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受某厂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茶叶2万斤,厂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杨某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县税务局知悉后即作出决定,杨某须缴纳增值税5000余元。杨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某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由厂方缴纳。县税务局未采纳杨某的意见,坚持要求杨某缴纳。县税务局在诉讼过程中收集证据证明杨某与茶厂确系委托代理关系而改变所作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做法允许吗?( )查看材料A.不允许。因为被告在诉讼期间不能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B.允许。因为被告要对自己的处理决定进行辩护,理应有此权利 C

题目
杨某受某厂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茶叶2万斤,厂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杨某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县税务局知悉后即作出决定,杨某须缴纳增值税5000余元。杨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某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由厂方缴纳。县税务局未采纳杨某的意见,坚持要求杨某缴纳。

县税务局在诉讼过程中收集证据证明杨某与茶厂确系委托代理关系而改变所作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做法允许吗?( )查看材料

A.不允许。因为被告在诉讼期间不能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B.允许。因为被告要对自己的处理决定进行辩护,理应有此权利
C.允许。因为如果原告提出新的反驳理由,行政机关可以收集证据才公平
D.允许。因为行政机关如果得到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证据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A
解析:
考查行政诉讼证据。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诉讼被告取证权的限制。依照《行政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可见,县税务局在诉讼过程中收集证据是不允许的。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时就应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其具体行政行为在被诉前即应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方为合法。因此排除B项,A项为应选项。《行政诉讼法》第3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可见,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补充证据的情形有严格限制,不能与“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相矛盾。而本题C项“原告提出新的反驳理由”依法必须是“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被告才可以获准补充证据。C项与法定情形不符,故不应选。关于D项,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补充证据只限于符合法定的特殊情形时,其范围不能任意扩大。
更多“杨某受某厂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茶叶2万斤,厂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杨某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县税务局知悉后即作出决定,杨某须缴纳增值税5000余元。杨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某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由厂方缴纳。县税务局未采纳杨某的意见,坚持要求杨某缴纳。 ”相关问题
  • 第1题:

    高某向杨某借款23万5000元,到期后一直没有归还。杨某于2018年10月21日向高某住所地A区法院申请支付令,并向法院提交了高某向杨某借款时出具的借条,要求高某偿还借款23万5000元。在支付令异议期间,杨某觉得支付令不如法院判决更稳妥,于是向自己住所地的B区法院起诉。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杨某向A区法院申请支付令

    B.杨某向B区法院起诉

    C.杨某向B区法院起诉,会导致支付令失效

    D.杨某未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起诉,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答案: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3 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人民法院管辖。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18 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对该合同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被告高某住所地,和接受货币的一方即杨某所在地。故 B 项向 B 区法院起诉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14 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因此向被告高某住所地 A 区法院申请支付令是正确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432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一)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二)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三)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故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起诉的,无论是否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起诉,都会导致支付令失效。故 C 项正确,而D 项错误。

  • 第2题:

    廖某委托甲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称甲机构)寻找房源,并签订了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后经甲机构介绍,廖某拟购买杨某的一处房产。在相关情况调查中,甲机构发现该房产虽然登记在杨某名下,实际上为杨某与妻子朱某在婚后共同购置。随后廖某与杨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将定金2万元交给杨某,同时委托甲机构为其代办房地产登记。

    甲机构在接受杨某的售房委托时,应开展的工作为(  )。

    A.实地查勘房屋状况
    B.验看杨某的房产证
    C.进行产权调查
    D.帮助杨某修复房屋缺陷

    答案:A,B,C
    解析:
    物业查验包括:①现场查验。房地产经纪人员在接受业主委托后,应在业主或其代理人的带领下,亲临现场,实地查勘房屋状况。房地产经纪人员应根据现场查验后所了解的情况,向业主提出一些化解房屋缺陷的建议,以利于成交。②产权调查。房屋产权清晰是成交的前提条件。在存量房经纪业务中,产权调查是保证产权真实性、准确性的主要手段。首先要求出售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身份证、房地产权证等);其次,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权利人、产权来源、抵押和贷款情况、土地使用情况、是否有法院查封等信息。

  • 第3题:

    案情:
    高某受振兴服装厂的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棉花,振兴服装厂给高某提供了介绍信和营业执照副本。高某在当地收购棉花后没有向税务机关纳税。县税务局知道情况后即作出决定,要求高某缴纳税款6000余元。高某认为自己是接受振兴服装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这6000余元的税款应当由振兴服装厂缴纳。县税务局没有采纳高某的意见,坚持要求高某纳税,并责令其限期缴纳。
    问题:
    1.在这种情况下,高某能否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2.如果高某提起复议申请,应该由哪个机关作为复议机关?
    3.对该案件复议机关能否进行调解?为什么?
    4.如果经复议后,复议机关改变原纳税决定的处理结果,但对原纳税决定所认定的主要事实没有改变,高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
    5.如果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高某对其不作为行为不服的,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6.在诉讼期间,超过了县税务局规定的缴纳期限后,县税务局从高某的存款中强制扣缴税款,县税务局的做法是否正确?哪些情形下可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答案:
    解析:
    1.不能。因为该行政行为是要求高某履行纳税义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应先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后,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提起行政诉讼,属于复议前置。高某要想得到救济就要先经复议以后才能提起诉讼。
    2.以市税务局为复议机关。对海关、金融、税务、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税务机关属于垂直领导机关,这样复议机关只能是上一级主管部门即市税务局。
    3.不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缴纳税款的数额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属于行政机关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进行调解。
    4.应以作出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为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2条的相关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这里属于复议改变的情形,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5.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当由原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应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高某是对复议机关的不作为行为不服,复议机关是被告。故应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6,做法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6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3)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县国税局有强制执行权,本案并不存在停止执行的情形,故县国税局的做法正确。

  • 第4题:



    案情:于某受某厂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药材2万斤,厂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于某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县地方税务局知悉后即做出决定,于某须缴纳增值税5000余元,于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某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由厂方缴纳。县地税局不予调查,也拒不采纳于某的意见,坚持要求于某纳税。


    问题:


    1.在此情况下,于某能否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2.如果于某提起复议申请,应以何者为复议机关?


    3.如果复议审查认定于某与厂方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对此复议机关应做何处理?


    4.如果经复议后,复议机关改变原纳税决定所认定的主要事实,但对决定内容并无改变,于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


    5.如果复议机关改变原纳税决定而要求由厂方缴纳税款,厂方与于某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


    6.如果县地税局在诉讼过程中收集充分证据证明于某与厂方并不是委托代理关系而维持其所做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做法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答案:
    解析:

    [考点]行政复议程序[答案及解析]1.不能。因为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应先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应以市地税局或县政府为复议机关。


    3.复议机关可以做出如下处理:(1)确认县地税局的决定违法;(2)撤销县地税局的纳税决定,或直接变更纳税局的纳税决定;(3)责令县地税局重新作出决定。


    4.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5.厂方可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于某为诉讼第三人。


    6.没有法律依据。行政诉讼被告在诉讼期间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 第5题:

    杨某因盗窃某单位仓库内存放的电机,被李某告发,司法机关将杨某抓获归案。 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3年。1998年11月6日杨某刑满释放,杨某一直伺机报复李某。2000年12月12日,杨某找到其在派出所工作的表兄江某,谎称准备和朋友上山去打猎,想借江某的枪用。民警江某即将自己的手枪借给杨某,并给了5发子弹。杨某拿到枪后,将子弹上膛,准备去杀害李某。在寻找李某的途中,杨某遇同学甲和乙。甲问杨某“急匆匆地去干啥?”杨某答道:“李某不是东西,害我坐3年牢,我找他算账去。”并 掏出手枪晃了一下。甲、乙即上前劝阻杨某,劝他不要干蠢事。杨某不听劝阻,执意前行。乙冲上去想夺下杨某的手枪,在拉扯争夺中,杨某不慎扣动扳机,将旁边的甲击中。 杨某见状,即与乙一起送甲到医院抢救,甲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杨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2)江某借枪给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
    (3)对杨某如何处罚?


    答案:
    解析:
    【详解】
    本题中,杨某具有刑法意义的行为有两个:一是以报复、杀害李某为目的而向江某借枪的行为;二是在甲、乙劝阻的过程中,不慎扣动扳机,将甲打死的行为,应明确杨某对甲的死亡主观上持有何种心理态度。
    (1)杨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2)江某身为公安人员,属于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擅自将枪支借给他人,并造成严重后果,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3)杨某的故意杀人罪因处于预备形态,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 罚;其故意杀人罪发生在盗窃罪刑满释放的5年之内,依法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此,在对杨某以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并罚时,应当考虑上述两个法定的量刑因素。

  • 第6题:

    石某在路上拦截女中学生杨某,持匕首对其进行威胁,欲实施强奸。杨某奋力搏斗,并抢得匕首。李见匕首被夺,即不敢靠近,但仍挡住杨某去路,双方僵持很久,杨某趁石某弯腰之机,突然持匕首戳向石的胸部,致其当场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杨某是正当防卫
    • B、杨某是防卫过当
    • C、杨某属过失致人死亡
    • D、杨某属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正确答案:A

  • 第7题:

    职工杨某2010年试用期满,单位为其建立了企业年金,杨某按规定缴纳了个人缴费部分,但单位在代扣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时遭到抵制,杨某认为,他缴纳了企业年金,就不应该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请问:杨某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杨某的做法是错误的。
    企业年金,又称补充养老保险,既然是“补充”,也就是只有依法参加了“基本的”养老保险之后,才能建立“补充的”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第三条规定了建立企业年金的条件,明确规定其中一项就是“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是《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确立的强制性义务,也是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基本权利,无论国为何种情况均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此项义务。

  • 第8题:

    杨某受某厂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茶叶2万斤,厂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杨某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县税务局知悉后即作出决定,杨某须缴纳增值税5000余元。杨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某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由厂方缴纳。县税务局未采纳杨某的意见,坚持要求杨某缴纳。在此情况下,杨某应当如何处理?()

    • A、杨某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B、杨某可以先提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起诉
    • C、杨某必须先经过复议,不经复议不得起诉
    • D、杨某可在复议与诉讼之间任意选择

    正确答案:C

  • 第9题:

    杨某受某厂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茶叶2万斤,厂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杨某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县税务局知悉后即作出决定,杨某须缴纳增值税5000余元。杨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某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由厂方缴纳。县税务局未采纳杨某的意见,坚持要求杨某缴纳。县税务局在诉讼过程中收集证据证明杨某与茶厂确系委托代理关系而改变所作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做法允许吗?()

    • A、不允许,因为被告在诉讼期间不能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 B、允许,因为被告要对自己的处理决定进行辩护,理应有此权利
    • C、允许,因为如果原告提出新的反驳理由,行政机关可以收集证据才公平
    • D、允许,因为行政机关如果得到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证据

    正确答案:A

  • 第10题:

    单选题
    侯某受单位委派持单位的介绍信和营业执照副本到某县收购棉花。侯某完成任务后,某县税务局发现其未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令其补交。侯某认为该税款不应由其个人缴纳,而应由单位缴纳。县税务局认为侯某的理由不成立,作出了令侯某补缴税款并罚款的行政决定。侯某不服,可以向(  )申请行政复议。
    A

    县税务局

    B

    县人民政府

    C

    上一级税务机关

    D

    上一级人民政府


    正确答案: A
    解析: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税务局属于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在本案中,侯某不服县税务局的决定的,应该向县税务局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

  • 第11题:

    单选题
    杨家有三兄弟杨甲、杨乙和杨丙,杨丙幼年时送给陈某作养子,杨丙结婚时,陈某为其盖了二层的新房,因邻居失火,该房屋被烧毁。杨丙的生母就将自己的住房腾出来,让杨丙夫妇及陈某居住,不久杨丙的生母病故。杨甲与杨乙要收回房子,杨丙认为自己有权继承母亲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死者的遗产由()继承。
    A

    杨甲和杨乙

    B

    杨甲、杨乙和杨丙

    C

    杨甲、杨乙、陈某

    D

    杨甲、杨乙、杨丙及陈某


    正确答案: D
    解析: 养子女是指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与养父母形成父母子女关系的子女。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本题中杨丙被送给陈某做养子,其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即告解除,无权继承生父母的财产。

  • 第12题:

    问答题
    职工杨某2010年试用期满,单位为其建立了企业年金,杨某按规定缴纳了个人缴费部分,但单位在代扣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时遭到抵制,杨某认为,他缴纳了企业年金,就不应该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请问:杨某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 杨某的做法是错误的。
    企业年金,又称补充养老保险,既然是“补充”,也就是只有依法参加了“基本的”养老保险之后,才能建立“补充的”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第三条规定了建立企业年金的条件,明确规定其中一项就是“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是《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确立的强制性义务,也是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基本权利,无论国为何种情况均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此项义务。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侯某受单位委派持单位的介绍信和营业执照副本到某县收购棉花。侯某完成任务后,某县国税局发现其未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令其补交。侯某认为该税款不应由其个人缴纳,而应由单位缴纳。县国税局认为侯某的理由不成立,作出了令侯某补缴税款并罚款的行政决定。侯某不服,可以向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机关是(  )。

