们的生父

    B.甲、乙和丙

    C.甲、乙、丙和他们的生父

    D.甲和乙


    参考答案:A
    解析: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般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养子女因收养关系成立,失去了对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而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 第3题:

    甲在公园游玩时遇见仇人胡某,顿生杀死胡某的念头,便欺骗随行的朋友乙、丙说:“我们追逐胡某,让他出洋相。”三人捡起木棒追逐胡某,致公园秩序严重混乱。将胡某追到公园后门偏僻处后,乙、丙因故离开。随后甲追上胡某,用木棒重击其头部,致其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触犯故意杀人罪与寻衅滋事罪
    B.乙、丙的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与该行为能否产生救助胡某的义务是不同的问题
    C.乙、丙的追逐行为使胡某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但无法预见甲会杀害胡某,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乙、丙属寻衅滋事致人死亡,应从重处罚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寻衅滋事罪、故意杀人罪。 A项,就甲基于杀人故意将胡某追赶到偏僻处杀人而言,甲触犯故意杀人罪;就甲在公园和乙、丙一起持木棒追逐胡某,致公园秩序严重混乱而言,属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对此甲在主观上也存在认识,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因此,甲的行为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与寻衅滋事罪。故A项正确。
    B项,乙、丙的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涉及的是追逐行为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问题,解决的是对乙、丙的行为导致公园秩序严重混乱应如何评价的问题。乙、丙二人和甲将胡某追到公园后门偏僻处,致使胡某被甲杀害的危险剧增,此时讨论乙、丙是否负有避免胡某被甲杀死的义务的问题,涉及的是乙、丙是否另行成立不作为犯的问题,解决的是乙、丙对胡某的死亡应否负责的问题。因此,乙、丙的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与该行为能否产生救助胡某的义务是不同的问题。故B项正确。
    C项,乙、丙只有寻衅滋事的故意,没有杀人的故意。在将胡某追到公园后门偏僻处、但尚未追上胡某之时,乙、丙因故离开,此时应认定寻衅滋事共同犯罪已经结束,对于此后甲基于杀意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甲说:“我们追逐胡某,让他出洋相。”据此,离开现场的乙、丙难以预见其追逐行为实际上具有致胡某于死地的危险,二人对胡某的死亡不存在过失,故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故C项正确。
    D项,胡某是在乙、丙离开之后被甲基于杀人故意用木棒打死的,胡某的死亡与乙、丙的寻衅滋事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乙、丙不属于寻衅滋事致人死亡。故D项错误。

  • 第4题:

    甲在公园游玩时遇见仇人胡某,顿生杀死胡某的念头,便欺骗随行的朋友乙、丙说:“我们追逐胡某,让他出洋相。”三人捡起木棒追逐胡某,致公园秩序严重混乱。将胡某追到公园后门偏僻处后,乙、丙因故离开。随后甲追上胡某,用木棒重击其头部,致其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5年)

    A.甲触犯故意杀人罪与寻衅滋事罪
    B.乙、丙的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与该行为能否产生救助胡某的义务是不同的问题
    C.乙、丙的追逐行为使胡某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但无法预见甲会杀害胡某,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乙、丙属寻衅滋事致人死亡,应从重处罚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寻衅滋事罪、故意杀人罪。 A项,就甲基于杀人故意将胡某追赶到偏僻处杀人而言,甲触犯故意杀人罪;就甲在公园和乙、丙一起持木棒追逐胡某,致公园秩序严重混乱而言,属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对此甲在主观上也存在认识,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因此,甲的行为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与寻衅滋事罪。故A项正确。
    B项,乙、丙的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涉及的是追逐行为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问题,解决的是对乙、丙的行为导致公园秩序严重混乱应如何评价的问题。乙、丙二人和甲将胡某追到公园后门偏僻处,致使胡某被甲杀害的危险剧增,此时讨论乙、丙是否负有避免胡某被甲杀死的义务的问题,涉及的是乙、丙是否另行成立不作为犯的问题,解决的是乙、丙对胡某的死亡应否负责的问题。因此,乙、丙的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与该行为能否产生救助胡某的义务是不同的问题。故B项正确。
    C项,乙、丙只有寻衅滋事的故意,没有杀人的故意。在将胡某追到公园后门偏僻处、但尚未追上胡某之时,乙、丙因故离开,此时应认定寻衅滋事共同犯罪已经结束,对于此后甲基于杀意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甲说:“我们追逐胡某,让他出洋相。”据此,离开现场的乙、丙难以预见其追逐行为实际上具有致胡某于死地的危险,二人对胡某的死亡不存在过失,故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故C项正确。
    D项,胡某是在乙、丙离开之后被甲基于杀人故意用木棒打死的,胡某的死亡与乙、丙的寻衅滋事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乙、丙不属于寻衅滋事致人死亡。故D项错误。

