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
解析:
(1)这种说法不正确,教唆他人犯罪的可能与被教唆人构成共犯,也可能单独构成犯罪,未必都以共犯论处.
(2)教唆未遂的,即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被教唆人不成立犯罪,教唆人单独构成犯罪.
(3)在间接正犯的场合,即教唆人唆使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精神病人实施犯罪或唆使不知情人实施犯罪的场合,实际是把他人当做犯罪工具利用,教唆人与被利用人不构成共同犯罪.
(4)在分则已将某种教唆行为特别规定为独立犯罪的场合,教唆人与被教唆人不以共犯论处,而是分别定罪处罚,如指使他人作伪证等情形.
更多“(2005年真题)请对“凡教唆他人犯罪的一律以共犯论处”进行辨析.”相关问题
  • 第1题:

    请对“犯罪既遂就是行为人实现了预期的犯罪目的或者造成了犯罪结果”这一说法进行

    辨析。


    正确答案:
    (1)这种说法不正确。
    (2)在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中,犯罪既遂的标准采用构成要件齐备说。即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就构成犯罪既遂。
    (3)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犯罪可分为结果犯、危险犯和行为犯等形态,它们的具体既遂标准不同。
    (4)结果犯要求行为必须造成了特定结果;危险犯只要求造成了特定的危险,即使没有达到犯罪人的预期目的或者造成犯罪结果,也认为是既遂;行为犯只要求行为人将特定行为实行完毕,即使没有实现犯罪目的或者造成犯罪结果,也认为是既遂。

  • 第2题:

    请对“犯罪对象即是犯罪客体”进行辨析。


    正确答案:
    答:(1)这个说法不正确。
    (2)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对象是危害社会行为所直接作用的物或者人.两个概念是有显著区别的。
    (3)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能够决定犯罪的性质,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具有这种法律属性。
    (4)任何犯罪都要使一定的犯罪客体受到侵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 第3题:

    请对“犯罪中止可以免除处罚”进行辨析。


    正确答案:

  • 第4题:

    请对“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同犯罪人退出或放弃犯罪的,成立犯罪中止,,进行辨析。


    正确答案:
    答:(1)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2)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退出或者放弃犯罪的,可以成立中止,但除必须具备犯罪中止的一般要件外,还必须具备“有效性”,即有效地阻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或有效地消除自己先前参与行为对共同犯罪的作用。
    (3)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且具备有效性的,单独成立犯罪中止,但是其中止的效力不及于其他共同犯罪人。~~
    (4)如果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中止自己的行为,但其他共犯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时,不能单独成立犯罪中止,而应成立犯罪既遂。也就是说共同犯罪人要成立犯罪中止,不仅要中止自己的行为,还要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实施犯罪或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因为共同犯罪实行的是“一部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如果仅仅中止自己的行为,仍然要对整个犯罪承担责任,但其中止自己的行为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5)因此,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退出或者放弃犯罪的,如果具备有效性则成立犯罪中止,但仅及于中止者本人;如果缺乏有效性则不能单独成立犯罪中止,而应成立犯罪既遂。

  • 第5题:

    (2009年真题)请根据有关刑法原理和规定,对“无罪过就无犯罪”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答案:
    解析:
    (1)这种说法是正确的。
    (2)罪过亦称犯罪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人的行为是受思想支配的,任何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犯罪心理支配下实施的。在人的行为中,如果缺乏故意或者过失这种犯罪心理态度,就不能构成犯罪,也不能使其负担刑事责任。因此,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之一。
    (3)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我国刑法既反对只根据客观危害,不考虑主观罪过的“客观归罪”,也反对只根据主观罪过,不考虑实际危害的“主观归罪”,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理论。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都必须具备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这四个要件。
    (4)我国刑法对犯罪的故意和过失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任何犯罪的构成都必须要求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否则属于无罪过事件,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6条明确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 第6题:

    (2006年真题)请对“只要构成数罪,就必须实行数罪并罚”的说法进行辨析。


    答案:
    解析:
    (1)这个说法是不正确的。
    (2)在法律上有时将一罪作为另一罪的加重情形。不能实行数罪并罚。如绑架又杀害人质的,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妇女的,等等。
    (3)在理论上,牵连犯、吸收犯、连续犯均属于数行为犯数罪,但一般只按照一罪处罚,不数罪并罚。
    (4)在我国司法习惯上,对于判决宣告前的同种数罪,一般也不实行数罪并罚。
    本题考查数罪的处罚。从原则上说数罪就应当并罚,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数罪不并罚的情况也大量存在。本题设计的妙处在于从体系化的角度上考查了数罪不并罚的情形间的相互联系性。

  • 第7题:

