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某特区打工时被机器轧断手臂,就赔偿问题与企业发生争议起诉至法院。根据该特区依据全国人大授权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李某只能得到20个月工资的赔偿额,而根据该特区所在省的地方性法规,他可以得到25个月的赔偿额。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A.直接依据省地方性法规审理判决此案 B.直接依据特区地方性法规审理判决此案 C.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裁决后审理判决此案 D.提请国务院作出裁决后审理判决此案

题目
李某在某特区打工时被机器轧断手臂,就赔偿问题与企业发生争议起诉至法院。根据该特区依据全国人大授权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李某只能得到20个月工资的赔偿额,而根据该特区所在省的地方性法规,他可以得到25个月的赔偿额。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A.直接依据省地方性法规审理判决此案
B.直接依据特区地方性法规审理判决此案
C.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裁决后审理判决此案
D.提请国务院作出裁决后审理判决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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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B
解析:
。《立法法》第81、85、86条。
更多“李某在某特区打工时被机器轧断手臂,就赔偿问题与企业发生争议起诉至法院。根据该特区依据全国人大授权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李某只能得到20个月工资的赔偿额,而根据该特区所在省的地方性法规,他可以得到25个月的赔偿额。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相关问题
  • 第1题:

    李某在某特区打工时被机器轧断手臂,就赔偿问题与企业发生争议起诉至法院。依据该特区依据全国人大授权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李某只能得到20个月工资的赔偿额,而依据该特区所在省的地方性法规,他可以得到25个月的赔偿额。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A、直接依据省地方性法规审理判决此案

    B、直接依据特区地方性法规审理判决此案

    C、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裁决后审理判决此案

    D、提请国务院作出裁决后审理判决此案


    参考答案:B

  • 第2题:

    下列有关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的表述错误的是( ).

    A.经济特区制定的法规是地方性法规中的一种

    B.经济特区制定法规的效力来自于授权

    C.经济特区制定的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D.经济特区制定的法规并不都是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化


    正确答案:A
    有关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由于是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制定的,其法律地位已经不同于一般法规和规章,可以单列为法的渊源之一。

  • 第3题:

    当事人的下列诉讼行为中符合处分原则的有:( )

    A.某公立中学将损害其校舍的社会青年梁某等人诉至法院,后该校校长察觉梁某为其远房亲戚,该学校即仅要求按照其实际损失额的一半赔偿

    B.某演员以作家程某新著损害其名誉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赔偿精神损失100万元并赔礼道歉,后经媒体曝光后,该演员又主动将赔偿额降至1元

    C.周某因盖房采光问题和邻居李某发生纠纷,李某将周某诉至法院,后经协商和村委会调解,李某与周某达成了一致意见,遂向法院申请撤诉

    D.A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6万元,B公司承认了侵权事实,也同意按照A公司的请求赔偿6万元


    正确答案:BCD
    BCD。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所谓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但这种处分权并非绝对,即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公民个人的利益。故BCD项为当事人依法行使处分权,正确。而A项中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公民个人的利益,错误。

  • 第4题:

    经济特区所在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 )


    参考答案:正确

  • 第5题:

    李某因欠王某20万元,被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李某履行义务,但李某拒不履行,法院遂根据王某申请,强制执行其私人轿车一部。执行过程中,杨某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轿车归其所有,只是借给李某开,李某否认该事实,认为车子归自己所有。法院经审查,驳回其异议申请。李某不服,欲起诉,请问关于该诉讼的做法,错误的是:

    A:李某是本案被告
    B:王某是本案被告
    C:本案管辖法院是王某住所地法院
    D:本案管辖法院是该执行法院

    答案:C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执行程序解释》)第17条,AB项正确;根据该解释第18条,D项表述正确。

  • 第6题:

    共用题干

    赵某和李某两人因合同纠纷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李某赔偿赵某20万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未履行判决。赵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赵某和李某达成和解协议,20万元分四期支付,每期支付5万元。李某支付了第一期之后就拒绝再予以偿还,此时,赵某可以:
    A:另行起诉
    B:要求法院依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强制执行
    C: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判决的执行
    D:根据原生效判决,要求李某再支付20万元

    答案:C
    解析: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4、227条的规定,可知AB项正确,依据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一律为二年,D项错误。和解协议达成后,可以暂时停止执行程序,但并不能终结执行程序,故C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同时,根据《民诉意见》第266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李某已经支付的第一期付款5万元应该予以扣除,赵某只能向李某请求支付15万元,所以选项D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执行担保中,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注意,D项中所写的是“王某的财产”而不是“王某的担保财产”,这并不影响D项的正确性,因为被执行人的一切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可作为执行财产。
    参见《执行程序解释》第25、26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根据《民诉意见》第275条的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可见,执行回转的案件,应当重新立案,并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执行,而非直接强制返还。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执行法院,包括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和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选项A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如果是对作为执行标的的原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如果是与作为执行标的的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选择提起诉讼进行救济,选项B正确。《执行问题规定》第87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只有当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执行程序才终结。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执行程序并未终结,人民法院不应作结案处理,选项C是错误的。申请执行的期限统一为2年,不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自然人或法人而不同,选项D是错误的。
    《执行程序解释》第32条。D项根据第32条,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而本案乃二年前的财产变动,可以不予报告。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乙不能直接起诉丙,所以选项A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30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所以选项B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申请执行人也可以提出对第三人财产执行的申请,所以选项C错误。根据《执行问题规定》第68条的规定,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所以选项D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中王某未履行的是金钱义务,所以应当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而非迟延履行金。根据《民诉意见》第29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本案中,王某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而非三倍支付。第295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 第7题:

    王某17岁,在北京打工时,不慎将20岁的李某的电脑摔坏,该损失应由()。

    • A、王某父母赔偿
    • B、王某本人赔偿
    • C、王某赔偿一半
    • D、李某自负

    正确答案:B

  • 第8题:

    某特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在受理复议案件中,发现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特区所在省制定的地方法规与特区制定的地方法规相抵触,其正确的做法是:()

    • A、送请该省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
    • B、中止案件的审理
    • C、送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裁决
    • D、以特区地方法规为依据作出复议决定

    正确答案:D

  • 第9题: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变通规定,但只适用于本经济特区。


    正确答案:正确

  • 第10题:

    多选题
    张某身为某国有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为身份限制,遂用好友李某的名义登记为甲公司的股东,但未及时履行出资义务。后来公司发生亏损,公司不能全部清偿债务。公司债权人王某请求李某在其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则(  )。
    A

    李某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进行抗辩,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B

    李某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向张某追偿,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C

    王某的要求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D

    只能由张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 A,B
    解析: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上述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11题:

    单选题
    王某17岁,在北京打工时,不慎将20岁的李某的电脑摔坏,该损失应由()。
    A

    王某父母赔偿

    B

    王某本人赔偿

    C

    王某赔偿一半

    D

    李某自负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多选题
    张某身为某国有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为身份限制,遂用好友李某的名义登记为甲公司的股东并与李某签订了相关的协议,但张某未及时履行出资义务。后来公司发生亏损,公司不能全部清偿债务。公司债权人王某请求李某在其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则()
    A

    李某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进行抗辩,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B

    李某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向张某追偿,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C

    王某的要求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D

    只能由张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 B,D
    解析: 本题考核名义股东的责任承担。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欠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本题中选项A和选项B的表示是正确的。

  • 第13题:

    李某在某特区打工时被机器轧断手臂,就赔偿问题与企业发生争议起诉至法院。根据该特区依据全国人大授权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李某只能得到20个月工资的赔偿额,而根据该特区所在省的地方性法规,他可以得到25个月的赔偿额。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

    A.直接依据省地方性法规审理判决此案

    B.直接依据特区地方性法规审理判决此案

    C.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裁决后审理判决此案

    D.提请国务院作出裁决后审理判决此案


    正确答案:B
    根据我国《立法法》第81条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故对于本案应该直接依据特区地方性法规审理来判决。选B。

  • 第14题:

    李某因欠王某20万元,被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李某履行义务,但李某拒不履行,法院遂根据王某申请,强制执行李某私人轿车一部。执行过程中,杨某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轿车归其所有,只是借给李某开,李某否认该事实,认为车子归自己所有。法院经审查,驳回其异议申请。杨某不服,欲起诉,请问关于该诉讼的做法,错误的是:( )

    A.本案被告包括李某

    B.本案被告包括王某

    C.本案管辖法院是王某住所地法院

    D.本案管辖法院是该执行法院


    正确答案:C
    C。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执行程序解释》)第17条的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 第15题:

    李某与王某筹集资金购买了一辆汽车,并由王某营运,后两人发生结算纠纷。王某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将汽车判归已有,由其偿还李某的投资20000元,反之则由李某退还其投资20000元。诉讼中王某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在诉讼期间将汽车交由其继续营运,并由刘某以其汽车为担保。法院裁定准许王某将车开出营运至法院确定车辆赔偿归属时止。该案经法院判决归李某,但李某发现汽车发动机已被更换,担保人刘某将其所担保的汽车变卖后不知去向。李某遂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法院是否应予赔偿?()

    :A.应予赔偿,因为该法院诉讼保全手续不清,致使诉讼当事人造成了损失

    B.应予赔偿,因为李某所受财产损失是由于法院的违法行为造成的

    C.不予赔偿,因为该损失并非由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致

    D.不予赔偿,因为李某的赔偿请求范围既非行政赔偿范围,亦非刑事赔偿范围和其他司法赔偿范围


    正确答案:C

  • 第16题:

    某县人民检察院报经县人大常委会批准,于2008年4月6日以贪污、受贿嫌疑将县人大代表李某逮捕,同月26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5月20日县人民法院对李某作出一年管制的判决。李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于同年7月2日作出撤销原判、宣告李某无罪的终审判决。2010年5月10日李某以对其错误逮捕、判决为由,向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请求赔偿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误工损失、参与刑事诉讼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费共计8000元,并要求为其恢复名誉。

    问:(1)李某是否超过赔偿请求期限?