  • 第5题:

    (1)科学家开始对大猩猩的智力感兴趣
    (2)人们发现大猩猩是与人类最接近的动物
    (3)心理学家发现大猩猩也能掌握某种“语言”
    (4)达尔文发表了《物种起源》
    (5)人们将大猩猩捉到动物园欣赏
    A.(2)(4)(5)(3)(1) B.(4)(5)(1)(2)(3)
    C.(5)(4)(3)(2)(1) D.(5)(4)(2)(1)(3)


    答案:D
    解析:
    ⑤是逻辑起点,人们把猩猩抓到动物园欣赏后才发生了后面一系列事情,排除A、B;需先发现大猩猩是与人类最接近的动物后才会对其智力感兴趣,从而发现它能掌握某种“语言”。故答案选D。

  • 第6题: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医生甲意欲杀害患者丙,将毒药交给不知情的护士乙,让乙给丙注射。乙接过药品后发现是致命的毒药,但仍给丙注射,致丙死亡,甲构成教唆乙杀人的教唆犯
    B:甲教唆乙杀丙,同时又告诉丙:“乙会杀你,作好防卫准备”。某日晚,乙杀丙时,丙正当防卫将乙杀死,甲对乙的死亡应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C:甲乙有仇,甲扬言要杀乙,乙逃往他乡后,甲在多处张贴悬赏广告“杀死乙者奖励3万元”,但是没有人杀乙,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D:甲教唆乙盗窃丙家的财物,乙接受教唆后前往丙家行窃,被丙发现后乙为了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丙轻伤,甲属于教唆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答案:A,C,D
    解析:
    【考点】教唆犯。详解:关于A选项。教唆犯是共犯的一种,是指教唆引起他人犯意的共犯人。甲利用不知情的护士乙的行为来实施自己的犯罪行为,与乙没有达成共同犯罪的故意,所以是单独犯罪。护士乙在知情后仍然实施犯罪行为,属于片面的帮助犯,也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甲并不构成教唆乙杀人的教唆犯,A选项的说法错误,当选。关于B选项。间接正犯又称为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的情况。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罪。甲教唆乙杀丙,同时又告诉丙:“乙会杀你,做好防卫准备”。某日晚,乙杀丙时,丙正当防卫将乙杀死。甲的真实意图是借丙之手杀乙,甲属于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所以B选项的说法正确,不选。关于C选项。教唆犯的成立一般要求有明确具体的教唆对象,否则不成立教唆犯。甲在多处张贴悬赏广告“杀死乙者奖励3万元”,并没有具体的对象,不成立教唆犯。所以C选项的说法错误,当选。关于D选项。甲教唆乙盗窃丙家的财物,乙接受教唆后前往丙家行窃,被丙发现后乙为了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丙轻伤,此时乙的行为已经从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属于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问题。甲应在盗窃罪的犯罪内承担教唆犯的刑事责任,且属于教唆犯既遂。所以D选项的说法错误,当选。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

  • 第7题:

