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列哪些情况下,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所作的修改即使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不能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A.主动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B.主动改变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导致扩大了请求保护的范围C.主动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主题D.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该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题目

在下列哪些情况下,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所作的修改即使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不能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

A.主动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

B.主动改变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导致扩大了请求保护的范围

C.主动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主题

D.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该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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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下列哪些情形属于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

    A.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

    B.分案申请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C.专利申请所涉及的发明在中国完成,且向外国申请专利前未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保密审查

    D.专利申请是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没有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


    参考答案:ABCD

  • 第2题:

    对于PCT国际申请在国际申请阶段或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申请人所做的修改,以下哪些是允许的?( )

    A.申请人自国际检索单位向申请人和国际局传送国际检索报告之日起2个月,或者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向国际检索单位提交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的修改替换页
    B.申请人在提交国际初审请求书时,向国际初审单位提交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的修改替换页
    C.申请人在国际初审单位传送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制定之前,向国际初审单位提交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的修改替换页
    D.申请人在该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的修改替换页

    答案:B,C,D
    解析: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及《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46.1条的规定,申请人自国际检索单位向申请人和国际局传送国际检索报告之日起2个月,或者自优先权日起6个月,以在后届满的期限为准,可以修改权利要求书,但不能修改说明书及附图。因此选项A错误。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34条的规定,申请人在提交初审请求书时或至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制定之前,可以修改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故选项B、C正确。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第41条的规定,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申请人可以修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故选项D的说法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B、C、D。

  • 第3题:

    专利法第33条规定,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 第4题:

    专利申请人提交专利申请后,发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过窄,欲对其进行修改,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不得超出申请日提交的原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B、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不得超出申请日提交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C、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授权通知书或驳回决定前的任何时间提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D、可以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提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参考答案:BD

  • 第5题:

    以下哪些情况属于不允许的修改?( )

    A.原申请文件仅记载了弹簧,将其修改为原申请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中未记载的“弹性部件”
    B.原申请文件仅记载了较高的温度,将其修改为原申请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中未记载的“大于200℃”
    C.将说明书中对某一技术特征的具体描述补充到权利要求对应的技术特征部分中
    D.将不同实施例的内容进行组合得到没有记载在原申请文件的新技术方案

    答案:A,B,D
    解析: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3.2节中规定,不能允许的改变内容的修改,包括下述几种。(1)改变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例如,原权利要求涉及制造橡胶的成分,不能将其改成制造弹性材料的成分,除非原说明书已经清楚地指明。选项A与该例子相似,因此不允许这样的修改。(2)由不明确的内容改成明确具体的内容而引入原申请文件中没有的新的内容。例如,一件有关合成高分子化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原申请文件中只记载在“较高的温度”下进行聚合反应。当申请人看到审查员引证的一份对比文件中记载了在40℃下进行同样的聚合反应后,将原说明书中“较高的温度”改成“高于40℃的温度”。虽然“高于40℃的温度”的提法包括在“较高的温度”范围内,但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并不能从原申请文件中理解到“较高的温度”是指“高于40℃的温度”。因此,这种修改引入了新内容。选项B与该例子相似,因此不允许这样的修改。选项C所修改的内容已经记载在原说明书,因此允许以说明书为依据,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进行进一步限定。选项C的修改是允许的。选项D中,将不同实施例的内容进行组合得到没有记载在原申请文件的新技术方案,这属于一种新的组合。该方案不属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也不能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该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这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选项D的修改是不允许的。综上,本题答案为:A、B、D。