    请对“犯罪行为只有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既遂”进行辨析。


    答案:
    解析:
    (1)犯罪既遂主要有三种类型:结果犯、危险犯和行为犯,三者构成既遂的条件不同。
    (2)对于结果犯,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该罪的犯罪既遂,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仅有杀人的行为尚不足以成立该罪的既遂,必须有杀人行为虽致人死亡才能成立该罪的既遂。
    (3)对于危险犯,只要行为足以造成某种严重后果发生的危险,就是该罪的既遂。例如《刑法》第116条规定的破坏交通工具罪,只要破坏行为足以使交通工具有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即使尚未造成倾覆、毁坏的严重后果,也成立该罪的既遂。
    (4)对于行为犯,只要实行了某种犯罪行为,就是该罪的既遂。例如《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只要有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行为,就是该罪的既遂。
    (5)由此可见,成立危险犯和行为犯的既遂,并不以造成特定的危害后果为必要,因此该说法错误。

  • 第8题:

    请对“只要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就必定构成数罪”进行辨析。


    答案:
    解析:
    (1)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2)一般情况下,一个犯罪行为构成一罪,数个犯罪行为构成数罪,但刑法总则和分则都规定了行为数与罪数不对应的情况,主要表现为:①总则理论中的处断的一罪(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是典型的“数行为”按一罪处罪的情形。②分则中具体的犯罪构成中,如绑架后杀死人质的,尽管存在两个独立的行为,但法律已明确规定只构成绑架罪。类似的还有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强奸妇女或迫使其卖淫的,均只定拐卖妇女罪。
    (3)对于行为数与罪数的关系,除了掌握总则中有关罪数的理论外,最关键的是掌握分则中刑法对不同犯罪的罪数规定,切不可用总则中的一般理论来解决各种特殊的犯罪构成。

  • 第9题:

    (2010年真题)请对“实施同样的行为,就应当以同样罪名定罪处罚”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答案:
    解析:
    这一说法不完全正确。
    一般而言任何一种犯罪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在认定犯罪时必须综合考虑四个要件。实施了同样的行为只是表明在客观方面具有相同的行为,但由于客观方面的其他因素及犯罪的其他要件的不同,实施同样的行为可能构成完全不同的罪名,具体包括:
    (1)存在因主观方面不同而定不同罪名,并给予不同处罚的情形。
    (2)如果犯罪主体身份不同,也可能以不同罪名定罪处罚。如单位财务人员盗窃本单位保险柜与一般小偷盗窃保险柜性质是不一样的。
    (3)犯罪对象不同也会导致定罪处罚不同。
    (4)想象竞合犯以及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定罪处罚。

  • 第10题:

    根据《刑法》规定,关于教唆犯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成立贩卖毒品罪,应当从重处罚
    • B、教唆犯都是主犯
    • C、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引诱他人吸毒罪的教唆犯
    • D、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一律不成立教唆犯

    正确答案:A

  • 第11题:

    请对“凡是教唆他人犯罪的都应当视为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正确答案: (1)该说法不正确。
    (2)成立共同犯罪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①在主体上,要求是两人以上而且都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②共同犯罪人必须形成了共同犯罪的故意。
    ③共同犯罪人实施了共同犯罪的行为,只有这三个条件都具备才能成立共同犯罪。
    (3)根据成立共同犯罪的条件,下列情形中虽然有教唆他人的犯罪行为,但是不成立共同犯罪:
    ①被教唆者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②任“教唆未遂”的情况下,由于被教唆者没有实施被教唆之罪,因而也不成立共犯。

  • 第12题:

    判断题
    因为教唆犯引起他人犯罪故意,进而实施犯罪行为,所以教唆犯都是主犯。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请对“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刑事违法性”进行辨析。


    正确答案:

  • 第14题:

    请对“所有的教唆犯都是主犯”进行辨析。


    正确答案:
    (1)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2)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可以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所谓主犯就是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的共同犯罪人。 (3)根据共同犯罪分工的不同.可以将共同犯罪人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和教唆犯。所谓教唆犯就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或者虽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目的的人。(4)由于两种分类方法的标准不同,所以教唆犯和主犯之间存在交叉关系。教唆犯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那么就是主犯;如果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到其次作用,那么就是从犯;如果教唆犯是被胁迫教唆他人犯罪的,那么就是胁从犯。

  • 第15题:

    B.教唆犯都是主犯

    C.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引诱他人吸毒罪的教唆犯

    D.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一律不成立教唆犯


    正确答案:A

  • 第16题:

    关于教唆犯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成立贩卖毒品罪,应当从重处罚
    B.教唆犯都是主犯
    C.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引诱他人吸毒罪的教唆犯
    D.传授犯罪方法的,一律不成立教唆犯

    答案:A
    解析: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A选项正确。对教唆犯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仅起到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实际上,教唆犯一般起主要作用,但不排除其所起作用确实较小而按从犯处罚的可能:B选项错误。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教唆他人吸毒罪,不再成立引诱他人吸毒罪的教唆犯。C选项错误。在实践中存在教唆犯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相竞合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D选项说法错误。

  • 第17题:

    请对“应受刑罚惩罚是指对犯罪行为都需要予以刑事处罚”进行辨析。


    答案:
    解析:
    (1)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2)行为应不应当受刑罚惩罚与需要不需要进行刑罚惩罚是两个范畴的问题。应当不应当受刑罚惩罚解决的是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只有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不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则不能认定为犯罪。而需不需要进行刑罚惩罚则是在行为构成犯罪、应当受刑罚惩罚的前提下,对具体案件的具体行为人是否实际给予刑罚惩罚的问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情节轻微,行为人是未成年人,犯罪后有自首、立功表现,认为不需要给予刑罚惩罚的,则可以免予处罚。免予处罚并不是对行为构成犯罪应当受刑罚惩罚的否定,而是以行为构成犯罪应当受刑罚惩罚为前提的,否则也就谈不上免予处罚。
    (3)应受刑罚惩罚并不意味着对犯罪行为都需要予以刑罚处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免予处罚。

  • 第18题:

    请对“对共同犯罪的处罚,实行‘谁行为,谁责任’的原则”进行辨析。


    答案:
    解析:
    (1)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2)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是对共同犯罪的结果实行“一部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
    (3)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各共同犯罪人协同犯罪,形成了一个整体,所以每一个共同犯罪人都应对共同犯罪的整体行为及其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即所谓“一部行为,全部责任”。
    (4)具体来讲,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整个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犯罪集团的成员应对其参与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应对共同故意内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负刑事责任。
    (5)如果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其他犯罪行为,由其实施者单独负责,其他共犯对此“过限行为”不承担责任。

  • 第19题:

    (2007年真题)请对“犯罪既遂就是行为人实现了预期的犯罪目的或者造成了犯罪结果”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答案:
    解析:
    (1)这种说法不正确。
    (2)在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中,犯罪既遂的标准采用构成要件齐备说(或犯罪构成符合说)。即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就构成犯罪既遂。
    (3)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犯罪既遂可分为结果犯、危险犯和行为犯等形态,它们的具体既遂标准不同。
    (4)结果犯要求行为必须造成了特定结果;危险犯只要求造成了特定的危险,即使没有达到犯罪人的预期目的或者造成犯罪结果,也认为是既遂;行为犯只要求行为人将特定行为实行完毕,即使没有实现犯罪目的或者造成犯罪结果,也认为是既遂。

  • 第20题:

    请对“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着手实行犯罪以后”进行辨析


    答案:
    解析:
    (1)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2)犯罪中止不仅可以发生于犯罪实行阶段,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3)在犯罪预备过程中,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如果自动放弃犯罪,也成立犯罪中止。(4)对犯罪中止从时间上可以划分为预备阶段的中止和实行阶段的中止。当行为人在为犯罪的实行准备工具或制造条件的阶段即自动放弃实施犯罪预备行为的,成立预备阶段的中止;当行为人在着手实行犯罪的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的继续实施的,成立实行阶段的中止。

  • 第21题:

    (2008年真题)请对“因为刑法分则没有规定见危不救罪,所以见危不救行为不构成犯罪”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答案:
    解析:
    (1)刑法分则没有规定见危不救罪,但是见危不救行为也可能构成犯罪(不作为犯罪)。
    (2)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并且能够实行某种行为,消极地不去履行这种义务,因而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这种义务是根据以下几个方面具体确定的: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由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这主要是指行为人由于自己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第二,行为人有可能履行这种特定义务。第三,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而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
    (3)因此,行为人的不作为能否构成犯罪关键看行为人是否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刑法分则虽没有规定见危不救罪,但刑法分则中的有些罪名(如遗弃罪)能够成为见危不救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据。

  • 第22题:

    请对“犯罪既遂后不可能再出现犯罪未完成的停止形态”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正确答案: (1)该说法是正确的。
    (2)犯罪既遂是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犯罪既遂是犯罪完成的标志,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因此犯罪既遂后不可能再出现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3)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包括预备、未遂和中止。犯罪的完成意味着犯罪构成要件的完备,在时间上没有任何长短的要求,只要一完备构成要件就意味着犯罪完成和构成既遂,因此不能刚刚完备构成要件犯罪人就被抓回、犯罪对象就被抢回或者犯罪人事后的返还行为等来否认犯罪既遂的成立而认定为犯罪未遂等未完成形态。

  • 第23题:

    问答题
    请对“凡是教唆他人犯罪的都应当视为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正确答案: (1)该说法不正确。
    (2)成立共同犯罪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①在主体上,要求是两人以上而且都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②共同犯罪人必须形成了共同犯罪的故意。
    ③共同犯罪人实施了共同犯罪的行为,只有这三个条件都具备才能成立共同犯罪。
    (3)根据成立共同犯罪的条件,下列情形中虽然有教唆他人的犯罪行为,但是不成立共同犯罪:
    ①被教唆者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②任“教唆未遂”的情况下,由于被教唆者没有实施被教唆之罪,因而也不成立共犯。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