    某企业采用成对比较法进行岗位评价,将所有岗位进行成对比较,结果是乙的工作价值高于甲、丙、丁;甲的价值低于乙,高于丙、丁;丙的价值低于甲、乙,高于丁;丁的价值低于甲、乙、丙。那么将四个岗位的工作价值从高到低排序为()。

    A:丙、甲、乙、丁
    B:乙、甲、丙、丁
    C:甲、乙、丙、丁
    D:丁、乙、甲、丙

    答案:B
    解析:
    乙的工作价值高于甲、丙、丁,所以乙的工作价值最高;甲的价值低于乙,高于丙、丁,甲的工作价值排在第二位;丙的价值低于甲、乙,高于丁,丙的工作价值排在第三位;丁的价值低于甲、乙、丙,所以丁的工作价值最低。

  • 第8题:

    王家有三兄弟甲、乙、丙,丙幼年时送给胡某作养子,丙结婚时,胡某为其盖了新房,后因失火致使该房屋被烧毁。丙的生母就将自己的住房腾出1间来,让丙夫妇及胡某居住,不久丙的生母病故。甲与乙要收回房子,丙认为自己有权继承母亲遗产,拒不搬出,依照法律规定,死者的遗产由()继承。


    正确答案:甲和乙

  • 第9题:

    甲、乙、丙三个小孩在玩打水漂的游戏时,不知谁扔的一个石头将河对岸洗衣服的女孩丁的眼睛打伤。关于甲、乙、丙应如何承担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如能证明该石头是丙扔的,则甲不承担责任
    • B、乙如能证明自己不可能将石头扔到河对岸,则乙不承担责任
    • C、丁如不能证明该石头是谁扔的,甲、乙、丙均不承担责任
    • D、丁如不能证明该石头是谁扔的,由甲、乙、丙对丁的损害适当补偿

    正确答案:A,B

  • 第10题:

    多选题
    甲与患癫痫病的妻子乙在丙动物园游玩时,因发生口角,乙被气的仰天大哭,根本不看路,不幸乙被动物园一冲出笼子的名犬咬伤;乙受惊吓致使癫痫病发作,疯跑十几分钟后将小孩丁撞倒摔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乙未看路,具有重大过失,所以动物园不承担责任

    B

    对于小孩丁的损害,乙应承担公平责任,给予适当补偿

    C

    乙无力承担的情况下,丙动物园对小孩丁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责任

    D

    乙应对小孩丁承担过错责任


    正确答案: A,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丙聘请丁做家务。甲和丙为邻居,乙和丁为好友。一日,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乙联系不上甲的亲属,急将甲送往医院,并将甲的小孩委托给丁临时照看。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2年真题]
    A

    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B

    丁照看小孩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不构成侵权行为

    C

    丙应当承担甲小孩的医疗费

    D

    乙和丁对甲小孩的医疗费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 C
    解析:
    A项,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①无法定或约定义务;②管理他人事务;③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本题中,乙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送甲上医院,其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B项,丁照看小孩是基于与乙的委托合同,故不构成无因管理。
    CD两项,《合同法》第400条规定,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第406条第1款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题中,监护人甲委托乙照顾小孩,乙在情况紧急下为了甲的利益转委托于丁,此转委托有效。因为丁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该转委托直接约束甲和丁,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小孩的医疗费则应由丁独立承担。对于丁受乙委托照看甲小孩的行为,与丙和丁之间的委托合同无关,丙不应当承担甲小孩的医疗费。

  • 第12题:

    多选题
    钱某与胡某婚后生有子女甲和乙,后钱某与胡某离婚,甲、乙归胡某抚养。胡某与吴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而乙尚未成年,乙跟随胡某与吴某居住,后胡某与吴某生下一女丙,吴某与前妻生有一子丁。钱某和吴某先后去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09年真题]
    A

