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或者拟任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任职资格的,应当予以撤销,对负有责任的公司和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以( )元以下罚款。
A.3万
B.5万
C.10万
D.20万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由中国保监会撤销其任职资格,并在()年内不再受理其任职资格的申请。A.1B.2C.3D.5
2.申请人或者拟任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任职资格的,应当予以撤销,对负有责任的公司和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以( )元以下罚款。A.3万B.5万C.10万D.20万
3.申请人或者拟任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任职资格的,应当予以撤销,对负有责任的公司和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 )
4.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申请人或者拟任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任职资格的,应当予以撤销,对负有责任的公司和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