    A.县国税局
    B.县人民政府
    C.上一级税务机关
    D.上一级人民政府

    答案:C
    解析: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第14题:

    清晨杨某推着小车在街边卖早点,被市综合执法局执法队员肖某和李某发现,认为其系无照经营,不符合卫生管理和市容管理规定,鉴于杨某流动经营,不当场处罚以后难以找到他,遂口头作出罚款100元的规定,杨某辩解说家里有营业执照,忘了带来,肖某和李某认为杨某属于强词夺理,根本不愿听其陈述和申辩。对于该行政处罚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行政处罚决定无效,杨某可以拒绝
    B:该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杨某可以拒绝
    C: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杨某可以缴纳罚款后直接提起诉讼
    D:该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杨某可以在缴纳罚款后,申请行政复议

    答案:C
    解析:
    具体行政行为不成立是指其不具备法定的外在表现形式。不成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当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当事人仍然可以对此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第31、32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题中行政行为由于缺乏形式要件,依法不能成立,因此C项是正确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是指已经依法成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违法因素。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是指已经依法成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明显重大违法的情形而依法归为无效。因此A、B、D项错误。

  • 第15题:


    高某受振兴服装厂的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棉花,振兴服装厂给高某提供了介绍信和营业执照副本。高某在当地收购棉花后没有向税务机关纳税。县国家税务局知道情况后即作出决定,要求高某缴纳税款6000余元。高某认为自己是接受振兴服装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这6000余元的税款应当由振兴服装厂缴纳。县国税局没有采纳高某的意见,坚持要求高某纳税,并责令其限期缴纳。


    问题:


    1.在这种情况下,高某能否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2.如果高某提起复议申请,应该由哪个机关作为复议机关?


    3.对该案件复议机关能否进行调解?为什么?


    4.如果经复议后,复议机关改变原纳税决定所认定的主要事实,但对决定内容并无改变的,高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


    5.如果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高某对其不作为行为不服的,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6.在诉讼期间,超过了县国税局规定的缴纳期限后,县国税局从高某的存款中强制扣缴税款,县国税局的做法是否正确?哪些情形下可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答案:
    解析:

    【参考答案】


    1.不能。因为该行政行为是要求高某履行纳税义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应先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后,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提起行政诉讼,属于复议前置。高某要想得到救济就要先经复议以后才能提起诉讼。


    2.以市国税局为复议机关。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国税机关属于垂直领导机关,这样复议机关只能是上一级主管部门即市国税局。


    3.不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缴纳税款的数额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属于行政机关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进行调解。


    4.应以作出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条规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5.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应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高某是对复议机关的不作为行为不服,故应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6.做法正确。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县国税局有强制执行权,本案并不存在停止执行的情形,故县国税局的做法正确。


  • 第16题:

     廖某委托甲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称甲机构)寻找房源,并签订了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后经甲机构介绍,廖某拟购买杨某的一处房产。在相关情况调查中,甲机构发现该房产虽然登记在杨某名下,实际上为杨某与妻子朱某在婚后共同购置。随后廖某与杨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将定金2万元交给杨某,同时委托甲机构为其代办房地产登记。
    甲机构在接受杨某的售房委托时,应开展的工作为(  )。

    A、实地查勘房屋状况
    B、验看杨某的房产证
    C、进行产权调查
    D、帮助杨某修复房屋缺陷

    答案:A,B,C
    解析:
    物业查验包括:①现场查验。房地产经纪人员在接受业主委托后,应在业主或其代理人的带领下,亲临现场,实地查勘房屋状况。房地产经纪人员应根据现场查验后所了解的情况,向业主提出一些化解房屋缺陷的建议,以利于成交。②产权调查。房屋产权清晰是成交的前提条件。在存量房经纪业务中,产权调查是保证产权真实性、准确性的主要手段。首先要求出售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身份证、房地产权证等);其次,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权利人、产权来源、抵押和贷款情况、土地使用情况、是否有法院查封等信息。

  • 第17题:

    孙某,男,33岁,河北省某县农民;杨某,女,29岁,河北省某县农民。孙某到北京打工后遇到了杨某,孙某、杨某二人结识后,曾一度姘居,后来孙某教唆杨某卖淫“挣钱”。不久,孙某给杨某介绍了1名男子,三人到一个树林里,由孙某放风,杨某与该男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男子给杨某30元钱。后来,孙某又给杨某介绍了一个姓崔的男人。孙某在一个宾馆开了房间,崔某给了杨某20元钱,崔某、杨某二人到房间刚刚发生完性关系,即被查获。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崔某的行为构成嫖娼的违法行为
    • B、杨某的行为构成卖淫的违法行为
    • C、孙某的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的违法行为
    • D、对于崔某、杨某、孙某均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正确答案:A,B,C,D

  • 第18题:

    杨某于2007年1月注册了二级建造师,其信用档案包括()

    • A、杨某的基本情况
    • B、杨某的业绩
    • C、杨某的不良行为
    • D、杨某的银行信用记录
    • E、杨某的良好行为

    正确答案:A,B,C,E

  • 第19题:

    周某系某厂经理,一天下班时,在厂门外,被一只狼狗咬伤,实际损失4000元,向狼狗饲养人杨某索赔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5000元。以下证据属于本证的有:()

    • A、周某表明是杨某的狼狗咬伤自己的陈述
    • B、杨某提出证人证言,证明周某的伤不是其狼狗咬伤
    • C、杨某表明,其狼狗之所以咬伤周某,因为周某故意欧打其狼狗造成的陈述
    • D、周某提交的自己伤口的照片

    正确答案:A,C,D

  • 第20题:

    杨某受某厂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茶叶2万斤,厂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杨某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县税务局知悉后即作出决定,杨某须缴纳增值税5000余元。杨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某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由厂方缴纳。县税务局未采纳杨某的意见,坚持要求杨某缴纳。如果复议机关改变原纳税决定为由茶厂缴纳税款,茶厂与杨某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

    • A、茶厂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 B、茶厂可以再提起行政复议
    • C、杨某可以作为诉讼第三人
    • D、杨某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正确答案:A,D

  • 第21题:

    杨某在街边卖早点,被市综合执法局执法队员肖某和欧某发现,认定其系无照经营,不符合卫生管理和市容管理规定,鉴于杨某流动经营,不当场处罚以后难以找到他,遂口头作出罚款100元的决定,杨某辩解说家里有营业执照,肖某和欧某认为杨某属于强词夺理,根本不听杨某陈述和辩解。对于该处罚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该行政处罚决定无效,杨某可以拒绝 
    • B、该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杨某可以拒绝
    • C、该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杨某可以缴纳罚款后申请行政复议 
    • D、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杨某可以缴纳罚款后直接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D

  • 第22题:

    多选题
    孙某,男,33岁,河北省某县农民;杨某,女,29岁,河北省某县农民。孙某到北京打工后遇到了杨某,孙某、杨某二人结识后,曾一度姘居,后来孙某教唆杨某卖淫“挣钱”。不久,孙某给杨某介绍了1名男子,三人到一个树林里,由孙某放风,杨某与该男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男子给杨某30元钱。后来,孙某又给杨某介绍了一个姓崔的男人。孙某在一个宾馆开了房间,崔某给了杨某20元钱,崔某、杨某二人到房间刚刚发生完性关系,即被查获。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崔某的行为构成嫖娼的违法行为

    B

    杨某的行为构成卖淫的违法行为

    C

    孙某的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的违法行为

    D

    对于崔某、杨某、孙某均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正确答案: B,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不定项题
    杨某受某厂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茶叶2万斤,厂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杨某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县税务局知悉后即作出决定,杨某须缴纳增值税5000余元。杨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某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由厂方缴纳。县税务局未采纳杨某的意见,坚持要求杨某缴纳。在此情况下,杨某应当如何处理?()
    A

    杨某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

    杨某可以先提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起诉

    C

    杨某必须先经过复议,不经复议不得起诉

    D

    杨某可在复议与诉讼之间任意选择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杨某原系某厂职工,经厂方安排借调到某公司工作,并由某公司向杨某支付劳务费。99年2月,杨某在某公司工作时意外受伤。由于其劳动关系在某工厂,故杨某向所在的工厂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要求按伤残等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但该工厂认为,杨某是在某公司受的伤,应该由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的责任,请问某厂的看法是否正确?

    正确答案: (1)不正确。
    (2)《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3)本案例中的杨某虽然是在某公司受的伤,但由于其劳动关系在某厂,因此某厂应该承担工伤保险的责任。但由于某厂与某公司之间存在一种职工的借调关系,因此两家企业之间可以协商,如果某公司同意,由某公司支付一定的赔偿费用。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