    胡某、甲、乙可以继承钱某的遗产

    B

    甲和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C

    胡某和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D

    乙和丁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正确答案: B,D
    解析:
    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配偶、子女可以继承遗产。配偶须是现任配偶,子女则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A项,胡某已与钱某离婚,不能继承钱某的遗产,而甲乙作为钱某的子女可以继承。
    B项,甲是吴某无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而乙是吴某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以继承吴某的财产。
    C项,胡某和丙分别是吴某的现任配偶和婚生子女,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D项,乙是吴某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丁是吴某的婚生子女,均可继承吴某的遗产。

  • 第13题:

    (1)科学家开始对大猩猩的智力感兴趣 (2)人们发现大猩猩是与人类最接近的动物

    (3)心理学家发现大猩猩也能掌握某种“语言” (4)达尔文发表了《物种起源》 (5)人们将大猩猩捉到动物园观赏

    A.2-4-5-3-1

    B.4-5-1-2-3

    C.5-4-3-2-1

    D.5-4-2-1-3


    正确答案:D

  • 第14题:

    王家有三兄弟甲、乙、丙,丙幼年时送给胡某做养子,并依法办理了收养手续,丙成婚时,胡某为其盖了新房,后因失火致使该房屋被烧毁,丙的生母就将自己的住房腾出一间来,让丙夫妇及胡某居住,不久丙的生母病故甲与乙要收回房子,丙以为自己有权继承妈妈遗产,拒不搬出,依照法律规定,死者的遗产由( )继承。

    A.甲以及乙
    B.甲、乙以及丙
    C.甲、乙、丙以及胡某
    D.甲、乙以及胡某

    答案:A
    解析: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划定,养子女因收养关系成立,失去了对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而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故丙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 第15题:

    胡某是甲动物园大猩猩馆的员工。某日,游客乙携5岁小孩丙前往动物园参观大猩猩馆。在大猩猩馆旁边竖有警告牌“禁止拍照”“请不要将小孩举高高”。但由于胡某当时上厕所不在岗位,乙便将丙高高举起,让丙给大猩猩拍照。大猩猩因受刺激,将排泄物扔向丙,致乙、丙摔伤。就上述案情,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由胡某承担赔偿责任,因胡某未尽到注意义务
    B.由胡某与乙共同承担,因胡某未尽到注意义务,乙也未尽到监护职责
    C.由甲动物园承担责任,因为甲动物园为雇主
    D.由甲动物园和小孩父母共同承担,因甲动物园是雇主,同时乙未尽到监护职责

    答案:D
    解析:
    本题涉及雇主责任的问题。依《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第1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同时,应当予以注意的是小孩的父母是否尽到了监护职责。由于题干中明确交代大猩猩馆旁边竖有警告牌,但乙仍然不顾告诫。就上述事实,应当认为乙未尽到监护职责,故其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题正确选项为D。

  • 第16题:

    王家有三兄弟甲乙丙,丙幼年时被送给胡某作养子,丙结婚时,胡某为其盖了新房,后因失火致使该房屋被烧毁。丙的生母就将自己的住房腾出1间来,让丙夫妇及胡某居住,不久丙的生母病故。甲与乙要收回房子,丙认为自己有权继承母亲遗产拒不搬出。依照法律规定,死者的遗产由谁继承 ( )


    A.甲和乙
    B.甲、乙和丙
    C.甲、乙、丙和胡某
    D.丙和胡某

    答案:A
    解析: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养子女因收养关系成立,失去了对生父母遣产的继承权,而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故选A

  • 第17题:

    在非洲某生态保护区今年进行的大猩猩生存状态调查中发现,老年大猩猩的数量在逐年减少,幼年大猩猩的成活率则大大提高了。
    照此发展下去,可以预见两年内:
    A.老年大猩猩的数量将少于幼年大猩猩的数量
    B.幼年大猩猩的比例将提高
    C.青年大猩猩的比例将减少
    D.青年大猩猩的比例将增加