    (2)李某向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是否正确?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3)李某的赔偿请求是否都能得到实现?

    (4)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有哪些?


    正确答案:
    (1)李某未超过赔偿请求期限。《国家赔偿法》第39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与县人民法院违法行为的确认依据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时间是2008年7月2日,从这一天算起二年内李某均有权提出赔偿请求。
    (2)李某向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是正确的。
    首先,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民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第4款规定:"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作出一审判决的是县人民法院,作出逮捕决定的是县人民检察院,因此他们应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其次,李某向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是正确的。《国家赔偿法》第10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因此县人民法院对李某的请求应当先予赔偿。
    (3)李某的赔偿请求不能全部实现。《国家赔偿法》主要是对当事人的直接损害、物质损害给予赔偿。因此,对李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费不予支持。
    (4)关于赔偿方式,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2条和第35条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第二,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有本法第3条或者第17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中,应采用以支付赔偿金为主,并为李某恢复名誉的赔偿方式。

  • 第17题:

    当事人的下列诉讼行为中符合处分原则的 有:( )
    a.张某准备将损害其住所的社会青年梁某起诉 至法院,后张某因担心请求全额赔偿诉讼成本过高,遂 仅按照其实际损失额的一半起诉至法院
    b.某演员以作家程某新著损害其名誉权为由,向 法院起诉赔偿精神损失100万元并赔礼道歉,后经媒 体曝光后,该演员又主动将赔偿额降至1元
    c.周某因盖房采光问题和邻居李某发生纠纷,李 某将周某诉至法院,后经协商和村委会调解,李某与周 某达成了一致意见,遂向法院申请撤诉
    d.甲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要求赔偿6万元,乙公司承认了侵权事实,也同意按照 甲公司的请求赔偿6万元


    答案:A,B,C,D
    解析:

  • 第18题:

    李某在某特区打工时被机器轧断手臂,就赔偿问题与企业发生争议起诉至法院。根据该特区依据全国人大授权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李某只能得到20个月工资的赔偿额,而根据该特区所在省的地方性法规,他可以得到25个月工资的赔偿额。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A、直接依据省地方性法规审理判决此案
    B、直接依据特区地方性法规审理判决此案
    C、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裁决后审理判决此案
    D、提请国务院作出裁决后审理判决此案

    答案:B
    解析:
    根据《立法法》第81条第2款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所以,B项正确。

  • 第19题: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的规定

    • A、法律
    • B、经济特区法规
    • C、行政法规
    • D、地方性法规

    正确答案:B

  • 第20题:

    马某在深圳经济特区工作,为单位运送货物时发生车祸,就工伤赔偿问题与企业发生争议起诉至法院。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依据全国人大授权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马某只能得到20个月工资的赔偿额;而根据广东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马某可以得到25个月的赔偿额。下列对于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的说法,错误的有:()

    • A、直接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地方性法规审理判决此案
    • B、依据广东省地方性法规审理判决此案
    • C、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裁决后审判此案
    • D、提请国务院作出裁决后审判此案

    正确答案:B,C,D

  • 第21题:

    单选题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的规定
    A

    法律

    B

    经济特区法规

    C

    行政法规

    D

    地方性法规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多选题
    李某与张某为邻居,因李某笑话张某才30岁就掉了大量头发,像个老头,张某便将李某打成重伤,经及时抢救,李某才脱离生命危险,治疗期间共花去医药费、交通费以及误工损失约3万元。公安机关对张某立案侦查,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关于本案,请回答问题。 如果张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赔偿李某3万元,但张某没有足够的钱赔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

    可以由张某的叔叔赔偿

    B

    应当由张某的父母赔偿

    C

    必须以张某本人的财产进行赔偿

    D

    李某可以自愿同意张某出狱后赚钱再赔偿


    正确答案: B,C
    解析: 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责任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和解。
    【解析】赔偿责任人应当是刑事被告人。如果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则其监护人是赔偿责任人。本案中,张某是成年人,其父母没有赔偿义务。B项错误。另外,对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故A项正确,C项错误。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可以和被告人和解,所以,李某可以自愿同意张某出狱后再赔偿。

  • 第23题:

    单选题
    张某用好友李某的名义登记为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但未及时履行出资义务。后来公司发生亏损,公司不能全部清偿债务。公司债权人王某请求李某在其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

    李某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进行抗辩,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B

    李某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向张某追偿,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C

    王某的要求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D

    只能由张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核名义股东的责任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欠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题针对“隐名股东、显名股东与控股股东”知识点进行考核】

  • 第24题:

    单选题
    根据我国的立法体制,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

    B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C

    地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D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正确答案: D
    解析: 【考点】我国的立法体制
    C项的错误在于地级市并非地方性法规制定的主体,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才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