    答案:B
    解析:
    幼年大猩猩成活率提高则未来两年个体数量会继续增长,老年大猩猩个体数量下降,所以幼年大猩猩所占比例将提高,而老年大猩猩所占比例将减小,由于不知道总数如何变化,青年大猩猩的比例无法确定。故答案选B。

  • 第18题:

    案情:甲生意上亏钱,乙欠下赌债,二人合谋干一件“靠谱”的事情以摆脱困境。甲按分工找到丙,骗丙使其相信钱某欠债不还,丙答应控制钱某的小孩以逼钱某还债,否则不放人。
    丙按照甲所给线索将钱某的小孩骗到自己的住处看管起来,电告甲控制了钱某的小孩,甲通知乙行动。乙给钱某打电话:“你的儿子在我们手上,赶快交50万元赎人,否则撕票!”钱某看了一眼身旁的儿子,回了句:“骗子!”便挂断电话,不再理睬。乙感觉异常,将情况告诉甲。甲来到丙处发现这个孩子不是钱某的小孩而是赵某的小孩,但没有告诉丙,只是嘱咐丙看好小孩,并从小孩口中套出其父赵某的电话号码。
    甲与乙商定转而勒索赵某的钱财。第二天,小孩哭闹不止要离开,丙恐被人发觉,用手捂住小孩口、鼻,然后用胶带捆绑其双手并将嘴缠住,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甲得知后与乙商定放弃勒索赵某财物,由乙和丙处理尸体。乙、丙二人将尸体连夜运至城外掩埋。第三天,乙打电话给赵某,威胁赵某赶快向指定账号打款30万元,不许报警,否则撕票。赵某当即报案,甲、乙、丙三人很快归案。
    问题:
    请分析甲、乙、丙的刑事责任(包括犯罪性质即罪名、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等),须简述相应理由。


    答案:
    解析:
    1.甲、乙构成共同绑架罪。(1)甲与乙预谋绑架,并利用丙的不知情行为,尽管丙误将赵某的小孩作为钱某的小孩非法拘禁,但是甲、乙借此实施索要钱某财物的行为,是绑架他人为人质,进而勒索第三人的财物,符合绑架罪犯罪构成,构成共同绑架罪。(2)甲、乙所犯绑架罪属于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理由是:虽然侵犯了赵某小孩的人身权利,但是没有造成钱某的担忧,没有侵犯也不可能侵犯到钱某的人身自由与权利,当然也不可能勒索到钱某的财物,所以是绑架罪未遂。
    2.在甲与乙商定放弃犯罪时,乙假意答应甲放弃犯罪,实际上借助于原来的犯罪,对赵某谎称绑架了其小孩,继续实施勒索赵某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理由是:因为人质已经不复存在,其行为不仅构成敲诈勒索罪,同时构成诈骗罪。因为乙向赵某发出的是虚假的能够引起赵某恐慌、担忧的信息,同时具有虚假性质和要挟性质,因而构成敲诈勒索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并与之前所犯绑架罪(未遂),数罪并罚。
    3.丙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应当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数罪并罚。
    (1)①丙哄骗小孩离开父母,并实力控制,是出于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目的而实行的行为,所以构成非法拘禁罪。②因为丙没有参加甲、乙绑架预谋,对于甲、乙实施绑架犯罪不知情,所以不能与甲、乙构成共同绑架罪,而是单独构成非法拘禁罪。
    丙犯非法拘禁罪,是甲、乙共同实施绑架罪的一部分——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甲、乙对于丙的非法拘禁行为负责。甲、乙、丙在非法拘禁罪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甲、乙既构成绑架罪又构成非法拘禁罪,是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丙则因为没有绑架犯罪故意,仅有非法拘禁罪故意,所以只成立非法拘禁罪。
    (2)答案一:丙为控制小孩采取捆绑行为致其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①这是一种具有高度危险的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可能造成死亡的结果,可以评价为杀人行为,丙主观上对此有明知并持放任的态度,是间接故意杀人,因而构成故意杀人罪。②甲、乙对于人质的死亡没有故意、过失,没有罪责。具体来说,丙的杀人故意行为超出了非法拘禁之共同犯罪故意范围,应当由丙单独负责,甲乙没有罪过、罪责。

    答案二: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丙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小孩死亡,但是丙不希望也不容忍小孩死亡,主观上是疏忽大意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按照事前分工,看护小孩属于丙的责任,小孩的安全由丙负责,甲乙二人均不在现场,没有可能保证防止、避免小孩死亡,所以,甲、乙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第19题:

    甲钱财大输,便将乙托其保管的录象机拿到集市上出卖,丙以合理价格取得, 乙在丙处发现该机,便向丙讨还,丙不给,此机应()。

    • A、返还给乙,甲退款给丙
    • B、退还给甲,由甲退款给丙
    • C、归丙取得,乙只能向甲请求不当得利

    正确答案:C

  • 第20题:

    甲委托乙前往丙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厂生产的女装市场看好,便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向丙厂订购。丙厂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有追认权
    • B、丙有撤销权

    正确答案:A,B,C

  • 第21题:

    甲与其嫂乙有仇,意图杀害乙,某日,趁乙生病之时,甲煮好一碗面条给乙后离开。乙怀疑面条有毒,而将该面条给前来玩耍的邻居小孩丙食用,丙食后2小时死亡。本案中()

    • A、甲有杀丙之间接故意
    • B、对乙而言,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 C、乙有杀丙之间接故意
    • D、对丙而言,乙构成故意杀人既遂

    正确答案:B,C,D

  • 第22题:

    多选题
    甲委托乙前往丙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厂生产的女装市场看好,便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向丙厂订购。丙厂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有追认权

    B

    丙有撤销权


    正确答案: A,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甲钱财大输,便将乙托其保管的录象机拿到集市上出卖,丙以合理价格取得, 乙在丙处发现该机,便向丙讨还,丙不给,此机应()。
    A

    返还给乙,甲退款给丙

    B

    退还给甲,由甲退款给丙

    C

    归丙取得,乙只能向甲请求不当得利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多选题
    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

    医生甲意欲杀害患者丙,将毒药交给不知情的护士乙,让乙给丙注射。乙接过药品后发现是致命的毒药,但仍给丙注射,致丙死亡,甲构成教唆乙杀人的教唆犯

    B

    甲教唆乙杀丙,同时又告诉丙:“乙会杀你,作好防卫准备”。某日晚,乙杀丙时,丙正当防卫将乙杀死,甲对乙的死亡应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C

    甲乙有仇,甲扬言要杀乙,乙逃往他乡后,甲在多处张贴悬赏广告“杀死乙者奖励3万元”,但是没有人杀乙,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D

    甲教唆乙盗窃丙家的财物,乙接受教唆后前往丙家行窃,被丙发现后乙为了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丙轻伤,甲属于教唆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正确答案: D,C
    解析:
    A项,教唆犯是共犯的一种,是指教唆引起他人犯意的共犯人。甲利用不知情的护士乙的行为来实施自己的犯罪行为,与乙没有达成共同犯罪的故意,所以是单独犯罪。护士乙在知情后仍然实施犯罪行为,属于片面的帮助犯,也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甲并不构成教唆乙杀人的教唆犯。
    B项,间接正犯又称为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的情况。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罪。甲的真实意图是借丙之手杀乙,甲属于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C项,教唆犯的成立一般要求有明确具体的教唆对象,否则不成立教唆犯。甲在多处张贴悬赏广告“杀死乙者奖励3万元”,并没有具体的对象,不成立教唆犯。
    D项,甲教唆乙盗窃丙家的财物,乙接受教唆后前往丙家行窃,被丙发现后乙为了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丙轻伤,此时乙的行为已经从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属于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问题。甲应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承担教唆犯的刑事责任,且属于教唆犯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